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51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鍾佳濱 林楚茵 張其祿 吳秉叡 余 天 

     高嘉瑜 費鴻泰 李貴敏 沈發惠 羅明才 賴士葆 

     郭國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謝衣 李德維 洪孟楷 楊瓊瓔 邱議瑩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何欣純 王美惠 莊競程 陳亭妃 

     廖婉汝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副處長   林羲聖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浩民

             總經理   蘇財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翁燕雪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雅惠

主  席 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科 員 劉雅欣 

     科 員 于翊庭 科 員 簡廷育 辦事員 范恩邦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

壹、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14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15項 檢查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5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萬5千元,照列。

  第225項 銀行局51萬5千元,照列。

  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7項 保險局7萬3千元,照列。

  第228項 檢查局24萬7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9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萬2千元,照列。

  第220項 銀行局19萬7千元,照列。

  第221項 證券期貨局17萬8千元,照列。

  第222項 保險局10萬1千元,照列。

  第223項 檢查局15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4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5,624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4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534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145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撙節國家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4,078萬3千元,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郭國文

    張其祿 李貴敏 沈發惠 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羅明才

連署人:林楚茵

  (三)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記憶力及判斷力亦不如以往,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爭議申訴案件屢見不鮮,111年亦有再創新高的趨勢。高齡者對於風險承受度較低,資產雖多,大部分仍以保本投資為主,但是對於自身金融消費之管理及檢視,未必能完整確認及時常注意後續概況,淪於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銀行應主動、定期、由不同人員對於高齡者之金融消費契約於不同階段進行確認及告知,以保障高齡者金融消費權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再加強高齡者金融消費監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四)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融監理」項下「業務費」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285萬6千元,有鑑於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嚴峻,國際會議多可採用遠端連線方式進行,且111年度該項計畫僅編列160萬5千元,為節省公帑。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出國計畫、項目、目的及其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各該行程返國1個月內,將該行程內容及成效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五)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85萬6千元。查是項預算較往年擴編近120萬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出國計畫、項目及其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度預算

年度

預算項目

編列預算

109

金融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國外旅費

1,778千元

110

1,778千元

111

1,689千元

112

2,856千元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285萬6千元,相較於111年度編列預算增加125萬1千元,惟國際上疫情仍嚴峻且新型變異株仍虎視眈眈,且多項會議改採線上會議方式進行,考量疫情期間,國家財政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出國計畫、人數、預算項目及其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郭國文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強與國際金融發展與監理,預計參與攸關金融科技之國際會議以拓展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國際連結等相關會議,112年度總計畫共編列285萬6千元。惟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主要業務之一,金融監理沙盒之績效不佳,上路4年僅3家落地;111年也僅有1家業者經核准試辦實驗,成效大幅落後韓國、香港等其他亞洲國家,顯然尚有改善空間,更應加強與國際經驗的交流。為使台灣科技金融完善發展,並加強國際經驗交流得以協助國內科技金融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之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包括沙盒入門門檻、沙盒之豁免法規及啟動落地修法評估之檢討。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7年實施金融監理沙盒,並在108年建置銀行、保險及證券3業別業務試辦機制,透過沙盒及試辦雙軌併行推動金融創新。惟被視為開啟金融科技元年的金融監理沙盒,卻已逾21個月無任何申請案,目前沙盒實驗中唯一一案,在111年10月底實驗結束後,沙盒將正式掛蛋。根據CB Insights獨角獸追蹤器顯示,截至110年中,全球獨角獸企業達746家,累計估值約2兆3,600億美元。其中,金融科技公司占約兩成,家數與估值都排第一大,比網路服務及人工智慧產業還多。但目前,台灣卻一隻金融科技的獨角獸都沒有,高市占率的金融科技業者,則是Line Pay等外商。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打造兼顧鼓勵金融創新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的創新監理,以讓金融監理沙盒發揮應有之功能,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主要涵蓋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促進 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期望能夠實現110年所宣示台灣淨零轉型目標。我國目前已有17家銀行簽署赤道原則,全球排名第一。此外,彭博ESG評比揭露,台灣在亞太地區位居領先。惟永續金融的推動需仰賴眾多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目前非常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類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ESG資料庫,讓金融機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導授信戶落實減碳,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證機制,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鑑於111年9月底有7家壽險業者淨值比低於3%監理門檻,而全球陸續升息,壽險業持有債券價格大跌,衝擊淨值,業者均稱實施IFRS 17將可同時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業資產與負債,可解決現行保險業資產及負債不匹配的情形,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理應重新評估是否與國際同步於2023年接軌IFRS 17,以解決國內壽險業淨值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重新研議與國際同步於2023年接軌IFRS 17以解決國內壽險業淨值困境」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一)鑑於數家壽險業者近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資產重分類的方案,欲將債券重分類到攤銷後成本(AC),以成本列帳,使淨值馬上回升;但會計公報理應維持穩定,IFRS 9一旦選定分類方式,原則上不應該再改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IFRS 9公報適用之原理原則以及壽險業申請資產重分類是否具正當性」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二)111年以來俄烏戰爭爆發後,各國陸續對俄羅斯祭出金融制裁,也被認為是現代金融戰,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2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我國金融漢光演習,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而非單一金融機構的資金存量壓力測試等,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現今跨國金融網路越來越綿密,全球金融市場高度整合,金融戰的威力比以往任何時刻都強大。烏俄戰爭金融戰的影響殷鑑不遠,烏克蘭因戰爭因素暫時關閉證券交易所;俄羅斯更遭西方國家金融制裁打擊,切斷全球金融體系與俄羅斯的聯繫,製造俄國民眾因擔憂西方制裁將引發現金供應短缺之恐慌,導致銀行嚴重擠兌危機。戰爭爆發後的金融戰將造成金融機構與市場流動性的癱瘓,進而引爆全面性金融崩潰。台灣需建立金融漢光演習,以國際金融局勢變化為藍本,進行應對金融戰爭的兵推,讓金融機構及全民能提前預想戰時可能會遇到的狀況。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金融機構面對戰爭的緊急事件應變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余 天 

  (十四)有鑑於外資111年在國內股市累計賣超截至10月底已逾1兆餘元,超越前2年總和,創下台股史上外資賣超新高紀錄,研判可能受到升息、通貨膨脹、地緣政治風險等利空影響,然外資總持有國內股票市值約20兆元,占全體上市股票市值約40%,政府要如何避免國際資金自國內市場撤出及台股淪為外資提款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會檢討對策防範外資近年連續密集在國內股市賣超,及評估是否造成國安問題與影響金融秩序維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有鑑於中國大陸111年8月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往,面對在軍事衝突下的金融戰爭,如何維護國內金融風險穩定將是重要國安問題,為確保國人金融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集財政部、中央銀行等部會針對網路資安、金流存提、跨境外匯及股匯市場交易等方面,分別研究分析如何維持穩定金融秩序及因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十六)近期國際預測機構也陸續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有別過去幾年主要是關注在受疫情的產業及國家,這次則是因應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可能維持一段時間,全面提高風控的等級和範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銀海外暴險措施、海外分行監理之提高風控等級與範圍之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七)有鑑於中國大陸111年8月對我周邊海域軍事演習後,兩岸對立氣氛更甚以往,然兩岸金融往來為兩岸經貿關係之一環,惟發現中國大陸以商促統策略可能改為以武促統,將衝擊國內金融業者布局中國大陸市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兩岸經貿交流由高度互賴轉向為政治對峙,研究評估是否影響國內銀行在中國大陸據點營運及獲利,及如何面對中國大陸可能對我國的經濟金融制裁及因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彭博報導引述信評機構的預估稱,在最壞的情況下,中國的銀行面臨3,500億美元(約10.5兆元新台幣)的房貸損失,因為中國民眾對房地產市場的信心大跌,當局難以遏制市場動盪。由於中國爛尾樓的停貸風暴擴大至25省,數十萬購屋者的信心崩潰,90多個城市的預售屋主拒繳房貸,並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現在最大的問題演變為,房市崩盤將對中國56兆美元的銀行體系造成多大打擊。中國人民銀行在新的架構下被賦予負責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的職責。由於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負責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的職責,證明強力監管時代即將來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曾於第10屆第5會期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中國金融穩定法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進行評估;惟隨著中國房市崩盤有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之疑慮,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內金融業有無影響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九)近幾年虛擬通貨交易行情熱絡,導致假冒挖礦與虛擬貨幣個資遭竊事件頻傳,造成投資人極大的損失。110年統計顯示,網路犯罪份子透過虛擬加密貨幣非法洗錢高達86億美元,此數據相較於109年上升30%。保守估計,從106年開始,網路犯罪份子透過虛擬加密貨幣平台洗錢總計已超過330億美元。惟台灣加密貨幣業者目前尚無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要求其按洗錢防制規範,此顯示加密貨幣業者在台灣受到的監管仍欠妥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國際間對虛擬通貨及其衍生性商品所採行之相關監理規範,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保護投資人權益,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有鑑於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交易具高度風險與投機,可能淪為非法交易工具,為促進資訊透明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應妥適規範虛擬通貨平台,指定虛擬通貨交易業務之事業主管機關,以發揮治理效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請行政院召集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完成協商決議,探討虛擬通貨之屬性究為商品或支付工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一)114年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20%,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開放高齡者提供各類的金融商品與服務並加強監理作為。惟查,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107至109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逐年增加,110年微降,111年又有上升趨勢,如部分高齡者因年齡增加,身心狀態和判斷能力有所降低,理專對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商品或保險商品作業屢傳違背法令情事,包括:1.未留存銷售過程之完整錄音紀錄;2.未提醒客戶定存與海外債券之風險差異。為保障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加強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內控,約束所屬理專人員依規定銷售金融產品,並明確告知客戶產品風險、權利義務,以減少消費爭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十二)近來金融剝削的案件頻傳,尤其在臉書、LINE或是簡訊常會出現誘騙受害者進行投資的訊息,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發展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推動高齡者權益保護相關措施,但跟保護幼童相比,台灣對長者的保護是相對少的,例如,性侵害14歲以下兒少是加重其刑,但刑法對詐欺年長者並沒有特別加重其刑。在人口高齡化趨勢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就法制面強化對年長者之立法保護,嚇阻對高齡者之詐欺及剝削。國銀如再爆發嚴重之金融剝削案例,銀行端不得再以此係理專個人行為或該員已離職為由撇清責任,而應問責相關經理人負連帶責任。同時,應建立高齡金融剝削資料庫,以避免相同態樣發生。甚至針對個別金融機構發生高齡金融剝削案,也應該揭露到底那些商品對老人不利,提供消費者做參考。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前述所提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二十三)台灣將於114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有超過20%民眾年齡會在65歲以上,近年來高齡者遭金融詐騙比例暴增,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顯示,60歲以上詐欺被害人從105到110年當中,60至69歲成長了35%、70歲以上更成長128%,平均成長了57%,這代表台灣社會當中,高齡遭到詐騙的比例相當的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加強向銀髮族金融消費提供正確理財資訊,改善高齡者金融消費友善環境,避免高齡者成為金融消費詐騙受害者,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四)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在未來幾年甚至將進入超高齡化社會,但近幾年經常發生「高齡金融剝削」(Elder Financial Abuse)的問題,成為金融消費的弱勢,我國針對高齡者金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高齡者包括申辦信用卡與貸款等權益都受限,政府應更重視高齡者的金融消費問題。尤其隨著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五)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情況,於107至109年間,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皆逐年增加,然 111年截至7月底止,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皆較110年同期增加,合計數為756件,較110年同期增加431件;又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占總申訴案件之比率,於107至110年間概呈上升趨勢。為保護高齡者投資金融商品之安全,防止金融剝削及不法行為之發生,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修訂相關監理法規,並督導各金融業同業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強化對高齡客戶之保護,建立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機制並強化保護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六)有鑑於國內通訊網路詐騙頻傳,民眾對詐騙簡訊及網路廣告不堪其擾,相關部會無法有效抑制,每年國人被詐騙的金額高達數十億元,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及人民財產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請行政院召集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研究全面掃蕩詐騙案件偵防、跨境共同打擊犯罪及犯嫌遣返等具體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二十七)有鑑於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惟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致任由跨境電信詐欺案件横行,未能落實打擊詐騙犯罪,致詐騙款流向未能有效防堵。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偵辦中之匯款流向,全面清查是否曾透過國內銀行分行及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行及分支機構流向不法帳戶,並檢討如何因應與具體預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二十八)隨著資通訊科技蓬勃發展,近年詐騙集團藉由網路電話及通訊軟體等網路資訊工具來隱匿身分,以跨國通訊方式逃避國內警方查緝。警方統計,110年疫情期間詐欺案件發生數前5名,依序為假網路拍賣5,623件、投資詐欺4,896件、解除分期付款詐欺(ATM)4,328件、猜猜我是誰1,758件及假愛情交友1,174件。由於詐騙案件頻傳,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打擊詐欺成為當前各界關注的議題,最近1年半,國內銀行透過銀行臨櫃關懷,成功攔阻疑似詐騙案件共7,525件,攔阻金額約35億元。銀行業是資金匯出的第一道防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管、防制人頭帳戶詐騙,以及強化虛擬帳號控管等防阻詐騙措施,以發揮預警功能及時攔阻,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111年前7個月已接獲385件投資詐騙陳情案件,超越110年全年的336件。據分析主要是近2年股市熱絡,詐騙集團主題式持續利用低成本的電話、LINE或簡訊,無差別傳送詐騙訊息吸引投資人面對詐騙集團鋪天蓋地傳送詐騙簡訊。由於投資詐騙案暴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打算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教育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或不法情事可積極舉報、打擊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加強宣導反詐騙之管道、反制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三 十)為使得高齡者能減少對子女的依賴,以自身資產進行財務規劃,能有尊嚴的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生活,政府於104年推出以房養老政策後,至今已近7年,然核貸案件竟只有6,000多件,對比我國人口老化程度,興辦績效嚴重落後,是否現行規劃內容對於民眾吸引力不高?未來我國人口結構持續惡化,扶老比亦逐漸提高,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審視現有以房養老政策之核貸條件、利率、保證等內容,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個別銀行辦理情形 單位: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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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別

開辦日

核貸件數

核貸額度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4.11.19

2,349

142.26

2

臺灣土地银行

105.1.18

1,830

89.48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5.3.1

243

17.98

4

第一商業銀行

105.3.30

560

38.14

5

華南商業銀行

105.3.30

939

48.07

6

臺灣銀行

105.4.20

65

2.10

7

高雄銀行

105.5.19

5

0.24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5.8.8

30

3.07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5.10.6

3

0.80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06.4.24

4

0.29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6.9.1

58

5.72

12

安泰商業银行

106.9.1

7

0.41

13

陽信商業銀行

107.7.5

2

0.11

14

彰化商業銀行

108.1.29

6

0.57

15

玉山商業銀行

110.9.10

3

0.35

合計

6,104

350

基準日:111年6月30日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三十一)全台國人開立數位存戶已達1,175萬戶,然其中仍以同時具有實體與數位服務的傳統銀行為大宗,純網銀中僅Line Bank勉強躋身第四名。麥肯錫於111年發布之「台灣消費金融最新報告」指出,台灣消費者對於新創金融服務接受度相當高,領先許多新興、已開發國家,然而國內數位帳戶大幅成長的銀行大多為傳統銀行,即我國純網銀並未形成市場規模,其中原因在於純網銀經營模式單一,現階段僅能以優惠利率吸引存戶,然整體經營成果未有重大改變,成為純網銀經營之最大困境。目前優利活存及消金業務為純網銀優勢,惟為使其有效獲客、穩健經營,仍應借鑑國外知名純網銀案例,擴大純網銀業務,如支付、銀行、貸款、財務管理、保險等,以形成純網銀金融生態及規模,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擴大純網銀業務,提升純網銀規模及穩健經營模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席捲全球,國內堅持推行嚴格的清零政策,前2年可能成功擋下新型冠狀病毒變異株Alpha與Delta兩波攻擊,然111年3月起Omicron海嘯襲台,行政院長蘇貞昌於4月1日突然宣布新台灣模式防疫戰略,改採與病毒共存,造成政府措手不及之防疫亂象及人民生活恐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111年防疫保單之亂,探討防疫政策執行突然轉向對產險公司承擔鉅額虧損理賠之關聯性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三十三)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上半年對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等相關單位合計開罰6,668萬元,相比110年同期開罰1億6,772萬元,大減六成,惟111年國內發生防疫保單之亂及利變保單之亂,裁罰案件及金額應較110年有所成長,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近年本會及各局裁罰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若加計對金融三業及上市櫃公司等相關裁罰,111年上半年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開罰118件、罰鍰2,858萬元最高;其次為保險局開罰20件、罰鍰2,210萬元;第三是銀行局開罰4件、罰鍰1,600萬元,不過三局合計開罰不到億元,遠遠低於110年同期1.6億元水準,罰鍰年減六成。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三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1年8月起開放業者申設純網路保險,欲發展國內純網路保險業務,提高民眾投保便捷性。查國外純網路保險業者之經營模式為「金融生態圈」,藉由電商平台擴充生活消費、消費金融、健康、旅遊、汽車等各面向之消費版圖,重塑傳統保險價值,且因純網路保險之便捷性,業者更推出許多靈活計價之保險商品,如即時旅遊平安險、客製化寵物險等。為利我國純網路保險業務順利推展,以兼顧純網路保險創新與競爭之營運生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純網路保險業務範圍適度開放、保險商品審查模式之彈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三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8月起受理純網路保險申請業務,預計為保險科技產業帶來創新邁進,然我國金融科技(Fintech)於數位支付、銀行、證券已逐漸形成金融生態圈,遠距投保則為因應疫情影響而上路,純網路保險更是111年才開始受理申請,預計112年才會上路,顯見保險為金融科技發展之趨勢下,受衝擊之產業。我國金融科技於數位支付及銀行各項業務因業者積極開發API介接,提供民眾高度便利性而提升使用率,遠距投保及純網路保險開放後應借鑑已發展之金融科技發展經驗,儘速完善保險業之金融科技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推動傳統保險、遠距投保及純網路保險金融生態圈建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六)為確實導引資金至永續經濟活動,避免發生漂綠之現象,我國業將建立永續金融涵蓋範圍列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之推動重點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擬具「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草案,並將擴大研議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列入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目標之一,考量其涉及跨部會權責,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整合各部會資源,並參酌國際作法,應儘速研訂該指引,以建立永續金融市場有效運作之架構及基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三十七)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5點列有(3)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及誠信為核心之企業文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7月14日新聞稿指出,該會為瞭解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111年續對35家銀行、29家專營證券經紀商、14家期貨商、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檢視業者於110年度落實情形,仍有若干缺失尚待改進,其中銀行業部分宜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之依循;證券業部分則除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之依循亦應強化董事會重視程度;期貨業則應建立具體措施或解決方案;壽險業及產險業部分則宜加強業務人員遵循相關自律及道德規範並公平待客。有鑑於信任度為金融服務業與客戶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之關鍵因素,為藉由落實公平待客原則,維護服務品質,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整體品牌形象,降低金融消費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俾提升整體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三十八)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第2點規定,派任或推薦至各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等,依各該單位規定之報酬支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支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得繳作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收益。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之報酬極為優渥,且行政院業自78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並自112年度起取消房屋津貼。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三十九)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而影響存款人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經驗,於96年1月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厚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為1,192.80億元及60.47億元,僅占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比率之0.50%及0.40%,較法定應提存數尚不足3,551.13億元及240.85億元,合計不足數高達3,791.98億元。距法定目標2%之標準亦相去甚遠,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估在未來無理賠案件前提下,僅靠保費收入,尚需長達30年以上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比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充實準備金之對策,並衡酌存保準備金累積情形,適時研議增裕存保準備金之可行性,以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之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四 十)有鑑於國內中央與地方選舉頻繁,政府首長及政務官經常利用公餘或公私行程混合參與選舉造勢活動,透過媒體傳播,讓人民感覺政府官員有廢弛公務之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級首長及政務官不得假借公務或利用公私行程混合,安排利用政府公務協助行政管理、交通管制及運輸工具支援。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6,686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3萬元(含「物品」1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1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3萬元,共計減列76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610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7)「維持銀行業監理業務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作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編列250萬元。惟近6年(106至111年)有14次ATM當機資料,於近日某家銀行ATM及網路銀行當機亦長達5小時之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落實事前與事後監督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我國ATM近年來當機14次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編列599萬1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林楚茵 

          郭國文 張其祿 李貴敏 沈發惠 

          羅明才 

      連署人:鍾佳濱 余 天    

  (三) 近年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信託2.0」鼓勵信託業者善用信託制度優勢,制定專屬信託規劃以貼近客戶需求,如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以服務高齡者、身障子女,並進一步達成普惠金融目標。惟在安養信託方面,雖111年上半年新增1萬7,894人、信託財產本金158億元,但其中僅134人、2.5億元為身心障礙者信託,其餘皆為照顧高齡者之安養信託,若與兩者人口數相比,失衡情況嚴重。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林楚茵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監理採取較一般商業銀行更嚴格的資本標準,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須在114年分別各達到11%、12.5%及14.5%,以維持國內金融體系穩定及銀行業健全。惟查,111年6月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各為11.7%、13.29%、15.15%全提前達標,其餘5家三大資本比率,均有部分項目未達標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未達部分標準之銀行加強監理,並就如何督促改善其公司治理及法遵提出因應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續2年都在年底到隔年3月底進行不動產授信專案金檢,111年初金檢不動產授信,發現有多家銀行核貸成數逾中央銀行規定,因此移交中央銀行裁罰,然在108年時,就已經發生多家銀行超貸之情事,顯見銀行監理失靈,為避免銀行超貸造成投資客進入房屋市場,打炒房效果大打折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加強監理銀行,避免再發生核貸成數超貸之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國內獲准開業之3家純網路銀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戶數皆穩定成長,然就其整體財務狀況而言,111年1至6月底仍處於虧損,3家主要業者前半年累計營收合計僅6億元,費用損失則達28.2億元,累計稅前虧損更達22.2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純網銀營運開業迄今,營運持續虧損,密切關注其財務情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或服務,增加收益以利轉虧為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七)查目前國內已有3家純網路銀行成立,3家純網銀開辦迄今營運狀況持續虧損。截至111年8月底,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金額達17.4億元,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7億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虧損4.5億元。雖開業初期投入營運基礎設施、行銷吸引顧客有其必要性。然關注亞洲數位服務金融的研究機構 Kapronasia 指出,台灣新興數位銀行能提供的服務有限,距離轉虧為盈還有迢迢長路。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密切關注純網路銀行財務狀況,就健全純網路銀行營運發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余 天 

  (八)近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加速國內網路銀行發展,國內純網銀開業首年,純網銀業者為吸引民眾申辦帳戶,極力爭取純網銀擴大承作業務,其中純網銀業者在會中提出四大項建議,分別為「法人戶放款,能否線下做實體徵信、對保」、「法人戶的開戶對保是否能作線下輔助」、「房貸業務盼增實體代書協助」及「與保險公司等合作推出金融商品」。為使國內金融商品多元化,提升純網銀在金融產業之競爭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擴大純網銀業務之試辦期程與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九)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金融公司須聚焦在現有分行、行動網銀、顧客關係及其對監理法規的了解等優勢下,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塊鏈、API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為顧客解決全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理、與投資理財等切身問題,以拉開與純網銀距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數位金融創新下之數位金融發展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並鼓勵金融創新、深化金融普及與滿足消費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該會於108年7月宣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得設立許可,前揭3家純網路銀行已分別於109年12月30日、110年3月24日及111年1月22日正式開業營運。惟3家銀行皆呈虧損狀態,截至111年5月底止,以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積虧損金額31.16億元為最高,已近其資本三分之一,該銀行並於同年6月29日增資75億元,實收資本額由100億元變更為150億元,又檢視各家純網路銀行截至111年7月底止之累積虧損金額,皆持續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密切注意其財業務狀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或服務,俾增加收益,以利轉虧為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十一)我國現有3家純網銀,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都展現出貼合市場需求、帶動銀行業創新的潛力,但因為市場競爭激烈,3家純網銀截至111年6月底,仍處於虧損,前半年累積營收,3家加總僅6億元;而費用/損失則達28.2億元,累計稅前虧損達22.2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密切注意其業務狀況,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協助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利基性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利轉虧為盈,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111年9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公布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其中數位金融業務項目,「對客戶透過行動銀行APP 辦理非約定轉帳交易等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業務,且採用行動裝置綁定等2項技術作為安全設計者,於重新綁定行動裝置時,僅以簡訊發送一次性密碼(OTP)方式確認,未有加強防護機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加強各家行動銀行APP交易防護機制,強化個資保護,減少當機、客訴與資安風險,以免損及消費者權益,進一步加強監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三)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施政目標,「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10年3月宣布非現金支付的3年計畫,訂定112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要成長50%,即達78.32億筆(估算每年需成長15%)、交易總額要達到6兆元(年增8%)。現今行動支付仍未完全取代現金支付,民眾指出不使用行動支付原因:1.許多店家不支援行動支付;2.行動支付平台太多,沒有統一整合;3.沒有比現金支付方便,誘因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民眾不選擇使用行動支付原因分析,及提升使用率等相關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四)金融詐欺案數量逐年成長,110年全般詐欺案財損金額更高達50億元,其中銀行轉帳之交付為重要交付管道,若能從銀行端攔阻或追討回遭詐欺之金額,應能降低國人遭金融詐騙之虧損。為加強鞏固國人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圍堵詐欺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6,163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5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5萬元)、「設備及投資」5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15萬元(含「通訊費」10萬元、「物品」5萬元),共計減列4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118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推出創新板以來,門可羅雀,成交量更是掛蛋;而我國兩大獨角獸Gogoro與沛星皆於近年赴海外上市,可見大型新創企業於我國上市之意願不高。設置創新板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提出之重要推動策略,至今成效不佳,顯然不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展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之政策目標,爰凍結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預算928萬7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與業者溝通後,創新板之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沈發惠 張其祿 羅明才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強調發展綠色金融,111年8月續推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持續鼓勵金融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以及持續檢討及發展綠色債券市場,鼓勵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繼109年整合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債券推出永續債券專板,111年度再推出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截至111年9月30日止,流通在外發行檔數計120檔,發行餘額達3,488.11億元;111年度發行計36檔,金額905.15億元。惟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本國發行人累計發行總額占55%,其中國營及民營事業占37%,本國金融機構僅占18%,顯見金融業對於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仍有提升占比之空間,應就銀行發行之意願與難處進一步理解、溝通,提升銀行發債之意願;次查,SLB債券於國際金融市場發展迅速,我國亦積極推動,然就SLB債券發行及認購,與專項資金債券是否造成資金排擠作用,關乎永續發展債券市場發展,宜做更完善之評估。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以上永續債券發展之重點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三)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1點列有(2)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永續發展等相關措施,以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所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皆將擴大應編製永續報告書之公司範圍列為推動重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分別於110年12月7日及同年12月28日公告修訂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擴大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但未達50億元者,得自112年適用。惟上市櫃公司申報110年度永續報告書之情形加以分析,實收資本額於20億元以上,未達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家數共275家,該資本額區間已有142家提出永續報告書(占該區間51.64%),其中113家係屬自願揭露,惟仍有133家尚未編製(占該區間48.36%)。有鑑於112年起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皆須強制揭露永續報告書,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積極輔導尚未申報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於準備期間熟悉編製相關作業,並鼓勵其餘非屬強制編製對象之上市櫃公司參與自願揭露,以促進企業落實社會責任,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證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包含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也透過引進獨董及委員會制度,以達政策目標。我國已針對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進行強制性規範,唯獨提名委員會尚未強制推行,導致強化公司治理之委員會呈現三缺一之落差。提名委員會為強化獨董之獨立性及監督公司之重要措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制設置提名委員會之具體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五)投資詐欺案近年來大幅成長,110年全般詐欺案財損金額更高達50億元,其中以投資詐欺案漲幅最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除監視查核外,亦應加強合法業者與正確資訊管道之宣導。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不受詐騙侵擾,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政府陸續推行財政與貨幣寬鬆政策支持實體經濟,隨著市場上注入大量資金,股市交易熱絡,截至110年底止,投資人開戶人數共1,201萬人,較109年度增加6.85%,其中以30歲以下自然人增幅較高。惟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5日新聞稿,110年全般詐欺案件發生數近2萬4,000餘件,財損金額約50億餘元,全般詐欺發生件數及財損數均為近3年高峰,其中又以「投資詐欺」發生及財損數成長幅度最鉅;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於107至110年間,該會受理檢舉投資詐騙之案件呈遞增趨勢,增幅介於26.51%至59.17%間,110年較107年增加291件,而111年截至7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獲385件,已逾110年案件數八成以上。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防制詐騙規劃,以強化投資人風險意識,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七)111年國內投資詐騙迭有上升之趨勢,其形態多以簡訊iMessage,冒用證券業者之名,致使民眾因此受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民眾遭金融詐騙陳情案統計,111年前7個月達385件,相比110年全年金融詐騙陳情案達336件,前7個月案件數已超越110年整年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加強對民眾的教育,宣導詐騙樣態,以減少民眾受騙上當的機會及財產上的損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742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44萬元(含「物品」3萬元、「一般事務費」2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2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1萬元,共計減列9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647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為推動無紙化作業並達到環保節能減碳效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立保單存摺平台提供保戶查詢投保資料、申請平台認證及其他保全服務。惟目前產險保單存摺平台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劃,壽險保單則已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置完成。未來是否可整合於單一平台,避免保戶需分別於二單位網站註冊帳戶才能完整使用相關功能?尚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並協調各單位進行資料庫整合,以強化平台功能、提升使用便利性。另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單存摺平台,普通會員若僅查詢投保紀錄每次就需繳交350元費用。而根據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第4條規定,保險簽發電子保單相關交易資料紀錄應委託公信第三者保存。換言之,壽險公會依法已被動取得民眾保單資訊及個資,但卻仍對民眾收取自我查詢投保資訊之費用,容有檢討空間,且不利於保單存摺平台之推廣。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上開事宜與相關單位協調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結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余 天 吳秉叡

(二)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下第2點列有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惟我國壽險業截至111年6月底止,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為20兆2,332億元,較105年增加7兆6,446億元(增幅60.73%),其占運用資金比率則介於62.6%至68.5%間,占比皆逾六成,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甚高,而產險業業務屬性多為短年期,投資與之相應,國外投資需求及部位則相對較少。且壽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項目以債券(含國際板債券)為主,截至111年6月底止,壽險業者投資債券金額為16兆9,944億元,占國外投資總額達八成以上,然111年各國央行陸續宣布調升利率,帶動債券殖利率大幅走升,致債券價格下跌產生評價波動,對淨值造成減少影響,截至111年6月底止,整體壽險業者之淨值比率為4.25%,相較110年底9.05%,明顯下降,於該期間亦有部分壽險業者之淨值比率低於法定標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並促其審慎管控風險,俾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三)我國壽險業海外投資金額高達約20兆元,其中以投資債券為主;因此,111年面臨美國鷹式升息之影響大,更有數家公司陷入淨值危機。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說明,由於壽險業者負債未能反映市價,為淨值大跌之原因,無關乎公司財務體質,更強調升息實有利於業者整體財務狀況。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之說明,反之降息將增加壽險業之財務壓力,為確保我國金融穩定性,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若未來降息之風險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四)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11年10月3日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升息對台灣金融機構之影響及因應」進行專題報告,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亦針對因應升息之監理措施變更提出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為因應壽險業淨值風暴,與部分業者溝通後,於9月30日去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詢問攸關IFRS 9金融資產重分類之規範,以因應淨值陷入資產不足之窘境。惟金融資產重分類為茲事體大,屬涉及攸關升息影響之重大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有相關規劃卻未將此作為揭露於專題報告中,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揭露作為之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五)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指出,壽險業111年上半年因全球股市動盪、各國開啟升息循環而淨值腰斬,111年6月壽險業淨值已比110年同期減少52%,更有3家業者淨值比低於3%,惟現行財報制度並未公平呈現利率揚升對資產及負債面之影響,因此淨值亦未能合理反映,導致投資人及保戶集體恐慌。我國預計115年實施IFRS 17,該制度將可記錄利率變動時對壽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之影響。然而近幾年全球股市因疫情及產業復甦而動盪不安,未真實呈現壽險業財務現況已造成包含投資人及保戶之社會不安,進而影響金融穩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尚未實施IFRS 17,我國壽險業者財報失真之應對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可能使民眾因確診或隔離而產生經濟損失,保險公司於109年3月陸續推出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惟因疫情變化,確診人數遽增,截至111年9月5日止,產險業者之防疫相關保險商品於109至111年之累計理賠金額已遠逾其累計保費收入,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整體產險業者於111年8月底之稅前損益為負765億元,較110年同期減少940億元,淨值則僅剩943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除督促保險公司確實依約履行保險責任外,應持續關注保險業者財務及業務狀況,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以兼顧消費者權益及保險業穩健經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七)查我國111年度上半年本土疫情爆發,推出防疫保單之產險業者理賠案件暴增,截至111年6月底已虧損高達469億元,如今更傳出多家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短期貸款,用於給付理賠金,惟防疫保單理賠金額持續創高,目前保單保障期間最長至112年7月,期間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無法於傳染病防治法中降為四級,又出現更多變種病毒造成流行,業者恐持續理賠至112年,再創另一波理賠高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國內產險業者風險胃納及金融穩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八)鑑於111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美國華爾街日報指出:「台灣保險業為誤判疫情風險付出代價。」還引用專家評論,直言防疫保單比起其他的保險商品更像是一場賭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防疫保單之亂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之監理作為檢討」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九)鑑於111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揭示:「若防疫險於事前招攬時,業者已承諾可重複投保者,即不能事後再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惟國內卻有部分產險業者,疑似於事前授權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重複投保,又於事後再以此為由對已承諾之保戶拒絕承保。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各產險業者於防疫保單之亂中承諾可於事前重複投保之情形」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防疫險種之申訴及評議案件110年達189件,111年達2萬5,725件,比110年增加136倍,其中案件數前三大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最多1萬1,753件、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4,487件、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占2,097件。111年4、5月台灣疫情迄今,疫情雖有趨緩,然每日染疫人數仍以萬人為單位起跳,防疫險理賠爭議不斷,且六大產險公司111年10月起,對防疫險的住院日額已不再採融通理賠,民眾申訴案件恐將持續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保險公司依約履行,並就如何減少防疫險理賠爭議,落實公平待客原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一)查新版旅遊平安險於111年下半年正式上路,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不理賠,惟目前多數國家規定,入境需有醫療保險,且必須達到規定額度,使民眾在出遊前購買旅遊平安險、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時,尚須留意其委託旅行社購買、信用卡附贈或自購之旅遊平安險是否符合規定。目前旅遊平安險幾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恐造成民眾出國洽公、旅遊入境之不便,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評估旅遊平安險依我國赴國外旅遊警示分級,實施差異保費可行性,以保障國人入境他國之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二)經查,自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2022年6月升息3碼後,保險業者最新推出之利率變動型保單之宣告利率調升至3.3%,而已停售保單之宣告利率仍停留2.7%至3%,實不符合利變型保單之精神,更嚴重損害保戶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針對多家業者祭出裁罰並下架保單。然投資型保險為保險公司之主要保費收入來源,其遭停售、被限制業務範圍,恐對業者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又111年因國內疫情升溫及政策走向共存,產險業者針對防疫保單之理賠金額已破百億元,未來更有超過千億元之可能,而目前就有多家保險業者防疫保單持續理賠,利變型保單又損害保戶權益遭裁罰下架,種種保單之亂嚴重傷害民眾對保險業者之信任基礎,保險公司財務體質亦因此陷入淨值危機,甚至進一步威脅我國金融及產業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風險控管及督促業者落實各項應注意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三)查有醫療機構利用不實診斷,協助產婦詐領醫療保險金近7,000萬元,日前已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針對該詐保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認為實支實付醫療險投保張數規範實有檢討必要。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規定每一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張數上限為3張,變相使得該等醫療保險成為被保險人之賺錢途徑,而過去也有民眾反映若限縮投保張數為1張,其額度過低,恐有損及民眾醫療險投保權益之虞,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衡平保險公司風險管控機制與民眾投保權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四)鑑於111年年初防疫保單之亂爆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揭示:「若防疫險於事前招攬時,業者已承諾可重複投保者,即不能事後再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惟國內仍有部分產險業者,疑似於事前授權業務員通案承諾可於同業重複投保,卻又於事後要求業務員須提交不公平之切結書證明其「有於事前承諾同業重複投保」,才視同在該業者之承保範圍內,且拒絕保戶自行舉證。則保戶將因其遇到之業務員不同,致事後承保與否之權益遭該公司差別待遇。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產險業以業務員簽切結書與否來決定承保範圍是否違反公平待客原則」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十五)我國自105年導入UBI車險,又稱為駕駛行為計費保險,有別於傳統車險固定保費,UBI車險分為用多少、付多少及優良駕駛享動態定價之折扣等方式,提供車主依個人駕車習慣及需求彈性投保。UBI車險提供優良駕駛優惠保費,因此具有降低交通事故之正向外部效益,在國外已行之有年,惟目前國內市占率不到1 ‰,主管機關實有推行UBI車險之必要,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推廣UBI車險,俾利提升國內交通安全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十六)近2個月全台發生多起地震,根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統計,截至111年8月底止,總計全國整體912萬戶住宅中,僅約340萬戶投保住宅地震險,投保率只有37.32%,且九成以上都來自房貸戶。918地震受損嚴重的花東地區,投保率分別為30.1%、21.67%,低於全台投保率。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常有地震發生,民眾卻對於住宅地震險的投保不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宣導提高民眾對意外發生之風險,研議如何增加民眾投保住宅地震險覆蓋率,以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9,079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009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隨著網路科技發展,金融服務數位化為必然發展趨勢,資訊安全提供服務環境信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已將資訊安全列為一般檢查之查核項目,並依當年度監理需要、數位金融業務發展現況或社會關注之資安議題,決定檢查主題辦理專案檢查以深入檢視相關資安控管之辦理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05至111年7月間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進行數次資訊安全專案檢查,其中證券業進行專案檢查之次數相對較低,僅分別於106年及110年進行專案檢查,抽檢比率皆為20.8%,有鑑於近年證券業曾發生因受駭客攻擊而有客戶遭偽冒下單或因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服務斷線致下單系統異常等情事,而檢查具缺失稽核功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近年發生資安事件之頻率及態樣納入考量,滾動檢討資訊安全檢查強度及成效情形,以引導業者強化資安防護能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二)近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單、網銀與ATM當機,造成該行52家特約商店信用卡無法收單,網銀斷線4小時,共約488萬元金額存取受影響。雖事故為變壓器更換工程所導致,然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延遲收到當機消息及該行的後續處理效率緩慢可知,其對網路業務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不足。考量隨著網路科技發展,金融服務數位化已為必然發展趨勢,為提供服務環境信賴性,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加強宣導銀行業者網路系統維護及突發事故處理能力,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歷年針對資訊安全之專案檢查進行抽檢,然證券業進行專案檢查之次數相對較低,僅分別於106及110年進行專案檢查,抽樣比率皆為20.8%。雖109年已責請證券周邊單位對證券商資安加強查核,惟110年仍有7家證券商遭駭客入侵,111年有4家證券商遭DdoS分散式阻斷攻擊。為維護整體金融市場資通安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如何加強資訊安全檢查強度與檢查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四)111年3月29日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此類純網路銀行不另設實體分行,諸如定存、買基金、貸款等理財服務均可透過線上客服24小時待命解決,基本上屬於全自動化,大幅降低人為操作的失誤。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檢查業務流程,向金融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時,稽核單位應協助各部門與檢查人員就檢查所發現之內容及缺失事項充分溝通,並陳報管理階層回應處理。然純網路銀行較傳統銀行大幅精簡人力,一旦線上業務出現疏失,未必能依現行流程即時溝通改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未來純網路銀行檢查重點,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五)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1年10月10日止防疫保單理賠已超過245萬件、賠付金額破955億元;疫苗險理賠件數逾63萬件,賠付金額266億元,合計防疫雙險理賠金共1,221億元,且金額仍持續上升中,保險業者因此面臨極大財務壓力。此現象的產生源於保單賠付內容與疫情的不可預測性及政策變動過於密切相關,一旦有超出保單原先設計的發展,就會導致嚴重後果。因此,為避免大量賠付的情況再度發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針對同類型保險進行盤查。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8,000萬元、「保費收入」8,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300萬元、「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462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782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1億6,782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71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8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年發布金融機構擠兌應變措施,規定在發生擠兌時,銀行須調足足夠現金支援、了解大額提領的原因、澄清謠言、說明存款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障、維持銀行營業安全、並在擠兌事件後作成報告。然而,81年之金融環境與今日已不能同日而語,若發生民眾恐慌,致大規模擠兌,且該應變措施未明確規範預警及處理機制,恐造成銀行間不同步的情形。爰建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要保機構處理經營危機應變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2.112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20億2,592萬5千元,較111年度之111億9,326萬9千元增加8億3,265萬6千元(增幅7.44%);惟截至111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52%,與目標比率2%相較,仍屬偏低,近年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存保準備金提存比率不足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3.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與其風險相當,我國自88年7月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然而其風險差別是依保額內風險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計收,此一定價方式未能有效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致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反而可適用較低存款保費率,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備受質疑。爰此,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伴隨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趨勢,金融業朝向多樣化服務型態下,也產生政府機關監理及資安等風險,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相關業務,配合檢討現行法定查核作業及強化人員專業訓練,並提升要保機構對網路資安風險之控管。為有效統合監理效能及控管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之查核及監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5.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為1,359億餘元,資金運用標的以存放中央銀行及投資政府公債為主,108至110年度資金運用收益率分別為1.14%、0.99%及0.91%,雖均達預計目標,惟呈下降趨勢,主要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中央銀行調降重貼現率、擔保放款及短期融通利率,存放中央銀行及市場利率下降所致,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擬提升資金運用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羅明才

    6.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屆期結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金融重建基金屆期結束相關問題處理規劃方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資產負債及保留資產回收款分配權利,在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範圍內,逕返還或移轉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無法全數返還,則不足數由存保準備金負擔,另已處理退場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尚有保留資產及其他未結事項,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處理,以加速資金回收。經查截至110年底止,退場金融機構待處理之保留資產計有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4筆及藝術品13件,帳面價值計32億1,754萬餘元,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上述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保留之資產已逾10年,爰要求深入瞭解影響潛在投標人意願之不利因素,積極解決相關問題,加速清理作業,以利賠付款之收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7.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截至110年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168,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62及2.376,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675及1.970,顯示財務體質、經營績效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得以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除有欠公平合理外,亦與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所作決議,建請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有悖,爰要求重新檢討訂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以合理反映各類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8.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經營,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經查截至110年底止,農、漁會信用部共311家,其中資本適足率已連續5年(106至110年度)未達8%者,計有臺南市後壁區、鹽水區、苗栗縣銅鑼鄉、嘉義縣阿里山鄉及高雄市林園區等5家農會信用部,顯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多年未達8%法定標準,且長年未改善,增加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行使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之職責,適時掌握該等要保機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引導其適度降低經營風險,有效發揮存款保險機制之積極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上述5家農會信用部經營風險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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