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9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謝衣鳯 楊瓊瓔 陳亭妃 呂玉玲 林岱樺 賴瑞隆 邱志偉 陳明文 蘇治芬 邱顯智 邱議瑩
委員出席11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陳超明
列席委員:廖婉汝 林思銘 李德維 蘇巧慧 陳椒華 曾銘宗 賴惠員 洪孟楷 江啟臣 鍾佳濱 張其祿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考選部 專門委員 張麗雪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副主任 陳佳容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李惠敏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專門委員 彭美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研究員 宋士陽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楊召集委員瓊瓔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
2、 審查:
(1)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植物醫療師法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植物醫師法草案」案。
決議:
(1) 法案名稱,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 第一章章名,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3) 第一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於句中「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後增列「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4) 第二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5) 第三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於首句「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醫師考試及格」後增列「,並依本法」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6) 第四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7) 第五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第二款句末「不在此限。」,修正為「,不適用之。」外,其餘照案通過。
(8) 第六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句末增列「;植物醫師得簡稱為植醫師」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9) 第二章章名,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10) 第七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句中「簽證事項」修正為「簽證業務」、但書修正為「但機關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序文中「專屬業務」修正為「簽證業務」;第二項第五款句首「其他依法令」修正為「其他法規」及第三項句中「法令規定」修正為「法規」外,其餘照案通過。
(11) 第八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12) 第九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於第一項首句「植物醫師應擇一擬執業之執業機構」後增列「,向該機構」等文字;第三項句中「並取得積分」修正為「及取得積分」及第四項句中「取得證明文件」修正為「取得積分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外,其餘照案通過。
(13) 第十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九條條文通過。
(14) 第十一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三項句中「註銷、前項」修正為「註銷與前項」外,其餘照案通過。
(15) 第十二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通過。
(16) 第十三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句中「其他診療相關證明」修正為「相關植物健康證明」及第三項句中「、前項製作」修正為「與前項診療紀錄之製作」外,其餘照案通過。
(17) 第十四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通過。
(18) 第十五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19) 第十六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0) 第十七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1) 第十八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句中「得進入植物醫師執業機構」前增列「必要時」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22) 第三章章名,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3) 第十九條條文,照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4) 第二十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25) 第二十一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通過。
(26) 第二十二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序文首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申請」,修正為「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及第二款首句「植物診療機構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一年」外,其餘照案通過。
(27) 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不予通過。
(28) 第二十三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序文「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後增列「算」文字及第四項句中「註銷、第二項」修正為「註銷與第二項」外,其餘照案通過。
(29) 第二十四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30) 第二十五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句末「診療廣告」修正為「植物診療廣告」外,其餘照案通過。
(31) 第二十六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32) 第二十七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句中「其收費費額」修正為「其收費之標準」外,其餘照案通過。
(33) 第四章章名,照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34) 第二十八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二項第二款句末「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外,其餘照案通過。
(35) 第二十九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款句末「、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或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外,其餘照案通過。
(36) 第三十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句末增列「及執業執照」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37) 第三十一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句首「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外,其餘照案通過。
(38) 第三十二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款句中「主要執業」修正為「登記執業」;第二款句末「及取得積分」修正為「或取得積分,或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及第四款句末「,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記載」,修正為「;或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與診療紀錄製作之規定」外,其餘照案通過。
(39) 第三十三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第二款句末「未加入植物醫師公會而執業。」,修正為「未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醫師公會而執業。」;第四款修正為「執業機構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製作、保存方式或保存年限之規定。」;第六款句中「未領有開業執照,或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登記,」,修正為「未領有開業執照而開業,或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第七款修正為「植物診療機構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設置。」;第八款句首「第二十一條」修正為「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句末增列「,或植物診療機構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名稱使用及變更原則之規定」等文字;第十一款句末「為診療廣告」,修正為「為植物診療廣告」及第二項句首「開業登記」修正為「開業執照」外,其餘照案通過。
(40) 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不予通過。
(41) 第三十四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2) 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不予通過。
(43) 第三十五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4) 第三十六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5) 第五章章名,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6) 第三十七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7) 第三十八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8) 第三十九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49) 第四十條條文,修正為「各級植物醫師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50) 第四十一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51) 第四十二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句中「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為「送請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照案通過。
(52) 第四十三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53) 第四十四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序文「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分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及第一款修正為「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及除名。」外,其餘照案通過。
(54) 第四十五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項末句中「社會行政」修正為「職業團體」及增訂第二項「前項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照案通過。
(55) 第四十六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除末句中「社會行政」修正為「職業團體」及刪除「目的事業」等文字外,其餘照案通過。
(56) 第六章章名,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57) 第四十七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58) 第四十八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59) 第四十九條條文,除句末「相關法令執行業務,不受本法之限制」,修正為「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外,其餘照案通過。。
(60) 第五十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61) 第五十一條條文,照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62)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楊召集委員瓊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