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28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書 陳秀寳 林奕華 林宜瑾 萬美玲 張廖萬堅

何欣純 王婉諭 賴品妤 鄭正鈐 吳思瑤 范 雲

吳怡玎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鍾佳濱 羅明才 陳椒華 邱顯智

郭國文 高嘉瑜 楊瓊瓔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邱志偉 陳亭妃 張育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巧慧 莊競程 王美惠 劉世芳 廖婉汝 洪孟楷

謝衣鳯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人員:(12月12日)

教育部常務次長兼代體育署署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12月14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靜文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謝閔傑

主 席:陳召集委員秀寳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12月12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足球運動推動現況與後續輔導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黃國書、陳秀寳、張廖萬堅、林奕華、林宜瑾、萬美玲、何欣純、邱顯智、鄭正鈐、吳思瑤、賴品妤、范雲、高金素梅、王婉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貴敏、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邱志偉、楊瓊瓔、吳怡玎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兼代體育署署長林騰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在2022年初結束的女足亞洲盃賽事中,台灣先後在8強與附加賽都因一球之差惜敗菲律賓與越南錯過取得世界盃晉級門票的機會,在對戰越南的賽後訪問中,當想到我們居然是12支晉級女足亞洲盃的球隊中,唯一一個沒有國家足球訓練基地的參賽隊伍,台灣女足國腳蘇育萱在對越南賽後也不禁有感而發:「希望政府可以給我們更完善的訓練設施、訓練園區或訓練基地,讓我們可以更專心地練習、統合大家,有更好的訓練。」同時,台灣男足國家隊吳隊長俊青,也於近日在社群媒體上呼籲,要縮小台灣與世界的距離,如果說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優先必要的還是足球訓練中心。考量足球運動於國際體育發展之關鍵地位,且鑑於目前教育部體育署對於各級足球國家代表隊訓練基地之態度過於消極,參考世界各國足球發展中,國家足球訓練基地之設置均為極其重要之戰略,絕非體育署所稱借用學校場地即可之作法。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評估於1年內規劃並主導興建首座台灣足球訓練基地,以至少2加2的場地配置(2面11人制天然草皮球場加2面11人制人工草皮球場),以及室內練習場及附屬設施之規格進行研議,落實我國發展足球運動之政策。

提案人:陳秀寳 范 雲

連署人:王婉諭 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林宜瑾 賴品妤

二、有鑑於國內職業運動如職業籃球、壘球、射擊等,企業聘僱之全職選手幾乎均有納入企業勞、健保,保障全職選手權益。然因目前國內尚未成立企業足球聯隊,而是轉型以俱樂部方式進行選手培訓,部分全職球員反應聘僱企業拒絕提供勞、健保,選手僅能自費在工會投保且多次向教育部體育署反應未果。為健全國內足球運動發展,完善選手權益,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3個月內與相關企業協調,協助選手加入聘僱企業勞、健保,讓選手培訓無後顧之憂。相關檢討與具體改善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王婉諭

三、足球作為世界上最風行的體育運動,亦為提升國家能見度最好的競技舞台。近20年來,政府對於足球發展提出過「大足球計畫(2010至2013)」、「足球中程計畫(2014至2017)」以及「足球6年計畫(2018至2023)」等計畫。然而由於資源配置與策略有誤,導致我國足球環境至今仍未見具體改善,各級足球代表隊也無自身之訓練基地。考量國家足球訓練基地的設置將可解決目前各級足球國家代表隊必須受訓練場地不固定而四處流浪問題,並且在訓練空間集中與專用後,大幅減少的行政作業、移動時間、器材搬運成本,將可讓球員與教練團擁有更多時間與精神專注於訓練。爰請教育部儘速研議,以至少2加2之場地配置(2面11人制天然草皮球場加2面11人制人工草皮球場),搭配附屬設施之規格,興建首座國家足球訓練中心,真正落實我國發展足球運動之決心。相關規劃請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萬美玲 范 雲 鄭正鈐

王婉諭 楊瓊瓔

(12月14日)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2、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0項 原子能委員會181萬元,照列。

第161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2項 核能研究所15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5項 原子能委員會9,253萬4千元,照列。

第126項 輻射偵測中心188萬5千元,照列。

第12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501萬9千元,照列。

第128項 核能研究所1億3,40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70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71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照列。

第172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3項 核能研究所675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8項 原子能委員會6萬3千元,照列。

第169項 輻射偵測中心8千元,照列。

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123萬7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5億5,54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5,680萬4千元,凍結1,047萬7千元(含首長特別費47萬7千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3

提案人:陳秀寳 范 雲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鄭正鈐 吳怡玎 萬美玲 王婉諭

賴品妤

連署人:林宜瑾 林奕華

(二)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847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49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何欣純 賴品妤 林奕華 黃國書

鄭正鈐 萬美玲 吳怡玎 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執行環境輻射劑量監測及抽檢等工作,以保障民眾生活安全,近年來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及其他單位合作,進行市場端商品查驗,並陸續查獲輻射不合格商品。以2018年為例,查驗出負離子超標不合格床墊成品、半成品近5,500公斤,原能會以專案方式交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集中銷毀,其銷毀灰渣也以高規格封裝儲存。但後續各年查獲之其他商品,僅交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處理,對於回收處理即銷毀、廢棄物處置等,都缺乏明確流程,恐對環境及民眾生活安全產生疑慮。基於維護環境及國人安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儘速與相關單位協調,訂定輻射超量之不合格商品下架、回收、集中、銷毀、灰渣廢棄物處理處置標準程序。50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近日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系陳講座教授鎮東發表最新研究指出,黑潮深水輸送著60年前美俄核彈試爆遺留的大量放射性銫137,且含量遠超福島核爆2016至2018年每年釋出海洋1,000倍,可能輸送至東北角湧升海域被蝦蟹藻類吸收,若人類捕食恐受影響,並獲世界級期刊刊登。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說明,因目前並無輻射異常事故,對國人無影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於2018至2021年委託國立中山大學協助執行台灣海域環境輻射背景調查,協助海水、沉積物、岩心等樣品取樣及數據分析等工作。據歷年海域輻射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周遭海域中放射性銫,黑潮 200至400公尺深處有較強輸送量,在台灣東北角湧升至東海表面。又未來為因應日本福島含氚排放水,原能會規劃海域監測計畫,持續監控台灣周邊海域環境輻射變化,針對台灣周邊海域海水生物及放射性物質監測,除加速周邊海域建置輻射背景資料數據庫,同時儘早完成預警及各類洄游生物及水質的安全評估。尤其各項細部計畫及執行項目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跨部會協調,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盤點執行能量,針對台灣黑潮周遭海域,對於監測範圍、時間、抽樣洄游生物、沉積物、水質等及監測地點、時點與頻次等應予檢討,確保環境輻射安全、並昭全國民眾公信。51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111年10月經媒體報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涉性騷擾女下屬,目前由行政院進行調查。經查原能會自101年起每年皆辦理性別主流化訓練,並定期召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惟111年因主任委員疑似性騷擾下屬事件爆發,可見相關訓練恐未於高階主管中達成應有成效。為保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有同仁享有性別友善、安心安全之職場環境,提升整體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概念,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安排全體高階主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於3個月內接受至少2小時之性騷擾防治訓練(含實例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安全主管機關,且「核安守護」及「核廢處理」不只是原能會的重點業務,更是跨世代的工程與責任。換言之,「鏡週刊」所報導「原能會主委遭控性騷霸凌」一案,已不僅只是性平、勞權議題,更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原能會應配合行政院調查結果積極釐清內部民心士氣低迷狀況是否為真,如果為真又該如何改善。如原能會同仁於工作過程中感受到週刊所稱的痛苦與不當對待,不但將離全民的原能會越行越遠,亦難以說服民眾安心將核能安全管控交由此一勞權意識低落之組織。鑑於上述憂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勞動條件現況,以及未來對勞權的保障方案。5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應擔負防治職場性騷擾、捍衛性別平權之責,卻遭爆為性騷擾案件嫌疑人,且於國會答詢期間展盡對於性別平權知識的嚴重匱乏,並遲至立法委員聯合聲明要求其於性騷擾案件調查期間請假,以免影響調查結果後,方暫時離開職場。職場性騷案件或恐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之濫用,防治與處理不可不慎,尤其應當使性別平權觀念、性騷擾之定義與相關知識,深植每一位原能會同仁心中、落實於原能會的每一工作日常。身為最高主管,原能會主委涉入性騷擾案件本應深自檢討,並釋出最大誠意配合行政院調查,避免任何影響調查結果之可能性。性別平權、性騷擾防治乃普世價值,原能會作為政府部門,一舉一動眾人盡收眼底,應以全民表率自居,透過最高標準自我要求。鑑於原能會此次處理性騷擾爭議的方式拙劣,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亦未載明主任委員涉案之調查程序,為鞭策原能會改善上述疑義,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出專案報告,以清楚交代改革方向。5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八)因應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含氚廢水擬於112年排放,行政院核定4年總計5億1,109萬2千元之應對計畫並跨部會辦理,其中逾半數之經費係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執行。然檢視112年度所編預算,國內差旅費、國外旅費及環境清潔勞務外包經費等項目,占計畫經費比率過高,恐有浮編預算之虞。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務實檢討相關預算編列,以撙節相關開支,俾利相關應對計畫之進行。55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九)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之審查結論,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自106年3月起8年內(114年2月)完工啟用,然截至110年底為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選址作業仍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後遷址作業之執行時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依法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場所需地質條件與選址程序或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使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如期完成。56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十)鑑於日本預計於112年春季啟動福島核電廠含氚核廢水排放作業,為確認日本之含氚廢水處理及排放符合安全標準規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11年3月及11月2度赴日,進行實地觀察及與日方交流環境監測、核種分析與排放作業相關技術評估等業務。惟原能會3月首次赴日考察後,所提出之「分享海洋監測數據、確認排放符合安全標準以及公開審查資訊」等3點建議,至今未見提出進一步之辦理進度及說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第2次赴日考察完畢後,一併提出112年含氚廢水排放之具體因應策略及考察建議辦理進度說明,以落實輻安監測管制工作,確保公眾健康與安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奕華

(十一)鑑於近來國際間興起有關SMR(小型模組化核反應器)之討論,據日本海外電力調查會之資料,全球正在開發之SMR共73座,其中以美國的數量與種類最多,且技術領先群雄,最快可望於2030年開始商轉。我國產業界為求供電穩定,亦開始啟動SMR之可行性研究。而原能會身為我國核能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應掌握目前國際上SMR技術發展趨勢,並研議相關管制法規,以提供未來SMR發展之因應。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SMR之技術發展趨勢、安全性評估,以及不同SMR型式放射性廢棄物之差異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奕華

(十二)據監察院指出高階核廢料對於人類及環境之影響深遠,深層地質處置須面對各種複雜難測之風險,因此高階核廢料處置須以地下實驗室作為技術研發、測試等地質調查作業之重要設施,不僅有助於了解地質環境特性,於處置設計工程技術及安全評估上亦屬必要。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受限於無法處理民意接受度及土地取得等問題,拖延規避建置地下實驗室,最終於未取得台灣本土深層地質環境資訊、無法驗證本土地質環境進行最終處置合適性之情形下,進行後續調查研究。使得我國歷時50年、耗資近600億元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最終恐難以尋得地質穩定達百萬年的處置場址。而原能會身為監督之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台電公司對候選場址區域之地質條件進一步調查評估,導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欠缺候選場址相關地質數據的情況下進行紙上作業,造成基金經費浪費。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於職掌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奕華

(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因應日本將於2023年春季排放含氚廢水進入海洋,已於2022年完成「輻射廢水海洋擴散模擬預報系統」及「國內第一間生物氚檢測實驗室」。又生物氚檢測實驗室亦對經濟漁獲進行安全相關檢測,惟現行檢測之漁獲項目並未全面檢測台灣重要經濟漁獲。台灣乃海島國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估計有40萬漁業工作人口,並盤點可能遭受含氚廢水影響之漁產約有10種、年產值高達140億元,影響台灣漁業及經濟甚鉅。為保障台灣漁業工作人員、相關產業及食品安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之重要經濟漁產資訊,規劃定期檢測。60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及怠金」中「罰金罰鍰」預算編列180萬元,並說明該項收入係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收入。又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依據情節態樣不同,罰鍰範圍由5萬元至300萬元不等。輻射乃對人體有長期且無法回復之傷害,有違相關管制法規應予以裁罰,然裁罰目的除了懲戒,避免再次發生導致人體傷害更為重要。據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發現有違反者,除予以裁罰外,更應確實督促改善,並規劃後續一定期間內,不定期抽查有違反紀錄者是否謹遵輻射防護相關法規,以免再次發生違法事件。61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十五)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0,154萬4千元,其中「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0,462萬2千元,占業務費比率51.91%,意即原能會逾五成之業務費係以委外辦理之方式執行,宜檢討委辦之合理性,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相關委辦費必要性及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之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之安全監督,11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5億5,545萬4千元,預算員額261人之人事費3億2,011萬元,人事費占歲出預算比率達57.63%,意即該會近六成之預算係用於支付人事費。再觀其近3年度決算(108至110年度決算)情形均有類此情況,人事費占比均逾56%,110年度決算甚高達58.64%,人力運用有檢討改進之空間,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人力規劃書面報告。8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十七)為配合我國推動永續發展目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2021年4月6日召開第1次工作會議,成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推動小組」,通過原能會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下稱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並於2021年12月提出「政府部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根據「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第5點指出,其工作會議每年係召開2次為原則,經吳委員思瑤調閱原能會之公開資料,自2021年4月6日後並未召開任何會議,恐與上開要點第5點相悖逆不符,請原能會應進行下列事項:1.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已是刻不容緩,請依照「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儘速辦理;2.依據「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第4點之第4項、第5項指出,推動小組之任務亦須掌握組織內部推動臺灣永續發展目標之執行進度與成果、養成組織永續文化,為符合全球重視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可借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執行策略,作為原能會內部推動永續治理之參照,爰建議將「組織永續治理」列為會議主題;3.為回應全球暖化議題,我國政府已於2021年4月宣示與國際接軌,規劃於2050達成淨零碳排,已陸續規劃公有建築成為近零碳建築,且要求各機關編列預算改善。為打造原能會之淨零基礎,應進行轄下單位之「碳盤查」,建議請於永續小組工作會議中,要求各單位盤點所有的碳排來源,接續執行「減量」與「移除」,俾利達到淨零。並針對電力、照明、空調、隔熱、水資源、區域降溫等硬體設備;以及儲存、運輸的方式進行改善,並積極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設置太陽光電與儲能相關設備,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前述事項積極辦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十八)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20年11月19日召開之第32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將自2022年起,每4年提出一次國家自願檢視報告。永續會為期國家自願檢視報告順利提出,已推動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編製部會自願檢視報告,以及要求各地方政府編製地方政府自願檢視報告,作為未來編製國家自願檢視報告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永續會網站公告之自願檢視報告清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於2021年12月提出政府部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又查行政院為配合組織改造、推動2025非核家園政策,預計將針對原子能委員會與相關附屬機關進行組織改造。擬將原能會改制為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相關法案已於2022年5月送入立法院。然根據上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部會永續報告為二級機關所編制,故原能會未來改制三級機關後,已不符上開編制範圍。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所公布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其中第18項核心目標為非核家園,故核安會仍扮演關鍵角色,賡續編製部會永續報告有其必要性,俾利國家自願檢視報告記載之內容詳實周延。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改後賡續編製核能安全委員會部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推動科技研究創新,從核安守護、核廢處理的施政主軸,近年更積極逐步擴充到確保公眾安全、推廣原子能科技創新、培養跨域人才的施政目標。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預算編列384萬2千元,辦理公眾參與、交流或宣傳活動,同時規劃原子能科普展,透過策展及互動體驗,建立民眾正確原子能知識。但以111年2月與7月分別於台北市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為期4天「原子總動員科技樂無限」及「原子GO探險趣」科普活動,再以2019年7月、2020年10月,亦於台北市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Fun科學環保科技」及「i上原子能綠能e世界」科普活動;2021年4月在台中市老虎城購物中心舉辦2天期「原子能科技科普展」,另於彰化縣、屏東縣、新竹市辦理,皆有其科普教育效益與意義。惟科普活動應有長期規劃與策略,並基於區域均衡原則辦理,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相關科普規劃與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二十)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原子能科技基礎研究及環境建構計畫」較111年度增列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與衛星元件開發、輻射驗證環境建構經費1,700萬元,新增經費是否均為研究經費?計畫111年度之預算執行率與研究之應用效益為何?應提出具體說明,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二十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會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計畫,其分支計畫包括「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與環境輻射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新興輻射安全管制技術與法規精進研究」、「接軌國際輻防技術規範與精進量測技術能力研究」及「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等6項,預算共計編列5,712萬8千元,期能確保民眾健康與環境品質。其中更推動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擴大辦理輻射源安全稽查,以及執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商品調查及管理研究。另有鑑於日本福島含氚處理水排放作業,辦理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以上計畫內容,都是與民眾健康切身議題,在現今環境更顯重要,尤其執行醫用、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慎規劃我國輻射安全管制之策略,落實管制政策推動,以確保民眾及環境之輻射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二十二)為因應日本112年春季排放含氚廢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列預算前往日本考察。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出國考察應切實針對考察內容等做事先規劃,又針對考察含氚廢水措施迄今已前往日本2次,但卻無針對排放規劃、因應措施等做出具體的說明與報告。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確實掌握日本含氚廢水之排放,以規劃我國的因應措施,保障台灣海域環境及民眾之輻射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二十三)111年度符合1至5毫西弗輻射屋的居民人數為2,935人,並皆已執行健康關懷。但其中參與健檢人數為125人,占符合資格人數4.25%,雖已較110年度增加,但健檢執行率仍不高,且預算執行數亦未達80%。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宜視實際需求編列預算或研議鼓勵民眾參與健檢之方式,以提升預算執行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四)有鑑於「原子能法」自5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歷近50年,期間雖於60年曾作修正。惟僅增列第33條第2項,規定政府得徵收規費及訂定收費標準,整體並無重大變動,經查有下列情況:1.我國在原子能科學技術上雖持續發展,但相關法制上卻未能與時俱進,近年來原子能和平應用蓬勃發展,如核電發展、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皆為醫、農、工、商及學術各界廣泛應用,而有關核能設施安全、游離輻射防護及放射性廢棄物管制事項之規定亟待賡續突破;2.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曾於82、83、88、91年多次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但提出之草案均停留於立法院一讀階段後便無後續;3.我國「原子能法」係參酌日本、韓國等國制定,查日本經311福島核災後,為避免放射線所造成人體、健康及環境有害影響,已修正「原子力基本法」,增設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法源,要求規範核能利用之安全性必須參照國際最新動向,以確保原子力安全規制;4.為落實「原子能法」第7條,原能會於111年4月7日經行政院核定「111至114年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發展策略藍圖」,以期善用原子能協助永續發展,但經查原能會未來均朝三級獨立機關、專職原子能管制方向改制,與「原子能法」第3章之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之意涵有所落差,故建議「原子能法」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調整。綜上所述,基於社會大眾日益重視追求永續發展,國際亦重新檢討原子能安全管理政策,實有必要進行「原子能法」檢討修正。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以上開草案為基底,儘速邀集國內產官學各界廣泛討論,儘快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五)有鑑於日本政府最終敲定擬將有關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之含氚廢水,在經過多核種除去系統設備(ALPS)淨化後將排放入海,並預定於2023年春季施行。為因應上開情事,我國於2021年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共同辦理「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計畫期程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經費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支應;接續前期之整備計畫,行政院亦於2022年5月核定含氚廢水排放後之應對計畫,總經費5億1,109萬2千元,擬由原能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與水產試驗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等跨部會執行4分項計畫(詳見表1);並在吳委員思瑤的要求下,已組成專家觀察團於2022年3、11月2度前往日本,實地考察掌握含氚廢水排放作業動態。基於日本排放含氚廢水,恐衝擊我國漁業與對日關係,除執行上開計畫外,請原能會應進行下列事項:1.擴大與社會對話已是刻不容緩,請原能會於跨部會因應平台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可能受衝擊之漁港清單,前往當地召開說明會,說明政府已啟動因應機制,降低民意反彈;2.有關相關科研計畫之檢測資訊,雖已於公開平台供民眾即時查詢,但經查「全民原能會」app累積下載次數迄2022年7月底,僅有1萬0,309次,足顯見民眾接觸率甚低,為協助漁民了解最新環境輻射資料,應於受衝擊之漁港區域推廣app之使用率,以達綜效;3.善用科研能量,借鏡日本當地漁港進行輻射檢測的內容及機制,評估於我國漁港實施之可行性。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赴日考察團之考察經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書面報告,並加強民眾及漁民之溝通,俾利強化國民對我國漁產之信心。33

表1 「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112至115年度)

各分項計畫目標及辦理單位預算分配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海域重要魚場水質與洄游魚種輻射安全評估研究

日本含氚處理水排放對水產動物類及藻類劑量安全與風險研究

海域放射性物質排放事件例行化預報及異常排放示警處理研究

海洋輻射沿近岸生態系核污染採樣調查

合 計

計畫目標

建立海水氚連續輻射監測技術及海洋放射性物質外釋應對機制

建立抽驗及氚核種檢測程序,瞭解國人食用進口水產動物類及藻類中放射性核種氚之健康風險

開發放射性物質衝擊潛勢分析及預報示警系統,範圍擴大至臺灣海峽全面,建立海洋放射性物質外釋應對機制

調查日方排放含氚處理水前後之沿岸生態,評估其對臺灣周遭海域之生態影響,完備海洋生態資料庫。

-

主責單位

核研所

核研所

氣象局

海委會國海院

-

112至115年度各辦理單位經費需求

原能會

-

-

8,428

-

8,428

輻偵中心

34,404

-

-

-

34,404

核研所

136,723

34,541

56,200

-

227,464

食藥署

-

11,200

-

-

11,200

漁業署

50,444

-

-

-

50,444

水試所

32,824

-

-

-

32,824

氣象局

-

-

98,328

-

98,328

海委會國海院

-

-

-

48,000

48,000

合 計

254,395

45,741

162,956

48,000

511,092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

(行政院111年5月4日核定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六)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預算編列169萬2千元,係因為100年福島核電廠因為地震與海嘯受到嚴重毀損,造成1萬9千人罹難,福島核電廠6座反應爐中的3座爐心熔毀,導致輻射外洩,超過128萬噸的核廢水至今仍儲存在福島第一核電廠中,且每日仍持續產生約140立方公尺的污染水。然而這些處理過的「核廢水」仍無法分離放射性同位素如氚、碳14,以及碘、釕、鍶等放射性物質,即使經ALPS處理後仍會留於水中。此項預算係依行政院111年5月4日核定之「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辦理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之措施。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確實督導計畫執行進度,強化跨部會合作機制,以確保達成計畫之成果與效益,保護國人輻安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二十七)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5億5,545萬4千元,其中近六成(57.63%)為人事費,計3億2,011萬元,導致可以運用的業務費可能遭到壓縮。同為二級機關之國家發展委員會,雖業務範疇不盡相同,但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23億6,207萬4千元,人事費預算編列6億8,546萬4千元,占整體預算29.02%,業務費預算編列5億6,038萬8千元,其中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6,611萬3千元,占業務費比率47.49%。相較之下,凸顯原能會委辦費用占比較高。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八)經查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係辦理「運轉中核能電廠視察」、「核設施運轉安全專案審查」等業務,以確保核電廠運轉安全無虞,惟查,108至111年我國各核電廠急停情形,第三核能發電廠111年發生2次急停,係108年以來之新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改善,以強化核能安全管制,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111年第三核能發電廠急停事件之管制作為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九)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編列1,014萬元,係用於相關保障相關核設施安全。烏俄衝突發生至今,對於全球地緣政治產生巨大衝擊。衝突中不僅造成眾多的軍民傷亡,更因為戰爭過程中,俄國率先攻擊基礎設施及發電場所,導致多個烏克蘭境內的核電廠遭到襲擊或占領,引發各界對於核安考量的疑慮。而台海局勢近年來也持續升溫,不僅軍機繞台頻繁,中方也多次聲明強調不放棄武力犯台的最終手段。因此我們也無法排除,中國侵略戰爭爆發後,可能會攻擊或占領我國的核電廠,甚至導致核子緊急事故發生。原能會應針對可能發生之情境進行模擬,設立相關因應措施,並且說明非戰爭時間,原能會如何針對各類情境進行準備及演習。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三十)俄烏戰爭爆發,國際媒體曾指出俄羅斯可能引爆髒彈升高戰爭衝突,惟髒彈係有輻射污染之武器,雖迄今未有成功引爆之紀錄,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我國最高核能管制相關專業單位,應密切注意並研議相關防護措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三十一)有鑑於歷年來之核災演習,陸續遭到地方政府拒絕配合,甚至有帶隊抗議之窘境,其災害防救攸關民眾與環境安全,對國家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擬具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已於2018年5月18日送入立法院,但於立法院第9屆任期內未獲排審,又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加以行政院並未於立法院第10屆再度函請審議,以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迄今尚未修正。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完成前可能面臨前述狀況之處理方式,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三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強化輻射災害應變與管制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1,400萬元,係用於精進及開發輻射災害應變技術。烏俄衝突情勢越發激烈,更導致俄方高層多次祭出核威脅,表示將不惜動用戰略核武以取得優勢。對此各國皆表示相關威脅不得輕忽,美國總統拜登更指出,這是古巴危機後世界面臨最大的一次核戰爭威脅。台灣地理位置雖較烏俄衝突所在地較為遙遠,然而倘若全面性核戰爭出現,熱效應及輻射塵將遍布全球,更可能出現所謂「核子冬天」的氣候浩劫。原能會應對於雙方衝突爆發後之可行情境說明,評估對台威脅,並且具體衡量我國現有應變計畫、相關物資是否充足。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97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主管環境中之天然輻射、放射性落塵、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核設施周圍環境等偵測及國民輻射劑量評估,其中「環境輻射偵測」包含3個計畫項目:「台灣地區環境輻射監測」、「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此3項計畫皆與國民健康直接關聯,同時為因應日本福島排放含氚處理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速我國周邊海域建置輻射背景資料,定期檢討監測品項與頻次,以確保環境輻射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何欣純 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二)有關日本排放含氚廢水,輻射偵測中心針對我國周邊海域有相關監測計畫,包括洄游魚類等各類漁產物。我國為漁業大國,相關監測結果為相當重要之參考依據,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於原能會官網有定期公開檢測資訊,惟應思索如何加強宣導,讓漁民及民眾安心放心。爰此,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與相關單位合作加強漁產品檢測數據公開資訊之宣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三)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項下「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為112年度新增計畫,為因應日本政府排放含氚廢水,而建置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據查,本計畫為4年期連續型計畫,112年度為第1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落實行政院核定計畫內容並強化跨部會合作機制,以確保計畫之成果與效益,保護國人輻安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林奕華 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9,113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編列2,231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7-82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鄭正鈐 張廖萬堅

萬美玲 王婉諭 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何欣純 林奕華

(二)目前我國核電廠漸入除役停止運轉之狀態,其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依據時程提出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候選場址,恐延誤相關期程,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單位為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應嚴格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候選場址等方案。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三)我國為積極追求永續發展,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19年已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共計18項核心目標、143項具體目標、336項對應指標,其中第18項核心目標為逐步達成「環境基本法」所訂定之非核家園目標、依法推動核能電廠除役事項。依據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提之重要審核意見指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提報、2006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經歷原能會核定已逾15年,該計畫已進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迄今仍未研擬「高放場址選址設置條例草案」,然以經濟部之回覆意見,卻以高放選址設置條例,未組改前仍屬原能會權責,不宜主辦立法。上述計畫邁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其所剩時間未達8年,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事涉廣泛,參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之管理與安全權責分工原則,有關國際間針對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理之選址、興建、營運、選址推動法(管理法)等作業,均由經濟與能源相關主管機關負責,例如美國由能源部、日本為經濟產業省及法國為工業部等,並制定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有關法案,作為執行依據,有關管制法規方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負責。參照瑞典、芬蘭等已擇定處置場址之國家經驗,制定選址條例雖非必要、社會溝通才是關鍵,反觀我國法制,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明定須經公投同意後,得為候選場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其特色在於強制進行地方性公投,不受「公民投票法」之限制,相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缺乏無法律依據,亦無公民投票機制,實為不妥。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積極與經濟部共同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為善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就選址作業的宣傳溝通、回饋,儘速提出法案或其他配套措施,俾利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四)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2021年下半年執行成果審查及2022年專案檢查結果,均發現台電公司對處置場址自2012年7月經濟部公布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兩地為建議候選場址後,迄至2021年底於公眾溝通上仍未獲得在地政府及民眾認同,且未辦理公投,以致選址作業及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無實質進展。綜上所述,針對台電公司未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執行作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7條規定分別於2016年及2017年開立三級違規並各裁處1,000萬與3,000萬元罰鍰。但台電公司以行政院非核小組對放射性廢棄物中期處置作業未形成決策,無法依原能會要求期限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並建議原能會應研議其他選址機制為由,獲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綜上,囿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長期無法選定,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下列事項:1.請原能會會同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參考國際間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與回饋獎勵作法進行研議;2.行政院為協調核廢料處置、貯存政策,於2017年成立非核小組,以經濟部為幕僚單位,並邀集原能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為小組成員,但查非核小組自2020年12月25日開第5次會議後,即未再就中期暫存設施進行討論;且依112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案執行率僅5.82%,經濟部原編列辦理之場址調查、環評、公眾溝通與設施設計均未落實。原能會身為放射性物料主管機關,且係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應積極督促經濟部儘速召開第7次非核小組會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快提出低階核廢料解決方案,俾順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五)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自1980年興建至今,長期接收來自全國的低放廢棄物,現貯有10萬0,277桶。然而自存放廢棄物以來,居民多次遊行抗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遷場。然而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未能順利選定下,為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台電應採「集中式貯存設施」之應變方案以銜接未來之最終處置。然依「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之審查結論,集中式貯存設施應於114年2月前完工啟用。惟迄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選址作業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後執行時程。且此案歷經評估、審核多年,卻始終未有具體成效,對於當地居民非常不公平。原能會作為監理機關,應肩負責任推動相關計畫執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依法加強監督,以期順利按時程完成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遷場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鑑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自接收存放低放射性廢棄物以來,遭居民多次抗議要求遷場。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至今尚未完成,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6年3月起8年內(114年2月)完工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將蘭嶼廢棄物遷移進行中期貯存。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宕遷移時程,原能會應加強監督,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七)我國為落實台灣永續目標、推動非核家園政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之除役計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於2019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2020年10月審核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後,原能會即可核發除役許可。根據台電所提報之核一廠、核二廠之除役計畫所載,其停機過渡階段規劃將用過核子燃料退出,存放於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內。經查:核一廠之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計畫,已於2013年6月興建完成,惟因新北市政府遲未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設施無法正常啟用。核二廠之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計畫,其「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未獲新北市政府同意,以及水土保持計畫遭新北市政府不予同意,台電公司雖依法提起訴願救濟與行政訴訟,惟新北市政府已提上訴,以致相關工程尚未順利作業。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所提供之資料,核一廠與核二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已幾近滿貯,若無法將現存燃料池之用過核燃料棒移至室外乾式貯存設施,恐致反應爐心尚有用過核子燃料無法退出,進而延宕後續除役拆廠時程。綜上所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賡續督促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使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之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計畫順利推動、除役工作妥適展開,並協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歷年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審查、核照情況,俾利釐清責任歸屬。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八)鑑於用過之核子燃料自反應器移出時,須置於燃料池冷卻後再移至乾式貯存設施,始得進行除役作業。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完成第一核能發電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卻因新北市政府未予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設施無法啟用;而第二核能發電廠乾式貯存設施,亦因台電公司提報「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致工程未能開工。上述案件均於法院審理中。而核一廠及核二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已接近滿貯,為避免影響後續除役拆廠進度,台電公司刻正進行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規劃分別於117、118年底完工啟用。其中,第一核能發電廠應於111年7月底完成室內乾貯設施採購帶安裝招標作業,惟台電公司自111年1月完成採購案第2次公開閱覽後,迄無實質辦理進度,恐造成除役作業延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確保除役工作如期推動。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九)由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長期無法選定,於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興建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然迄至110年底無論係對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抑或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均無實質進展。然預算並未詳細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預算成效。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第4項 核能研究所21億1,66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預算編列21億1,664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3-110

提案人:萬美玲 范 雲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鄭正鈐 林宜瑾 吳思瑤 吳怡玎

林奕華 黃國書 何欣純 王婉諭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從事生醫與醫材領域研究多年,近年來陸續有核醫藥物進入臨床商用,穩定供應國內心臟腫瘤、甲狀腺、神經、精神或腦血管等疾病核醫藥物。再加上3D等先進技術,使得非侵入式的影像偵檢技術,其應用上更能協助醫護人員清楚病灶的立體結構,進一步協助顯微手術、精準治療的進行,故輻射應用在影像醫學診斷治療領域上,已是不可或缺的科技。同時,核研所刻正進行農作物改良、病蟲害防治、疾病疫苗研發等應用,核研所建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鏈,擁有國內唯一輻射類高階影像系統開發及臨床試驗,也是具備產業輔導、技術移轉能力的研發機構。更因核研所長年開發核醫藥物與醫材與技術,具有進口取代的實際效益,並能授權、技轉業界,合作創新市場發展,基於國家研究成果,應為國人共享。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來對於平穩進口核醫藥物價格,並於需要時能夠以平價獲得相關技術與服務,以降低民眾負擔等2個面向考量,作為未來施政或與民間合作洽談的目標方針。111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國內首屈一指的核能、能源研究機構,每年皆產出超過1,000篇的相關論文、研究報告,但現行論文審查制度係採人工審查,易有疏漏或不夠周延。為求謹慎,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建立完善之論文審核規則及制度,以維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論文產出之品質及學術倫理。112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我國研究核能科技重要學術單位。2022年11月經媒體報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多位主管未符合規範,使用過往早期論文重製、更名、或論文分拆方式等,於核研所中提審並晉升職等。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論著撰寫與申請作業要點」第4點,已有相關規範:論著所有作者應遵循「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如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依本所「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辦理。惟核能研究領域精細窄深,學者經常引用自身過去研究,雖未直接違反現有之相關規範,卻仍有不符學術倫理之爭議。應研議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論著撰寫與申請作業要點」或相關法規,並增列相關控管方式與論文瑕疵議處方式,方能防堵現今升等漏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就上述論文爭議,研擬如修正相關要點、增設管控方式等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五)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應用」中「權利使用費」預算編列150萬元,係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費用。查核研所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公務預算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果,專利申請及維護之件數均有下降,且迄110年底已取得專利多年未使用之比率仍高,宜積極推廣運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93年核定臺灣研究用反應器(TRR)除役計畫,工作項目包含附屬設施拆除、TRR燃料池清理、TRR核子燃料乾貯場(DSP)清除、TRR爐體廢棄物拆解、附屬貯存與處理設施除役等。「管制區安全強化改善計畫」係為TRR除役而辦理之中長程計畫。第1期計畫,辦理期程102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99.94%;第2期計畫,原訂期程106至109年度,惟因DSP清除工法變更等原因,展延至110年度。惟第2期計畫自108年度起因受地質、COVID-19疫情、開挖實況與設計不符等因素影響,工程進度落後。經專業技師評估需辦理第3次變更設計,爰再度延至113年度,並新增經費需求。第2期計畫迄110年度累計編列2億1,000萬元、實支數1億7,958萬6千元、應付未付數358萬8千元、保留數2,679萬9千元,不含保留數之預算執行率87.24%。鑑於該計畫係屬延續型計畫,第2期計畫未完成之工作自112年度起由第3期計畫賡續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持續加強計畫進度控管,以確保第3期計畫如期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七)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應用」預算增列240萬9千元為食品輻射檢測所需設備費用,應提供說明目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支援進行食品輻射檢測之具體內容與成果,設備不足會有何影響等,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八)鑑於原子能科技技術研發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之重要業務,包括核安與核後端、輻射民生應用、綠能與系統整合等3大科技領域。惟核能研究所106至110年度專利申請件數自106年度93件下降至110年度59件(降幅36.56%);維護件數亦自106年度928件下降至110年度712件(降幅23.28%)。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申請

件數

93

78

69

59

59

17

-

支出

13,790

11,089

6,985

6,667

4,558

1,508

5,398

維護

件數

928

977

863

770

712

670

-

支出

8,627

10,423

9,237

8,184

8,469

4,127

7,515

另查,核能研究所110年度專利取得後逾5年(含10年)未使用之比率仍達24.86%,較108年(23.06%)及109年(22.21%)增加,且其中逾10年未使用者有21件。為使政府有限之研發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持續加強專利權效益性之評估及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應用」中「執行技術服務計畫及專案管理相關業務之勞務承攬37人」預算編列4,218萬元,較111年度37人、3,441萬元,人數並無增減,經費卻大幅增加777萬元,增幅22.58%,且預算並未詳細說明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預算成效,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經查六氟化鈾處置計畫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依台美民用合作會議機制,請美方協助將六氟化鈾運回美國進行穩定化處理及處置,並於104至105年度編列1億2,000萬元預算。惟因美方認處理境外六氟化鈾並非其能源部執掌,而請我國另尋相關民間廠商辦理。核能研究所遂於106年提報「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專案計畫」,期程為107至108年度(預算1億5,530萬8千元);又因數度流標、經費上漲等原因,而辦理3次修正,完成期限自108年延至113年,變更後總經費3億5,072萬5千元。惟查該計畫104至111年度共編列預算2億9,929萬8千元,至111年7月底止,實支數僅1,306萬元(占4.36%)、保留數1億2,694萬2千元(占42.41%)及賸餘繳庫數1億5,929萬6千元(占比53.22%)。顯示核能研究所之前置規劃未盡周延,以致預算執行不力,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十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業務費」中「權利使用費」預算編列305萬8千元,係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費用。查核研所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公務預算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果,專利申請及維護之件數均有下降,且迄110年底已取得專利多年未使用之比率仍高,宜積極推廣運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原子能系統工程跨域整合發展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億2,100萬元,係用於原子能技術開發與應用。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將規劃轉型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此,行政院也已提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相關草案,希冀未來能繼續扮演我國原子能科技研發之專業機構。現行我國政府能源政策方向明確,考量到現行技術限制及環境發展,非核家園亦屬社會所形塑之整體共識,更是台灣地理條件考量下的最佳選擇。然隨著科技及能源技術發展,各國在第4代核反應器、小型模組化反應器、熱融合反應器等技術上仍不斷突破,更成為國際科學界的合作及重點發展項目。倘未來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更有可能為能源發展設下新的里程碑,使未來科技發展途徑走向全新的可能性。核能研究所雖應遵循整體能源政策之發展,但仍肩負原子能科技研發的重責大任,統籌規劃台灣未來針對新型技術之產、官、學相關計畫,並且保持與國際相關研究之接軌與合作。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三)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新增辦理「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國家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7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規劃112至115年(總經費15億4,473萬5千元),辦理建置迴旋加速器與放射性同位素研製國家實驗室、質子照射驗證分析國家實驗室、中子應用研究國家實驗室、土木工程建造(土建與機電)及系統工程(輻防與PRA )等5分項計畫。其中「土木工程建造(土建與機電)」分項計畫為辦理加速器廠館新建工程。廠館新建工程4年所需經費計6億3,700萬元(占計畫總經費41.24%),112年度規劃辦理建造流程細部規劃、依迴旋加速器主體與各試驗室空間配置需求,委託規劃設計、辦理工程採購發包等業務。惟「7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首年經費2億6,570萬元中,機械設備費高達1億7,841萬2千元,占年度預算67.15%,預計採購7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本體相關設備、固體靶站、氣體靶站周邊設備等。鑑於設備係配置於新建廠館中,而廠館興建工程於112年度方進行建造流程細部規劃,第1年即編列逾六成經費辦理周邊機械設備採購,顯不合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重新檢視預算編列妥適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8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海域生物氚量測及放射性物質傳輸安全評估研究」預算編列4,989萬6千元,係因為100年福島核電廠因為地震與海嘯受到嚴重毀損,造成1萬9千人罹難,福島核電廠6座反應爐中的3座爐心熔毀,導致輻射外洩,超過128萬噸的核廢水至今仍儲存在福島第一核電廠中,且每日仍持續產生約140立方公尺的污染水。然而這些處理過的「核廢水」仍無法分離放射性同位素如氚、碳14,以及碘、釕、鍶等放射性物質,即使經ALPS處理後仍會留於水中。此項預算,係依行政院111年5月4日核定之「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辦理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之措施。然預算並未詳細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預算成效。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694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446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24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經查近3年辦理對各緊急應變計畫區家訪,惟民眾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活動之意願仍不高,應加強檢討並強化傳達核子事故防護知識之管道。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2.112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之「全民原能會APP相關之軟體維護費」預算編列10萬元,辦理「全民原能會」APP相關之軟體維護。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1年建置「核安即時通」APP,106年改版為「全民原能會」APP,並於111年9月改版更新,包括加快APP連線速度、增加操作流暢性、新增輻射與操作人員報名網頁及抓取使用者在地氣象資料等。惟檢視APP累計下載情形,「核安即時通」APP於101年4月9日上線後,101年底即獲下載6,636次,至106年度累計下載1萬2,118次。而改版擴增功能之「全民原能會」APP,迄111年7月31日下載僅1萬0,309次。且位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之民眾接觸過「全民原能會」APP比率低落,最高僅新北市之1.6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檢討該APP使用率低落原因,滾動修正APP功能,以提高APP之運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3.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指出,根據最新出版的「2022世界核能產業現狀報告」,全球沒有任何一座核電廠考慮過如何在戰爭中運作。一旦軍事攻擊引發電力中斷,喪失冷卻功能,就可能導致冷卻池起火、爆炸、核災、輻射外洩。核子設施於戰爭中受波及的風險確實存在,2022年核安第28號演習亦將戰爭因素納入考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關注國際情勢發展,並隨時做好應變準備,同時讓民眾清楚國家應變相關核安問題時的處置流程。為提高民眾核安意識,並進一步認知戰爭之於核電廠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應變程序,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檢討核安第28號演習之不足並清楚說明因應戰爭危害,未來演習將有何因應規劃。7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4.鑑於日本311地震造成福島核子事故,我國於101至102年間自美國引進空中輻射偵測系統,並於後續核安演習中納入空中輻射偵測作業演練。該空中輻射偵測系統係由硬體之高階放射性能譜量測電腦系統(SPARCS系統)及軟體之進步型視覺化資料處理系統(AVID系統)所組成。然美國提供SPARCS系統硬體相關零組件係為美國軍規管制品,無法透過商業管道採購,而AVID軟體新版本美方亦未對外開放授權使用,因此我國面臨硬體設備老舊及軟體未獲美國授權更新之問題。我國引進空中輻射偵測系統至今已逾9年,該偵測系統異常及故障頻繁,且系統軟體已近5年未予更新,嚴重影響空中輻射偵測之穩定性,且輻射數據圖像化整合系統,僅能顯示陸上及海上輻射偵測數據,空中偵測數據無法匯入使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透過台美民用核能合作管道,取得更新軟體版本,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5.為提升核電廠周邊民眾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及防護行動認知,108至110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辦理第三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屏東縣)、第二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基隆市)部分及第一、二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新北市4區)之家庭訪問計畫。檢視訪問結果發現:108年第三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屏東縣)部分,區內21.9%不曾收到核安演習訊息、非住戶不願意配合辦理核安演練及不希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至該單位辦理講習活動者分別高達81.1%、96.3%。109年核能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基隆市)部分部分,區內26.44%不曾收到核安演習之訊息、對參與核安演習演練認為沒收獲者20.54%、非住戶不願意配合辦理核安演練及不希望原能會至該單位辦理講習活動者分別高達79.43%、75.47%。110年第一、二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新北市4區)部分,非住戶不願意配合辦理核安演練及不希望原能會至該單位辦理講習活動者分別高達84.27%、94.03%。且與106年訪問結果比較,民眾不願意參與活動比率自106年33.40%上升至110年41.89%。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掌握民眾參與活動意願低落原因,檢討活動辦理方式,以提升推動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五、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