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9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李貴敏 鍾佳濱 林楚茵

     費鴻泰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沈發惠

     郭國文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游毓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陳亭妃 莊競程 廖婉汝 張育美 謝依鳯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李順保

              主任秘書  朱韻雯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二廳          廳長    葉盈池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第四廳          廳長    洪春熹

 第五廳          廳長    林建志

 第六廳          廳長    李錦常

 覆審室          主任    陳正鏞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溫忠元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執行秘書  許哲源

 資訊處          處長    邱團寶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藍夏瑩

 會計室          主任    吳婉瑜

 政風室          主任    李國正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李奕勳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張倍榮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楊一芳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陸冠聖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黃美蘭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劉玉珠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郭麗玲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楊美冠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王文助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林勝賢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張玫玉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林建成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林慶文

 臺東縣審計室       副主任   施偉民

              (主任邱燦興請假)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莊淑美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劉莉玲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審計部陳審計長瑞敏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就業務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林楚茵、張其祿、高嘉瑜、游毓蘭、曾銘宗、羅明才、鄭天財、陳椒華、李德維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審計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郭國文、沈發惠、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審計部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有鑑於新冠肺炎疫苗採購黑箱不透明,疑雲重重,且衛生福利部利用保密與遮蔽文件之關鍵資訊方式,規避國會之監督。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列舉採購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之八大缺失。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10條:「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新冠肺炎疫苗採購,攸關國人健康之基本人權,審計部應依法執行職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就現行調查之缺失,是否依法提起訴訟。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審計部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建立國軍專長之職能基準。現行已有經濟部產業人才鑑定建立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勞動部亦已建立六級職能級別。根據審計法第69條,審計部針對制度缺失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惟查審計報告,未說明職能基準對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影響,且缺少具體衡量績效指標,更未能參考其他部會之政策,提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具體改善建議。綜上所述,請審計部:1.針對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國軍專長職能基準部分,參考各部會相關政策,提出補充報告書;2.通盤檢討審計報告結構,應納入績效指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張其祿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