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0時7分

111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3分

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48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邱顯智 謝衣鳯 陳超明 蘇治芬 邱志偉 賴瑞隆 邱議瑩 楊瓊瓔 陳明文 高虹安 呂玉玲 林岱樺  蘇震清 孔文吉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游毓蘭 陳椒華 李德維 蘇巧慧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邱臣遠 劉世芳 莊競程 張其祿 廖婉汝 高嘉瑜 羅明才 吳秉叡 賴士葆林楚茵 高金素梅 洪申翰 洪孟楷 何欣純 林思銘林俊憲 何志偉 鄭正鈐 張育美 翁重鈞 廖國棟Sufin‧Siluko 賴惠員 馬文君 周春米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人員: 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吳銘修暨相關人員

1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翁燕雪

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羅友聰

主  席:賴召集委員瑞隆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

決議:

壹、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億1,895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25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9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3億4,76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39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邱志偉 賴瑞隆 陳超明 孔文吉 呂玉玲 陳亭妃 蘇震清 邱議瑩 謝衣鳯 蘇治芬 陳明文楊瓊瓔

(二)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33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邱志偉 楊瓊瓔 孔文吉呂玉玲 賴瑞隆 陳亭妃 蘇震清 陳超明 陳明文 高虹安 邱議瑩謝衣鳯

連署人:蘇治芬 

(三)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3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7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邱志偉 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賴瑞隆 陳亭妃 蘇震清陳超明 邱議瑩 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四)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4節「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19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邱志偉 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賴瑞隆 陳超明 陳亭妃 蘇震清 邱議瑩 高虹安 陳明文邱顯智 蘇治芬

(五)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5節「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430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蘇震清 邱志偉 呂玉玲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邱顯智 

連署人:蘇治芬 陳明文 高虹安 

(六)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6節「資訊業務及經濟分析產業資料管理」編列545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邱顯智 

連署人:高虹安 

(七)鑑於高通公司7億美金投資台灣方案於112年底執行完畢,究其跨部會會議紀錄觀之,公平交易委員會曾表示投資台灣方案執行期滿後,製造與測試中心(COMET)是否有永續經營的計畫,持續協助台灣產業;科技部認為高通公司應該持續與大專院校加強合作;經濟部希望高通公司能增加O-RAM測試量能以減少台灣廠商測試成本等諸多訴求事項。經查,投資台灣方案業已執行約6.9億美金,為能有效延續各部會提出之訴求,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邀集高通公司及相關部會,針對投資台灣方案執行完竣後,相關計畫延續之可行性,並將會議紀錄涉及營業隱私者去識別化後,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公布於網路專區,供全民檢視。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呂玉玲 

(八)鑑於高通公司7億美金投資台灣方案於112年底執行完畢,惟該方案內容中僅能得知各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卻無從得知投資台灣方案執行後對我國產業有何助益,為能有效了解產業界對於該方案之具體意見、滿意及接受程度,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與投資台灣方案有關之企業進行相關問卷調查,並將結果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公布於網路專區,供全民檢視。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呂玉玲 

(九)108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高通公司透過和解將原本對高通公司裁處234億元罰鍰降為27.3億元,其他金額高通公司同意以7億美元規劃執行「投資台灣方案」作為和解條件,並由經濟部與公平會共同協助後續投資方案之執行,公平會允應本於權責,溝通並促成有利整體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之投資項目,迄111年9月底,該7億美元之投資據稱已落實達6.9億美元。111年9月21日,高通公司於高雄亞灣成立「南台灣創新中心」,並與高雄展覽館簽署合作備忘錄,有鑑於高雄除傳統重化工業外,也將擁有完整的半導體產業鏈,而對於台灣整體產業轉型扮演重要角色之新創企業,高雄既有前景亦有在地需求,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持續協助引導高通公司擴大投資南台灣新創產業,如超過原定方案規劃之擴大投資,其後續成果與擴大投資項目亦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蘇治芬 陳明文

(十)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公平交易委員會尚待收繳之應收行政罰鍰共3,947萬6千元,逾半數屬106年度以前之應收行政罰鍰;又移送行政執行署之應收行政罰鍰迄111年8月底共計2,641萬7千元,且經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並已取得債權憑證者計有1,250萬9千元(占移送行政執行署應收行政罰鍰比率47.35%),其中69.60%屬於106年度以前之應收行政罰鍰,雖該會針對移送行政執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已取得債權憑證,惟仍顯示部分罰鍰歷時多年無法有效徵起,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分析問題癥結研謀改善對策,並加強與行政執行署之協調聯繫,依法積極收繳及追討相關債權,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十一)經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多層次傳銷檢查業務,除例行檢查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外,亦包括部分經民眾反映或認為須進一步瞭解其營運狀況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揆諸公平會107至111年8月底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案件處分統計,108至110年度違規件數尚呈減少趨勢,惟111年迄8月底已有20件違規件數;探究同期間(107至111年8月底)其違規原因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報備內容變更未於實施前報備」102件為最多,未依同法第6條「未於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件數28件次之,另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或未取得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即招募為傳銷商(第16條)、書面契約無應記載事項(第14條)、退貨辦法未符規定(第20及21條)亦為常見違反事項。另據公平會統計107至111年8月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疑似違法吸金案件概況及偵辦情形,屬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共有7件,其他違法吸金案件則有26件,雖相關案件於近年逐漸減少,然對於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認定恐因獎金制度過於複雜,而不易判斷其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之規定,為維護民眾權益,降低多層次傳銷業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情形,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審慎分析過去傳銷事業違法吸金或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例,並找出管理所遇問題癥結,研謀對策改善,俾利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行為,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十二)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計畫編列219萬6千元,與111年度預算數相同,辦理地區性及大學院校有關「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法規宣導說明會及訓練營、辦理與地方機關協調聯繫會議、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庫、建置競爭政策電子資料庫、辦理競爭政策訓練服務及研究活動等業務,經查近年不實廣告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仍層出不窮,雖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明期透過宣導及查處並重之執法原則,持續舉辦相關說明會或訓練營等倡議活動,然110年度受處分案件增加,應審慎檢討宣導推廣之成效。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十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10月6日公布的「111年9月份物價變動概況」,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5%,漲幅較8月的2.66%擴大,扣除蔬果、能源後的核心CPI則為2.79%;而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9月CPI飆升5.84%,比起8月的5.35%明顯升溫,創近8年新高,漲最兇的品項包括雞蛋35.85%、沙拉油、調理油16.03%(近163個月新高)、麵包7.25%、雞肉5.99%(近19個月新高)、衛生紙5.89%(近37個月新高);另外根據主計總處111年9月14日公布的「111年7月工業及服務業薪資統計結果」,111年1至7月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萬1,416元,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07%,是106年來首見負成長。為避免廠商趁通貨膨脹惡化之際,透過聯合漲價來進一步侵蝕民眾實質所得,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查察是否聯合漲價,並提供報告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十四)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108至111年度「罰金罰鍰」預算達成率均未超過25%,其中108及109年僅16%,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度該項歲入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應參酌以往年度實徵情形進行預算編列。罰鍰之精神在於遏止違法事業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並對其他事業產生嚇阻效果,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查處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為。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罰金罰鍰歲入預算編列之改進與加強查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楊瓊瓔 陳超明

(十五)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強制業者捐錢成立傳銷保護基金會有違憲之疑;且傳銷保護基金會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處理紛爭案件之效率及結案率比較,足證傳銷保護基金會無存在必要。另保護基金收取規定之規定有所疑義,等同處罰認真經營傳銷事業者,以及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年費繳納規範不清,致傳銷事業無所適從。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研議廢除傳銷保護基金會及相關修法事宜,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十六)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編列1億1,895萬4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2,000萬元,減幅14.39%,惟查公平會近5年度「罰金罰鍰」之預算達成率均未達25%,相關編列預算恐未盡覈實、流於形式,且查公平會截至111年8月底應收罰金罰鍰尚有3,947萬6千元,而108至111年8月底共註銷1,688萬8千元應收罰金罰鍰,顯見公平會檢討裁處案件與處分案件後續罰鍰收繳作業均有過度消極之虞,無法有效遏止違法事業繼續從事違法行為,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就該會處分案件罰鍰收繳作業限期追蹤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十七)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工作計畫包括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掌握重要民生物資市場供需概況,尤其是應景重要農畜產品價格監測等,須派員訪查掌握商品價格變動情形,惟查公平會人力有限,歷年來國內消費市場各項民生物資價格高漲問題仍有諸多未能如實反映,恐影響相關政策因應與推動,公平交易委員會既有規劃於111年8至10月間召開與地方機關協調聯繫會議,應併同檢討規劃配合地方機關查報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合作機制,以有效運用現有政策資源與公務人力,確實發揮穩定物價政策效益,保障國人民生經濟與消費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十八)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罰款及賠償收入」編列1億1,895萬4千元。經查,公平會罰金罰鍰執行率已連續5年未達25%,顯示該項歲入長期以來未依據實徵情形編列,亟需檢討。罰金罰鍰從預收款轉為正收入時程,雖受司法審判期間與被處分人是否提出上訴所影響,然而公平會仍應考量歷年預算執行情形,編列合理預算,逐年提高達成率。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提升罰金罰鍰收入執行率」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十九)作爲我國競爭法之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長期秉持宣導與查處並重之執法原則,致力導正事業不當行為,除訂定不實廣告處理原則,落實對事業違法行為之懲戒;每年亦透過自行舉辦或與縣市政府合辦之訓練營、倡議活動與法規說明會,增進各界對於「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之理解,故而有112年度「綜合規劃與宣導業務」預算219萬6千元之編列。惟回顧107至111年,雖辦理71場大學院校訓練營、5場國高中種子教師營、42場「交易陷阱面面觀」活動與65場法規說明會,對於不實廣告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之遏止,仍收效甚微。除108及109年,處分案短暫降至低於30件,110年卻又回升至39件,又截至111年8月,已有3家業者,遭連續裁罰達10次以上,顯見公平會對事業體法遵觀念之宣達,有長足進步之空間。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切實推廣公平交易法遵觀念」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十)參考「公平交易季刊」第30卷第3期(我國不實廣告執法實務之評析-以公平法與其他法規之適用為中心)建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下列建議事項辦理精進作為,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整理彙編主要大宗案件所涉行業的例示詞句:透過個別的不實廣告處理原則,將可能涉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常見模式或用語做出具體舉例與說明,有效幫助業者遵循相關法令規定,發揮明確化作用。2.減輕主管機關的舉證責任:提出「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於滿足一定要件下(例如廣告主就其商品或服務於廣告中積極宣稱具有特定效果、效能者),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就其廣告所宣稱之特定效果等事項,負有證明其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若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相關事證,則公平會得予認定為不實廣告而進行處分,有效提升執法效率,確保競爭秩序。協調各機關提升個別領域不實廣告之規範密度:因近來多元化的新型態廣告行銷問題,除了因應新興傳播方式而生的一般性問題外,更往往與特定產業交易的特性相連結,在個別的管制規範中修法因應,將比修定管制不實廣告的一般性規範(「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更能契合個別領域實務之要求。此外,與其他法規相較,「公平交易法」對不實廣告高昂的裁罰金額,一定程度壓縮了對「公平交易法」與其他法律以想像競合關係解釋的空間,為讓法律發生競合時的適用,能夠回歸通常的法學解釋原理,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邀集個別管制規範主管機關,盤點分析相關法律,推動個別行政法規中有關不實廣告裁罰金額之檢討修正。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蘇治芬

(二十一)112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編列71萬1千元,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來支應主任委員合理之公關費用。惟行政機關首長巧立名目浮濫核銷特別費之情形時有所聞,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亦於2019年出席高通公司動土典禮,遭質疑在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針對違反公平競爭行為和解之際,在行政程序外即與當事人接觸,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以此為戒,審慎依循特別費使用之規定。

提案人:呂玉玲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貳、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部分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

乙、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831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7,794萬4千元,減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20萬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100萬元,共計減列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74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2,963萬3千元,減列120萬元,改列為2,843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112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編列4,202萬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明文 邱志偉 孔文吉陳亭妃 蘇震清 邱顯智 陳超明 呂玉玲 高虹安 蘇治芬 

連署人:楊瓊瓔 邱議瑩

2.有鑑於我國產業多以外銷為導向,且部分業者亦有跨國經營情形,故不僅需遵循我國「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尚需面臨其他國家競爭法相關規範及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108至111年8月底止我國企業因涉及反托拉斯情事遭國外主管機關調查或處罰之案件共有2件,影響我國競爭力。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加強辦理國際反托拉斯法之宣導及教育,以降低我國企業違反各國競爭法之風險。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3.經查,揆諸反托拉斯基金108至112年度基金來源、基金用途及本期餘絀概況,該基金自109年度增編「數位經濟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後,致基金本期短絀大幅增加,雖111年度預計短絀已降至615萬8千元,112年度預計短絀又再次增加至2,963萬3千元。惟以往年度反托拉斯基金有關「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達成率均低於三成,主要因該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係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提撥違反該法罰鍰之30%,倘若參據過往實徵成果預估111及112年度「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其預計短絀情形恐加劇。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改善基金短絀情形及提升基金運用效益,並於兼顧風險控管下妥適規劃配置餘裕資金,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4.112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編列「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4,202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大幅增加2,277萬元(增幅達118.29%),反托拉斯基金自109年度起辦理「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110年度因疫情影響部分預算未能執行致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又112年度預算較111年度大幅增加2,277萬元,主要係增加「專業服務費」,期建立關於研究競爭政策相關議題之智庫團隊,應妥善規劃內容及績效考核作業,以達成效,另除借助外部部門支援外,應持續強化會內同仁數位經濟知能,以提升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量能及效能。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5.112年度反托拉斯基金之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2,963萬3千元,較111年度預計短絀615萬8千元,短絀增加2,347萬5千元(增幅381.21%),主要係因「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預算增加2,277萬元所致,經查反托拉斯基金近年短絀情形加劇,然其9億餘元餘裕資金產生之孳息收入報酬率持續偏低,為改善基金短絀情形及提升基金運用效益,應兼顧風險控管下妥適規劃配置餘裕資金。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6.111年1月18日,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指出,從92年12月至107年12月,23家航運公司對韓國至東南亞多條航線聯合違法操作運價,受罰廠商包括12家韓國企業及11家來自新加坡、香港及我國4家海運業者之外商,總計罰鍰962億韓元。隨各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執法力道增強及刑罰日漸提高,且各國訴訟策略互為牽動,為降低我國企業違反各國競爭法之風險,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辦理國際反托拉斯法之宣導及教育,以提升我國企業相關法令遵循意識。

 提案人: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7.隨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相關商業模式不斷創新,其相關行為對於市場競爭造成之影響亦與傳統樣態明顯有異,為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特於111年3月提出「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全面蒐集數位經濟發展及國際相關法規研訂方向,包含歐盟議會於111年通過之「數位服務法」(DSA)、「數位市場法」(DMA)等2項國際矚目法案。然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1年6月提出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雖稱大量引用上述「數位服務法」內容,其條文卻與「數位服務法」截然不同,甚至有違「數位服務法」保障數位人權之基本精神,為確保國家投入數位經濟政策研究之相關經費得有效整合並免於淪為多頭馬車,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分別就「因應數位經濟衍生新問題之現行法規修訂計畫」、「就數位經濟領域與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有效合作機制」等主題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陳超明

連署人:楊瓊瓔

8.有鑑於各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的執法力道增強及刑罰日漸提高,且各國訴訟策略互為牽動,加上我國產業多以外銷為導向,為降低我國企業違反各國競爭法之風險,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加強辦理國際反托拉斯法之宣導及教育,提升我國企業相關法令遵循意識,並適時檢討分享國際競爭法訴訟案例與相關因應策略,強化我國產業於國際競爭法之訴訟救濟支援能力,以降低我國企業於海外之違法風險及訴訟成本。

提案人:蘇震清 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1、 繼續處理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1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業務費預算凍結1%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 繼續處理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及「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業務費預算凍結1%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第一及第二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3、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經濟部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陳明文、楊瓊瓔、邱議瑩、陳亭妃、呂玉玲、高虹安、賴瑞隆、謝衣鳯、賴士葆、陳超明、蘇治芬、邱志偉、林德福、李貴敏、高金素梅、林楚茵、陳椒華、洪申翰、鄭天財 Sra Kacaw、洪孟楷、張其祿、江啟臣、邱顯智(視訊)及孔文吉等25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邱臣遠及蘇震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農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部分:農民退休基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謝衣鳯、楊瓊瓔、孔文吉、蘇治芬、陳明文、呂玉玲、邱志偉、高虹安、賴瑞隆、林德福、李貴敏、江啟臣、陳椒華、翁重鈞、鄭天財 Sra Kacaw、邱臣遠、李德維、張其祿、馬文君及邱顯智(視訊)等22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超明、蘇震清及陳亭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