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1月2日(星期三)9時27分至14時1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莊競程 邱泰源 吳玉琴 賴惠員 洪申翰 張育美 蔣萬安 吳欣盈 蘇巧慧 黃秀芳 楊 曜 徐志榮 廖國棟 Sufin‧Siluko 陳 瑩 林為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李貴敏 李德維 謝衣 林思銘 鄭正鈐 羅明才 張其祿 高嘉瑜 何欣純 廖婉汝 范 雲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陳 琄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代理所長

陳明仁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副司長

郭培榮

秘書處

處 長

丁玉珍

人事處

處 長

蕭 鈺

會計處

處 長

何依栖

資訊處

代理處長

劉醇錕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執行長

何俊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基金預算處

科 長

柳雅斐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處理)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3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 112年度勞動部「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及怠金」之「罰金罰鍰」預算編列200萬元,經查該項收入歷年皆編列200萬元,惟決算數起伏過大。依其說明,該項係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規定之罰鍰收入,然「工會法」第35條及45條分別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勞工參與工會所為不利之待遇及其罰則。歷來我國工人權益不彰、工會運動發展遲緩、資方壓迫勞方等新聞層出不窮,在在顯示勞動部未能依法行政,落實「工會法」之規定,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工會發展、保障勞工權益。【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第154項  勞工保險局2億7,134萬3千元,照列。

第15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8千元,照列。

第15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7,500萬元,照列。

第15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5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48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789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355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3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4項  勞工保險局25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30萬7千元,照列。

第16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3萬8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66萬8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48萬1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6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1,931億0,49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114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9年國民全體健康餘命達73.28歲,「就業保險法」第5條內容規定年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有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本保險。「就業保險法」立法時間約於91年,此時我國尚未進入高齡社會,就業保險法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我國目前中高齡就業已成趨勢,但「就業保險法」第5條條文並未跟上時勢所需,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20萬元,請勞動部研議修改「就業保險法」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有鑑於111年8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表示,111年整體社會福利支出超過6,000億元,已是歷年最大規模,112年更將突破7,000億元,除育兒津貼外,並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6成薪調高到8成薪。然112年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較111年度減列14億2,643萬5千元,且勞動部於111年度回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補助經費法制化配合國家政策辦理,迄今未見相關進度,顯見並未重視該政策法制化及立法院相關決議內容。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之可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二)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政府近年來已數次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從109年的200億元、110年的220億元到111年的300億元,112年總預算撥補金額達450億元;而最新的勞工保險精算報告顯示,受到基本工資調漲,及勞工保險收益增加等相關因素,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由原先的115年,延後至117年,顯見勞工保險破產危機迫在眉梢,若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工保險體制,勞動部應儘速提出勞工保險改革方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5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健全其財務,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150億元。有鑑於:一、勞工保險基金自106至110年度止,已連續5年保險收入不敷支應保險給付支出,其中以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481億9,700萬元為最高,112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支短絀699億4,900萬元,短絀情形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數,勞工保險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日趨嚴重。二、勞工保險基金110年底之基金精算負債及未提存精算負債分別較109年度增加6,199億元及5,609億元,高於106至109年度3年平均值(分別為4,125億元及3,924億元),基金財務缺口急遽擴增。三、勞動部自109至112年度連續4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且金額逐年擴增,補助款將累計至1,170億元,惟未見其他改善基金體質具體方案,根據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7年用罄。勞動部允宜研擬有效開源節流方案,改進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問題。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改進勞工保險財務,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俾利勞工保險制度永續經營。截至111年6月底止,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8,194億元,109年起分別撥補200億元、110年220億元及111年300億元,112年則是增加至450億元,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由115年延後至117年,然而政府撥補金額僅能延遲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無法就根本上解決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健全勞工保險財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4.根據勞動部111年初所公布勞工保險精算報告中提到,在調高勞工保險基金收益率後,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7年破產,預計當年度負債1,267億元。政府為了不讓勞工保險虧損缺口擴大,109年撥補200億元,110年撥補220億元,111年撥補300億元,112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撥補金額提高至450億元,勞工保險潛藏債務仍高達10兆多,政府僅有「撥補再撥補」之手段,仍無視退休、領取年金給付人數越來越多,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持續惡化,持續擴大撥補規模,未能根本解決問題,勞動部亦毫無健全勞工保險財務之規畫。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針對如何健全勞工保險財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三) 查112年度勞工保險基金預算案編列保費收支短絀699億4,900萬元,短絀數低於111年度但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數,勞工保險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日趨嚴重。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提精算報告所示,110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10兆8,485億元,較109年度增加5,609億元,基金收支缺口急遽增加據。鑑於基金財務惡化快速,政府資源有限,撥補勞工保險基金顯非長久之計,為確保廣大勞工權益及世代公平原則下,允宜積極研擬具體財務改革方案,且勞動部應研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國家對勞工保險基金普通事故保險負最終支付責任。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四) 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失業率漸改善,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9月22日公布之最新失業率顯示:暑期畢業生投入求職行列,8月就業率、失業率皆增加,失業率達3.79%,為近10個月新高,季調後降至3.67%,表示失業情況穩定,9月有望持續改善。本案是項預算透過辦理分署運籌績效指標及績優服務人員獎勵,落實目標管理,加強對民眾之服務,提升服務品質,惟就業服務除了現有之制度以外,應研擬針對經常性失業者、甫出社會者,提供增進自我就業市場定位了解之「質性」服務,如:一對一職業生涯諮詢、履歷健診…等,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反覆性失業、甫出社會族群提供「質性化」求職就業分析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有鑑於惟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110年度整體預算執行率84.61%,低於109年度之96.29%,7項子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於90%,其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計畫因受疫情嚴重影響,開辦訓練課程減少及課程時間延至隔年度辦理或停辦,報檢人數亦隨同減少,致執行率未達預期,顯然勞動部並未有相關因應調整計畫作為。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就執行率偏低及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五) 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78萬6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勞動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六)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用以推動工會輔導、強化團體協約、建立迅速有效之爭議處理機制等業務,落實勞動三權之保障。惟近年在數位發展及疫情影響下,零工經濟盛行,派遣勞工、平台外送員等非典型勞動勞工之權益受到國人重視。112年雖已規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但涵蓋面似嫌不足。其次,零工經濟的勞動法制世界各國仍在發展中,在法制健全前,為落實其勞動權益保障,應積極輔導其組織工會,發揮團體協商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公告後於111年8月30日歷經第2次修正發布,其中第4點第6項規定: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合理派單事項。惟本規定未經勞資雙方就調整事項作協商,並簽署團體協約,實難以落實。爰應由中央勞動關係主責單位協助推動為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集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就合理派單規定之細部事項進行協商,並協助雙方團體協商,將該協助情形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基此,委託與授權的前提是,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確認與協助提升特區行政單位相關基礎軟硬體設施,與地方勞政機關相當。但目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缺乏雙語設施與服務。為保障勞工權益與便民目的,勞動部有責任積極介入,並提出相關協助改善之作為。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管理處(局)之雙語資源改善,應比照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現有之相關雙語措施與服務,並將相關具體改善與提升計畫,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4.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有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因相關人員之法令知能不足及處理狀況不佳,導致有明顯錯誤,有損民眾勞動權益之狀況。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有責任確保其所授權之機關完善保障勞工權益,而非讓個別勞工到處尋求救濟資源。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勞動部應會同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研議,在特區行政單位的勞動法令知能到位前,所發生的爭議處理瑕疵,應有主動救濟之窗口和機制,協助勞工完成申訴處理與救濟,並將主動救濟之窗口和機制之具體規劃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5.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目前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之本外勞人數、性別、國籍、勞資爭議樣態、勞資爭議申訴、調解之統計散落在不同機關。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應有效掌握勞動現況與整體勞資爭議之樣貌,才能瞭解現實狀況,研擬相關政策。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整合性統計機制,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6.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有鑑於自107至111年第2季止,向勞動部提出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之補助申請僅分別為11家、3家、9家、8家及5家工會,概呈減少趨勢,且111年截至7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18%,執行成效有待提升。勞動部允宜檢視新成立工會教育訓練需求,並提供必要協助,以發揮工會正常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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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7.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號意旨,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對於工會聯合組織名稱之規範,「工會法」第8條第1項僅規定章程應定明名稱、第10條規定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第38條第4項規定工會成立後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維持或變更名稱之規範,亦未授權其施行細則強行要求工會名稱標明組織區域。於此前提下,仍有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要求跨直轄市、縣(市)之工會需冠名單一行政區域,允宜由勞動部研提「工會法」修正方向,以保障勞工及工會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自由。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正「工會法」保障勞工及工會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決定名稱之自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8.按「工會法」企業工會雖以單一工會為原則,惟仍有關係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廠場工會相互間,及因企業併購所生複數工會互動問題,然複數工會之互動、權利行使、集體行動權相關規範上有所欠缺,亟待強化法制。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複數工會規範法制化研擬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查111年勞動部統計(如附件),截至111年第2季,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均有明顯降低,另辦理110年因應貿易自由化建立勞工有關團體協商概念之說明活動4場次,團體協約入廠輔導活動,受輔導團體協商之工會及事業單位,計20家次。綜上顯示該業務辦理及輔導業務成效尚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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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政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仍有努力空間,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已有「派遣勞工保護法」,反觀我國對於派遣勞工勞權之保障,雖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多數規定仍以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主,勞動部應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1.112年度勞動「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勞動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七)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係為督導、改進及推展職工福利業務,辦理勞工休閒活動,調劑勞工身心。惟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所指涉之外籍移工,例如:漁工、外籍看護工,廠工皆屬於藍領移工,此類移工不但不可自由轉換雇主、具有工作年限,聘僱流程也較為繁複。相較於白領階級的外籍移工,藍領階級的外籍移工未被平等對待,導致藍領階級的移工遇到雇主虐待、性騷擾、或是為了尋求更高薪資,動輒成為逃逸移工,為改善藍領外籍移工在我國的工作待遇,藉此減少藍領移工逃逸所造成之外溢效果影響,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提升藍領移工勞動福祉,避免移工逃逸案層出不窮,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雇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身分轉換),但其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基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導致其權利保障受損,顯失公平。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提出保障該局約僱助理、業務佐理合理退休金,計入87年4月1日前服務年資之具體作法,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八)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媒體報導,2022上半年,勞動基金上半年投資收益數虧損4,455億9千萬元,未年化收益率-8.69%,以目前有效帳戶約1,225萬勞工計算,平均每位勞工慘賠超過2.3萬元,因此,勞動部需嚴陣以待,謹慎監督勞動基金之運用及績效,確保勞工退休後之最低生活保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2022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因素且美國聯準會3度升息,導致全球股災蔓延,根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布基金運用績效,111年度帳面損益數字上看負數千億,雖各類勞動基金投資為基金運用局長期投資,非單一時點即可判斷盈虧,但勞動部仍應負監督之責,以安廣大勞工之心。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監理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九)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編列57萬8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貴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五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問題如下:一、有關最低工資法之進度,郭芳煜前部長說要2016年12月完成,林美珠前部長說要在2020年8月前完成,但至今仍未有版本,條平司身為最低工資法的權管司,「最低工資法」始終推不成,條平司根本就是跳票司。二、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1小時),亞洲第二(僅次於新加坡),高於韓國、日本,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災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2014年雙周84小時縮短為單周40小時,再到2017年周休二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三、根據「110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高達74.2%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超過18%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高達68.9%的原因是因為員工人數少,無法提供。有12.1%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其中高達59.9%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經濟日報於111年3月12日報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曾透過與產業工作者面對面訪談、問卷調查、現場訪視紀錄進行影視從業人員的職業災害預防研究,蒐集影視相關產業申請勞工保險職災給付的統計數據,其中以交通事故占比最多,為48%,其次為墜落及滾落,占比約16%,再者為跌倒、被刺、割、擦傷,占比約10%。問卷也顯示,問卷各分組都認知影視產業中「工作超時」狀態所延伸出的各項意外是最為普遍,研究調查分析,各組回饋的綜合建議皆是希望能夠控管工作時數,認為有效率的工作時數才能夠降低在劇組拍攝環境中最大宗的危害。雖勞動部110年11月2日公告「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對於影視從業者之工時與相關工會有所共識,惟影視工作者超時工作仍為常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影視工作業者所僱勞工之工時保障規定,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我國中高齡就業勞參率已超過65%,根據勞動部2016年推估,台灣1,153萬的勞動人口中有高達約231萬人,為照顧失能、失智、身心障礙家人影響工作,每年約有17萬8千人「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每年亦約有13萬3千人「因照顧而離職」。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調查,在家庭照顧者中近6成是40歲至60歲間尚具勞動力的人口,也有許多中高階主管,上班族在工作與長期照顧「蠟燭兩頭燒」,可見促成中高齡就業,「彈性工時」為其中重要一環,惟友善中高齡就業職場環境、合法合理之彈性工時制度,仍有相當大之改善空間,為促進中高齡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加強宣導中高齡者彈性工時制度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法規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范雲委員已多次質詢及提案追蹤前開法律缺漏,勞動部於111年3月11日針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之回復,表示110年業已召開研議會議,其中與會學者專家對於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納入處罰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尚有疑義」。然勞動部卻未有進一步積極作為以解決現有法制缺漏,使得受雇主性騷擾之國人仍處於恐懼之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修法建議及修法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為保障基層勞工基本生活,讓勞工與企業共享經濟成長果實,我國已連續7年調高基本工資,從105年的20,800元調高至112年的26,400元,另時薪亦由120元調高至176元。從過去經驗顯示,每次調整基本工資均有不同的聲音,外界對於基本工資調整法制化的呼聲甚高,勞動部應儘速將基本工資法草案提送立法院,以利後續審議立法工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6.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勞委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有關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內,勞資爭議案件若同時涉及「就業服務法」和「勞基法」,在實務處理上,常有業務歸屬不明之問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就業服務法」業務之授權疑慮部分,於1個月內進行法規與職權、業務等之釐清與協調,並對相關函釋進行評估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7.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辦理落實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推動最低工資法制等業務。惟考量我國CPI自110年2月起不斷攀升,110年之年平均漲幅1.96%,主要係油料費因國際油價居高且低基數因素仍在,且水果、外食費、機票、房租、娛樂服務、肉類及家庭用品價格連連上漲所致。而後111年度又因供應鏈瓶頸問題及俄烏戰爭膠著影響,推升國際食物及能源價格,帶動國內CPI年增率走升至6月之3.59%;1至8月平均CPI年增率為3.1%,上漲主因係食物類價格走高,以及油料費、耐久性消費品價格上漲及房租調高所致。另我國中、低所得家庭111年1至8月之CPI年增率分別為3.27%及3.16%,較110年同期漲幅高於高所得家庭之2.98%,通貨膨脹對中、低所得家庭之影響更為明顯。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公布8月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新台幣4萬4,497元,月增0.21%,年增2.98%。但今年前8月的實質經常性薪資4萬1,404元,年減0.02%,為同期經常性薪資6年來首次負成長。為避免通貨膨脹持續惡化,造成實質薪資倒退之困境一再重現,勞動部應加速推動完成最低工資法之立法,使未來薪資調整更加制度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最低工資法之立法規劃與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為保障台灣勞工權益,蔡英文2016年總統大選勞工政見提出「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立法改變目前基本工資審議程序,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並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的社經指標入法,讓制度更為健全,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勞動部逐年編列相關預算執行該業務,在勞動部112年度預算亦指出「落實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推動最低工資法制,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然查閱立法院相關法案紀錄,至今最低基本工資法僅有立法委員提案未見勞動部送審之相關法案,顯見勞動部對推動蔡英文總統政見並未積極上心,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最低工資之立法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有鑑於:一、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由勞動部111年度公務預算所編「產檢薪資補助」項下支應相關經費,截至111年7月底止核付2,780人,核付金額832萬7千元。二、產檢假補助案111年度預算數3億6,259萬6千元,截至111年7月底實際支用數為2,327萬4千元(加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可支用預算數尚有3.39億元。三、產檢假薪資補助案及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按實際核付情形換算成年度需求,分別為1,359萬3千元及1,561萬3千元,產檢假補助案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補助案112年度預算數則分別編列1,774萬8千元及2,450萬8千元。勞動部允宜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依實際業務需求量能,覈實編列預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0.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據民間團體整理資料指出,比較我國、日本、德國及瑞典女性於各年齡層之勞動參與情形,2019年我國女性勞動力進入婚育期後便持續退出職場,至40至44歲已降為74.5%,低於其他國家,且相較瑞典與德國女性於30至4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係升高10.4%(82.0%升至92.4%)及5.5%(79.9%升至85.4%),我國反下降18.2%,亦呼應我國婦女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多有離開職場加保國民年金保險情形,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緣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補助鼓勵人工生殖政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接受相關治療的人次數較2019年同期成長58.14%。而接受人工生殖療程女性勞工,因針具取卵會造成穿刺傷口,多少會疼痛,少數人可能有有腹水、腫痛,甚至產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臨床上醫師也多建議胚胎植入後至診斷懷孕前避免高強度工作或劇烈運動,而有請假或改調工作之需求,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就上開情形規定有積極平等工作權之假別或措施,有請勞動部研議增設人工生殖相關假別、擴充病假可行性,或提出其他方案謀圖解決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法或以其他方式保障人工生殖女性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十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鑑於我國外送行業盛行已一段時日,惟保護外送員之母法卻遲遲未制定完成。地方縣市政府只能以地方自治法先行保障外送員之權益,目前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等縣市採用外送員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並保障外送員權益,上開條例大抵採用規範業者對於外送員的管理方式及投保傷害保險義務保障雙方關係。查外送員工作環境多變性,發生各種交通意外、或是與平台業者之間的薪資透明、申訴管道等問題,再再嚴重影響外送員之工作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偕同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研議,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

凍結理由:為落實女性妊娠期間工作權益保障,並促進本項政策得以移工一視同仁,爰請研議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需求問題。

前項研議內容請考慮:(1)女性移工懷孕期日可能回溯自入境前,按無論受孕期日應一視以同仁待之。(2)女性移工妊娠期間,有暫時停止工作,甚至與雇主 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以達暫時停止工作效果之實務需求。如何確保其產後在台繼續工作之權益。(3)如何確保女性移工妊娠期間,因暫時停止工作,所生接受政府臨時安置需求的問題。

解凍條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問題如下:根據勞工保險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117年破產,但勞動部始終無力解決勞工保險年金面臨破產的問題,縱使勞動部部長於109年8月宣示被摘烏紗帽也要完成勞工保險年改,但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再者,就日前監察院有關:「台北榮總玉里分院擅自扣發二照合作社勞健保費等情」案調查報告,勞動合作社的性質及疑義,尚有待勞動部解決,以確保勞工權益。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5萬6千元,然勞動保險司主責健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而小英政府自105、106年即呼籲改革勞工保險並列入競選政見,然其任期僅剩1年有餘,至今改革法案仍未送入立法院審議,其拖延黃金時間,導致缺口擴大、恐使勞工保險破產提前發生,並嚴重影響退休生活安定性。勞動保險司應預先規劃,而非被動回應,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四)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整合「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擴大納保範圍,提高各項保障權益。該法審查會過程中立法委員已多次強調制定該法目的之一為扭轉過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低下及「量入為出」思維惡性循環之結果,施行後應以「量出為入」之思維規劃施政、預算並據以精算費率。勞動部雖已精算平衡費率應為0.3833%,尚未據以公布施行,現行平均保險費率0.2%將使基金每年保險收入不敷各項保險給付約20億元,將影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財務狀況,雖目前基金足敷之各項應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職災預防與重建等相關經費,允宜密切注意基金財務狀況,逐年精算給付責任,並於114年1月1日前提早公告最新精算後最適平均費率及完整財務報告書,俾供各界共同監督,確保基金財務健全。爰請勞動部就新法施行後如何以「量出為入」之思維規劃施政、預算並據以精算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61萬3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災保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個百分點。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係由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餘額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結餘款,分別撥入後合計數為335億9,232萬餘元,惟按平均費率0.2%推估,預計未來3年(111至113年度)期末基金餘額分別為326億餘元、306億餘元及286億餘元,即該基金每年保費收入不敷支出各項經費約20億元。勞動部允宜密切注意基金財務狀況,並於114年1月1日前提早公告最新精算後最適平均費率及完整財務報告書,俾利基金財務健全。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書面報告。【1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擴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納保範圍並提升給付基準,提高各項權益與對勞工及其家屬之保障。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最近1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未重新訂定保險費率。雖勞動部係考量施行初期尚無標準值,且為降低開辦初期對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以利制度順利銜接,爰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3項明定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逕行訂定。現行各行業別平均保險費率為0.2%。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建請勞動部注意基金財務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七)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於本科目111年編列1,420萬元、112年編列1,343萬9千元。然該科目係辦理購置活動家具、搬遷及水電管理,勞動部應依行政院所核計畫期程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1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八)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工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111年終於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應確實掌握搬遷計畫進度,以求如期如質完成。2.辦理「汰換辦公室、會議室及官舍等雜項設備」用途不明,易恐與「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相關修繕及保養維修費」等預算相似,恐有重複編列之嫌,宜撙節開支。綜上,請勞動部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節省租金支出。【1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編列272萬7千元。然該項費用逐年增加編列,至110年編列最高至511萬9千元,111年復編列272萬7千元,112年維持272萬7千元,勞動部應確實執行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並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1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辦理會計事務檢討及印製年度預決算書編列128萬9千元,應依業務需求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以達經費運用效益。【1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編列86萬4千元,然勞動部已預訂112年4月進駐志清大樓,如屬志清大樓重新裝修範圍,請確實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該筆建築養護費應覈實用於大樓公共空間及既有設施維護,以撙節支出。【1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二)112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綜合規劃司欲積極推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議題,但在疫情衝擊下,明年能做什麼,勞動部並未有清晰的政策規劃,如:參與FTA談判、出席WTO相關談判、出席OECD、派員觀察ILO會議及其周邊會議、出席NAGLO會議、出席ANZTEC會議等。再者,新冠疫情後,許多會議均改以線上會議辦理之情形。2.有關台灣積極加入CPTPP、IPEF一案,其項下有關勞工專章規範內容,未見勞動部有何因應,若有因應,未來要如何落實也未說明。3.分支計畫「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5萬1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再者,若大陸地區的勞動相關法規優於我國,怎麼不見勞動部有採納或於政策推動過程中,引用大陸地區之相關數據資料?最後,因兩岸關係緊繃,官方已許久未有交流再者,新冠疫情112年狀態未明,為確保人員安全,允宜思考是否派人出席。4.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再者,隨著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產生許多新興職業,跳脫以往正規、穩定的工作模式,對此類型工作型態,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新科技、新技術相關研究執行情形(含研究報告)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二十三)近年來「新興」非典型勞動者快速增加,這群人通常缺乏明確雇主,也不受勞動法制、社會保險保障。如自己接案的自然人承攬工作者、零工經濟工作者如外送平台外送員等。以美食平台外送員為例,人數近年來快速增長,全台已超過10萬人。非典型勞動者在台灣現行的勞動法制、社會保障體系下,時常不被納入保障或保障覆蓋率不足,如有些勞動者可能不受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的保護,也通常缺乏就業保障,容易在經濟環境變動下成為首當其衝的犧牲者。此外還有收入不穩定、勞動環境不安全等問題。為因應新興非典勞動者的人數攀升,及所衍生之各式問題,各國紛紛啟動法制上之應變措施。以外送員為例,西班牙110年8月剛開始施行「外送員專法」;德國、加拿大,則是增設介於「受僱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之間,「中間型勞動者」的類別,替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勞動保障。我國也亟須儘速啟動修法之準備工作,參考各國之立法例,找到適合我國之方案,以免人數漸長之新興非典勞動者持續缺乏妥適保護。爰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提供新興非典勞動者法制化保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二十四)世界經濟論壇(WEF)分析嚴重特殊傳染病性肺炎(COVID-19)疫情後,各經濟體於競爭力面向之復甦、轉型階段優先推動事項,其中人力資本面向,其中一項為:管理勞動者受疫情影響之強制休假機制,逐步過渡到新勞動市場機會;又我國於IMD世界競爭年報中,我國就業人口成長率,2022年排名下降,顯示我國疫情升溫確實衝擊勞動力市場,勞動部應積極研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疫情發展穩定就業相關對策之書面報告。【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二十五)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趨勢帶來的勞動市場衝擊,我國已於109年制定並施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10年中高齡、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分別為64.7%、9.2%,雖已創下歷史新高,但仍低於鄰近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尤其年齡越高,差距越大,例如65歲以上高齡者,台灣僅9.2%,遠低於日本的25.6%、韓國的36.3%。根據國發會之推估,台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中高齡者將成為重要的勞力資源,且有意願繼續工作之中高齡者比率持續攀升,未來如何調適勞動模式,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者,應是勞動部當務之急。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二十六)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編列共362萬4千元。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歷年持續編列此項預算,然而從近年計畫執行及績效報告來看,與該部日常業務推動之差別性不易區分,是否仍有必要再立計畫名目推動?況且我國自加入WTO至今已滿20年,對於貿易自由化之影響與因應措施執行成效亦應通盤檢討,以檢視本計畫繼續推動之必要性。再者,我國已經提出申請加入CPTPP,並積極與其他國家洽談FTA等,對於我國產業及勞動市場之影響應有更詳盡之評估,以利評估後續相關計畫之推動。請勞動部就因應貿易自由化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成效及檢討方向之書面報告。【2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二十七)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1,950萬3千元,查110年該業務實施成果,透過補助工會協助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另辦理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相關訓練活動計3場次。綜上顯示該業務辦理及輔導業務成效尚待加強,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二十八)根據112年度勞動部預算書指出,110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111年上半年,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6家,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新成立工會輔導措施書面報告。【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二十九)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績效指標達成情形,仍有部分計畫績效指標連年未達目標值。此外,部分事業單位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均待通盤檢討因應。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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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三十)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37年、92年、103年、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以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一)查112年度勞動部預算施政目標與重點,針對友善職場環境,將輔導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惟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仍有部分計畫績效指標連年未達目標值,另部分事業單位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均待通盤檢討因應。」除「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項指標,超逾目標值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指標,110年度達成值分別僅0.3%及6家,與目標值之3%及10家,仍有相當落差,且連年未達計畫設定之績效目標」,顯見該項業務執行效能有待改進,為達成友善職場之目標,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友善職場精進改善書面報告。【4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二)有鑑於商港服務費係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而收取,交通部依「商港法」第12條訂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由該年度收取之商港服務費提撥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包括教育訓練、工作安全及所得保障等面向。是以,勞動部已訂定「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專款運用範圍,包括:教育訓練、急難救助、職災保險或慰問金、退休補助及員工福利等項目。今勞動部又以「規劃商港相關工會勞工福利,增進港口勞工福祉」之名,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規劃事項。勞動部應持續落實專款分配運用,加強查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強化商港勞工福祉。【4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三十三)有關112年度勞動部「營建工程」預算,存在下列問題:一、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工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111年終於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應確實掌握搬遷計畫進度,以求如期如質完成。二、向政府請願,是民主國家所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利,惟勞動部新址並未畫設陳抗區,顯有逃避國民向政府請願之情事。三、綜上,請勞動部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節省租金支出,並於新址妥為規劃陳情請願區,以彰我國民主之效。【6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四)112年度勞動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之「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預算編列7,895萬5千元,然該項建築設備費業已於111年4月1日決標,決標金額為1億5,711萬8千元,又111年度預算除購置志清大樓產權所需24億元外,尚有1億1,516萬6千元,雖不足數達4,195萬2千元,然該工程係跨年度計畫(至112年4月),且工程係依進度分期給付,故112年度所編列7,895萬5千元,勞動部應依工程實際執行情形及進度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6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三十五)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政府持續推動輔導業者辦理特登,至截止日,全國4.5萬家未登記工廠已有3.3萬家申請納管,7,000餘家取得特登,顯示政策已獲致相當成效。然而根據勞動部函釋,目前僅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申請特登後可以續聘移工,對於未曾聘僱移工之特登業者不予開放。考量業者申請特登係配合政府政策,且其監督管理亦比照一般工廠,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之原則,實不宜差別待遇,恐有違平等原則。再者,申請特登業者多為中小企業,近年飽受缺工之苦,為協助業者度過難關,與政府共同拚經濟,並保障現有數十萬人本國勞工工作權,請勞動部儘速研議放寬限制,讓渠等特登業者亦能依法聘僱移工。【6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三十六)查勞動部110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動統計報告指出,我國110年中高齡(45~64歲)及高齡(65歲以上)民間人口為1,082.8萬人,較100年增加198.6萬人,平均年增2%(15歲以上民間人口平均年增0.5%),其中中高齡及高齡分別平均年增1%及4.4%。若與109年相較,中高齡民間人口微減,高齡則續增4.5%。而110年我國45~49歲者勞參率為84.4%,與主要國家比較,低於日本(88.5%)、新加坡(88.3%),高於美國(82.2%)、南韓(79.9%)。惟50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參率均低於各國,且差距隨年齡增長而擴大,我國65歲以上者勞參率為9.2%,遠低於美、日、星、韓之18~37%。又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持續推動各項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於110年突破65%,已達政策目標,惟仍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另推動各項新興就業促進措施結果,間有辦理成效欠彰等情,均待通盤檢討改進。」爰要求勞動部應督導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相關問題擬具改善政策,實掌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狀況及需求意願,滾動檢討我國高齡就業政策方向及規劃應對措施。【6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七)勞動部為推動數位化勞動權益知能教育,從93年開始建置「全民勞教e網」,方便勞工朋友可以隨時隨地、輕鬆學習並瞭解其自身勞動權益與福利。查「全民勞教e網」提供各類勞動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節目及期刊報告等資訊,目前本網站的課程系列包括: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工會與集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性別工作平等、身障者就業訓練、樂活休閒、外籍勞工聘僱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權益教材等13類。自108年9月起搭配108新課綱納入「勞動參與」主題,以台北市為例高中職及國三學生,每學年於「公民與社會科」課程中,至少有1節融入勞動議題。為了強化國小端勞動權益概念,勞動部105年9月首次辦理「深植勞動概念--校園巡迴列車」活動,進入全國校園展演,廣受師生歡迎並反應熱烈,顯見以戲劇表述勞動權益較易受到國中小學生青睞,而「全民勞教e網」針對學生、教師的提供在學或利用課後餘暇從事工作之學生基本勞動權益與個人成長相關實務課程較偏重法理,較不易國小端學童理解,建議勞動部可將相關戲劇影片放置於網頁,讓國小端教師可以撥放給學童觀賞,讓台灣勞動權益保障可以從小扎根。【6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八)所謂「勞動教育」係以提升勞動知能、激發敬業精神、促進工作效能為目標之教育活動,屬於公民教育及人權教育之一環。其內容包括勞動意識、勞動人權、勞動關係、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勞動福祉、職場安全與衛生、就業平等及勞動倫理等事項。為了落實勞動教育普及化,讓勞資關係穩定發展,勞動部制定《勞動教育促進綱領》,不只在職場為雇主舉辦勞權講習會,更要於學校中推出針對國小到高中學生的勞權教材。然先前中州科大被指控透過「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矇騙外籍生、將其當作廉價勞動力。在《勞動教育促進綱領》中,也指出要兼顧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等學生的學習及實習權益,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在職前訓練時使用,就該綱領分工表「完善產學合作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系勞動部權責,該校作為不僅傷害學生,同時也危害台灣國際形象,為避免未來類案肇生,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落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視察,要求學校簽署保障學生權益的實習合約,並對入境學生實施台灣的勞動權益課程,以維護外國籍學生權益。【6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九)查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查核勞動部業務,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友善育兒職場條文施行多年以來,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調整工作時間,及設置哺(集)乳室、提供托兒設(措)施之占比,呈逐年成長趨勢,整體職場環境雖漸趨友善,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落實法遵,尤其僱用人數較少之事業單位,囿於「員工人數少」、「業務繁忙」或「業務屬性」等因素,法令遵循情形普遍不盡理想;另依勞動部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育有3歲以下子女之受僱者中,除女性受僱者申請「調整工作時間」比率呈成長趨勢外,「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工作時間」之申請比率,尚無明顯增長,主要係受僱者考量公司規模較小,或員工人數少,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措施,或擔心工作受影響,或業務繁忙及業務屬性等因素未提出申請;又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擴大彈性工作時間適用對象之修法工作,已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列第19條第2項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實施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惟據勞動部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員工規模29人以下之雇主,不同意彈性工作時間措施放寬適用者高達59.6%,以上均凸顯中小企業基於經營成本考量及人力調度相對欠缺彈性,較難充分支持員工申請及提供相關友善育兒措施,甚至形成隱形阻力,影響員工申請意願,為避免該項政策美意因公司企業環境而無法落實間皆影響國人生育意願,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法令宣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7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四十)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1年公布前8月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整體勞動基金截至111年8月底止規模為5兆4,828億元,受到全球股、債均大幅下跌影響,111年截至8月底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千萬元,收益率-6.20%。其中新制勞退基金規模為3兆5,063億元,收益率-6.28%;舊制勞退基金規模為9,935億元,收益率-7.44%;勞保基金規模為7,825億元,收益率-6.49%,以新制勞退有效帳戶約1,225萬計算,平均每位勞工賠逾1.7萬元。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坦言,111年市場來看,111年收益率大概很難轉正,但無法預期虧損幅度會到多大。2019年時勞動基金賺錢,蘇貞昌院長特別作圖,說每位勞工退休金多了1萬元,才3年不到變成每位勞工賠逾1.7萬元,勞動部長此一說法對行政院長情何以堪?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加強資產配置策略及深化投資運用決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6億8,249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雇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雇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民國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保勞保身分轉換),但其民國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基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雇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導致其權利保障受損,顯失公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提出保障該局約雇助理、業務佐理合理退休金,計入民國87年4月1日前服務年資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 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多項跨機關業務,包括推動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業務,資料量十分龐大,但卻爆發「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有重大違失情事等情況。據監察院之調查:第一、該局未來租用案及未來購置案,固為延續現行租用案與現行購置案之系統需求,但在實際需求與規劃不符時,未適時向國發會提出調整本計畫之中文系統採購數量,有欠妥善。第二、復因中文系統之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於未來租用案改全面轉碼為全字庫時,方於開發過程中,發現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不支援多字面之全字庫難字系統,肇致本計畫專案期間如有難字需求,仍由中推會提供之全字庫造字服務並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造字碼更新於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相關規劃均不周延。第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坦承未來租用案及未來購置案,其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之新開發項目,無法預先明列於需求說明書中,而未納入驗收項目,然實際上卻有新增開發項目,核其履約管理顯有欠當;另,囿於該局需求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承辦人員,均未具備採購專業知能,致未能落實履約管理。最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長期未以滾動式評估電腦主機系統設備之效益與使用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然該項下之「資訊業務」說明第4及第15點內容高度重複,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餘,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3.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用以推動「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經查,本計畫為109至114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至111年已編列10億2千6百萬元,經審計部派員抽查該計畫,發現部分項目之設備短少,疑涉驗收不實,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情事,採購履約管理顯有不當,並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4.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服務躍升計畫係於109年度接續「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102至109年)」,該計畫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出資,投入經費約21億4千3百萬元,惟經審計部派員抽查該計畫,發現部分項目之設備短少,疑涉驗收不實,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情事,如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之新開發項目,無預先明列於需求說明書中,而未納入驗收項目,然實際上卻有新增開發項目,核其履約管理顯有欠當等缺失,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對勞動部提出調查報告促請檢討改進。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量龐大,涉及廣大勞工權益甚鉅,相關資訊系統需定期維護、更新及移轉等,為避免以前年度系統開發案疏失再發生,允宜依監察院所提供調查意見,定期加強資訊人員採購法規訓練及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俾利相關資訊系統建置、移轉及維護均能順利進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敘明辦理躍升計畫將如何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5.據審計部查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人員負責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之擬訂及陳報與後續採購相關作業,卻未確實按照核定計畫內容訂定採購需求,且未依計畫審議意見慎選報表系統,造成公帑額外支出;承商已依約提供國民年金資訊系統測試區與開發區及同步備份等功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人員卻仍以提供測試、開發、檔案儲存、備援使用為由,額外耗費鉅額公帑維護已汰換之舊機設備等財務違失。經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承辦人員,囿於採購專業知能不足,辦理採購未來購置案之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伺服器主機時,先是未於招標文件明確載明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疏漏未來有減價之可能性;廠商得標後同意廠商以整體建置計畫書變更履約標的數量,伺服器由12台變成7台」,卻未辦理契約變更,逕依該計畫書之伺服器數量驗收,有未協商減價及履約管理之失,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敘明本案始末、承辦人員懲處及改進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二) 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用於核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各項給付業務。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我國目前染疫人數已超過750萬人,惟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統計至10月19日為止,因罹患新冠肺炎而請領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案件數僅98萬件、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申請案件僅1萬6千件,顯見政府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宣傳仍需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如何加強宣傳勞工權益保障及各項便民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採定期契約之部分工時時薪制、日薪制勞工,依法受僱於6人以上事業單位,應於契約有效期間由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為之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便利該加退保作業,有採用線上加退保之需求,惟多有雇主表示該線上作業之加退保系統繁瑣,不易操作。據查,雇主所謂者,有兩點可能:其一為系統設計繁瑣;其二為雇主不熟練或以為單日加退保麻煩。爰應克服,以提升覈實投保之部分工時勞工人數。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線上投保系統以達便利使用之目的,並將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近3年(2019至2021年)有19家歇業或解散事業單位仍持續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政府亦有補助上述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保險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查核辦理納保及退保相關事宜仍有疏漏之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4.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有效提高催收績效,投保單位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繳納,除依規定辦理催繳、限繳、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外,並輔以電話催收及重大欠費加強列管催收,如仍未繳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2020年、2021年均有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勞退緩繳費用逾期未繳納。綜上顯示應加強管催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5.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至111年8月統計,勞、就保保險費欠費情形,仍有逾60億元欠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催收程序仍待精進,避免影響整體勞工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三) 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477萬9千元,有關辦理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推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辦理各項說明會及臉書宣導業務等,編列185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列10萬元。然據相關工會團體轉陳建議,現行於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講習,尚未有針對勞工保險之相關課程。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其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中,加強主動積極與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推動勞工保險權益相關講習課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二,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四)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減少向外租用需求並研議逐年降低租金支出,以節省公帑。【7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五) 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辦理各項保險業務。有鑑於: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開辦,迄111年7月底止,總溢領人數及總溢領金額為3萬710人及3億7,364萬1千元,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清理後,截至111年7月底止,尚未收回案為244人及1,481萬6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賡續與衛福部研議國民年金溢領情形改善措施,提高行政效率。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同衛生福利部在兼顧給付核發之效率及正確下,持續推動各項精進作為。【8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六) 根據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基金117年破產,報告內容指出:「10年來數次精算報告評估結果大致相同。這段期間無論參加人數、投保薪資等推估與實際數額差異,折現率、死亡率、通貨膨脹率等精算假設有所差別,經歷不同精算專家簽證,連續4次精算報告的平衡費率、精算負債數額或有不同,總結方向一致,皆建議本保險財務需要立即性改善。」精算報告亦建議:「評估另立專法、另闢資金來源(如有效活化「外匯存底」或連結市場豐沛資金如「發債籌資」),委由專責機構(跨政府部門),從負債面移轉至資產面的創造,聘任專業投資人才,進行全球資產配置。透過投資績效創造「利差益」,舒緩社會保險累積的財務壓力。綜上,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8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七) 依勞動部110年底公布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勞工保險財務自106年起,收入不足支出,加計投資收益和政府撥補之後,預估111年起現金流量將出現負值,基金累積餘額開始下降。若不將未來政府持續撥補納入考量,預估117年基金將用罄,出現負值。此次精算雖然將基金用罄的破產年調後兩年,但仍未澈底解決勞工保險破產危機,且預期未來保費收入與各項支出的差額將逐年增加。「賡續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為112年勞動部工作重點,惟行政院於106年3月30日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行政部門重新檢視後,便未見具體進展,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8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八)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並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4人以下事業單位、外籍家事移工等列為保障對象。據勞動部統計,111年8月底家事移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人數共有216,054人,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被保險人數僅有156,692人,占整體人數72.52%,投保比例實屬偏低,宜積極辦理,促其落實外籍勞工職災權益保障,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辦理家事移工納保作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家事移工工作安全。【8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度編列預算4億2,696萬3千元,用於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等單位辦理保險業務,較111年度增幅達41.78%,主要係配合1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至111年查核職業工會、漁會等單位補助款運用情形之抽查比率年年降低,111年度截至7月底檢查家數只有24家,抽查比率僅0.59%,亦呈偏低情形,112年度檢查家數目標值為100家,允宜積極辦理。【89】

年度

檢查家數

抽查比率

違法件數

違法家數

107年

421

10.67

60

55

108年

239

6.03

41

44

109年

129

3.23

2

2

110年

54

1.34

1

1

111年

24

0.59

1

1

112年

100

-

-

-

註:107年至111年(1-7月)為實際數,112年度為目標值。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 民眾反映,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常曠日廢時,等待許久,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110年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最長需花費253天工作日數,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給付程序仍待精進以及審查人力需適時補足,避免勞工等候期間過久,影響日常生活所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持續研議職業災害審查認定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十一)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未就未來職業災害給付之各項統計指標,向外界加以說明,俾便了解我國職業災害發生之趨勢及職災勞工保護之具體成效。顯見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行以來之給付統計未加以重視,亦未思與內部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早討論因應,恐後續發生我國職災統計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難以比較分析。考量111年同一年度有不同制度,給付項目不同,爰應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討論新法實施後,母數包含4人以下、自然人及所有工作者都納保,訂定111年職保統計指標及相關統計資料。【9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71萬1千元,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有鑑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初期,保險率偏低,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後,投保人數及投保率逐年增加,截至111年7月底止,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分別為31萬0,422人及31.74%,惟仍有提升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提供農民更完善保障。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9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8至110年度投保人數占整體農保人數均不到三成,雖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後,於111年7月終於突破三成門檻達到31.7%左右,然相較於勞工依然偏低,仍有大量精進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為提升投保率,製作摺頁文宣及「農民保障權益手冊」寄發各地辦事處及農會供民眾索取參閱;製作農民職災保險民眾常見問答集,置於該局網路供民眾瀏覽參考;並於每年定期辦理相關宣導會,讓農民瞭解農職保的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法研議增加其他管道宣導,增加讓農民可以接收此資訊的管道,畢竟農民與勞工生活習慣場域皆有所不同,如此或可讓農民知道職保之保障及必要性,藉以提升投保意願。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71萬1千元,用以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各項業務。經查,截至111年7月底止,農民職災保險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分別為31萬0,422人及31.74%,每年成長幅度有限,對於廣大農民之保障恐有不足,仍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研議提升納保人數,並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9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十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11月1日起試辦至今,試辦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並採自願性申請參加方式辦理。雖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使得投保人數及投保率逐年增加,惟仍有持續改善提升空間。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底開始試辦農職保業務,截至111年7月底止,投保人數為31萬0,422人,投保率為31.74%,雖為歷年最高,惟仍有待持續改善。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以提供農民更完善保障。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9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7億2,066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名目,應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所載規定。惟實務上多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收取該標準以外之費用。即:向雇主收取的挑工費與向移工收取的買工費。今有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提出:自國外引進移工,市場上仲介向雇主收取除登記費及介紹費2萬元、服務費2,000元之外,另有一筆名目不明的挑工費用,引進印尼移工多收2萬元;菲律賓移工1萬元。該違法收費問題自106年底起,迄今未能妥善處理,已經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本案前於108年、109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111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狀況及112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查處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2.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開辦迄今尚有移工反應:其為請求案件申訴轉介而撥打;但接線人員以諮詢案件處理,並僅告知本案無法爭取便告結。申訴,係為移工的權益,按理擔任行政助手之1955接線員,不宜對案件是否得以申訴、勝率、是非作評價,應忠實轉介與受理專責辦理之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單位,以避免「吃案」之虞。為健全1955專線之諮詢及申訴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計有14類。其他未明確規定者俱列入第15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另第37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之限制資格: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以及勞動部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勞動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規定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限制資格:一、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二、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三、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前述規定不利於未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並在台完成社工系學業,並考取我國社工師證照後,欲在台受僱之外國人社工師,尤其以精通華語之香港籍人士為甚,實不合理,應檢討以放寬之。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並提出在台完成社工系學業,並考取我國社工師證照後,欲在台受僱之外國人社工師積極攬才方案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5.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8月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進程不變,且預估2028年時老年人口將達幼年人口的2倍,並將於2042年突破700萬人,持續增加至2050年達最高峰766萬人;且隨著人口快速老化,不僅工作年齡人口總數逐年遞減,結構面亦趨向高齡,推估2070年時工作年齡人口中有49%為45至64歲。然而,面對勞動力的變化,我國高齡就業政策卻仍不見成效。相較於OECD會員國,2020年時我國高齡者勞動參與率為8.8%,僅排名第24;不僅低於OECD中位數(10.7%),亦低於美國(19.4%)及亞洲鄰近國家南韓(35.3%)和日本(25.5%)。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具體提升高齡者勞動參與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張育美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6.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最新報告指出:受疫情影響,111年7月的青年失業率再創1月以來新高8.59%,青年高失業率原因,如:產學落差、工作經驗不足、產業結構改變、全球化影響、高等教育普及、外國人士在台工作排擠就業機會、勞資關係弱化等問題。為避免我國青年陷入貧窮惡性循環,使大學在學生或是甫畢業生能夠在實務經驗中了解己身競爭優劣與調整學用落差,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偕同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一同研擬爭取國內外廠商增列我國在學、甫畢業之學生實習機會,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7.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109至111年旅宿業之人才需求顯示:(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專業人才質性需求調查結果,詳細之各職務人才需求,欠缺之專業人才包括:中高階主管、旅館房務、工程人員、廚師、禮賓人員、行銷公關人員及民宿房務等7項職務,原因主要在於公司職涯發展規劃不符合員工考量致人才流失,及人員技能或素質不符;而旅館房務則面臨應屆畢業生供給數量不足問題,民宿房務更有勞動條件不佳、薪資較低不具誘因等困境。在學歷要求上,除中高階主管等職務需大專以上學歷外,其餘職務無相關門檻;另在科系背景,大部分需「餐旅及民生服務」學門背景,尤以「旅館及餐飲」學科為主。而教育部表示:產業環境變化極快,現有學校教育之課程架構以及課程開設學分規範等措施,或已無法因應產業環境變動而與實務產生差距,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協商輔導大專校院建立微學分開設機制,協助縮減產學間落差。許多中小型業者需職能斜槓人才,學校應可考量跨學院開設各類學程,以利觀光科系學生具多項職能,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協商促進大專校院開設跨領域課程,豐富觀光相關科系學生職能。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偕同教育部研議從教育著手改善旅宿業缺工,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有鑑於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3.95%及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為近年最高;政府則辦理多項振興措施,期逐漸降低就業市場衝擊;迄111年8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9%及青年失業率8.67%。我國應屆畢業生供給數量不足、在職人員易被挖角與流動率過高、在職人員技能或素質不符等因素,依序為我國人才欠缺前三大原因,顯見我國高等教育普及,卻存在學用落差問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具體提升青年就業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張育美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辦理強化就業服務網絡業務。有鑑於:1.因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3.95%及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迄111年8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9%及青年失業率8.67%。2.按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5月公布之我國事業人力僱用狀況統計資料顯示,111年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5萬7,822人,其中工業部分110年上半年及111年上半年相關職缺超越服務業人數,工業中以製造業職缺最多。3.我國存在缺人才、缺工與失業並存情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研謀縮短學用落差之方式,建立完整人才培育機制,讓國民穩定就業。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0.COVID-19疫情至今,國人的生活習慣已有許多重大改變,公家機關於疫情期間實施異地辦公或居家上班等措施,且政府各項措施積極宣導希望民眾在疫情期間減少外出,也進一步使得政府數位轉型腳步加速,許多政府服務改為線上辦理。然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業務,如失業資格認定,仍須由本人親自至現場辦理,無法因應現實疫情之狀況,且徒增接觸感染之風險。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完善規劃並升級資訊系統,積極擴大並發展線上申辦系統之應用範圍,並逐步開放線上服務之申辦項目。特別該署之業務涉及民眾日常,若相關服務得以線上或視訊遠距辦理,將可兼顧防疫以及便民之優點,如申請失業身份認定或失業給付等,也應審慎評估開放線上辦理之可行性。其次,政府E化為國家目標之一,針對失業給付資訊系統,包含台灣就業通功能不彰,使用如CHROME瀏覽器畫面卡頓,顯然資訊系統過於老舊;失業給付非為線上可填寫電子表單項目,仍須下載表單後重新掃描上傳,完全失去E化系之目標。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系統,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可辦理相關業務,同時更可以執行線上繳費功能,兩相比較之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訊系統改善空間極大,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開事項,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劃報告。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二) 我國已面臨人口結構改變,存在少子化、高齡化之現象。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國內人力缺口,應積極打造友善的環境,延攬及留住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以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迄今在臺移工已近70萬人,多從事產業與失能照顧工作,是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其中有許多移工在雇主訓練及多方合作下,不但熟悉臺灣生活環境,更熟練勞動、生產及運用的技術,已成為我國所需的中階技術人才。為因應我國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再加上近年鄰近國家爭相延攬並留用優秀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研擬並提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申請程序繁雜,雇主多交由仲介協助。而選擇直聘之雇主,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不協助中階技術人力相關之申請,導致直聘雇主難以進行相關程序。爰此,為協助選擇直聘之國人雇主,辦理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程序,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6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加強協助雇主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具體規劃,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193萬2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四) 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之業務包含提供國人就業推介、職訓諮詢推介參訓、失業給付認定、其他機關(構)轉介、適性就業輔導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提供職業訓練、技術檢定資訊等服務。也提供國人雇主與外籍移工辦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業務、移工承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轉出協調會等。但經實地訪查,有辦理移工相關業務之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在動線設計上仍缺乏移工母國語言的指引,移工業務文件與相關表單(如:工作說明書、接續聘僱證明書、登記回條、簽到簿)也仍缺乏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14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完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表單文件,以及雙語之動線規劃,並將具體時程與成果,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五) 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明文定有勞工得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然查現實中勞工多反映請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尤其在中小事業單位,其勞動力空缺造成事業單位生產需求無法完全滿足,而該經營壓力常見事業單位轉嫁於勞工同儕,或有意無意暗示勞工請假或申請將使職涯受阻,迫使勞工放棄請假、申請或從此離開職場,造成勞動參與之性別不平等。究其問題根源,在於事業單位之人力調度實際需求無法被滿足,導致其利益與勞工直接衝突,其外部化效果呈現於女性不願意生育,致生少子女化之結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開問題研提如何增加事業單位面臨勞工正當行使權利時得以順利媒合勞動力俾使事業單位不再將壓力間接轉嫁至勞工本人之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六)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549萬9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5,14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073萬7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雲嘉南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6,519萬4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5.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高屏澎東分署管理」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510萬9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6.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140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七) 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方案計畫,並以參訓者於訓後能立即就業為目標。其中有關辦理職前訓練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自110至112年度預算其辦理職前訓練班各年均為108人,再查該署桃竹苗分署110至112年度預算其辦理職前訓練班各年均為326人,再查勞動部勞統統計之訓練人數按訓練機構及訓練性質分(按分署)數據資料,有關職前訓練各分署之統計數據均較預算書多,查就業安定基金為營造「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及「安全勞動」的勞動環境,勞動部積極推動青年及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並強化就業促進網絡,提供多元職訓管道與強化技能檢定內涵」,顯然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外,就業安定基金亦辦理相同職前訓練業務,為釐清兩者職前訓練人數差異,強化立法院監督效能,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八)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及「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2,966萬元,用於辦理重要政策效益評估等業務。惟我國失聯移工總數節節上升,至111年8月已突破7萬人,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行為,勞動部研擬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加重處罰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但數月以來該法修法進度停滯,行政院迄今仍未將法案版本送交立法院進行審查,任由國內失聯移工情形持續惡化,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就業服務法之修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九)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再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第4條第6款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及第13款設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年度施政目標3.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詳列5點,有關外籍勞工的申請及管理的業務由一個組擴大成二個『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然詳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僅編4節(綜合規劃、訓練發展、就業服務及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業務),顯無編列任何預算辦理跨國勞動力業務,該4節預算恐有浮編或勻支錯亂之虞,而無法達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列之施政目標。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預算編列之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十) 我國近2年受美中對抗、武漢肺炎疫情等影響,失業率有所上升,但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亦存在產業缺工狀態,111年上半年人力缺口達25萬7千人,且工業部門超越服務業,製造業及營造業普遍存在缺工問題,並以具備專業性需求之職缺占多數。缺工與失業率上升並存現象持續存在,勞動部及各部會雖推動各項短中期措施,但民間普遍反應缺工問題難解。由於國際經濟情勢受地緣政治及通膨影響,就業問題惡化可能性提高,相關人才引進、強化職業訓練績效等,應有具體前瞻之規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十一)依據移民署111年7月統計,台灣約有7萬2千名移工失聯,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之規定,移工失聯而未能尋獲者,雇主須等待6個月(家庭看護工為3個月)方得申請遞補,惟此期間雇主所需之勞力支援,造成家庭、產業負擔確仍存在,勞動部應了解並改善移工失聯之成因,以穩定雇主之照護、生產人力,平衡雇主與移工雙方之權益。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146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降低移工逃逸與失聯問題,並進而提供罰則增加逃逸阻力等具體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6萬4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請勞動部檢討改善。【11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7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四)鑑於我國庇護工場目前有161家,以台北市為例,算至111年9月19日有52家庇護工場,占全國庇護工場約三分之一。查台北市政府庇護工場109年庇護577人,轉出13人、110年庇護581人,轉出6人、111年算至7月底止庇護581人轉出10人,顯示庇護工場轉出者少,惟庇護工場並非只能消極提供保護性職場之用,尚可導入被庇護者生活及工作能力之相關訓練,如:導入職能治療資源進入工作流程促使被庇護者能力提升。此外,庇護工場產業多屬於手工餅乾等零售業,高度依賴逢年過節業績收益、政府相關行銷方式亦對於庇護工場永續經營助益有限,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與衛生福利部主管「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修正之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然該計畫業務109年僅編列755萬2千元、110年746萬7千元、111年2,140萬5千元,故110年後該項預算寬列約3倍,然就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重建個管、職業諮詢輔導、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等部分,歷年數據皆差異不大,顯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增加預算,卻仍未加強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二次國家報告,勞動部未設定國家策略來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率,尤其對於身障女性更為忽略、未研擬禁止雇主對身障者就業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方案、未能對就業體系中對身障歧視提供補償措施、欠缺鼓勵提供於庇護工廠就業之身障者,轉職至一般勞動市場,使身障者長期無法充分參與社會,且長期隔離勞動市場之外亦屬變相歧視。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改進方案以及具體落實策略、方法、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十六)經查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南投縣、嘉義縣等5個地方政府皆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除新北市政府已達各共通性績效之目標值外,其餘4個地方政府或未及於110年度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或因據點尚處營運初期,部分績效目標未達計畫設定之目標值。次查各縣市政府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設置緩慢,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推動辦理,並針對執行成效欠彰措施,深入探究原因,滾動檢討制度設計內涵,以契合勞動市場現況,並符雇主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所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績效達標及加速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設置,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七)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10年12月底,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總數1萬7,905家,惟仍有公立單位19家、私立單位1,600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障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及就業促進等事項,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0】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八)根據勞動部110年底統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數為1萬7,905家,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為1,772家,占比近一成。查我國近10年統計資料,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佔義務機關(構)數皆為一成左右,每年仍有1,500至1,700家應負擔法定義務之機關(構)不符合規定,其中又以私立機關(構)為大宗。定額進用制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重要手段,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提升政府輔導及媒合效益、加強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等措施提出策進做法,促其增進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意願,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九)據111年5月13日媒體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的「助理研究員」職業訓練的講師,自己開公司,用自己母親擔任人頭,陸續承攬得標採購標案,自100至109年共10年不斷地犯案,從中詐得採購價金403多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及詐取金額高達669萬元,檢方以多項罪名起訴該名研究員。事隔不到半個月,5月25日媒體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王姓研究員,於104至108年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與某公司負責人及業務員聯手,以不實驗收詐領款項被判刑。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3條規定,將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三級,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以約聘人員擔任,職稱以研究員稱之。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內部稽核、升遷管道及約聘僱研究員職稱做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二十)根據官方的數字,全台灣多年以來維持大約有5萬名左右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10年12月外籍勞工逃逸人數為5萬5,805人,至111年9月人數突然暴增至7萬6,210人。即111年1月至9月份,每月逃逸人數2,267人,每天約逃跑76人。逃逸外勞、逾期停留及非法偷渡多以打黑工,甚至從事不法行業時有所聞,造成國家社會的隱憂。多年以來,政府僅以「提高檢舉獎金」及「嚴格查緝取締」之行政措施,惟以111年行蹤不明人數大爆發,政府應思考如何減少外勞逃逸誘因。「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家庭看護移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逃逸,雇主於通知有關機關後,需等待3個月才再次申請遞補,但有聘用看護工需求之家庭,多有生病或是失能之家人,急需看護照護,故犯險轉向非法聘僱逃逸外勞,造成逃逸黑市蓬勃。為減少短期黑市需求及協助生病或失能家庭短期人力需求,建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擬評鑑優等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依受委任申請外籍看護的人數設比例的員額,同意引進就外籍看護工辦理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13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二十一)查監察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庇護工場聘僱行銷人員,有助提升營運效能,惟部分庇護工場營運績效反而衰退,另委外辦理庇護工場宣導活動,部分行銷活動宣導成效欠佳,均待研謀改善。」經審計部調查發現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行銷人員人事費之庇護工場中,108年度已設立且109及110年度接續2年度均接受補助者共計69家,各該工場進用行銷人員後,109年度營運績效較108年度改善者計44家,營運績效衰退者25家,110年度上半年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影響,營運呈現虧損或淨利為零者計42家,惟仍有27家工場獲有淨利,其中10家110年度上半年營運淨利已超逾109年度全年獲利,顯示部分庇護工場聘僱行銷人員後,對於改善其營運績效確有正面助益,部分則待檢討聘僱效益,為充分發揮補助聘僱行銷人員及委辦庇護工場宣導活動之實質效益,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改善措施,協助庇護工場提升營運績效。【13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二十二)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109至111年7月原住民扶助相關措施、預算經費及人數統計資料,原住民職業訓練人數各分署合計從109年的3,446人逐年降低,至111年7月僅2,019人,而僱用獎勵措施執行情況,各分署補助原住民人數則從109年118人降到111年(截至7月)的41人,人數降低主因雖可歸咎為新冠肺炎疫情,然為促進國人就業,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筆預算,然原住民就業相關數據仍呈現不佳,顯見勞動部相關扶助措施有強化修正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擬定符合原鄉及都會區原住民所需之相關就業扶助計畫,強化原住民就業與職訓之能效。【13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9億1,78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 台灣在107年「全面禁用石綿」,但30年前國際上就已將石綿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太晚禁用導致台灣勞工在不知嚴重性的狀況下,因工作而有石綿暴露。石綿職災工人「間皮細胞瘤」的疾病特性是潛伏期長,年輕時有石綿暴露,退休「離職退保」後才發病,但發病後存活期只有8至14個月。導致石綿工人未完成職業病認定的程序就過世。即便取得職業病認定,也會因發病時已離職退保,死亡也不能請領職災給付。爰此,為保障石綿職災勞工之權利,避免確定為職災後死亡卻無理賠之情況,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否適用之說明,或另訂相關慰助要點給予石綿職災勞工補助或津貼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 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合併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有鑑於:(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度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較103至105年之平均值3.199‰下降30%之目標(2.239‰),至109年,職災千人率降至2.549 ‰,3年職災千人率降幅20.3%,雖有成效,惟未達成106年設定之目標。(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督促營造工地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此計畫110年具體執行成果,營造業監督檢查總量為7萬1,276廠次,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37人,較109年減少8人,惟高於目標值14人。另110年下半年疫情趨緩後,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有再度攀升情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賡續辦理、推動減災計畫,並訂定中長期職場減災策略。爰此,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鑑於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需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構全國10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87家網絡醫院,111年截至6月30日止,服務職災勞工達1萬1,340人次,受理職業疾病鑑定7案。前開職業疾病鑑定案件數雖僅7人,惟個案等待鑑定之過程有心理、與生活雙重壓力煎熬,對於勞工及其家人,無疑是沉重之負擔,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職業災害疾病鑑定效率、與被鑑定人過度時期身心支援服務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統計系統顯示,2019年重大職業災害:建築工程6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36人、2018年: 建築工程6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23人、2017年: 建築工程5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38人,顯示以建築工地、以物理性破壞為主要工作內容、或需要登高等營建業相關之工作容易導致重大職災之發生,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建築工程及拆除修繕補強作業職業災害降低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鑑於勞動部職安署表示:有劇組於111年3月11日苗栗縣神仙谷拍攝「初擁」影集,因鄰水、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安全帽及置備救生索或救生圈等必要措施,導致收音助理及攝影師一同滑落水潭致死。查影視業拍片作業型態,具臨時性、地點不確定性、拍攝作業期間短暫及高風險等因素,雇主或製片人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保護所有拍攝相關工作者的安全健康,而工作者也有權知道工作現場可能的危害。為強化影視業拍攝作業安全,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訂有「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及「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可供影視業參據使用,惟意外仍層出不窮,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落實影視工作者工作衛生與安全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5.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0年調查: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超商及台糖蜜鄰5家超商統計,全台門市營業據點共1萬1,985,家店。109年全台便利商店產業,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可見便利超商已與民眾民生與生活緊緊相連。惟超商治安問題層出不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觀其內容對於對於人身安全保護的部分並無積極「指引」,內容大致上為開放性命題,只「提醒」超商業者思考相關問題,例如:「是否就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進行規劃與執」、「是否已建立有效之人員進出管制措施」…等,對於業者與從業員幫助有限,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超商業者與店員安全衛生工作指引方針,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6.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110年推動「營造業減災加強年」相關業務雖有成效,惟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未達目標值,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11年1月3日召集各勞動檢查機構開會檢討,但仍應訂定中長期職場安全衛生減災策略,俾利整體職業安全之提升。故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7.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問題如下:國內預告勞檢時有所聞,就有關勞動檢查員之訓練落實程度、相關勞工保障有努力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8.勞動部近期正擬定「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將針對工資、工時、保險、派單機制、懲戒機制等提出相關指導原則,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長久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一直有所爭議,其不論是何種關係,其職業安全保障不應被忽視;在勞動部擬出「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之前,應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無論視為受僱勞工或為承攬而為自營作業者皆可納入投保,讓外送員面對工作時的高風險之工作環境,有所保障。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改善及未來「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提出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9.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問題如下:(1)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不得有預告勞檢之情事,惟預告勞檢之情事仍層出不窮,致勞工權益受損。(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111年度之相關違失統計違法情形,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僅7.32%,遠低於110年的10.73%。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提高職場安全,逐年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對於重大職業災害其成因及後續處理情形為未來施政調整重要依據,對於勞動檢查機構應針對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應強化機關間溝通協,積極掌握案件結果,將地方檢察署偵辦結果、法院判決等,完成相關後續管制與追蹤,落實國家公權力執行,避免重大職業災害再發生。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 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勞動檢查員現行職前訓練時數最長合共210小時及60場(座)次職前術科實習訓練,倘與國際勞工組織2020年出版之勞動檢查員職業生涯研究報告提及,部分ILO成員國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現況相較,西班牙學科訓練約400小時,實習期為5至8週,法國學科訓練為15個月,實習期為3個月,英國培訓計畫為3年等,我國現行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時數(期間)明顯偏低,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等相關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營造業向為職業安全業務重點業別,為回應對營造業職業安全之關切,勞動部將110年定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預期目標為110年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23人以下。經查,110年執行結果之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為137人,雖較109年下降,仍高於目標值。「精進職場減災策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施政目標之一,應儘速訂定中長期職場減災策略,加強高風險行業之管理及輔導機制,以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3.勞動部於108年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強化戶外作業勞工之健康保障,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惟根據勞動部統計,106至110年實施之「戶外作業高氣溫熱危害預防」專案檢查,場次逐年遞增,通知改善場次亦逐年遞增;110年度囿於疫情影響,查核場次較往年減少,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之比率仍與近5年無異,皆高於30%,允宜檢討並加強宣導,爰提案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年度

實施場次

通知改善場次

違反比率

110年

9466

3185

34%

109年

10957

3289

32%

108年

8170

2788

34%

107年

6913

2360

34%

106年

5208

1702

33%

註:通知改善場次係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監督輔導及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者。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四) 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110年12月便利商店店員規勸未戴口罩顧客遭刺殺悲劇發生之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公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惟前者僅屬行政指導,後者未針對夜間工作安全衛生與日間不同之情形特別規定或加以提示業者遵循。既「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已公布多年,但餐飲業、醫療業、零售業…等廣泛接觸不特定顧客之產業,仍時有重大職場暴力侵害事件發生,顯見業者之法令遵循度有待提升,主管機關有專案勞檢,分析違規樣態、違規原因並加以輔導改正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將專案檢查資料、分析及提出改善產業違規施政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2.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頒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最近1次並於111年9月修正。然而「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事項中「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均未規範職場心理衛生之建構及勞工心理健康維護,至多僅規範他人行為造成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未有納入相關指引之規定。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就制度面上如何督促雇主重視並規劃採取措施維護勞工心理健康、建構心理需求友善職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五) 為辦理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工作,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惟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另於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之「建構職業健康專業能量發展網絡,強化職場新興危害及高危害物質健康防護」預算編列4,555萬元。此舉似有專款運用經費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預算項目名稱亦有定位及混淆不明之疑!且近年來亦未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職業健康服務發布相關績效數據,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4千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績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六) 為降低機械設備及器具引起之職業災害,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預算編列750萬元;惟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又於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及機械設備安全輔導」之「推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驗證,新購安全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預算編列2,950萬元。此舉似有專款運用經費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項目名稱似有重複不明之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與112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2條工作計畫有關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及機械設備安全輔導」之「推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驗證,新購安全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項目運用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七)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估應建置職安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家數4,078家計算,110年底通過驗證之有效家數2,536家(TOSHMS驗證有效家數915家、ISO 45001驗證有效家數1,621家),僅占該署推估應建置系統家數之62.19%,顯示恐有逾3成事業單位尚未依法建置符合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之職安衛生管理系統,且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分析發現,98至109年度通過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其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均較全產業低,且其驗證後3年之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亦較驗證前3年低,顯示事業單位落實推動職安衛生管理系統,可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督促事業單位透過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管理循環模式,達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之目標,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編列8,879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八)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定義,「委辦費」係指:「凡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勞動部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其112年度預算「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58.18%,參照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應儘量減編。」,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凸顯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為避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無法掌握主要核心業務發展,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13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九) 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已超過2年,除完成多國語言數位學習教材計畫採購案,只產製1門數位課程,數位學習平台瀏覽數200萬人次外,仍未見其他顯著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科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90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3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十)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8年全台外送員人數達4萬5,000人,109年達8萬7,000人,110年年底更達10萬2,000人,數字不斷攀升。於此同時,外送員交通事故也頻傳。然而平台外送作業屬新興勞動型態,致使外送員尚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保障。為提供外送員之基本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動部於108年起訂定發布第一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其後陸續更新版本直至111年8月之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落實。依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範,外送平台需提供外送員「第三人責任保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宣告該項規定將於111年11月1日實施。然目前已逾實施日仍未見保險商品上市,且保障期間是否涵蓋接單、取餐、送餐之完整值勤時間區段,也仍因商品細節未定而難以確認。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協調及合作,讓「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規範之「第三人責任保險」儘速上市,且應確保保險之保障期間涵蓋外送員接單、取餐、送餐之完整時間區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2】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一)范雲委員曾於109年提出預算凍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幼兒園、托嬰中心、長照機構等涉及照顧工作之事業機構,檢討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求、業務主管訓練課程設計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已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惟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內容,如何符合幼教產業(如幼兒園)現場需求,至今仍無具體改善作為。有民間團體持續反應,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內容,不符幼教產業現場需求,致受訓內容無法運用,徒浪費資源,也恐造成幼兒園現場職業安全衛生之落實疑慮,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3】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740萬元,然依據該項說明4,恐和新設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部分業務重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4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十三)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全國勞動檢查機構重大災害通報結果,110年違法家數為346家,違法比率為40.8%,雙雙創下3年來新高,勞動部應儘速分析相關違失樣態及原因,研議改進措施,以落實職業安全保護工作。其次,重大職災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自107至111年6月計512件,其中已結案者僅254件,101件處理中,另有157件未獲回復,應積極與地檢署聯繫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問題如下:近期國內發生多起職災意外事件: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肇生人員灼傷意外事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工安意外、花蓮港工安意外、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舊廠區工安意外、超商員工意外頻繁,就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程度有待努力空間。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五)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6至110年度由認可訓練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共計336場次,總計507名醫師、1萬1,200名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惟查前開專業訓練課程,近九成集中於六都,其中東部區域更僅開辦2場次、訓練合格人數40人,專業訓練資源明顯分配不均,導致部分未開訓縣市之醫護及相關人員,須遠赴其他市縣接受訓練,不利延攬人才投身勞工健康服務工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協調認可訓練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評估於六都以外縣市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之可行性,並研議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之收費標準,以避免影響收費課程之報名意願,故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15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十六)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951萬4千元。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1年7月底止,共計移送512件,其中已結案254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尚未回覆案件157件、處理中件數101件,結案率不到50%。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積極與地方檢察署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爰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七)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以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23人以下作為該年度計畫目標。然而,110年死亡人數仍有137人,高於目標值14人,且110年下半年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有再度攀升之情形,宜賡續加強營造業監督檢查機制,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2年6月底前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15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八)自97年8月起,勞動部規劃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迄今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全國僅65人,輔導全國22縣市之職業災害勞工,以深度個管方式,截至111年9月底,個案管理服務總計1,663件,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家屬服務及連結相關資源共6萬0,067人次。就其人數與案件量之差距,實可推估個案管理員每人每年業務過度繁重,以及該項資源之有限性。故本項計畫之個案管理員有擴編之強烈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應於11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人數逐年增加之評估計畫。【16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十九)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8年全台外送員人數達4萬5,000人,109年達8萬7,000人,110年年底更達10萬2,000人,數字不斷攀升。然這群新興非典型勞工,由於產業運作方式不同,未能有直接適用之相對應勞動保障,長期以來,外送員與平台間之關係為「承攬」或「僱傭」關係引發大量討論。經過數起外送員嚴重交通事故後,方由勞動部就個案認定為僱傭關係,並於108年起訂定發布第一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其後陸續更新版本,至111年8月公佈之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落實,以保障外送員作業安全健康。惟上述數個版本之指引運作至今近3年,各界難以得知落實成效。外送平台是否有按照該指引提供外送員必要之訓練、施行相關措施與提供必要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外送平台是否落實「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各項要求,提出成效檢視及檢討報告,並應納入外送員方面之建議及回饋,不得僅有外送平台單方面之說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2】

提案人:賴惠員 范 雲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4,02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廣大勞工權益,然截至111年8月底止,累計規模為新台幣5兆4,828億元;111年1至8月收益數為負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負6.20%,8月分單月收益數為負292億2,000萬元,收益率負0.55%,已虧損3千多億,勞動部長表示「很難轉正」、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亦坦言「後市很不看好」,新制勞退勞工平均損失1萬7千元,顯見勞保基金資金運用情形不佳,基金財務狀況恐更雪上加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提出強化勞動基金運用之長期穩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編列1,036萬1千元,用以推動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規劃、研考及控管。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勞動基金總規模已達到5兆4,000億元,111年1至8月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達-6.2%。勞動基金之收益關係勞工退休經濟生活之保障,基金操作應以穩健為原則,110年收益率雖達9.65%,然而111年預估虧損恐大於110年收益,投資組合仍應持續優化。其次,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近年因炒股弊案影響民眾信心,雖加強內控,並進行人事調整,卻傳出大批中階主管離職或提早退休,人事管理應予精進,以安定工作環境,提高基金運用績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二) 111年3月,媒體報導「投資蓬佩奧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曾接外交部來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110年就已經接到外交部相關來文詢問。在勞動基金的投資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的專業評估考量中,就投資項目這一塊,主要是投資哪些標的?怎麼評估投資標的?又有哪些單位代為操作?勞保年金並不是公務預算,也不是台美關係政策的工具,它是勞工的養老金,連起心動念都不可以。111年以來台股大幅下跌超過25%,不只散戶荷包縮水,政府基金投資績效也慘不忍睹。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最新統計,勞動基金111年截至8月底累計虧損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6.2%,虧損規模擴大;8月單月虧損292億2,000萬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劉麗茹坦言,「後市很不看好」,爰此,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謹慎投資。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書面報告。【16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 受全球股、債市大幅震盪影響,111年截至8月底止勞動基金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6.20%。111年截至8月底止,以新制勞退基金虧損金額最大、舊制勞退基金收益率最低,資金運用收益涉及勞工生活照顧,應慎謀因應策略。勞動基金運用局雖強調長期投資績效仍屬穩健,惟整體經濟環境具重大變數,恐影響勞動基金資金運用績效;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加強投資風險控管,適時調整短、中、長期投資部位,俾利提升資金運用績效,健全基金財務狀況。為因應全球股、債市大幅震盪,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強勞動基金投資風險控管,適時調整投資部位,俾利提升資金運用績效,健全基金財務狀況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16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四) 111年來受國際股市動盪及經濟局勢不明影響,勞動基金恐虧損5,000億元,致勞工族群惶恐不安。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有專業經理人事前分析掌握國際經濟局勢,做出合理調整股市投資之比重,免遭暴險損失致如此鉅大,影響勞工信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更應審慎檢討投資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16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五)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勞動基金運用投資,於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肆虐期間相當努力,於當年度終了前績效轉正,並於110年創下新制勞退基金運用投資收益自101年以來收益新高紀錄,然遇到111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問題,又因美國聯準會為抑制通貨膨脹三度升息影響,金融市場普遍不看好全球經濟發展的衝擊下,整體勞動基金111年截至8月底之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雖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運用投資標的屬長期投資,非某一時點即可斷定損益狀況,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風險控管及避險操作應趁此時機檢討強化,以確保廣大勞工退休權益。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後,並研議如何以民眾能了解的語言說明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2,836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 根據主計總處111年5月公布之我國人力雇用狀況資料統計顯示,上半年總產業職缺人數25.7萬人,其中製造業缺工尤為大宗,後又因後疫情時代邊境開放,服務業及飯店旅宿業也面對大量缺工狀況,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其機關主要職掌為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供勞動部做為施政之參考及依據。然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是否有即時觀察社會脈動,尤其是後疫情時代邊境開放之產業需求是否有先透過外國已先開放之國家之就業市場狀況做研究,為勞動部及相關機關做於產業及勞動力超前部屬之媒合之依據。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編列3,014萬9千元,凍結14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 鑑於外送行業已在我國盛行一段時日,惟相關外送員權益母法卻遲未制定,以至於外送員權益保障仍嫌不足。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刻辦理外送平台工作者報酬結構公開透明之可行性研究,完成蒐集外送平台產業現況、市場運行情況、盤點國內外送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之樣態、薪資(工資)透明法運作情況、外送平台業者與工作者間的溝通(申訴)管道等,作為本研究分析之基礎。刻正針對外送平台工作者進行訪問,惟外送行業已在我國運行一段時日,樣本數應該極為充足,為讓相關部會了解外送平台研究情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將外送平台薪資、申訴管道、國內外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之態樣研究彙整,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三) 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於110年度進行整修後,更名為勞安加衛體驗館,並於111年3月29日正式啟用,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110年度因疫情等因素,致參觀人次僅達目標值之9.1%,勞安加衛體驗館於111年3月正式啟用,有鑑於國內疫情逐漸減緩,勞安加衛體驗館允宜滾動式結合實際案例加強宣導,俾達到強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教育目的。故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精進作為,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170】

勞安加衛體驗館108至112年度參觀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次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目標人次

-

-

12,000

12,000

12,000

實際人次

14,003

6,847

1,092

1,198

-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四)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人力運用調查,從2008年到2019年,非典型工作者已經由65萬人升至81.9萬人,2020年及2021年則受疫情影響,些微降至79.9萬人及79.7萬人。但依照疫情前人數增長的趨勢,非典型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已經成為我國必須重視的勞動議題之一。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對非典型就業提出的兩大政策建議:改善非典型就業、全力支持勞動者,研析本國勞動市場現況並提出我國未來可精進方向,以其將非典型工作者納入典型就業者保護措施的範圍內,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五) 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蔓延,我國勞動市場受到經濟影響,工作型態、職務內容或是雇傭關係皆出現明顯變化,同時加速了各產業的數位轉型及數位發展,許多新型態的工作模式相繼出現,遠距工作的人口比例和工作時間也明顯提升。數位的蓬勃發展,打破工作地點的限制,導致工作時間和職業災害的認定與舉證成為新的挑戰。請勞動部因應後疫情時代的工作趨勢,針對遠距工作及混合式工作型態,就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工作場所安全保障、職業災害認定等勞動條件,規劃進行相關研究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供我國未來相關政策規劃之參考,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遠距工作勞動權益現況及因應對策之規劃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六)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為關係組之業務,惟該組之研究常常與社會期待明顯不符。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七)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台灣氣候變遷推估資訊與調適知識平台計畫」之研究報告顯示,自1911至2020年間,台灣的平地年平均氣溫上升約攝氏1.6度,已經超越全球平均增溫的1.07度,對比近50年、近30年台灣的增溫速度,皆有加速趨勢。氣候變遷造成的環境溫度提升,對我國勞工的影響甚鉅,尤其戶外工作者更是首當其衝,其相關的預防措施及權益保障是勞動部亟需面對的議題。請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產生之熱危害,蒐集分析各國規範、實施概況及發展方向,並與我國實務現況對照,以供未來相關政策規劃之參考,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八) 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為展示館之業務。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自91年啟用,後更名為「勞安加衛體驗館」,於111年3月29日正式啟用。職災頻傳,為避免勞工受傷,應多辦參訪,可從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進行推廣,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九) 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頁辦理智慧科技應用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創新研究,其成果多利用創新科技博覽會及成果發表會等型式對外發表,較少利用多媒體新聞發布方式讓社會各界了解並運用。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就智慧科技創新研究成果以多媒體新聞發布等方式進行規劃及推廣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貳、勞動部主管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936億4,772萬5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其他業務成本」項下「雜項業務成本」中「勞職保及保護」之「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20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36億4,572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936億4,772萬5千元,減列「其他業務成本」項下「雜項業務成本」中「勞職保及保護」之「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36億4,572萬5千元。【2】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其他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之「捐(補)助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預算編列2億6,730萬元,鑑於為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根據本法規相關單位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該中心除在勞動部於立法院舉辦之預算說明會缺席外,其權責則在職災宣導預防重建建等業務面如辦理宣導會、研討會等等,不具備公權力,查該中心112年業務支出預算數2億1,657萬6千元、其中行政管理業務經費1億4,641萬6千元,行政管理費用在業務預算支出佔比67%,超過其勞務成本7,016萬元。而政府捐(補)助預算2億6,730萬元。為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監督獎補助金合理運用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行政管理費需求之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儘速研議落實業務績效,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捐補助金監督執行方針,將中心運作執行與業務績效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人事費用2千多萬元,占全年預算約10%,且約30%由經理級以上僅占全部人數20%之17人支領,恐有薪酬分配失衡疑慮。爰該中心應就保障同仁薪資專業公平性,及不同層級、職務專業性、經歷要求、薪資專業分析級距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3.為降低疫情對勞工衝擊,勞動部於109至111年度逐年推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就業保險之保險費,以及雇主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109及110年度緩繳措施逾期金額分別為2億7,892萬7千元及5億8,507萬7千元,兩年度合計達8億6,400萬4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賡續積極清理,對於未逾緩繳期限或新申請案件提前宣導,並加強輔導逾期之投保單位、職業工會或提繳單位,以利嗣後繳款作業進行,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75億2,986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52億9,465萬5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990萬元,包含:

①「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0萬元。

②「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200萬元。

③「就業服務業務」500萬元。

④「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推動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業務計畫」50萬元。

⑤「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30萬元。

⑥「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200萬元(含「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

(2)「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事項」50萬元。

(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30萬元,包含:

①「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100萬元。

②「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就保)」10萬元。

③「勞動關係業務」中「增進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落實大量解僱保護功能計畫」20萬元。

(4)「勞工權益扶助計畫」3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2億8,265萬5千元。

【13.34.41.47.48.50.51.52.53.78.81.82.88.90】

3.本期短絀:原列77億6,478萬8千元,減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億5,278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9項: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352億9,465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35億2,285萬2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力發展署提供就業安定基金,施政係有六大目標:一、支持青年及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強化就業促進網路;二、提供多元職訓管道,強化技能檢定內涵;三、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四、推動公平之集體勞動關係,營造有利勞工結社及協商環境,強化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五、建構職場平權環境,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六、維護勞工權益,排除所遇之相關障礙…等。惟檢視該基金109、110年度決算執行情形,執行率未達80%或超過120%或差異數達1億元以上之項目分別為27項及53項,綜合該基金說法,多為因應疫情相關措施而暫緩或未辦理,亦或是併決算方式辦理項目驟增。例如:110年度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因疫情最後未編列預算併決算辦理,另「提升在職勞工專業技能計畫」預算數5,525萬元,因疫情影響未辦理,執行數為零。為了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挹注龐大預算挹注相關措施,然觀其109、110年度預算,部分計畫停擺、緩辦,甚至停辦,以至於執行率偏低,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審計部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勞動部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之缺失,諸如:(1)紓困與補貼重複支領且缺乏查核機制;(2)充電再出發計畫之線上參訓時數認定,缺乏明確規範,以致出現不實結報文件、核給金額超逾標準等情事。110年度已加強稽核機制,惟仍有紓困與補貼之領受人未符規定資格條件、或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或與其他性質類同之勞工紓困措施重複發放等欠妥情事,允宜就審計部查核意見精進作業流程,提升事後追蹤考核效益,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惟前年度決算數僅297億0,862萬元,且預算數連年大幅增加顯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較111年度增加4.96%。有鑑於:一、我國111年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5萬7,822人,110年上半年及111年上半年工業相關職缺均超逾服務業人數,工業中以製造業職缺數最多。二、勞動部逐年針對各業辦理媒合作業,107至110年度整體求才利用率 為67.90%、66.40%、65.07%及60.26%,逐年下降,111年7月求才利用率僅56.76%。勞動部允宜精進各項媒合機制,解決產業缺工問題,並促進國人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5)經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2020年12月上路,但勞參率仍無明顯起色,遠遠低於南韓、新加坡、日本及美國等主要國家,其中又以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差距最大,台灣65歲以上高齡勞工勞參率僅9.2%,而南韓則高達36.3%,新加坡也超過30%。次查勞動部110年度補助雇主指派在職中高齡員工參加退休後再就業職業訓練課程,及辦理相關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等協助措施,僅5人受惠,主要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9條第1項明定退休後再就業協助措施之適用對象為64歲以上中高齡在職勞工,與我國勞工退休現況未盡契合,勞動部11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勞工預計退休平均年齡為61.3歲,且我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中小企業雇主較無意願為即將屆齡退休員工規劃再就業協助措等,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如何支持退休後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等方式建構高齡友善就業環境,活化其人力運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合併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12年度共編列1億1,358萬2千元,較去年預算數8,520萬9千元寬列逾2,800萬元,另較前年度決算數6,851萬5千元寬列約4,500萬元;經查,112年計畫編列大筆預算,卻無相關說明,且上述業務應以公務預算為之,勞動部卻挪用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經費,顯不適宜,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勞動部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編列1億1,358萬2千元,惟去年僅編列8,520萬9千元、前年度決算數僅6,851萬5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1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3)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自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眾多挹注金額龐鉅,惟查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12年度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億1,358萬2千元,惟查該項預算110年度決算僅6,851萬5千元,111年度預算則為8,520萬9千元,查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主要在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而我國疫情最嚴峻之情況為110至111年,而指揮中心111年10月24日公布,自11月7日起同時鬆綁「4大防疫政策」,確診者只要居家照護隔離7天後,快篩陰就可「免自主管理」,同住者改為「0+7」,居家隔離走入歷史,顯見疫情對台灣生活之影響將大大降低,未來是否仍要編列龐大的宣導費用,且未來全球經濟已預期因通膨關係而有影響,勞動部宜將相關預算用於促進就業而非增加宣傳上,讓更多國人擁有第二專門技術,擴大國民就業市場,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惟前年度決算數僅65億2,873萬2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另(四)就業服務業務分支計畫下之青年就業獎勵計畫,前年實施結果雖有量化數據,惟多為參訓數字,而非訓後之實際就業數字,故無法評估政策實施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惟前年度決算數僅65億2,873萬2千元,112年所編較110年決算增加33.8%,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3)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自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眾多挹注金額龐鉅,惟109及110年度原編預算中,部分計畫卻停辦、緩辦或執行率偏低,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宜本零基預算精神,審慎編列相關預算,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4.112年度勞動部「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編列1億1,044萬8千元,惟去年僅編列7,991萬9千元、前年度決算數僅6,111萬2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5.查勞動部110年度運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核發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全部工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等3類勞工生活補貼,總計列支經費513億餘元。經審計部查核有:1.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間有領受人未符紓困辦法或補貼計畫所定資格條件,或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2.核發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間有申請勞工未符補貼作業須知所定資格條件情事。3.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間有與其他性質類同之勞工紓困措施重複發放情事等財務違失情形。且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總額達8,394億元,勞動部竟未爭取行政院編列預算支應紓困補貼,而係以就業安定基金支應513億餘元,有損就業安定基金財務健全。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9億3,62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上開事項切實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6.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辦理各項就業相關業務。有鑑於:一、國內COVID-19疫情致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到3.95%,青年失業率則攀升至8.78%,其中以20至24歲組失業情形較為嚴重。二、110年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訓後就業率均達90%以上,另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青年專班訓練等3項訓後就業率達80%以上,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則自109年度起推動,其訓後就業率較低。三、據行政院統計,有32.59%失業者曾遇有工作機會卻未就業,主因「待遇不符期望」,其次為「受到疫情影響正等待恢復工作的失業者」、「工作地點不理想」等,另希望政府提供「就業服務及資訊」與「辦理專業技能訓練」等以協助就業。勞動部允宜適時提供青年就業必要協助,並賡續追蹤各項計畫成效,增加青年於就業市場之競爭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經查,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以提供國人具照顧服務員之專業技能及就業機會。惟依據勞動統計查詢網中,有關辦理照顧服務員結訓人數及訓後就業率顯示,110年結訓人數7,368人及訓後就業率75.1%,均較109年度之9,117人集訓後就業率78%少,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自108至110年度顯示,訓練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26%、54.10%及47.69%,顯示訓後留用率逐年下降,且相關考核機制無法確實評核地方政府辦理照服員專班訓練對於補足現行長照人力缺口之實質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06至109年間結訓人數及訓後就業率均逐年增加,惟110年度結訓人員及訓後3個月就業率均呈下降。2.自訓自用訓練計畫108至110年度之執行結果顯示,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26%、54.10%及47.69%,訓後留用率逐年下降且未及六成。勞動部允宜檢視長照市場,視需求調整策略,並研謀改進,以增加我國長照人力、提供國民就業機會。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勞動部為增裕我國長照人力,爰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茲分述如下:1.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為提升勞工之照顧服務專業技能,協助其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並落實用人單位訓用合一,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項計畫,惟自108至110年度執行結果顯示,訓後留用率分別為54.26%、54.10%及47.69%,呈逐年下降趨勢且未及六成。依據用人單位分析之學員未留任原因,顯示用人單位於口試階段,未審慎評估報名參訓者之適訓狀況,以致影響留用情形,宜研謀改進。2.專班訓練計畫: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辦理本項計畫,惟地方政府未按本計畫規定評核辦訓成效,以致無法確實掌握其對於補足現行照顧服務人力缺口之實質效益,宜重新審視績效考評制度。綜上所述,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請勞動部就上揭2項計畫研謀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惟查勞動部特定對象結訓人數按訓練機構之統計數據,發現部分項目結訓人數從107年開始一路下滑,其中中高齡、身障者、原住民均為如此,勞動部宜就結訓人數逐年下滑說明,惟相關預算並未對此進行說明,且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12億4,322萬2千元多出1億0,203萬7千元,為強化該計畫執行能效,確實讓需要之國民獲得較好之職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7.有鑑於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及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以提供國人具照顧服務員之專業技能及就業機會,106至109年間結訓人數及訓後就業率均逐年增加,109年度訓後就業率78%為近10年最高,顯示國人對於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就業意願及市場接受度逐漸提升,惟110年度結訓人員及訓後3個月就業率均呈下降,110年度照顧服務員訓練之結訓人數7,368人及訓後就業率75.1%,均較109年度減少,其中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留用率僅達47.69%,加上疫情衝擊,以移工為首的家庭看護工,已陷缺工荒,本國照服員又無法適時補位,恐讓更多長照悲歌上演。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有效提高照服員就業率及相關專班訓練計畫績效考核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109至111年7月原住民扶助相關措施、預算經費及人數統計資料,原住民職業訓練人數各分署合計從109年的3,446人逐年降低,至111年7月僅2,019人,而僱用獎勵措施執行情況,各分署補助原住民人數則從109年118人降到111年(截至7月)的41人,人數降低主因雖可歸咎為新冠肺炎疫情,然為促進國人就業,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筆預算,然原住民就業相關數據仍呈現不佳,顯見勞動部相關扶助措施有強化修正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預算編列5億9,952萬4千元,凍結47萬8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9.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銀髮人才服務」預算編列1億9,741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施行,希望藉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之再就業,保障其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1年8月底資料顯示,我國勞動力人口中高齡者(45至64歲)及高齡者(65歲以上),共有為495萬4千人。然相較日本、新加坡還是偏低,尤其是高齡者再就業比率遠低於美、日、星、韓,尤其是職場經驗傳承這部分實為我國之損失。爰此,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銀髮人才服務」預算編列1億9,74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勞動部為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積極輔導及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112年預計補助12個地方政府完成據點設置,然仍有部分縣市尚未設置,為擴大銀髮人才服務量能,並督促勞動部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爰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銀髮人才服務」預算編列1億9,74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0.勞動部因應產業缺工問題,透過就業媒合措施或專案計畫,促使國人優先投入缺工產業,自107至110年度針對各業辦理媒合作業,整體求才利用率分別為67.90%、66.40%、65.07%及60.26%,逐年下降,顯見我國缺工情形仍未有效解決,允宜統整產業職缺需求,精進各項媒合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5億6,025萬3千元,凍結40萬元,俟勞動部彙整107至110年度訂定之專案媒合措施,就各方案執行狀況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1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統整部會資源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人力需求、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及就業服務等四面向,自108至111年為期四年投資加值15歲至29歲青年未來,希望將青年失業率與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低至111年2倍以下(含)。惟110年青年失業率與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仍維持在2.22倍,迄111年8月仍未達2倍以下(含)之預期目標,允宜檢討並研擬改善計畫,俾利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為因應疫情及國際政經情勢對國內青年就業市場之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近3年編列各項計畫以促進青年就業,降低失業率。隨著疫情和緩、管制鬆綁,就業市場逐漸恢復正常,整體失業率已有所下降,然而青年失業率雖曾下降,近期又繼續攀升,尤以20至24歲組最為明顯,而此一組別亦為過去2年投入大量資源、補助之對象,勞動部應儘速分析原因,並評估相關津貼補助之執行成效,有效利用預算資源,降低青年失業率。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1年7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78%,而15至29歲年齡層失業率8.59%,為整體失業率的2.27倍,雖失業率111年已較110年同期降低,惟青年失業率仍高。適逢應屆畢業青年求職期間,勞動部對於青年就業應有更積極的協助措施,使青年即早投入就業市場儘速就業,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2.為因應COVID-19疫情,政府推動協助青年就業方案,並辦理階段性措施,其中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6,354萬6千元。經查,我國受疫情影響,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雖勞動部有持續辦理促進青年就業相關措施,然而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到3.95%,青年失業率更攀升至8.78%,綜觀青年失業率整體仍高於全體失業率,顯示促進青年就業協助措施仍有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1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長期照顧法」第13條規定,喘息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項目之一,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並保障外籍看護工權益,107年12月1日起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依被照顧者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額度,經費由長照發展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各分攤50%,且外籍看護工如有每週休假、或發生行蹤不明、生病、返鄉須請假等情事發生,雇主僅得使用喘息服務,喘息額度未能滿足實際需求,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協商後,在兼顧外籍看護工休假及雇主用人需求下,以擴大喘息服務外加方式,規劃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將補助額度上限提高至52天,然由於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為擴大喘息服務之延伸,鑑於擴大喘息服務自107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18.54%及46.18%,預算執行雖有增加,但均未如預期。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有效提高喘息服務預算執行率方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為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經查:勞動部於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劃於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新增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解決目前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缺工問題,惟該方案雖對個別雇主申請設有名額上限,卻未設總名額限制,恐排擠國人就業機會,為捍衛本國勞工之工作權益,勞動部應立即研議相關配套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有鑑於:勞動部於111年3月訂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其中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涉及產業及長照實際人力需求,不設總名額限制,僅對個別雇主則設有名額上限,為避免影響國人中階技術人力之培訓及就業機會,勞動部允宜妥謀配套措施,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名目,應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所載規定。惟實務上多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收取該標準以外之費用。即:向雇主收取的挑工費與向移工收取的買工費。今有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提出:自國外引進移工,市場上仲介向雇主收取除登記費及介紹費2萬元、服務費2千元之外,另有一筆名目不明的挑工費用,引進印尼移工多收2萬元;菲律賓移工1萬元。該違法收費問題自106年底起,迄今未能妥善處理,已經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本案前於108及109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111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狀況及112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查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5)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開辦迄今尚有移工反應:其為請求案件申訴轉介而撥打;但接線人員以諮詢案件處理,並僅告知本案無法爭取便告結。申訴,係為移工的權益,按理擔任行政助手之1955接線員,不宜對案件是否得以申訴、勝率、是非作評價,應忠實轉介與受理專責辦理之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單位,以避免「吃案」之虞。為健全1955專線之諮詢及申訴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6)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一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14.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5億7,399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4億6,094萬1千元,編列數超過決算數1倍有餘,未見相關新增業務,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5億7,399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4億6,094萬1千元,編列數超過決算數1倍有餘,未見相關新增業務,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15.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3,516萬5千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3,440萬元,110年度決算數僅2,068萬8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16.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26億1,961萬3千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11億6,871萬3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8億7,078萬1千元,編列數超過111年預算數1倍有餘、超過110年度決算數3倍,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17.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於111年8月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萬7千元調高至2萬元,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皆適用,為顧及勞雇和諧關係、整體移工管理及穩定移工來源,同時提供一般雇主則於本年底前每月補貼1,500元,最高補貼4個月,然考量離島及偏鄉地區之特殊性,聘僱外籍移工已較本島不易,且諸多因素致雇主負擔較沉重,請勞動部研議針對離島及偏鄉地區,延長補貼期限之可行性,爰此,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用以辦理與移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惟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開始,國內各產業缺工問題嚴重,勞動部自110年起即研擬開發其他移工來源國,迄今依然無實際進展。此外,國內如營建業、觀光、農業等產業因缺工問題嚴重,疾呼政府放寬移工引進,勞動部幾經評估卻遲無下文,無法有效緩解各產業缺工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就開發移工來源國之進展及放寬移工引進之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用以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勞動部為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於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永久居留。惟據統計,目前全國年資條件符合「中階技術人力」申請門檻之移工約有20萬人,但政策施行後,至9月上旬為止,實際申請人數約5%,最後僅238人(產業類213人、社福類25人且皆為家庭看護工),約0.1%順利轉為中階技術人力,人數遠不如預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改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成效,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勞動部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辦理持有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雖歷年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人數逐漸減少,但美國國務院2022年人口販運報告仍建議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應持續加強篩濾在臺因逃離剝削工作環境而失去簽證之外國人,並依結果將其轉介安置保護。勞動部應再加強上開轉介安置保護措施,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8.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用以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照體系之相關業務。惟「外看家庭短照服務方案」原本預計11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卻由於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間難以處理長照系統問題,而延遲開辦日程,致使聘請外籍看護之家庭迄今無法使用是項服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就「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具體辦理期程與計畫預期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並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107年起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該計畫之服務人次從107年度741人次、108年度2萬3,862人次、109年度11萬2,143人次,增長至110年度25萬3,965人次,惟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18.54%及46.18%,執行結果均未如預期,勞動部宜允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該計畫之成效及喘息服務量,研議提升效能之相關措施,爰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囿於「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之喘息額度未能滿足實際需求,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另規劃共同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預計於111年底前正式實施,業於111年4月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通過,111年10至12月預計所需經費4,000萬元,惟截至111年10月26日仍未開辦,故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計畫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19.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相關業務」預算編列1億9,597萬9千元,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相關計畫。經查,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為擴大喘息服務之延伸,鑑於擴大喘息服務自107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18.54%及46.18%,預算執行均未如預期,相關計畫之擬定與推動應積極改進。再者,本項服務對於減輕此等家庭負擔並提升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確有幫助,惟其仍屬長照之範圍,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是否適當,容有討論空間,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研商相關計畫推動之適用範圍及經費分攤之原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0.有鑑於移工失聯或轉換雇主之情形日益頻繁,現行制度對於移工失聯或轉換雇主等待期間之風險與成本均由雇主承擔,恐有未盡公平之虞,且對於雇主與移工之關係多有不利影響。為保障移工權益,近年逐漸放寬移工轉換雇主之限制,此一政策成本之分配應符合公平原則,政府應有其角色,不宜將責任與風險均轉由雇主承擔,勞動部應積極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合理分配政府、雇主及移工之義務與風險。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6億7,02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1.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給付得於勞動契約中明訂不以實物給付,勞動部建議每月5,000元作為外籍勞工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上限,惟菲律賓政府駐台代表處辦理認證作業時,有別於其它來源國及我國規定,要求我國雇主所簽之勞動契約膳宿費一律為零,否則不予認證。有心人士策畫菲律賓外勞在契約期滿返回菲律賓時至地方政府提出爭議事項調解,要求返還外勞自到職日起所扣之全數膳宿費。類似事件時有所聞,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地方政府協調、調解的法規依據的解釋或來源國政府均無任何作為,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8億7,91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地方政府依法督導諮詢人員依法辦理,不得偏頗處理且落實考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22.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全球疫情持續延燒,影響全球勞動力市場發展,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辦理安心就業計畫等七項因應疫情之相關措施。經查:依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總述、重要施政議題之查核及最終審定數額表,第乙-208頁所提及:安心就業等紓困與補貼措施,對於重複支領之認定似過於寬鬆,復乏機關間聯繫查證機制,且間有應上傳資料未上傳不利比對情形;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其中採線上參訓課程之學習時數認定缺乏明確規範,且間有事業單位以虛偽不實之書面文件結報,或核給金額超逾標準等情事。110年度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透過各項稽核機制,確保政府有限資源挹注於真正受疫情影響之弱勢勞工,惟經運用跨資料庫勾稽比對結果,仍間有領受人未符規定資格條件,或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或與其他性質類同之勞工紓困措施重複發放等欠妥情事,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10】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3.查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房租1億1,668萬2千元,惟查該項目110年度決算僅6,137萬1千元,又查行政院107年1月26日頒定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檢討作業程序,要求「主管機關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採用「減法原則」評估支出項目之必要性及適切性,就非屬施政重點業務,重新檢討整併,將資源移至優先性較高、效益較大之需求項目,與時俱進,呈現政策亮點。」為該項預算不僅高於110年度決算亦比111年度預算高,為撙節政府預算,落實就業安定基金設置目的,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尋求協助,借用非公用之公務機關房舍,以節省政府預算。【1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24.近年來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規模持續擴增,112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達352億9,465萬5千元,雖較110年度決算數少7億1,689萬9千元,惟較疫情發生前之108年度預算數增加1.08倍。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自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因應疫情辦理相關措施,挹注金額龐鉅,爰宜通盤檢視109及110年度原編預算中,未辦、緩辦或執行率偏低(未達80%)項目之具體理由,並審酌代替項目之執行成效,俾利落實零基預算精神,確保編列之必要性,爰請勞動部將符合上述情形之項目彙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5.112年度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預算編列49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200萬元,增幅達68.49%,並未說明新增預算用途及預期績效,為嚴守財政紀律,撙節政府支出,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新增預算用途及預期績效之書面報告。【2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6.近年產業缺工問題越趨嚴重,根據人力銀行資料,缺工工作數自7月起,每月工作數皆維持百萬之上,來到9月,更攀上101萬7千個工作數歷史新高,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產業與經濟成長的人力需求,因應後疫情時代,邊境重新開放,觀光產業快速復甦導致的缺工現象特別嚴重,勞動部雖有3個月的專案媒合,惟因應措施仍追不上各產業的人力需求,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27.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我國就業市場,這段期間導致了失業率上升,尤其是青年失業率高於全體失業率,若以5歲為區分區間,其中以20至24歲年齡組失業狀況尤為嚴重,雖有疫情影響但也是長期學用落差導致此一現象,如今進入後疫情時期,各行業的受雇職缺需求紛紛產生,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加強此一年齡層的關注,如何強化青年就業能力,讓想工作的年輕人能更符合職場需求;或者強化誘因,讓年輕人更有動力強化自身能力以面對挑戰。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強化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8.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是為鼓勵在職勞工持續進修,以因應產業發展,提高職場穩定度,其方案又分為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與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惟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110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效益評估」研究結果顯示,政策性產業課程班次比率只占整體課程之9.3%,又其參訓人次比率僅占整體課程之6.6%,辦訓單位同時反映課程招生困難,存在課程與產業連結度不足、辦訓單位專業度不足等問題。為達增加我國產業競爭力並強化創造力之目標,允宜檢討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過低之現況,並研擬課程改善計畫,爰請勞動部持續加強推動辦理政策性產業課程,以符合產業需求。【3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9.110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訓練單位辦理課程共計5,097班次,其中以實體方式辦理之課程計有3,480班次(佔68.28%);採部分遠距部分實體方式辦理之課程計有425班次(佔8.34%);其餘1,192班次全部採線上遠距方式辦理(佔23.38%)。依據參訓學員對於採線上遠距方式之課程建議統計,主要可以歸納為3類,依次分別是「遠距課程學習效果不佳,無法互動」(佔41.55%)、「訓練單位連線品質不佳或不諳操作,常有斷線之情形或雜訊等(佔31.05%)」、「實作課程,以實體方式辦理為佳(佔27.4%)」,惟數位學習為未來之趨勢,且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係培訓在職勞工,參訓學員仍須考量時間、工作等多項限制,勞動部宜參酌學員意見,檢討遠距方式之課程效益,並就近年辦理之課程種類及特性,研議常態遠距教學之可行性,俾供未來政策規劃之參據。【3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0.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惟查勞動部108至110年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統計,其中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108至110年分別為1,765、1,774及1,772家,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均在2,550人左右,顯然近3年身心障礙未達法定進用機構並無明顯減少,不足進用人數亦未明顯減少,足見就業安定基金項下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之相關預算執行效果並未如預期,爰請勞動部檢討改善。【3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3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配套法規施行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措施,推動求職、就業媒合、就業諮詢等服務,惟上述業務內容與地方就業服務據點重合,有疊床架屋之虞,宜釐清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地方就業服務據點之業務內容,俾利提升效能,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配套法規施行後,期透過支持在職者續留職場、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暨鼓勵退休後再就業等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發展與再運用,惟查勞動部110年度補助雇主指派在職中高齡員工參加退休後再就業職業訓練課程,及辦理相關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等協助措施,僅5人受惠,勞動部允宜依審計部110年度決算之查核意見確實檢討,俾利達成目標績效,故請勞動部針對現行計畫相關缺失研謀妥處,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3.近年詐騙集團鎖定求職者希望高薪之心態誘騙國人赴海外工作進而衍生出不少問題,觀台灣就業通網站僅只有貼上外交部警示,卻沒有進一步的資料,比如:如何識辨話術或者提供更詳細的辨別資訊給與求職民眾參考,給予國人赴海外就業客觀、正確的觀念。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充實網站資訊內容並置於顯著網頁位置,協助國人提升防騙意識。【4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3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考量中小企業之組織結構、人力、物力及各項資源均不及大型企業完善,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依法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工作,辦理「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因其申請程序繁瑣,影響事業單位申請意願,且因審查費時,延遲撥款進度,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化申請及審查程序,兼顧補助案件審查品質,未來將持續檢討申請與審查流程,朝無紙化作業方式精進,以提升補助案件時效性。故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35.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及勞動力應用研究業務」預算編列1,673萬8千元,主要是辦理針對不同群體就業促進、人力資源提升與勞動市場資訊揭露等,掌握勞動市場變化,提供勞動政策決策參考,此無具體成果(如:食品外送平台之勞務工作者工作態樣、外籍家庭看護工制度、長照服務整合),亦與社會期待之內容有所落差。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預算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6.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秘書業務」中「辦理就業保險基金行政管理服務(就保)」之「支付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保險基金業務所需通訊、差旅、辦公事務用品、檔案庫房及雜項設備租金等費用」預算編列224萬元。該筆預算科目與公務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嫌,宜撙節開支。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7.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就業服務法」第56條之函釋,經媒體披露後引起我國引進外勞之雇主批評;認為渠聘僱之外勞之所以有恃無恐逃逸,甚至逃逸外勞利用網路媒體教導逃逸技巧,可能與此函釋造成之漏洞有關。有民眾認為,未來如發生逃逸外勞造成社會治安之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承擔疏失之責任。顯見外國人聘僱管理仍應積極檢討改進,並尋求該解釋函令之迅速處理。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儘速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檢討函令內容,並重新公告,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38.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之「辦理1955外國人諮詢申訴專線計畫」預算編列1億1,388萬3千元。經查:美國國務院公布2022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台灣防治成效雖被評為第一級,但內文也指出台灣遠洋漁工移工權益待改善。勞動部雖設立單獨24小時熱線,惟外籍漁工長年於遠洋海域外,對於勞動部熱線存在認識有限,且遠洋海域之網際網路或行動通訊等設備皆存有諸多限制,或難以利用勞動部所提供之申訴熱線,應予以改善。請勞動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7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9.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0,652萬2千元,惟相關實施內容與勞動部新設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部分重複,請勞動部就如何收集職場勞工暴露採樣分析資料及其具體作法,於預算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40.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069萬9千元,惟110年度僅編列3,811萬8千元、109年度決算數僅3,292萬3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另綜合規劃業務,其110年度之實施概況規劃辦理4項業務,惟依照112年度預算書中之110年計畫實施成果概述,卻減少2項,未見說明,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4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3,930萬元。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需求,預計補助16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288萬元;28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2,550萬元。經查:企業設置托嬰中心、幼兒園門檻較高,雖2019年勞動部放寬標準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也能申請補助,但截至2022年7月,僅3家企業申請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補助,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則掛零,顯示勞動部推動成效不彰,應確實檢視勞資雙方需求及遭遇困難,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8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3,930萬元,預計補助16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28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中,針對「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實際辦理結果,108至110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1.8%、1%及0.3%,另109及110年度之「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之實際值均為1家及6家,均未達目標值。勞動部允宜調查並檢討其中困難之處,並研擬對策。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3.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公布施行,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依該法第23條規定訂定「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並於109年4月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納入事業單位托兒經費補助項目,以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108至110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1.8%、1%及0.3%;另109及110年度之「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之實際值均為1家及6家,且該項目111年度截至7月底前僅3家,均未達目標值,顯見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推動不利。請勞動部提出有效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及成效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4.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3,930萬元,預計補助16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28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本項計畫相關指標「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近年來均未達標。友善職場生養育環境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重點項目,除政府努力推動外,亦需要民間企業大力配合,勞動部應加強與勞資雙方溝通,了解勞資雙方需求及遭遇困難,並積極尋求改善之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45.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惟「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績效指標連年不達預期,允宜檢視勞資雙方需求及執行困難,加強溝通協調並研謀善策,俾利達成目標,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書面報告。【87】

績效目標

108

109

110

111

112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

5

1.8

5

1

3

0.3

2

-

2

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

140

308

160

349

180

331

200

140

220

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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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10

6

11

3

12

註:111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46.補助各地方政府遴聘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人力,以確保勞工可有身心健康、尊嚴勞動的就業環境,有效督促雇主改善勞動條件及降低事業單位職業災害風險,消除安全衛生疑慮,進而穩定勞雇關係,俾提升勞工福祉並促進勞工之就業。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不得有預告勞檢之情事,惟預告勞檢之情事仍層出不窮,致勞工權益受損。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8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7.查112年度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勞務收入預計收入9億7,339萬4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3,379萬5千元,主要係推估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人數減少,減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收入3,365萬元,然近期全球經濟反轉向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月25日更罕見發布感謝同仁過去3年辛勞,希望同仁多與家人相處,休假充電後再繼續努力。再加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月24日公布,自11月7日起同時鬆綁「4大防疫政策」,確診者只要居家照護隔離7天後,快篩陰就可「免自主管理」,同住者改為「0+7」,居家隔離走入歷史,顯見疫情對台灣生活之影響將大大降低,在產業經濟修正向下民眾對未來產業發展恐慌下,是否會強化自身技能發展或為可能,爰要求勞動部宜妥善面對相關規劃,避免突然有大量民眾報名參加各項檢定,影響相關政策推動。【9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48.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等經費302億2,163萬元。查勞動統計資料有關「特定對象結訓人數按訓練機構及性別分(按分署)」之統計數據,從107年度開始各年度總結訓人數逐年下滑,從107年的8,056人一路降至110年的6,273人,111年1到9月的總計則為5,877人,顯見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參與職業訓練意願,而今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逐漸趨緩,過往因疫情無法進行相關實體職訓課程逐漸恢復,勞動部宜積極努力擴大相關職訓課程需求,滿足未來經濟復甦時主流產業之人力需求。【9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49.「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時預估次一年度符合退休要件之勞工所需之舊制退休金,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足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依據勞動部統計,110年12月底仍有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督促各事業單位依法改善,落實法令規定並輔導事業單位補足,強化勞工老年經濟安全【9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13億2,222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35億3,994萬7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3,944萬7千元。【94.95】

(四)本期賸餘:原列277億8,228萬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277億8,278萬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392億0,684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3,553萬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503萬元。【96.97.98】

(四)本期賸餘:原列1,390億7,131萬3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1,390億7,181萬3千元。

(五)通過決議1項:

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各勞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截至111年1月底總管理規模達5兆6千億餘元,然111年3月,媒體報導「投資蓬佩奧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曾接外交部來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110年就已經接到外交部相關來文詢問」,此為勞工養老金,投資需更為謹慎,不可以作為政治操作。爰針對112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投資業務成本」預算編列6,65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1億4,396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億2,762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1,634萬1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有鑑於「勞動基準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111年度截至7月底止,獲償款項達3億1,900萬元,追償成效雖有提升,致111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降至60億5,900萬元,惟金額仍屬龐大,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恐有重大墊償案件持續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如何提升追償成效及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自106至111年6月為止,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項目,為呆帳預計收回所編列預算,與及實際收回情形之比率,有逐年該比率超達120%以上,以及呆帳預計收回所編列預算逐年增加之趨勢。其雖彰顯呆帳預計收回之績效優良,但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預算自109年度起逐年遞減,以視本項目呆帳回收有窒礙之處,應作檢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提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收回績效提升之書面報告,及呆帳收回績效提升之具體作為。【10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二、繼續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書案。(預算處理)

決議:全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7,589萬9,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7,547萬4,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42萬5,000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1,337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億1,663萬7,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2億1,657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6萬1,000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1,549萬5,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112年度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編列1億4,641萬6千元之行政管理費用,惟部分董監事涉訟且一級主管亦有經營投資事業情事,恐對預防及重建中心整體形象造成傷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其內部控制與稽核相關制度之書面報告。【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林為洲

2.112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編列2,640萬元之職業災害預防業務費用,惟工作計畫重點及內容與111年度完全相同,且部分業務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疊,爰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服務之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年度工作重點內容之書面報告。【1】

提案人:徐志榮 廖國棟 林為洲

主席宣告

一、本次審查會有關提案委員所提預算刪減案,經委員會通過者,除提案委員特別聲明不同意外,均同意勞動部得以「科目自行調整」。

二、有關提案委員預算凍結案部分,勞動部與各提案委員溝通結果如提案委員同意併案凍結者,請勞動部於本次公務及基金預算全部審查完竣前將各同意併案凍結之提案案號及科目彙整後送主席台宣告後通過。

三、上述委員提案凍結之預算,除特別聲明不同意者外,文字均統一「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在本會審查中如提案委員口頭同意改為主決議及原案為主決議修正部分文字通過者,請勞動部儘速與提案委員溝通後,將書面修正文字,送至本委員會辦公室,俾彙整納入議事錄。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