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林楚茵 張其祿 鍾佳濱 余 天 高嘉瑜 費鴻泰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游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邱顯智 江啟臣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何欣純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代理部長  阮清華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李麗芬

                   (部長薛瑞元請假)

      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內政部            常務次長   吳堂安

                  (代理部長花敬群請假)

      地政司           副司長    林家正

      營建署           副署長    陳繼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王前鎧

      法務部            檢察官    謝祐昀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邀請財政部阮代理部長清華、衛生福利部薛部長瑞元、內政部花代理部長敬群就「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政策成效及稅收分配運用效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回應委員提案、就專題提出報告及衛生福利部政務次 長 李麗芬及內政部 常務次長吳堂安分別就專題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林楚茵、張其祿、費鴻泰、高嘉瑜、江啟臣、楊瓊瓔、羅明才、邱顯智、林奕華、陳椒華、鄭天財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內政部 常務次長吳堂安、衛生福利部政務次 長 李麗芬、法務部 檢察官 謝祐昀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1) 審查結果: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句中及第五款末句「每年加扣五十萬元」修正為「每年加扣五十五萬元」,其餘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房地合一稅之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惟查,自105年房地合一稅實施以來,其稅課收入扣除中央統籌分配之法定數後,餘均挹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尚無分配於住宅政策,與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之立法意旨尚有不符。爰此,,財政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應重新評估房地合一2.0稅收分配之合理性,並研議是否修訂分配辦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