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星期一)9時至13時3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31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星期四)11時13分至12時13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賴士葆 李貴敏 郭國文 沈發惠 林楚茵 

     費鴻泰 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余 天 羅明才 

     吳秉叡(書面)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游毓蘭 劉世芳 陳椒華 洪孟楷 陳亭妃 

     謝衣鳯 楊瓊瓔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何欣純 張育美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111年11月28及30日

行政院           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

              (秘書長李孟諺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主任秘書  許雅玲

                (11月28日出席)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奕君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陳 憫

 主計資訊處        處長    吳淑慧

 人事處          處長    楊翠華

 秘書室          主任    楊滿娥

 政風室          主任    王端勇

 主計室          主任    許嘉琳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李順保

              主任秘書   朱韻雯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二廳          廳長    葉盈池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第四廳          廳長    洪春熹

 第五廳          廳長    林建志

 第六廳          廳長    李錦常

 覆審室          主任    陳正鏞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溫忠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執行秘書  許哲源

 資訊處          處長    邱團寶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藍夏瑩

 會計室          主任    吳婉瑜

 政風室          主任    李國正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李奕勳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張倍榮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楊一芳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陸冠聖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黃美蘭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劉玉珠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郭麗玲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楊美冠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王文助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林勝賢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張玫玉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林建成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林慶文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邱燦興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莊淑美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劉莉玲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

               (部長蘇建榮請假)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副署長   樓美鐘

 關務署          副署長   蘇淑貞

 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游適銘

          (以上3位副署長11月28日出席)

     111年12月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友聰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科 員 劉雅欣 

     科 員 簡廷育 

11月28及30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行政院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及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 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費鴻泰、鍾佳濱、高嘉瑜、 張其祿、曾銘宗、楊瓊瓔、游毓蘭、謝衣鳯、陳椒華、鄭天財、羅明才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行政院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吳秉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壹、112年度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3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4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5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6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1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8萬4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13萬7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8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萬5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2萬7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90萬4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77萬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2,674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含「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及執行」之「業務費」20萬元、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之「業務費」5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2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5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之「業務費」25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5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100萬元、第3節「其他設備」150萬元),共計減列5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2,104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528萬3千元,係為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及共同性業務經費,查111年度預算編列為3,258萬5千元,110年度預算編列為2,964萬元,109年度預算編列2,985萬2千元,108年度預算編列3,023萬6千元,考量112年度預算為近年之最,為避免預算有逐年擴大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擴編之必要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二)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203萬4千元,係為強化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政府推行公部門內部控制多年,惟仍有部分機關未落實內部控制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三)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426萬7千元。惟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各級政府機關對民間團體捐補助考核結果仍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仍有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除外團體認定過於寬鬆、預算書表達未妥適或未建立及落實控管機制等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修正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以解決前述問題之方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四)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之「業務費」編列68萬9千元,係辦理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暨預算資料蒐集分析、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費之協助相關業務、辦理地方公務預算編製作業人員專業研習等業務。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各市縣之督導,多以事後考核結果作為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參據,即對各市縣於預算編列及執行之考核,係以依其缺失程度扣減未來補助款之手段來達成激勵效果,惟其激勵效用有限,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監督考核,並對考核之激勵效果與力道續予檢討,輔導各市縣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提升財政紀律,以逐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三,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五)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108年通過財政紀律法明訂「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惟自108年至今,僅7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完成退場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定於2年後裁撤,其餘如接受公庫撥補逾九成之特別收入基金,或連年短絀之作業基金,皆未退場或經討論。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精進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張其祿 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六)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編列395萬2千元。惟各級政府執行民意調查、研究報告時,常有未對民眾公開調查研究結果,或執行內容不符預算編列政策目的之情況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說明訂定民意調查、研究報告核銷條款、修正決算書表格式,以要求政府機關於會計核銷、決算時,須提交完整民意調查、研究報告予主計單位,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七)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742萬元。惟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所作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統計,其行業別之區分未能如實反映台灣目前產業發展狀況,如近年主要發展之電子資通訊業,前述統計並未能呈現出其薪資水平。再者,亦未區分各行業之十等分位組分界點,以利民眾了解各行業薪資分布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統計公布中分類及十等分位組分界點相關資料」之可行性研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八)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1億1,080萬9千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等。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薪資、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九)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編列1,746萬3千元,係為辦理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母體資料檔更新及初步報告編印、補充性專案調查(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經查,105年度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係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然網路填報比率為9%,考量統計法107年已增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與相關罰則,暨因應疫情變化、詐騙案件頻仍等環境變遷,行政院主計總處宜審酌以提升網路比率方式進行,以撙節人力經費,並以利日後網路填報機制之健全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李貴敏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編列1,711萬2千元。主計機關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主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李貴敏林德福 羅明才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一)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9,417萬6千元,辦理中央與地方之主計相關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功能維護、推廣訓練及諮詢服務等。為強化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管控機制,避免重複補(捐)助經費,我國在103年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提供中央各機關登載及查詢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為簡化民間團體案件申請流程、杜絕重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設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申請及審核,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底建置之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以下簡稱CGSS)供中央政府各機關登載及查詢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之參據。並於109年度起將CGSS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維運與管理。惟審計部查核發現現CGSS未能完全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與結報等經費明細;暨該系統資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22市縣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等,爰建議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法,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近年我國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經費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鉅,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爰凍結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1億2,099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CGSS計畫及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評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三)112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施政計畫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實施內容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督導及辦理相關預警機制等。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表,並未揭示予以扣減考核分數和補助款計算方式,且預警項目表結果亦未呈現各縣市實際分數。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扣減計算方式和補助款扣減實際執行情況,並於每年度預警項目結果公布實際評核分數。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93年5月31日函釋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然現今許多臨時人員為契約年聘,後於110年12月1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應媒體表示,自111年起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然審查預算時,各機關臨時人員文康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不同,部分機關編列但也有機關未編列,恐產生同工不同權益之事。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周知各機關文康活動預算得以編列臨時人員。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十五)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房租指數,近5年來平均每年漲幅約1%左右,然內政部發布之住宅價格指數,近5年來平均每年漲幅約5%左右,民間人士以租屋網蒐集100多萬筆成交資料統計,房租漲幅亦相當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六倍之多,顯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之房租指數有所失準。況我國自有住宅比率逾八成,家庭住宅支出若未適度參採房貸支出,將連帶影響物價指數統計之準確度。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官方數據權威性,使國人對政府失去信心。鑑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房租指數統計準確度之現況檢討及物價指數居住類參採房貸支出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張其祿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1年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5%,漲幅較8月的2.66%擴大,扣除蔬果、能源後的核心CPI則為2.79%,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數字未能體現物價上漲的真實狀況。9月CPI較110年同月上漲2.75%,主因外食費、肉類、水果、蛋類、水產品、房租、家庭用品及油料費上漲所致,但蔬菜與通訊設備價格下跌,抵銷部分漲幅。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111年9月CPI飆升5.84%,比起8月的5.35%明顯升溫,創近8年新高,其中,超過半數品項漲幅逾4%,漲最兇的品項包括雞蛋35.85%、沙拉油、調理油16.03%(近163個月新高)、麵包7.25%、雞肉5.99%(近19個月新高)、衛生紙5.89%(近37個月新高)。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我國是否應調整CPI計算公式,包括納入房價漲幅,及調整民生物資權數,讓漲幅更符合現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8月中旬公布6月受僱人員統計,受通膨率高升影響,薪資增幅追不上物價漲幅,上半年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11%,為近6年同期首度負成長。由於國內近2年來民生物價上漲增幅明顯擴大,對於有無聯合壟斷價格上漲的情形,行政院相關機關也查緝無力,導致不論是否為本土或進口產品,一律都面臨價格上漲壓力,讓多數民眾飽受萬物齊漲、薪水難漲之苦。由於全球通膨問題嚴重,短期內恐怕難以解決,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全球通膨對國內民生經濟的影響,以及衝擊國內物價民生經濟消費之政府因應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公布,截至110年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6,947億餘元,較109年底的5兆4,777億餘元,增加2,170億元,債務餘額再創新高。審計部預估至111年底將突破6兆3,000億元,債務餘額龐大且屢創新高。惟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共編列2兆7,191億元,較111年度增加4,680億元,似乎對債務餘額擴大無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111與112年度歲出增加近5,000億元對國內經濟成長之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8月中旬公布最新經濟預測,111年經濟成長率估為3.76%,比起5月預測數下修0.15個百分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估為2.92%,創下97年以來新高,也較前次預測上修0.25個百分點。展望112年,預估經濟成長3.05%勉強保3,CPI漲幅則將回落至1.72%。8月中旬的經濟預測,明顯與第一季的經濟預測發生衰退的落差,不但經濟成長率無法保4,就連通膨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也持續上升,足見預測失準。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解釋影響111年上半年經濟預測失準之原因,以及111年下半年經濟預測衰退與否的可能變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有關「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 CGSS)自104年度起上線啟用,109年1月1日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CGSS可協助機關(單位)間即時掌握補(捐)助案件申請及結報等流程進度,強化事前審核機制降低機關對同一民間團體重複補助之可能性,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建議可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法,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參酌國外作法建置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之全國單一入口網站,俾強化機關補(捐)助案件控管機制,增加行政效率,並利管控補(捐)助資源,增進財務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一)有鑑於我國能源結構有扭曲現象,缺電問題危害電力穩定供應,降壓供電成常態,致使各機關電力系統與相關設備耗損過度,缺電問題已影響政府業務正常之推動,且增加各機關提早與頻繁更換相關電力設備之需要,況且電力設備與設施,諸如發電機、變電器等,所費不貲,因缺電或供電不穩致使需頻繁更換或維修,實有虛耗國家資源,增加財政負擔,浪擲納稅人稅金之疑慮。為合理分配國家資源,提高政府機關效率,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盡其職責,督導各中央機關合理編列電力設備修繕更新之經費,且彙編及公布各主管機關電力相關設備、設施之修繕、養護、更換等預算金額,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之。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二)目前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之資訊散落於各機關網頁,且格式難以交叉查詢,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已建置補、捐助系統以歸納各機關補捐助資料,惟目前僅開放機關查詢。故為利民間參與政府預算、審計過程,並監督民間團體受政府補助情形,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建置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查詢單一入口網,彙整各機關補捐助資料開放各界查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二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我國109年家戶財富統計,109年我國每戶平均財富為1,263萬元,行政院主計總處並以PPP換算美元,指出我國家戶財富換算後為79萬8千美元,與OECD各國相較排名第三,甚至超過美、日、韓等國。然而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數據,引起學者投書批評,認為以PPP方式換算,在我國環境為高房價而相對穩定物價情況下,容易因非金融資產的估值而墊高財富值,因此對於換算後的排名提出質疑。為避免類似情形重複發生,進而影響人民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數據信任度,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國富統計之換算方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十四)針對可支配所得5等分所得差距,以顯示貧富差距之狀況,為讓我國可支配所得之分配比例更透明,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將5等分級距之可支配所得數據全部公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物價調查,111年10月總體CPI略降為2.72%,但核心CPI則升至14年新高,行政院關切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10月CPI漲幅更是飆近7%,其中民眾最有感的雞蛋價格更是飆漲至39.99%,食物消費壓力讓民眾大喊吃不消。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為平抑物價,採取各項措施,包含減收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然而在消費者的末端價格卻不見成效,其中恐仍有不肖廠商藉機炒作可能,因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定期提供資訊,供物價穩定小組相關部會進行查緝,並將查緝結果定期公布,避免政府減收各項稅金之美意打折,進而造成民怨產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針對物價穩定相關調查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十六)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除109年稅收短徵223億元外,其餘均為超徵。其中103年1,088億元,104年1,878億元,105年1,278億元,106年960億元,107年897億元,108年830億元,110年更高達4,327億元,111年也預計超過4,000億元。蔡政府上任後,稅收超徵戲碼近年來幾乎年年上演,應將超徵稅額用來減少舉債或增加還本,填補原先課稅不足所造成之財政缺口。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將超徵稅額於政府舉債情況下,將超徵稅款用於政府償債基金用來償債,以免債留子孫,紓解世代不正義問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二十七)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自107年底的5兆3,120億餘元後,逐年升高至110年底的5兆6,947億餘元,預估至111年底將突破6兆3,000億元,債務餘額龐大且屢創新高。蔡英文政府上任6年來,每年都編特別預算,包括106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07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108年度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年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0年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2年度還編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比馬政府8年任內所編列特別預算總額度還多。政府舉債愈來愈多,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二十八)111年CPI漲幅持續在2%至3%的偏高區間波動,但民眾抱怨數字失真,現實生活感受的通膨程度遠不只如此。我國CPI僅調查房租,未納入房價,且CPI中的房租指數屢被質疑走勢相對平穩,無法反映真實市況。顯然台灣CPI當中居住成本的估算已經失真,導致普羅大眾認為數據與實際感受有嚴重差距。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思考統計編製過程如何調整,以讓數據更貼近民眾現實感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2億1,077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2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3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5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0,94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117萬1千元,用於資訊系統維護費、資訊安全服務費、電腦審計軟體更新授權、購買雲端服務及小額軟體購置等經費,較111年度同項預算增編710萬6千元。考量撙節國家支出及兼顧推動數位審計更新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就推動數位審計之軟硬體設備添置或更新計畫辦理重點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二)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審計訓練」編列274萬8千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三)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縣市地方審計工作」之「業務費」編列975萬5千元,係包含辦理地方政府機關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及公有(營)事業之審計工作。近年度地方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但自109年度起該項數據逐漸回升,查110年度比率回升主因為普通公務抽查家數增加(559家),較109年度(519家)多了40家,然經檢視後發現,其對普通公務之會計報告審核件數反較109年度減少了779件。(110年度地方政府普通公務會計審核報告為1萬3,121件;109年度為1萬3,900件)。就地抽查比率雖回升,但審核報告減少亦將影響審計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就地方審計機關普通公務審核會計報告件數減少一事進行說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四)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預算975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五)112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編列2,811萬元,係包含推動110至113年度進行之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用於辦理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發展審計整合大系統、布建審計雲端服務等業務。然審計部並未提供分階段之具體作業目標,故不利於整體計畫進度與成效控管。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就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目前推展進度與實際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六)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將政府政策宣導適用範圍明列於機關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下稱4大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費用,然政府辦理宣導業務未限於前揭4大媒體執行,且常歸列於多個用途別科目中。前揭預算法第62條之1僅規範各機關網站按月公布該機關於4大媒體辦理之政策宣導案件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政策宣導資訊查詢平台亦須至個別機關逐一查詢。惟審計部業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專區公布中央機關106至108年度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行銷採購案件情形,為避免外界產生政府置入性行銷之質疑,爰要求審計部應持續調查109年度之後(含109年度)並定期公布各部會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辦理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支出之彙整資料,俾符透明化原則並利管理。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七)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於110年12月15日修正施行,明定審計部增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同時也增設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及資安管理等。在全球正面臨數位發展浪潮,各國政府、產業與人民生活均因資訊科技發展而產生重大影響,而各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參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的倡議,已將審計查核工作,拓展到政府處理數位化的相關業務,並且設置大數據分析團隊,逐步拓展數位審計領域。而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為推動智能審計之發展,以4個發展構面(數位化、知識化、自動化及行動化)、7大策略目標及8項推動項目為藍圖,推動跨年期之政府智能審計方案,其策略係全面深化AI及大數據之查核應用,並以審計單位為推動主體,審計資訊委員會支援建置推動機制及資通訊應用環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負責相關資訊訓練,本方案期程預定自110至113年度,推動項目分為推動智能審計支援服務、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及建立政府審計資料中心等8項,以達成7項策略目標,由於8項推動項目皆為跨年期計畫,4年間無法評估及檢視建置新系統與整併舊系統作業是否如預計進度分項達成。爰要求審計部應訂定建置與整併相關系統之分階段作業目標,俾利管控計畫如期完成,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八)110年11月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審計部增設第六廳,同時增設資訊處,兩單位將從111年度起開始運行。依審計部內部業務分配,第六廳專辦數位審計事項,並兼掌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普通公務、特種基金等審計事項,考量數位發展部亦為新興部門,在預算員額僅較111年度增加19人的情況下,審計部須同時兼顧新部門之預算監督,且以較少的人手維持審計成效,此將考驗審計部整體效能。爰要求審計部就相關單位人員配置及運用規劃進行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截至111年9月,風力發電累積裝置容量為1,265MW,然查111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書之年度施政目標該項數據本應達到3,075MW,按目前進度來看,年底甚至不足原訂目標的50%。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10年度進展緩慢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內產能不足及離岸風電業者股權轉讓問題所導致,經濟部能源局雖承諾改進,111年卻未見明顯改善。爰請審計部發揮職權,確實辦理經濟部能源局審計業務,加強查核其預算執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自105年長照2.0上路以來,政府於長照方面的支出連年增長,據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統計,經費支出已從45.8億元提升至559.9億元,而就111年7月衛生福利部報告之執行成果來看,目前已成功將長照服務覆蓋率從106年的20%提升到111年5月的67.03%。然而在搭乘費用補助非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支出的情況下,復康巴士卻被列入長照服務覆蓋率的計算當中,顯示該項數據評估的準確性不足。綜上,爰要求審計部發揮職權並確實查核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經費34億4,900萬元,用於「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中辦理號誌聯鎖系統更新、自動列車與平交道防護設備更新、電車線系統提升改善及中央行車控制系統新建工程等,以提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運輸速率、可靠度與安全性。然而111年度中秋連假期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卻因號誌故障逾68小時導致列車暫停行駛,創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史上故障搶修最久紀錄,影響6.8萬名乘客,顯示該計畫不僅未達原先預期效益,甚至還出現退步情形,存在浪費高額預算的疑慮。爰要求審計部加強查核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政策,並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審計業務辦理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十二)審計部嚴選民眾有切身經驗及利害關係之議題,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參與審計專區」公開徵詢民眾意見,聚焦民眾關切之事項,近3年度(109至111年度9月底止)徵詢件數計72案,其中111年度截至9月底止計21案。經查參與審計專區網頁,民眾參與之情況,多數案件回饋數不高,參與成效仍待加強。爰此,要求審計部加強宣導公民參與管道,使民眾多加參與政府審計業務,以落實112年度審計部重要施政計畫,運用多元資訊化平台,深化公民參與審計作為。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三)財政部近5年來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年平均比率僅4.15%,且近九成國有非公用土地為私人所占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公布歷年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數量統計,面積106年度6,016公頃,至110年度下降為4,207公頃,筆數106年度5萬0,630筆,至110年度下降為2萬9,751筆。爰此,要求審計部提出強化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執行之審計方案,以提升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比率。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四)審計部因應審計環境變遷,持續檢討審計法令規章,及時研訂及排除不合時宜法規,以利行使審計職權。然111年3月審計部承諾1個月內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迄111年10月瀏覽審計部法規網站,尚未針對實務上早已未使用稽察證相關法規提出具體修正進度。爰此,要求審計部將不合時宜的法規進行盤點,並積極研議該等法規之修正,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五)為順應世界潮流,加強政府數位治理能力,提升政府效能,立法院於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審計部組織法修正,增設審計部第六廳及資訊處,俾推動數位審計;審計部亦於111年5月23日完成審計部處務規程之修正,於第13條明定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惟查:112年審計部預算案尚未就數位審計之推動辦理情形提出具體計畫並律定明確之績效指標,如數位審計人力及專業證照之盤點情形,以及數位審計結果之視覺化呈現,如何於網站上呈現,以及其相關預算如何應用,均尚待說明;次查:審計人員任用條例於64年立法迄今未予修正,其中針對數位審計相關人員之資格規定,以及其考核辦法亦付之闕如,應予檢討。爰此,審計部應就以上事項提出檢討或精進作為,說明具體進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十六)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我國可支配所得5等分所得差距指標於110年創下過去9年新高,代表我國貧富差距之狀況越來越嚴重,前20%之成長金額也大幅超越最後20%。為確保我國社會發展健全,爰請審計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減緩貧富差距政策建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七)各部會幾乎都有特種基金可運用,造成部分部會浮濫使用,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部會相繼提出各式振興券,農遊券動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農村再生基金」;交通部近年所推出的悠遊國旅補助方案,主要則是來自「觀光發展基金」。特種基金成為部會小金庫,審計部應嚴格進行管考,以免預算遭各部會浮濫使用。爰要求審計部查核各部會運用特種基金,是否有隨意挪用、未按計畫支用、甚至預算未過即支用之違紀行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十八)審計部新設立數位審計專責單位第六廳,主要係掌理數據分析、審計數位創新技術之應用與查核,綜理各審計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等相關審計工作。為有效強化數位審計單位運用資訊科技分析查核政府施政資訊能力,及推動數位審計之跨機關大數據運用,提升政府效能。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加強培育政府數位審計專業人才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7,78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7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50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掌理新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71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強化公共財務監督課責,展現審計意見關鍵影響力」。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針對桃園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疏失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如何有效落實績效審計。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66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4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中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91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15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掌理高雄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張其祿

貳、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審查結果: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146億2,25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05至110年度中央政府對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實際撥付數介於1,601億餘元至1,862億餘元之間,惟依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10年度市縣政府辦理一般性補助款計畫項數計4,716項,其中近二成執行率未達80%或無執行數(未達80%者為911項,其中包括無執行數者95項)。部分市縣一般性補助款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有欠周妥,包括工程進度延宕、使用效益欠佳或未達預期、財產或設備管理維護有待加強、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待改善等。其中有關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仍待改善一事,係審查發現部分市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除外團體認定過於寬鬆,或補助案件未於預算書表明確表達,或未落實辦理審查、考核及公告作業,有待檢討改善,恐未符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難以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積極加強監督考核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執行成效之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8至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節流及預算編列與執行之考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89年度訂定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其考核結果將作為補助款增減之參據。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度修正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福支出項目預警考核方式,原預警方式由有編列預算即納入,改為較上年度改善擴增達一定程度者始納入,並依各縣市財力級次設定不同預警認定門檻,然查110年度仍有5個市縣擴增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達一定程度、且達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警門檻,顯見現行預警機制容有精進空間,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預警機制成效,避免社福支出影響地方財政失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三)為控制各縣市支出規模,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地方政府占歲出比率高之支出項目,訂有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保留情形考評項目,以督促地方檢討資本支出計畫,105至110年度各縣市資本支出保留平均比率雖自36.2%降至27.27%,惟107至110年度各有7、6、6及4個縣市之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超過五成,其中苗栗縣自105至110年連續6年資本支出保留比率超過五成,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自108至110年連續3年超過五成,顯見現行考核制度未能達成提升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之效,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加強監督地方政府支出規模,檢討考核機制之激勵效果,輔導各縣市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惟檢視109及110年度預警結果,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仍有20市縣,改善情形有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缺失成效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五)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主辦。惟查:全國22市縣101至110年度各年均存有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7年度起總金額概呈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六)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7款科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2,146億2,251萬元。惟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建置之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歸納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補捐助資料,並非所有地方政府皆納入系統。故為利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進行考核,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持續精進,讓地方政府納入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第29款 災害準備金50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9款科目「災害準備金」編列5,000,000千元,係辦理各項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經費,較110年度決算數1,995,338千元,增加3,004,662千元,增幅150.58%,惟自91年度迄110年度中央政府每年度總預算均編列20億元災害準備金,有鑑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高達2兆7,191億元,較111年度歲出2兆2,511億元,增加4,680億元,增幅20.8%,增幅極為偏高,爰提案照以往年度預算數20億元核列,減列3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災害準備金」50億元,係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編列,然查支用流程係由地方政府至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網頁進行填報後,原則上先按其上網填報數認列後,年度終了始進行書面審查,顯見災害準備金預算雖由中央政府編列,其支用橫跨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層級,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網站公布每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之數額,以利國人與立法機關監督運用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9款科目列有「災害準備金」,此預算編列方式,於預算法並無依據,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政府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並對預備金之編製、動支條件及審議均有規範與限制,但對災害準備金卻缺乏相關規定。雖災害防救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由此可知,災害防救法只規定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災害防救經費,但對於災害防救經費應如何編列預算,並未規定,惟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列有第二級科目其他準備金(含災害準備金),然依預算法第22第3項規定,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動支第二預備金包含動支災害準備金事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3個月內就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災害準備金適法性及如何區分動支災害準備金與動支第二預備金條件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第30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30款科目「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111年度編列74億元,惟108、109及110年度實際核准動支數分別為61億元、73億元及72億元,又觀察111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案,其中如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辦公廳舍租賃、搬遷及裝修等204,909千元及成立後,人事、業務及設備購置等231,858千元、教育部辦理中興大學南投分校進駐616,470千元等,動支第二預備金合理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顯示第二預備金編列數有檢討減列空間,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對動支第二預備金有整體規劃,有鑑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高達2兆7,191億元,較111年度歲出2兆2,511億元,增加4,680億元,增幅20.8%,增幅極為偏高,爰提案減列2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關近2年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第二預備金」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然查歷年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及機關別表,諸多機關以相同或類似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如109及110年度銓敘部以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及強化個資防護申請動支。又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以辦理基隆海關大樓外牆美化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強化資安能力及美化外牆等作業經費應以機關公務預算進行編列,且第二預備金屬國家政策推展之重要經費,機關應審慎支用,以美化外牆等對於政策推展並無急迫及必要之事由申請實有檢討必要,又110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為72億2,533萬4千元,顯見各機關高度依賴第二預備金,導致中央政府財政窘迫,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討機關以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必要性及妥適性,避免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長年幾近編列數,導致政府財政拮据,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12月1日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二、 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決議:

壹、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88億8,931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億3,000萬元(含「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1,931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78億4,312萬2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5萬元、「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2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萬元、「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3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34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之「購置無形資產」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8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3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3億0,08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2億9,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3,622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4,619萬6千元,增列3,690萬元,改列為10億8,309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279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7項:

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1億3,721萬7千元。近期諸多金融機構盜領詐騙案件,源於歹徒以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信用卡後進行盜領、盜刷,且不僅金額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甚至有直接綁定非持卡人之手機號碼之情事,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我國金融詐欺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綁定人頭帳戶及盜刷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惟目前加密貨幣之日常交易業務尚未納管,虛擬通貨投資人之權益並未受到保障,近期又面臨加密貨幣市場之大規模波動。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加密貨幣投資人之權益保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風暴波及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及其背後出資人與投資人,進一步影響金融穩定性。為確保我國金融能將相關風險及損失控制至最小值。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公司申請破產導致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其背後融資對象與投資人之影響與如何確保該影響不會波及一般金融體系之消費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9,901萬5千元。近期許多盜領之詐騙案件,多源自於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後,且盜領金額已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盜領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預防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381萬9千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財務管理問題,惟業者仍不斷在新聞媒體放話宣稱公司之獲利及狀況,恐有誤導保戶與投資人之憂。為導正業者因財務狀況不夠透明,而有影響保戶視聽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此誤導視聽之風氣,及監理機關將如何導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我國為兼顧政策推動的便利性與可行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開放銀行規劃由金融機構公會採取自願自律的做法來推動,採取分階段啟動開放銀行的資料共享模式,各階段將分別依序開放商品資訊、客戶資訊與交易資訊。然而近期卻發生金融機構片面修改定型化契約,要求使用者須同意將自己與保證人的個資、往來資料等,提供給往來的機構使用,造成個資外洩疑慮。從上述案例,雖然政策立意良好,但仍有待開放銀行推動與個資保護上積極推動衡平之規劃,以彌平爭議。根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提出之「解構開放銀行-執行架構比較與建議」之建議指出,開放銀行自律規範應可參考歐盟GDPR作法,增訂消費者同意開放資料予第三方服務機構明定資料有效期限及後續資料處理方式,並明確規定消費者可撤銷使用資料之授權。綜上,為使開放銀行推動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未完成前,能夠更順利推動。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個人資料參照歐盟GDPR措施引入我國開放銀行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目標即是透過修法,讓我國金融環境更利於創新金融科技發展;惟產業創新條例訂定至今超過4年,卻僅修1條法規。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明創新實驗出沙盒審查時,啟動修法之標準與條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惟110及111年8月底止,皆均無創新實驗之申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放寬創新實驗之限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136萬6千元。面臨中共二十大後,中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投資風險大增,再加上政治因素影響,導致我國金融業投資中國風險不斷上升,甚至面臨流動性問題。為確保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降低於中國之暴險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編列136萬6千元。按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後,中國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我國投資中國風險大增,復加政治因素影響致使我國金融業於中國暴險不安定性不斷上升,甚至可能因其不明確之管制措施,而面臨流動性問題。故為確保我國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有關銀行局編列預算13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協助金融機構降低其於中國暴險金額之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預算1,278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係為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計畫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係為採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四局雲端服務租賃(含辦公套裝軟體、雲端郵件及協同作業平臺)、行動通訊設施升級(提升本會及各局VPN連線容量及優化遠端連線管理機制)與行動設備資安防護機制(強化設備安全管理、磁碟資料加密及因應設備遺失之遠端資料抹除機制)等,其性質似與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相關經費雷同。立法院於102及107年度審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分別提出決議,明示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所需之經費宜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惟若涉及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資訊經費則宜於公務預算編列。綜上所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置行動化辦公室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似有與立法院決議不符之疑慮,有儘速釐清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包含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重要課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之重大議題,且台海緊張情勢大幅升溫,如何確保金融資安以維護我國金融消費者保障,更顯重要。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有關「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及如何建立金融帳戶資訊異地雲端備援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6.有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是證券主管機關為了保障投資人能取得及時與可靠的投資資訊所建置的。投資人可於該網站查詢所有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各項定期及不定期資訊。該網站建置情形仍以電腦使用介面為主,然而根據《Digital 2022:TAIWAN》報告,在所有的網路使用者中,高達95.8%民眾都有透過手機上網的習慣,而在裝置選擇上,手機與桌機(含平板)的使用時數比為51.8%:48.2%,由手機略勝一籌;事實上,109年時,手機以43.7%落後於桌機50.3%,如今不只追平,更小幅超車,可見手機連網已是趨勢。綜上所述,公開資訊觀測站作為確保投資人取得相關公開發行公司之主要管道,其介面設計及操作應考量手機上網者之使用情形進行網站優化或開發專用APP,以利投資人有效取得公開資訊。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5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優化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913萬8千元,其中用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製圖及上稿費75萬元。惟截至111年11月15日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粉絲專頁追蹤人數僅5萬5千人,相較之下,同為財政系統的財政部粉絲專頁有12萬人,而中央部會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粉專追蹤數多達33萬人、教育部28萬人、內政部警政署27萬人,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未妥善經營、未善盡社群工具與民眾互動,導致臉書粉專能見度不足,無法適時發揮政策宣傳效果。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臉書粉絲專頁追蹤數之研擬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1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競賽及交流活動」之「交流活動費」編列328萬元,較110年度決算數103萬4千元,增加224萬6千元,增幅217.21%,增幅明顯偏高,有鑑於基金來源大多係金融機構所繳交的營業稅稅款,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撙節各項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費鴻泰

1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有銀行局辦公廳舍搬遷相關經費8,971萬2千元,總經費為1億5,798萬5千元,其中6,827萬3千元奉准辦理及後續計畫核定時,已逾111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期限,爰未及納編該年度預算,但截至111年9月止僅累計分配2萬4千元。然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為特殊任務管理單位,是否應將公務機關本身的資本門計畫支出費用全部轉由基金負擔,其合理性尚有存疑,另編列科目為「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雖無明顯排擠該科目其他預算之運用,但未來仍應審慎為之。為維護金融監理及行政效能,仍應積極控管辦公廳舍搬遷計畫進度並注意成本管理,俾利如期如質完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說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工程受疫情之影響、及相關工程進度、預計完工期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2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4,750萬5千元,用於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保護宣導等。112年度本基金施政重點之一為「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至111年4月止,全台40家本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僅14家本國銀行有推出行動銀行APP英語版本,覆蓋率僅35%,顯見我國金融服務國際化仍不足,對外籍客戶使用數位金融服務環境十分不友善。為推動數位金融雙語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高本國銀行雙語行動銀行APP覆蓋率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21.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30萬7千元,而查110年度決算,僅有111萬4千元,考量政府推動數位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究落實新種金融商品及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並落實相關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968萬元,係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國內金融科技產業,攜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匯集國內、外金融科技產、官、學、研多方資源,建立國內第一座「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 Space,打造適合金融科技發展的虛實共創環境,整合空間場域、輔導服務與金融科技開放API等資源,推動金融科技共創生態系,並選址於台北市中正區。近年,隨著我國著重台灣南部發展,相關金融業也逐漸強化業務發展,相關金融科技創新亦可往南部進行規劃,均衡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現行金融科技園區執行成效及檢討與於南部區域設立金融科技園區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3.全球第三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面臨倒閉危機正式申請破產重組程序,而根據交易所Crypto.com統計,全球約有5%人口持有加密貨幣,台灣業者則估國內約有100萬人持有加密貨幣,若以FTX交易所規模來推算,FTX破產倒閉事件台灣約逾50萬人受害,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加密貨幣屬高風險投資商品,全球仍有上百所加密貨幣交易所仍存在,未有完善監理制度及保障,仍可能造成投資人的高度風險。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日前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關注發展,目前僅針對加密貨幣平台洗錢防制進行監管,不涉及交易面,會朝投資人保護等方向進行研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後續發展情況,並了解國際上相關主管機構對本事件的看法與處理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4.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包含依規定可領取特別津貼,有鑑於長期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大量由所屬機關借調或支援本會各單位人員,多數為秘書或國會聯絡人,且借調時間長,除將造成所屬局人力不足外,整體用人成本亦偏高,且依10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員及聘用單位人事成本相較於其他二級機關為偏高,且有逐年增加趨勢,建議妥善評估其合理性。」,倘考量支援借調人員,對於業務人力及經驗傳承欠缺穩定性,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本會各單位借調所屬機關支援人員所辦業務之妥適性,如確屬必要且常態性業務,應適時修正組織法規將借調支援人力予以納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項下第6點列有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電子支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並於「施政重點」之(三)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項下第5點列有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惟111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與金額已較110年同期成長,然電子支付帳戶交易占非現金支付交易之占比仍偏低,有鑑於電子支付具有刺激民間消費帶動經濟成長、縮小地下經濟規模及提高金融透明度等優勢,並有助於透過支付科技之實際應用,加速普惠金融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以促進我國電子交易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6.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110年11月宣布正式成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該機構規劃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建置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111年3月公布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一般性揭露規範」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草案,該2號永續揭露準則草案皆採用TCFD之四大核心內容(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訂定揭露架構,IFRS S2亦採用SASB所訂之產業揭露指標。有鑑於國際日漸重視企業ESG資訊,ISSB刻正研擬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我國已將國際準則規範TCFD及SASB納入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掌握國際發展趨勢,適時研修相關規定,俾利提升企業ESG資訊之揭露品質。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自108年6月起,陸續訂定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即可申請業務試辦。惟檢視近年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推動情形,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自109年起下降,業務試辦申請案件數於108至110年間,概呈增加趨勢,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1年起以每年受理10件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為目標,惟111年截至8月底止,該年度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分別為0件及14件,合計數已達該年度目標值,然110及111年截至8月底止均無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業者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數位金融服務,並依政策推動情形,適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以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79萬4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200萬元、「股利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9萬4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20萬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200萬元、「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1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10萬元,共計減列2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380萬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740萬6千元,減列470萬元,改列為1億0,270萬6千元。

(五)通過決議9項:

1.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 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 17之狀況令人憂心,尤其針對建置預算系統之部分,業界盛傳能做到業者為極少數,導致目前IFRS 17試算報告之準確性令人質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業者之系統建置狀況,以及未來輔導之具體措施與目標時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2.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 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 17之進度不明,近期更因國際金融局勢動盪,致使接軌狀況更令人憂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整體業者之接軌狀態,並規劃每年試算IFRS 17結果出爐,針對整體壽險業者提出數據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3.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強化保險業之精算能力。惟111年產險與壽險業皆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產險業因精算失靈,導致防疫險理賠金額破千億元,虧損嚴重;壽險業則因國際金融情勢的劇變,導致淨值大幅波動,更有業者淨值跌至負數,凸顯保險業精算失靈引發之重大事件。爰凍結有關「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有關「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各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目前避免精算失靈改善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4.為提升民眾查詢個人擁有保單之便利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推出保險存摺,明列個人投保所有有效保單,惟目前保險存摺不論是否為付費會員,僅能查詢自己擁有的保單名稱、保額及被保險人等簡要資訊,無法查詢詳細的保單條款,然保險存摺推出目的即為利用線上數位形式了解契約詳細內容,以解決民眾保單翻閱過於麻煩的問題,現行保險存摺整合程度不佳,不利於高度整合及便民需求。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民眾查詢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所有保險商品及其內容條款等詳細資訊,基於推動數位金融之高度整合的角度。爰凍結「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預算782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整合「保險存摺可供查詢個人保單」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針對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5.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專案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惟相關費用過去5年執行率皆未逾七成,為撙節預算使用並強化計畫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為鼓勵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然社會上仍有許多政府大力推動並給予補助,且亟需資金共同參與投資的項目;保險業挾龐大資金,於政府鼓勵之下究竟成效如何,亦是民眾期待的地方。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彙整各保險業者投資於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金額及占總資金比例等資料,並說明整體保險業所投資之項目類別及投資方式(例如直接投資、或藉所屬子公司、關連性協會、基金會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7.保險法第146條之2於90年修正後,保險業者對不動產投資金額上限從資金的19%上升到30%,然因保險業資金雄厚,總資金高達數十兆元,購買不動產完全不用貸款,多年來大額不動產移轉屢屢創新高,其買主都是保險業者,引發民眾對於其行為推升房價的疑慮。近年來中央銀行為了避免資金過度集中於不動產市場,造成囤地及房價持續炒高的情況,中央銀行實施一波波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但是保險業者資金充裕且完全不用貸款購地,等於是管制外的龐然大物,不僅完全不受限,且一出手就是大額指標案件,一舉一動皆牽動市場行情,相對於不動產市場的其他參與者而言形成不公平競爭優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各保險業者投資於不動產之資金使用概況、包含占總資金比例、購買各類不動產之比例,年化收益率等彙整資料,並檢討是否因保險業者藉資金優勢堆高不動產價格,而造成年化收益率不佳,並於未來再引發租金價格上漲等問題,及如何於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業者之監督有何措施,是否有督促其審慎評估布局於不動產市場之資金水位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8.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須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惟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將未曾投保之微型電動車義務人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排除於本法之保障,等同於相對人與未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事故,無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付,對於車禍被害人的保障大打折扣。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微型電動二輪車賦予掛牌納保義務後,卻將未曾投保車輛排除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外,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不符,更與94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因拼裝車產生事故之受害人得納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範疇之精神背道而馳。考量微型電動車肇事率逐年提升,未掛牌及投保車輛隨著老舊車輛汰換和加強宣導及執法等等方式多管齊下,預期車輛總數會大幅減少,若以確保基金財務為理由排除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權益,全面式排除未曾納保車輛實有不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相關矛盾及研議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9.我國將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與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其係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現行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方式衡量存有相當差異,惟保險業者自102至110年各年底及111年8月底帳上所列保險負債,壽險業及產險業之保險負債皆概呈逐年攀升之趨勢,截至111年8月底止,保險業保險負債總計28兆8,465.64億元,金額甚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2日新聞稿指出,若業者於111年底之財務比率有低於法定標準情形,該會除依規定要求業者提具增資、財務及業務改善計畫外,將綜合考量資產負債財務報告表達不一致、利率上升對於壽險業清償能力之正面效益,以及個別壽險業淨值下降之原因等,審慎檢視對壽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如清償能力未弱化,例如保險負債改以公允價值衡量時,如其財務比率達法定標準者,將以督促其落實所提增資、財業務改善計畫之方式辦理。有鑑於IFRS 17將影響保險負債之衡量、資訊系統修改及商品策略調整等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依評估標準試算,並促其逐步落實調整及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