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5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3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正宇 許智傑 陳椒華 李昆澤 魯明哲 洪孟楷 陳素月 林俊憲 傅崐萁 劉世芳 蔡易餘 陳雪生 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李貴敏 陳亭妃 游毓蘭 賴士葆 江啟臣 謝衣 邱臣遠 鄭麗文 曾銘宗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賴惠員 蔡壁如 林奕華 邱顯智 萬美玲 高虹安 楊瓊瓔 孔文吉 林思銘 鄭正鈐 張其祿 廖婉汝 蘇震清 邱志偉 林靜儀 何欣純 莊競程 陳以信 呂玉玲 高嘉瑜 張育美 溫玉霞 李德維 林文瑞 徐志榮 王美惠 陳明文 吳怡玎 林楚茵 陳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香伶 賴瑞隆 

委員列席45人

列席官員: 10月5日(星期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長

林慧玲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長

詹懿廉

 綜合規劃處

處長

王德威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長

陳春木

 北區監理處

處長

溫俊瑜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詹文旭

 人事室

主任

林文益

 政風室

主任

李淑芳

數位發展部

部長

唐 鳳

常務次長

葉 寧

 數位策略司

司長

張柏森

 韌性建設司

司長

鄭明宗

 資源管理司

司長

牛信仁

 法制處

處長

張學文

 人事處

處長

莫永榮

 主計處

處長

李錫東

      10月6日(星期四)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政務次長

陳彥伯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航政司

司長

何淑萍

副司長

韓振華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杜 微

 公路總局

局長

陳文瑞

 觀光局

局長

張錫聰

 鐵道局

局長

伍勝園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澤成

 企劃處

處長

羅天健

 技術處

處長

曾鈞敏

 工程管理處

處長

何育興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副主任

王怡文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管理組

專門委員

陳再通

 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組長

歐正興

    建築管理組

專門委員

陳威成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科長

張惠雯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署長

許麗娟

  秘書室

專門委員

許珊蓉

經濟部水利署

總工程司

林元鵬

 國營事業委員會

科長

林漢隆

 台灣電力公司配電處

副處長

洪通澤

 台灣自來水公司漏水防治處

處長

謝張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局長

林長立

  土石流防災中心

主任

鐘啟榮

 農田水利署

副署長

陳衍源

 農糧署

組長

林鈴娜

 漁業署

副組長

焦正清

主  席:魯召集委員明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10月5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鏡電視設置爭議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公正性之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數位發展部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配額公平性及電視台頻道整體規劃方針」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及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陳椒華、鄭麗文、洪孟楷、趙正宇、許智傑、陳素月、林俊憲、傅崐萁、劉櫂豪、蔡易餘、林德福、萬美玲、賴士葆、邱臣遠、游毓蘭、蔡壁如、劉世芳、邱顯智、魯明哲、林靜儀及孔文吉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淑華、鄭正鈐、陳秀、李貴敏、林楚茵、楊瓊瓔、高虹安、張其祿及李德維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數位發展部已於8月下旬正式運作,其編制員額約600名,其中約聘人員最多可達300人,並採工作經歷而非以學歷為主之進用機制,不必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身分。數位發展部相較其他行政機關擁有更高且更寬鬆之人事彈性,藉以讓政府機關在數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公共議題日益複雜時,能採取較有效能之策略,降低不確定性之衝擊及提升政策回應之能力。

然而數位發展部組織定位不明,連帶影響人員進用及績效衡量指標之建立,如何建立具公信度之甄選機制,確保人員「適才適所」,以及如何建立客觀之考核機制以評估人員之績效表現,並且在薪給設計上與績效進行結合,確保彈性用人制度滿足公平性和回應性之指標,達到彈性用人制度與永業文官體制互補之作用,此為社會各界之疑慮。

爰此,建請數位發展部於1個月內,針對約聘人員進用與績效衡量指標之建立一事進行討論,並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釐清外界質疑,避免人事任用分贓腐化,確保公平性。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趙正宇 魯明哲 洪孟楷 

二、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前於101年為簡化現有手機充電器規格的好處,並解決不同手機廠牌充電器無法共通的問題,讓手機充電器因規格統一能跨不同品牌手機共用,且確保消費者在已有充電器下,於更换新手機時減少增購或獲得新充電器之資源浪費情形,並符合環保的世界趨勢。是以,NCC同年便開始推動手機充電接頭統一規範作業,並對各家手機充電器電源端與手機端,皆有統一之規格規範在先。然而,考量該作業推展迄今,該手機充電器規格之統一作業,仍存有部分對於低階功能型手機,或是因特殊需要經許可後,能保持原設計規格之行政空間。又目前歐洲聯盟成員國和歐洲議會於111年6月決議最慢113年8月就歐盟銷售之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統一充電器USB Type C規格行政決議。

爰此,特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強落實刻正辦理之手機充電器規格統一作業,並參照歐盟統一充電器USB Type C規格之方向與趨勢,儘速於1個月內啟動手機充電規格統一調整之作業規劃,嗣後並將該規劃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陳雪生    

三、有鑑於鏡電視申設成立過程,引起各界及社會大眾之疑慮,更有傳聞高層政治人士涉入之爭議;為釐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處理過程中是否依法行政,並秉持獨立機關之權責就申請設立程序含初審會議紀錄、申請人陳述內容、會議機關代表及委員會結論之內容(以上不包含個資),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供報告,以及在不違反本院內規的原則下送各黨團。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經表決未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茲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鏡電視(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自鏡電視向NCC提出執照申請案、NCC核准乃至核准後迄今,持續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經查,本院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於9月27日院會總質詢蘇貞昌院長時,所播放三段由鏡周刊社長、鏡電視大股東裴偉發言之錄音,攸關府院黨政高層是否將黑手伸入NCC。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除「否認介入」、「否認施壓陳耀祥」外,也一再對外表示錄音遭偽造、剪接。

然而,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先生於9月28日發表公開聲明表示錄音內容之發言為真實,且其亦持有由吹哨者提供之2021年12月17日鏡電視股東會完整音檔(長度約二小時),並願意因應法定程序之需要包含立法院之調閱,提供完整音檔。

為釐清府院黨政高層黑手是否伸入NCC、鏡電視執照審查過程中之諸多違法爭議及錄音是否遭偽造、剪接,爰提案請本院交通委員會發函予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先生,請其提供前揭完整音檔予本院交通委員會,並請本院交通委員會於取得錄音檔後送交刑事警察局鑑定。

提案人:陳椒華 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邱顯智 王婉諭   

表決結果:採點名表決,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11人,贊成者4人(陳椒華、魯明哲、洪孟楷、傅崐萁),反對者7人(許智傑、李昆澤、陳素月、林俊憲、劉世芳、蔡易餘、劉櫂豪),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二、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在審查鏡電視新聞三台執照案過程中,無論是破紀錄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於第999次委員會議通過鏡電視執照過程中,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NCC接獲檢舉鏡周刊負責人裴偉仍擔任鏡電視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等違背NCC發照前要求鏡電視承諾事項,更違背發照許可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等種種事由,早已引發國人與社會對NCC審查本案之公正性及獨立性產生嚴重疑慮。

而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於9月27日院會總質詢蘇貞昌院長時,更公開揭露鏡周刊社長、鏡電視大股東裴偉在2021年12月17日鏡電視股東會的發言錄音,裴偉對鏡電視大股東明確表示:

「鏡電視的補件回覆送進去NCC之後,蘇貞昌找了 NCC主委陳耀祥,明確要求陳耀祥在很快的速度讓鏡電視拿到執照,今天是行政院直接告訴我的,已經做了這樣子的安排,叫我們放心 」;

「當天事情一過以後,我就跟小英總統反應那天的狀況,說NCC其實很無理取鬧,然後那個禮拜,小英總統就立刻告訴蘇貞昌,他們每個禮拜三會開會議,那你就立刻告訴他說,這件事情人家已經做了最嚴格的處理,就是我們的內容啊跟章程,沒有理由去拖人家,那你一定要趕快去處理」;

「這件事情是總統,甚至府方的人他是用洪耀福做代表,去告訴陳耀祥說,你不要以為喔,那個18號公投如果沒有什麼好的結果會換行政院長,然後這個案子就可以拖,這個是總統的旨意,不是行政院長的旨意,誰來做行政院長這個案子還是要過的啦,他是明確的告訴陳耀祥」。

即是說裴偉向鏡電視大股東自承透過蔡英文總統和蘇貞昌院長施壓NCC主委陳耀祥,要求務必讓鏡電視通過審查。

縱然,錄音檔曝光後,至今總統府和行政院雖然均「否認介入」,並表示並無此事以及都不知情。而鏡電視與裴偉之說法,從錄音檔偽造剪接、必要時公開當天會議全部錄音內容、到最新的只是為了讓股東安心的膨風發言,裴偉說法一變再變,不但前後矛盾,也仍然迴避是否有找府院人士、是否有施壓的核心問題,以及到底是蘇貞昌院長說謊,還是裴偉說謊的問題。

綜上所述,為還原NCC審查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之真相,釐清府院黨政高層黑手是否介入NCC審查之疑義,爰提案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NCC審查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調閱相關審查資料,釐清真相,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陳椒華 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邱顯智 王婉諭     

表決結果:採點名表決,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11人,贊成者4人(陳椒華、魯明哲、洪孟楷、傅崐萁),反對者7人(許智傑、李昆澤、陳素月、林俊憲、劉世芳、蔡易餘、劉櫂豪),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三、鏡電視自申照以來便風波不斷,諸如共用員工爭議、顧問公司金流疑雲、聘用機關前高層官員擔任顧問、似有行政機關內部洩密、前董事長被指干涉新聞自由,以及月內連續更換董事長等,目前上述爭議皆未見明朗,如今又再掀起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與公司高層、股東之錄音檔,其內容除直指可請託府會上達天聽外,更進一步明言府會高層將介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理之鏡電視申照案,此況無不令國內外輿論為之譁然,亦嚴重有損我國政府廉能之形象。基此,為端正風氣,並確實行使立法委員監督之憲政職能,建請交通委員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委員會調閱小組,藉此回應社會求真若渴之期待。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傅崐萁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本案併入第二案處理。

10月6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邀請交通部部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918震災災損情況、重建規劃、補助方式及觀光產業振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林俊憲、趙正宇、陳椒華、許智傑、傅崐萁、陳素月、劉世芳、洪孟楷、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邱臣遠、江啟臣、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劉櫂豪、邱顯智、蔡易餘、魯明哲、張其祿及高嘉瑜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淑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有鑑於墾丁國家公園香蕉灣至砂島路段,是全球海岸林棲地中陸蟹物種多樣性最高的地區,但因當初規劃不當,導致四線道的台26線從中切斷,破壞棲地,更造成每年約3,000隻陸蟹遭到路殺,且經調查顯示族群數量越來越少。

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儘速針對香蕉灣至砂島路段(台26線39k至41.5k)建置護蟹生態景觀廊道,以恢復完整棲地、提醒用路人減速注意陸蟹、落實生命教育,更能發揮特色觀光達到經濟效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許智傑 游毓蘭

二、有鑑於屏鵝公路種樹百里計畫涉及既有樹木之補植、換植、移植等事宜,為確保狀態良好之既有樹木能獲得保存、維護,而補植、換植、移植規劃也能確立其必要性,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前揭計畫規劃原地保留之樹木立即進行分段編號,以利後續確認施工是否有依計畫落實執行,並降低民眾疑慮。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許智傑 游毓蘭

三、有鑑於交通部日前已在111年度2月份接受來自運輸研究所提送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草案,當中所含對於加氣站、充電站標誌重新設計,以及新增電動機車換電站標誌等內容,並於後續再受交通部4月份預告修正。然而,在經預告修正期滿後迄今,交通部對其仍正進行法規審查且進度未明,爰建請應重視對我國綠能政策推動不宜延宕,方可落實降低空污、減緩碳排之永續發展目標。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魯明哲 許淑華 游毓蘭

四、茲因臺鐵南迴線大武至瀧溪段於111年10月5日發生電車線脫落事故,且電車線相關事故頻傳,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8年編列3億3,600萬元招標採購2輛電車線高速檢測車,原預計於110年6月交車,至今尚未完成,辦理進度延宕。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將該案相關辦理情形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林俊憲 陳椒華 劉世芳 游毓蘭 

五、地震預警系統在臺灣已行之有年,但仍有若干盲點,未能有效克服,對於地震來襲時的生命財產損失,仍有難以挽回之遺憾,因此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及內政部營建署提供過去2年來,因為有以下缺失,如高樓效應、盆地效應、手機操作、偏鄉基地台漏缺而減少的地震預警警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魯明哲 洪孟楷 陳素月 游毓蘭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