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2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游毓蘭 鄭運鵬 陳玉珍 林思銘 黃世杰 江永昌
劉建國
委員出席8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廖婉汝 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陳明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其祿 楊瓊瓔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陳以信 周春米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莊榮松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家原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婉玉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0項 法務部119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司法官學院1萬8千元,照列。
第102項 法醫研究所8萬3千元,照列。
第103項 廉政署1,814萬8千元,照列。
第104項 矯正署及所屬946萬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3萬1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4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6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40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31萬7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1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0,176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242萬8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2,239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億3,315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9,762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186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3,323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064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372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10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767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940萬6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3,277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905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532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1,827萬1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6,335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650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6,327萬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243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3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538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24萬3千元,照列。
第135項 調查局82萬3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2項 法務部241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6萬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6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91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5萬5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調查局2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6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0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968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05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0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0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6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5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3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8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4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35萬2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2萬7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2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8萬1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78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1萬2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萬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749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64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2萬1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2萬4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28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4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094萬4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77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213萬3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1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8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92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05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73萬3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49萬6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2萬3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4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67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3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億5,990萬6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79萬5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3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5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1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6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80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9億6,07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0,17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游毓蘭 黃世杰
陳以信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玉珍
林思銘 曾銘宗
(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1,4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緣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從109年2月20日起,法務部多次送行政院審查後,迄今未通過審查函送立法院。此重大議題誠有立法必要,例如選舉查賄之吹哨、新冠肺炎疫苗等等防疫物資採購爭議等等,此類案件亟待揭弊者保護制度實施,以鼓勵內部人勇於挺身揭弊。綜上,法務部應向外界說明目前推動之意見、困難,公開說明針對私部門適用揭弊者保護及適用範圍…等等關鍵立法議題,並積極推動本案進度。請法務部就行政院審查、關鍵立法議題等推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由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經聲請核准後,於訴訟進行中之偵查、審理及執行等階段,均可以透過該平台獲知案件相關訴訟資訊,惟目前核准聲請案件數仍低,法務部似無加強向特定案件類型之犯罪被害人宣導,提升其聲請意願,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六)據媒體報導,2020年間有檢察官至涉嫌洗錢嫌犯所有之私人招待所,似違廉潔操守。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七)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9年起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以智慧化、科技化提升管理效率,藉以改善戒護比過高、監所人力不足等問題,惟推展至今仍有45億元經費缺口。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揭牌承擔國家數位發展重任,法務部應積極與其爭取相關合作及經費。另監所人力不足問題,亦應謀改善解決。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就跨部會爭取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經費,以及監所人力不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八)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6年開辦自主監外作業政策,雖然號稱不須戒護,但若發生重大矯正違失事件,仍由基層同仁承擔責任。監獄內的作業科為此政策,需辦相關說明會、找合作廠商、審查收容人資格、找亮點辦活動,讓人力吃緊情形更加嚴峻,收容人出監時基層獄政人員又無強制力,來防範意外事件。法務部應檢討自主監外作業方式,實際考量基層同仁執行時之困難。俟法務部就檢討自主監外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九)經查110年8月監察院通過糾正案(110司正0002),要求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後人力資源問題,審計部亦調查(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306以下),發現明陽、誠正、敦品、勵志四少年矯正學校,社工、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預算員額22人,實際卻僅有5人,且多以契約進用,穩定性不足,難以發揮功能。人力之缺乏及不穩定,將會導致管理問題,而頻生內部霸凌鬥毆等問題,亟待檢討改善。請法務部就少年矯正學校人力充足及穩定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中編列「辦理綜合性法務政策對外溝通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萬元,要求法務部積極辦理司法改革政策行銷,持續以多元生動活潑方式行銷司法改革成效,讓外界瞭解司法改革具體內涵。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十一)查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之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惟以法醫的人力,無法支援金門在當地進行陪同相驗,因此,目前在金門地區的實務操作經驗,是由檢察官會同支援的醫師或檢驗員相驗。而檢察官相驗結束後,若無出示相驗結果報告之判準依據及理由,且若家屬有異議,又無救濟管道,恐讓家屬對相驗結果質疑,爰請法務部改善相關相驗程序之完備。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二)查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其中包括督導檢察業務、研修刑事法規等業務。然查法務部雖針對年底九合一選舉,將打擊假訊息列重點工作項目之一,要求檢察機關可以主動澄清假訊息,有必要也可公開偵查作為、發布新聞等。但面對假訊息之澄清與查處速度,卻讓人有選擇性偵辦的疑慮,顯有未積極督導檢察業務之虞,爰請法務部就此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三)查打擊詐欺犯罪為政府施政重點之一,近年資通訊技術發展快速,卻遭不當濫用成為犯罪工具,導致電信詐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法務部主責偵查打擊之「懲詐」面向,以提升電信詐騙案件查獲集團數為績效目標,卻對詐欺案件被害人財產損失追回比例甚低,爰請法務部就此研議查察及提升查扣不法所得之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四)查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其中包括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等業務。然查我國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三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且監察院查出部分地方檢察署未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各檢察機關於遴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時未盡周妥、對於社會勞動人之管理及因應作為尚待強化等情事,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五)106至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新收案件及終結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趨勢。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僅8,582件,較106年度之1萬3,366件減少4,784件(減幅35.79%);受新收件數減少影響,終結案件亦隨之下降,110年度僅8,393件,較106年度之1萬3,359件減少4,966件(減幅37.17%),其中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導致110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減少情況更甚往年。另觀察終結件數中履行完成全部時數者,106年度尚有5,903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4.18%,至110年度僅3,425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0.81%,5年間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件數逐年遞減,占比亦下降3.4個百分點。
我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多年,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渠等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三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十六)現行行政罰法體系,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僅有罰鍰、而無獨立之利得沒收。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固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準此,就不法利得低於罰鍰上限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時仍得於不法利得與罰鍰上限差額範圍內就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行為所生影響等因素充分評價;惟於不法利得等於或逾越罰鍰上限者,罰鍰之功能完全轉為剝奪不法利得,懲罰不法行為以示儆醒之功能則喪失殆盡。
反觀刑法沒收制度修正後,犯罪之不法利得已不再附隨於罰金、獨立予以剝奪,而罰金之目的則重在懲罰犯罪行為。則行政罰法是否應比照修正、引入獨立沒收制度,已值得研究,而法務部亦曾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將研議修正。爰請法務部就行政罰法之修法進度、再修正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十七)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1億0,886萬3千元。查109年底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爆發遺失6.5公斤安非他命,而這些「遺失」毒品卻於111年9月27日出現在航基站地下室庫房鐵櫃,不禁讓各界質疑,當初在案件爆發時,調查局是否有落實清查。而109年11月19日調查局的專題報告(第5頁)策進作為提到「督察處於109年11月16日要求各調查處站駐區督察儘速盤點所轄單位之毒品案件扣押毒品,經全面清查後,迄今尚無有毒品遺失之情事。」及「責成各外勤處站主管每3個月會同駐區督察逐案盤點扣案毒品,並將盤點結果報局核備。」等作為,顯然案發後督察部門未落實清查,法務部未落實督導之責。請法務部督導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押物品管理及清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八)根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核定本),統計因全般詐欺案件查扣金額占財損金額之比例,自107年11.3%、108年11.8%、109年13.1%、110年11%,非但查扣金額增加率比財損金額增加率低,查扣金額占財損占比還有下降趨勢;另法務部執行「111年度選前查緝不法金流專案」,根據新聞報導號稱斬斷3,982億元金流,實扣犯罪所得僅5.5億餘元僅逾0.1%,顯見查扣犯罪所得績效仍有待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如何提升追回詐欺犯罪所得之比例,並評估將贓款返還比例納為查緝績效指標之可能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十九)為強化偵查中之司法精神鑑定,法務部業於109年5月28日法檢決字第10904516770號函請各檢察署妥適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於110年擬具「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方案」,期能強化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之功能並提升司法精神鑑定之品質。
惟查,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111年1月21日法精醫字1110001號函檢送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就刑事司法精神鑑定案略分為簡易案2萬8千元,一般案件3萬6千元,複雜案件5萬6千元,特殊重大案件10萬元;該收費標準,供囑委託機關審酌。
鑑於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所建議之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與現行給付標準存有相當落差,為落實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之目標,俾利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行為有無責任能力得為詳細調查認定,以即時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被告,給予適當之處遇,實有持續檢討精神鑑定所需經費之必要。
爰請法務部參近三年經司法精神鑑定所為之一審判決及偵查中送司法精神鑑定之案件數,估算須經司法精神鑑定之案件總數並審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建議之收費標準,檢討所需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向行政院爭取寬列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二十)投資詐騙簡訊幾乎天天發生、處處發生、時時發生。投資型詐騙無孔不入,甚至還能區分收訊者性別,傳送不同類型的詐騙罐頭簡訊。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統計,近五年詐欺案件發生數,106年2萬2,689件、107年2萬3,470件、108年2萬3,647件、109年2萬3,054件、110年2萬4,724件,111年1至6月份發生1萬3,301件。此外,投資詐欺件數4年來逐年遽增,107年發生1,435件,損失金額8.29億元、108年發生1,894件,損失金額8.02億元、109年發生2,852件,損失金額10.27億元、110年發生4,904件,損失金額20.83億元,投資型詐騙案成長7.95%。法務部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拿出解決方案,以降低詐騙簡訊發生並減少民眾財物損失,就前揭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編列300萬元。近期不少國人前往柬埔寨打工,卻從事詐騙、或遭強摘器官,不僅是柬埔寨,包括泰國、緬甸、寮國、杜拜這些新南向國家,都發生如柬埔寨打工遭詐騙案例,犯罪集團甚至將人的器官訂出價碼。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6年迄今花費250億元,相關績效始終沒有看到,卻換來國人遭受虐待、命喪他鄉。法務部應積極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相關具體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並避免再有國人受騙。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二)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11日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及毒品先驅原料計676項,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鹽類(Salts),其中第二級毒品第178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第三級毒品第47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第75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上開3項毒品均為合成卡西酮類,且為同分異構物,化學結構及藥理性質相近,卻分列為不同級別毒品,致110年12月媒體報導某醫院於109年將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毒品eutylone之送請檢驗案件,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影響被告權益等情事。法務部應研酌重要性或社會關注之化學性質類同、藥理及毒性相近卻屬不同級別毒品,改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之可行性,俾利明確管理,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編列「汰換中型警備車」1輛經費360萬元,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型警備車投標預算金額設於35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請法務部購置警備車時仍須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四)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性侵犯之治療場所需要與矯正場所有明顯區隔並應改善,對我國性侵加害人之治療、追蹤政策及執行,產生衝擊,法務部應藉由「科技偵查中心」妥善規劃此問題。再者,受刑人從事監獄外活動之電子監控,以及偵查階段替代羈押之處分,亦應納入。另外,有關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另覓非刑罰性質治療地點之落實,亦應酌予說明相關進度。爰請法務部就科技偵查中心監控性侵加害人,以及強制治療覓址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編列「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5,816萬5千元,比111年度2,228萬元,增加3,588萬元5千元,係為111年地方選舉查賄準備。查前3次相對應年度預算,108年3,750萬元,104年4,673萬2千元,100年3,426萬5千元顯有增加。然而,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8年賄選獎金實際發放數為7,173萬元,104年為5,605萬元,100年1億1,378萬元,預算編列數都顯然不足。由於,地方選舉參與者眾,從99至109年判刑確定者中1萬3,950人,其中鄉鎮市民代表及里長有7,334人,占比高達52%。因此,建議法務部於地方型選舉年後第2年編列選舉候選人賄選獎金預算,應以前3次選舉查察賄選獎金發放的實支數平均為參考標準,研議提高編列額度。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本法亦是所謂的「陽光法案」,應本著「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的精神,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亦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立法理由亦提到「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6條卻違反「資訊自由」之原則,限制查閱人「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實不利於人民對公職人員及候選人進行檢驗,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修正。
提案人:陳歐珀 羅致政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二十七)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中「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1億0,886萬3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於109年5月間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依法務部統計,110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50萬5,716件,其中不起訴案件20萬8,488件、占41.23%,與107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計48萬2,034件,其中不起訴15萬6,273件、占32.42%,相較不起訴案件占偵查案件終結增加8.81%。近年外界有質疑部分不起訴案件之判斷脫離社會常情,惟查截至111年4月11日止,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尚在研擬中,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仍未能設置。法務部宜加強溝通協調,化解各界相關疑義,儘速完成制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以符合人民期待並落實司法改革,爰要求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11月底針對警察、消防等「輪班公務員」超勤工作問題,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有部分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健康權,並規範政府相關機關3年內改正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
目前法務部針對法警人員、監所管理員之輪班制度調配,是否有實際徵詢過基層同仁意見?是否與基層同仁做過對談?次數為何?抑或全由法務部高層閉門造車,不顧基層意見,蠻橫決定?
針對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法務部應與基層同仁充分溝通,並給予基層發言與選擇空間,共同尋求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九)根據道安資訊查詢網,我國因酒駕案件死傷人數,已由107年1.27萬人,下降至111年的0.57萬人,顯見防制酒駕之成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得針對酒駕案件命被告進行酒精戒癮治療,然而根據檢察署法務統計,111年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僅191人,占緩起訴處分總人數7,908人僅2.4%。為精進酒駕防制作為,似有必要釐清此數據之落差,原因是在於酒駕遭起訴者中酒精成癮者比例本來就低,或是檢察機關未與評估被告是否酒精成癮之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模式。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就研議如何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率及擴大酒駕轉向處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精進酒駕防制之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三十)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11日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及毒品先驅原料計676項,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其中第二級毒品第178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下稱pentylone)」,第三級毒品第47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下稱butylone)」,第75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下稱eutylone)」,按上開3項毒品均為合成卡西酮類,且為同分異構物,化學結構及藥理性質相近,卻分列為不同級別毒品,致110年12月間發生媒體報導某醫院於109年間,將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毒品eutylone之送請檢驗案件,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影響被告權益等情事。
有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施用與持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涉及刑罰與裁罰之程度不同,對民眾權益亦有不同程度影響,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研酌重要性或社會關注之化學性質類同、藥理及毒性相近卻屬不同級別毒品,改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明確管理。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一)鑑於存放於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與傳統證據類型大為不同,為免未來衍生區塊鏈與數位證據之證據法問題,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推動數位證據鑑識機制、保全及調閱等法律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完備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之保管公信力及證據能力。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二)法務部為落實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已於109年間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惟囿於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方式尚未獲共識,迄未完成制定,宜加強溝通協調,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人民期待。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三)聯合國為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及政策,於2003年10月31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計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據廉政署統計,截至2021年底止,案內列管47點結論性意見計提出371案績效指標,其中解除追蹤193案、自行列管143案、繼續追蹤35案,達成率90.57%,惟查上開尚待繼續追蹤之35案中,仍有部分法案尚待制定或修正。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妥善落實與公約相關法制或措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四)各地檢署對性侵假釋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有助於渠等假釋後減少再犯率,惟邇來發生科技監控主機及發訊器離線120分鐘,衍生監控管理空窗期,且廠商亦未就該異常事件提供檢討報告,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監控管理無空窗情況發生。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五)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解決邇來部分地檢署因錄音錄影設備老舊致部分錄音檔未收錄,引發被告質疑等爭議,律定各地檢署開庭前應檢測錄音及錄影音設備,惟部分地檢署逾半數偵查詢問錄音及錄影設備已逾使用年限,且多採取人工方式檢測確認可否正常使用;另各地檢署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保存天數差異頗巨,有待研議配套改善措施,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被告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六)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修正,施用毒品逾3年再犯者,法院可重新裁定觀察、勒戒,預期各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人數將增加,影響各勒戒處所內醫師診療、人員、經費及收容空間等配置量能,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受刑人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七)新竹地區快速發展為工、商並重之科技城市,吸引大量人口遷入,人口成長率已居全國之冠,相對檢察官偵辦案件數量亦與日驟增。員額不足導致檢察官辦案的負荷量加重,加上職務宿舍原就存在數量不足之問題,在宿舍不敷使用的情況下,未能分配到職務宿舍的檢察官,只能自行承租民宅居住;又因工作性質之緣由,檢察官需經常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輪值內外勤或夜間開庭,由於居住的地點四處分散,且租賃之民宅保全措施不一,為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威脅埋下隱憂。
爰此,針對上述提及之問題,法務部允宜與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迅速研議妥適方案,以有效解決檢察單位檢察官員額不足、檢察官職務宿舍老舊以及數量不足之困境,讓檢察官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可以獲得最大保障。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八)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524萬7千元,其中300萬元用於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可111年發生多起我國國民被騙往柬埔寨、緬甸等東南亞國家從事詐騙工作,且根據外交部統計資料,迄今尚有315人未回國,法務部應即研擬方案將境外受困國人營救歸來。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十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1項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惟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及法務部並未充分考慮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包括自閉症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亦未制定相關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近用司法方面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再者,無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須有輔佐人陪同在場者,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否擁有輔佐人陪同在場之權利,猶未可知。
為強化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障,爰要求法務部本於權責就身心障礙之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之權利保障,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精進辦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四十)法務部於109年1月起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俾使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對於訴訟之進行、結果及被害人相關權益資訊能清楚掌握,賦予被害人更完整保障。該平台110年1月1日起於臺北、新北及屏東地方檢察署試辦3個月後,於110年7月於各地檢署全面啟用。據法務部統計,110年7至12月犯罪之被害人聲請檢察機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資訊者,計有171件,聲請率僅為10.13%,顯示平台聲請率有待提升。且該平台曾有發生誤傳錯誤訊息之情事,致聲請人衍生不滿情緒及抗議;又查各地檢署對該平台發送訊息是否成功,並無法知悉,須待聲請人電話詢問後,再由地檢署透過電話聯繫法務部資訊處方能確認等,亦顯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便民程度尚待提升,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達成被害人能適時掌握訴訟資訊之系統建置目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40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其中第66點建議司法院:應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鑑於司法人員之培訓係由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分別負責,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肩負準司法官養成教育及司法工作人員研習等業務的司法官學院,更應強化相關指引之培訓。
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之意見,瞭解其使用司法系統之經驗,研議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課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9,027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用以提升科學鑑定品質、強化科學辦案的技術以及應用、加強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為達成促進司法現代化與正確化,法務部研擬將法醫研究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並擬規劃相關法制作業。然就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顯示,到111年7月15日為止,相關建置作業仍在討論中,進度明顯不足。另外109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清查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將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二級毒品Pentylone,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檢察署全面清查發現因「誤判」起訴案有38件,其中13件無罪,25件待釐清,更顯示應儘速設立司法科學研究院之重要性,以制定鑑定技術規範認證,強化鑑定品質。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擬訂改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之規劃說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第4項 廉政署5億3,951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查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廉政業務」編列5,312萬元,其中包括研修肅貪法令與制度、督導全國政風肅貪業務、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規劃辦理廉政審查會等業務。然查「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規定,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以每2個月召開會議1次(每年6次)為原則,惟依據廉政署公布之統計資料,110年度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之次數總計1,165次,較109年度之1,206次略有下降,就連法務部及廉政署自己本身,實際召開次數為每年2次、疫情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則降為每年1次,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立即改善。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類型,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均屬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項目。目前除上述項目外,另有加密貨幣、數位資產等新興數位金融之財產形式,其發展趨勢以及規模已然逐漸成形。但根據法務部111年5月13日法廉字第11105002510號函釋,對於「數位資產」或「加密貨幣」是否應申報之疑義,法務部竟然認為數位資產或虛擬貨幣即使作為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因其交易「去中介化」及「匿名化」,意即資金流向具匿名性且不具資金來源可溯性,所以目前暫無從納入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財產之範圍,此函釋與法律明定之申報義務範圍顯然相左,且違背法律文義,致使相關數位資產成為財產申報之漏洞。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檢視相關主管法規,研議數位資產進行申報之具體方式,以利申報及監管透明。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廉政署研議相關措施以落實數位資產之申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三)「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在國內討論多年,近期發生媒體執照審查、警紀風紀案等,都為吹哨者揭露,並與國計民生、社會廉能具重大關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朝野都有共識的廉政法案,惟第10屆立法院開議迄今,法務部始終未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作業亦有延宕之虞。
為檢討法務部廉政署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審議進度延宕,請法務部廉政署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推動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四)查法務部曾答覆監察院函詢,就數位資產應否進行財產申報,法務部持不認為須財產申報之立場。然考量數位資產具有事實上財產之性質,法務部卻以不具備公示性、價值可衡量性、可查核性而將所有非證券型數位資產皆認不需財產申報,恐有使相關貪瀆舞弊以數位資產為之。
就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如何執行與法規適用,廉政署不應以現行法之理由造成相關貪瀆風險遽升。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提出「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可行性」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如何應對數位資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五)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經費編列1,435萬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於107年3月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107年8月間完成國際審查,受邀審查專家計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另行政院於111年4月20日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其中反貪腐國際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110年底相關法令修訂情形,據廉政署統計,案內列管47點結論性意見計提出371案績效指標,其中解除追蹤193案、自行列管143案、繼續追蹤35案,上開尚待繼續追蹤之35案中,仍有部分法案尚待制定或修正,如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修正刑法等,並已列入第2次國家報告未完成事項,廉政署應加強推動辦理,以落實反貪腐工作,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六)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經費編列2,974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快篩試劑EUA問題重重,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自111年6月25日起連續召開多次記者會,揭露申請快篩試劑EUA廠商遭食藥署要求補件後,短時間內就有相關顧問公司致電表明可以協助,許多廠商留給食藥署申請EUA聯繫電話,都是內部專線,並非公開營業電話,外界高度質疑食藥署審查人員有內神通外鬼之嫌?食藥署署長吳秀梅也表示,若有違法就會進行調查;政風人員已開始進行調查,但政風人員須依相關作業規定調查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結果竟然去調查吹哨者,顯然衛生福利部政風人員違反規定,讓民間廠商不敢再吹哨、不敢再檢舉政府機關相關違法案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政風室上級機關是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署應進行調查,確實保護吹哨者,建立貪腐零容忍之防疫政策,以維護國人健康,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七)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廉政業務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編列733萬1千元,然而根據廉政署資料,近年涉貪起訴案件金額有大幅增加的情況,107年為1億6,984萬3千元,108年為1億8,987萬8千元,109年為3億1,633萬4千元,110年的7億4,467萬1千元更是創下新高,法務部廉政署應就如何降低貪腐案件發生研擬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0億2,068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所人犯逃脫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原「辦理監所人犯脫逃案件流程」理應有完善配套措施,卻等事件發生後,才檢討改進,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察院曾通過糾正案,認為矯正署對於各監所拒絕收監申請案的裁量標準及空間,欠缺一致性標準,顯有失職之虞,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儘速擬訂相關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三)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有監所醫檢師對於待驗的尿液,沒有驗毒就直接勾「陰性」被送辦,且又缺乏複檢機制,恐造成漏洞,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對上述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為發揮開放式矯治處遇精神,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設立外役監獄,採開放式無圍牆、低度管理方式進行階段式處遇,惟矯正機關近年來發生數件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脫逃事件,甚至引發社會關注之殺警案,又新聞報導近十年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高達49人(含返家探視未歸脫逃45人),導致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更傷害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顯見外役監獄遴選制度、受刑人返家探視管控機制、以及脫逃後通報警政單位等事項,亟需立即檢討改進,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五)法務部矯正署為協助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監後減少毒品施用及犯罪行為,於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法務部也於110年3月施行「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於在監輔導階段所提供之處遇分為基礎及進階處遇,所有施用毒品受刑人均應參與基礎處遇,以演講等方式提供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課程,並篩選再犯風險高、治療需求急迫、具意願強烈者接受進階處遇,以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進行。但據矯正署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止,近四年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比率,接受專業處遇為主者再犯率為10.4%,較接受基礎處遇為主者之24.7%,降低13.3個百分點,且隨出獄時間越長,差異愈趨明顯。矯正機關應逐步檢討基礎處遇之方案,並逐步增加各矯正機關進階處遇之人數,以發揮處遇計畫之成效。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如何降低基礎處遇毒品犯之再犯率之修正方向以及如何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六)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法務部也於110年3月施行「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並規定各矯正機關應針對每位毒品受刑人建置「毒品犯個人輔導資料袋」,將各類評估表及輔導紀錄建檔,以利出監追蹤或轉介輔導之資料,並將各輔導策略辦理次數及人次,上傳至獄政資訊管理系統。但目前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僅開放查詢各該監獄之受刑人個案資料(如就醫紀錄、輔導紀錄等),尚無法自該系統瞭解受刑人移監前之服刑時相關處遇及輔導狀況,僅能依據移監時併送之紙本資料瞭解其處遇情形,然因紙本資料繁多,翻閱不易,以致各矯正機關於接收移入之毒品受刑人時,均重新施測建立個別處遇計畫,顯有耗費矯正資源,矯正署應通盤考量該系統資料之共享機制,以達矯正處遇之目的。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建立各矯正機關間資料共享機制方向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七)我國獄政改革議題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受廣泛之討論,而我國監獄環境改善問題,自英國司法系統判決英商林克穎由於我國監獄環境之人權疑慮,不必引渡返台服刑後,引發諸多關注,亦顯見我國獄政亟需改革。
我國監獄超收情形嚴重,受刑人之生活空間是否符合人權標準實為課題。一人一床政策推行多年,然根據報載,至108年為止,相關執行率僅65%,而後法務部並無發布一人一床政策之相關執行進度。
此外,行刑累計處遇條例其遭頗多人權批評,且司改國是會議小組討論亦建請法務部慎重考慮檢討相關制度。然行刑累計處遇條例自民國95年後,未做任何修正,且亦無相關檢討精進措施。既相關制度之檢討為我國司改國是會議所關注,法務部應有相應之方案。
綜上,可見獄政改革之相關措施,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中引發諸多討論,然相關進度辦理上有不足之處,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江永昌 黃世杰
(八)查2018至2020年共計發生197件戒護人員遭受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之高風險性,鑑於工作風險性高,法務部矯正署應視各勤務之性質及必要性,配置完備之安全裝備,以保障工作上的安全。同時針對增支專業加給,應全面性進行檢討,調整分級方式,以提振矯正人員工作士氣。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九)據法務部統計,105年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在監收容之人數占全體受刑人比率高達48.9%,法務部矯正署為協助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監後減少毒品使用及犯罪行為,自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並於110年2月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調整科學實證處遇計畫,分為基礎及進階處遇,所有施用毒品受刑人均應參與基礎處遇,以演講等方式提供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課程,並篩選再犯風險高、治療需求急迫、具意願強烈者接受進階處遇,以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進行。據該署「施用毒品受刑人之科學實證處遇統計分析」載述,107至109年度出獄之施用毒品受刑人3萬4,404人,截至110年3月底止,出監經過3年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比率,接受專業處遇為主者為13.6%,較接受宣講處遇為主者之24.1%,降低10.5%,且隨出獄時間越長,差異愈趨明顯。為降低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再施用毒品情形,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如何增加各矯正機關科學實證處遇計畫之進階處遇參加人數,及調整觀看影片等課程內容等部分,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發揮處遇計畫之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十)少年矯正學校收容經法院裁定處分之學生,與一般學校學生性質不同,故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編制表,列有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預算員額計22人,並自110年8月1日起生效。然至110年11月29日止,僅明陽中學社會工作師2人及臨床心理師1人暨敦品中學社會工作師1人於110年11月間到職,明陽中學諮商心理師1人於110年11月陳報矯正署核派中,合計5人補實外,其餘雖經各該少年矯正學校陸續辦理公開甄選等作業,仍無人到職,缺額高達七成餘,不利輔導學生心理諮商等工作之推展。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落實相關諮詢。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22屆第3次委員會議(110年3月25日)紀錄貳、案由三:「少年矯正學校110年預擬輔導人力編制標準及相關人力進用規劃」報告案之決議,於110至112年度補助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12名專業輔導人員,協助矯正學校輔導及教化等資源之整合,惟該等人員係採約聘方式進用,使得人員流動率高,不易增進專業輔導人員間之合作及穩定,難以完整建構少年矯正學校推動專業輔導模式並與學生建立信任關係,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輔導工作之遂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二)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25人置1人,未滿25人者,以25人計。」然經查各矯正學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輔導教師配置情形,有誠正、明陽及勵志中學部分輔導教師專責輔導2至3班,每人負責收容學生19至45人;敦品中學將12個班級數分成6個生活班,每個生活班配置輔導教師1人,負責收容學生34至42人等情事。實際輔導學生人數超逾規定人數,恐無法適時輔導及矯正學生偏差行為。矯正署未檢視各矯正學校實際配置及需要,依法務部110年7月30日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10條第3項規定,適時將超額配置之教師員額移撥至不足之矯正學校,導致不同矯正學校輔導教師長年不足或過剩,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少年矯正學校教化功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三)據各少年矯正學校統計,109年1至8月間學生出校者計331人,經查誠正、敦品(改制前)及明陽中學等校有未於學生出校6週前完成相關保護事項之調查及預行籌劃;或未能於學生出校前1個月通知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甚至有迄至學生出校後始辦理相關通知作業;另誠正、敦品(改制前)及勵志(改制前)中學等3所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或就業之學生通知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之人數,就學部分為26至35人,就業部分為3至26人不等,占同期間出校學生之比率分別僅為24.07%至44.87%及3.85%至24.07%,至於明陽中學則未曾辦理通知事宜顯示各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學生就學及就業通知情形,並未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5條規定切實辦理,有待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輔導銜接。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四)據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加強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院校之追蹤輔導機制會議紀錄」決議,請各少年矯正學校針對出校之少年追蹤1年,且應於出校後之前3個月,每月至少追蹤1次,滿3個月經評估生活穩定適應良好者,可改為每2個月至少追蹤1次等。經查4所少年矯正學校對於109年1至8月學生出校後,未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追蹤輔導者計有100人,占出校學生331人之30.21%,又矯正署並未針對各校是否依規定辦理學生出校後之追蹤輔導予以管考,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五)法務部矯正署各監獄,均有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於每年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前夕擇期辦理,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惟自2020年起因武漢肺炎的影響,各監獄均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規定,停辦面對面懇親會,改採視訊懇親會。惟目前武漢肺炎疫情已脫離高峰期,而且國境也逐步開放,在回歸正常作息的政策下,監所的矯正業務也應該回復到疫情前。法務部應責成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春節前,回復實施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十六)法務部矯正署辦理觀察、勒戒及戒治業務,惟相關債權憑證控管,間有法定執行期間將屆仍待清理,或債權憑證再移送作業未臻完備,或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尚乏收容人再入監財產清查作業自動篩選比對功能等,亟待檢討,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進清查追繳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七)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輔導策略分為新收評估、在監輔導及出監輔導階段,各矯正機關於毒品施用者入監3個月內以「毒品施用者評估問卷(入監)」瞭解其入監前施用毒品狀況,復於在監輔導階段,以「毒品施用者處遇前篩選表」進行施測,篩選進入進階處遇者,並於出監前6個月以「毒品施用者出監生活計畫調查表」等,辦理相關就業輔導、強化社區銜接措施等。依規定各矯正機關應對每位毒品受刑人建置「毒品犯個人輔導資料袋」,將前揭各類評估表、輔導紀錄等情形建檔,俾利出監追蹤輔導之資料轉介或輔導依據,並將各輔導策略辦理次數及人次,上傳至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及桃園監獄辦理上開輔導作業,毒品受刑人依科學實證處遇計畫各階段所填具及施測之問卷或表件,均須逐項輸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之毒品處遇子系統,以記錄個案在監接受輔導情形。110年1至11月底止,各矯正機關接收移監毒品受刑人計2,411人,占110年11月底監獄毒品受刑人(2萬1,685人)之11.12%,囿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僅開放查詢各該監獄之受刑人個案資料(如就醫紀錄、輔導紀錄等),尚無法自該系統瞭解受刑人移監前之服刑期間相關處遇及輔導狀況,僅能依據移監時併送之紙本資料瞭解其處遇情形,然各矯正機關於接收移入之毒品受刑人時,均重新施測建立個別處遇計畫,顯有耗費矯正資源,亦無法呈現個案在服刑期間所接受之完整處遇情形,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建立各矯正機關間資料共享機制,達矯正處遇目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八)敦品及勵志中學於108學年度前(即108年7月31日以前),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8條規定,每週授課24節,並搭配技能訓練課程,惟自108學年度實施108課綱,每週授課為35節。據前開2所中學統計107至109年間改制前後開設技能訓練課程情形,敦品中學於107年開設5種職業證照檢定班、7種短期班,經費支用467萬餘元,109年開設4種職業證照檢定班、11種短期班,經費支用325萬餘元;勵志中學於107年開設7種職業證照檢定班、9種短期班,經費支用656萬餘元,109年開設7種職業證照檢定班、2種短期班,經費支用253萬餘元,前開2所中學改制後,敦品中學整體開班數雖增加,但參訓人數下降(由480名降至431名);勵志中學短期班數則大幅減少(由9班降至2班),參訓人數下降逾五成(由372名降至180名),顯示改制後因課綱及課程時數安排,致部分技能訓練參加及通過考照等人數均呈下降,且訓練經費亦有減少趨勢。且該2所中學為彌補技能訓練課程時數安排,曾評估考量開設六日班或寒暑假班之技能訓練課程、申請外部資源入校合作特色課程、於國語文、英語文等科目融入生活技能及藝能學習模式,惟因新進教師對於寒暑假是否排課仍未與學校達成共識、開設六日班須增加大量戒護人力及外部資源入校合作是否能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等因素,致相關調整因應措施尚未能定案實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學生順利參加技能學習課程。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九)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1億6,849萬元,其中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編列3,235萬元,與111年度編列之預算相同。到111年8月為止,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者有45人。根據109年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強制治療並非刑事處罰,接受治療者應被賦予「病人」之地位。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治療,已違反釋字第799號解釋以「病人」而非「犯人」對待接受強制治療者之精神,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促請強制治療主責機關,儘速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於監獄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醫療機構設置強制治療處所。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自民國108年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從20年以來的每月3千元,調整為4千元起。依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警察及消防人員所領取之危險加給為每月至少8,435元,依據地區不同最高可領到1萬6,870元。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與警消一樣從事高風險、高危險、高壓之三高性質工作,危險加給卻差距將近四倍。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調整戒護人員危險加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一)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遭收容人攻擊時有所聞收容人使用凳子、筷子、原子筆、紙棒等器具攻擊,導致戒護人員受傷等事頻傳。戒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風險性,據悉矯正機關並無配發戒護人員微型攝影機於執行勤務中隨身使用,致難以及時採證、加強監督。戒護人員後續進行司法救濟程序亦難以提出證據。為了戒護人員和收容人雙方的安全,法務部矯正署應逐年編列經費,達到每位戒護人員配發1臺微型攝影機,以有效掌握囚情動態,提升戒護管理效能。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二)台南兩位員警執勤時,遭外役監逃犯殺害,顯示外役監篩選標準與管理機制有問題,造成社會風險,法務部應即研究改進之道。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改革精進之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三)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分三階段擇定部分矯正機關試行,期能建構具實證基礎之矯正機關輔導處遇模式,並明確計算出個別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及其合理進用方式;而為確保試辦成果得以切合計畫目標,並有規劃每2個月召開試辦情形檢視會議,邀請專家委員檢視並滾動檢討修正執行內容。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另考量心理、社工等專業能力之深化,須仰賴專家檢視並提出滾動檢討修正之建言,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於6個月內,就「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之辦理情形」及「矯正機關及矯正署心理、社工相關編制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7,9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2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1,167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近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案件新收件數遽增,且多屬移送金額低之案件,各分署於有限人力下終結案件數雖呈逐年提升,惟未結案件數仍偏高,截至110年底仍近760萬件。雖行政執行署近年持續擴大超商繳款案件涵蓋範圍,提高繳款金額上限,並就無法提供超商繳款服務之部分案件提供虛擬帳號,提升義務人繳納之便利性,亦可節省執行機關之人力及物力,惟監理及交通裁決案件義務人利用超商繳款之比率卻明顯偏低,尚待研謀提升,以提高執行成效,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化多元繳款措施並加強宣導,以提升利用率。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三)112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業務」編列2,722萬7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7日止,各執行分署受理違反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理裁罰應執行案件為814件,應執行金額1億2,656萬餘元,實際徵起金額4,962萬餘元,徵起比率約39.21%;經檢視各分署是類案件徵起情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徵起比率達六成餘居冠,其次為新竹分署及臺北分署徵起比率為五成餘外,其餘徵起比率均未及五成。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四)112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1,167萬4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仍有565件,待執行金額為658億餘元,占全部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1,323億餘元之49.74%,且排名前10名之滯欠大戶義務人待執行金額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3.53%,執行期間將於115至124年間陸續屆滿。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問題癥結,研謀改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五)截止至111年4月底為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列管滯欠大戶義務人前10名待執行金額累計約180億元左右,另外截至111年6月底滯欠大戶列管人數577人,待執行金額634億8,829萬7,124元;另從110年1月至111年6月底為止,已清償98億9,804萬1,056元,占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394億7,545萬9,021元)25%,現行加強執行滯欠大戶精進措施之徵起成效仍屬有限。為維護公法債權,行政執行署應就問題癥結,檢討分析成因妥為因應處理,以提升滯欠大戶之執行成效。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執行滯欠大戶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六)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10年底止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仍有565件,待執行金額為658億餘元,占全部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1,323億餘元之49.74%,且排名前10名之滯欠大戶義務人待執行金額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3.53%,執行期間將於115至124年間陸續屆滿,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辦理,積極運用查封財產、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等手段,以提升滯欠大戶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因應各機關移送違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居家隔離及自主管理等裁罰案件,自109年1月30日起即成立防疫應變小組,強力執行防疫裁罰案件,並於110年度辦理4波「強力執行滯欠防疫案件罰鍰專案」。據該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7日止,各執行分署應執行案件為814件,應執行金額1億2,656萬餘元,實際徵起金額4,962萬餘元,徵起比率約39.21%。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持續加強辦理,積極扣押義務人財產,對金額較高或情節重大者,必要時予以限制出境或聲請拘提管收,以強化民眾守法意識。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9,691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1億8,88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江永昌 陳歐珀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查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等業務。然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4年)規劃,由衛生福利部籌設之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未來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以收治收監護處分人,惟司法精神病房設置進度未如預期,恐影響臺灣高等檢察署所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及相關維安人力等經費之執行,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每月定期與衛生福利部承辦單位連繫,以確認司法精神病房成立進度。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三)查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然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實際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累計迄未達10人,相關監控設備長期閒置導致無謂損耗,現又擬採購其他科技監控設備,恐有預算浪費之虞,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就提升監控人數及減少設備因閒置導致損耗之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460萬8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6億2,600萬9千元;而112年度編列之預算,其中有4億2,414萬8千元用於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等相關經費。
查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6月7日函請所屬地方檢察署向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宣導,有關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不採健保給付,而改以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30日函所附之費用估算表來給付。惟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既已於110年7月29日核定,預算亦有逐年撥付,何故111年6月7日尚須發函向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宣導?再者,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雖被告知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增加,經費核銷過程卻過於冗長,致使醫療機構申報之意願大幅降低,顯有檢討必要。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醫療費用之核銷撥付,提出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五)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5,210萬7千元。詐騙集團猖獗,警方統計111年就發生4萬多件詐騙案,金額高達50億元,為強化檢警聯手打擊詐欺作為,臺高檢應提供第一線查緝詐欺之警察機關更多之協助,期能於案發第一時間掌握各項犯罪事證、減少被害人財產損失。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此研議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六)在台鐵殺警案後,警察同仁執勤安全備受重視,同時111年又有台南殺警案,因此警察同仁執勤時,可否有精良配備防身,政府機關必須慎重看待,然而查法務部各級地方檢察署,配給辣椒水設備,竟查無相關備品資料,並且發覺基層法警同仁對於辣椒水的使用效期、補充,完全不知。且亦有基層反映,諸如警棍良率、電擊槍(棒)配給等裝備問題,顯然法務部在此,有相當不足之處,為此針對法警設備良率問題,請法務部重新進行盤點,並提出檢討措施,諸如:明確訂定地檢署庫存量、進行警棍、設備等良率調查等。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積極督導各級檢察機關依實際需求,添購符合實際執勤需要之法警設備,並定期維護法警裝備之妥善狀況及落實法警教育訓練,以降低執勤之風險。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七)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察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5,210萬7千元。依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受刑人可因戶籍遷徙,聲請囑託其他檢察署執行,惟矯正人力不足,倘受刑人以戶籍遷徙為由,聲請囑託執行,是否會造成矯正機關戒管失衡,例如宜蘭監獄核定容額:3,171人,實際收容:3,413人,超收率:7.63%,而許多政治名人、社運人士等等,突然於刑案執行前遷徙戶籍至宜蘭,而囑託宜蘭地檢執行,是否允當,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就矯正目的及人權保障間,有關受刑人以遷徙戶籍為由聲請囑託執行是否有違刑罰目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八)為解決被告逃匿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因監控案件數偏少,致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閒置,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宣導善用科技設備書面報告,確保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九)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一般事務費」之「辦理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之查扣、變價經費」編列229萬元,用於辦理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之查扣、變價。然而海外求職詐騙案的情況,111年有向臺灣本土發展的情況,11月初淡水與中壢先後救出58人,卻仍有3人遇害,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即就如何遏止求職詐騙案在本土蔓延研擬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8,403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4,024萬1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37萬2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894萬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76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億8,801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5,066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7,457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2,122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610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630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7,179萬4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3,173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億5,10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辦理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以改善機關辦公環境,惟未依規定按月召開預算執行控管小組會議,確實控管辦理情形,亦未儘早洽請代辦機關通盤檢討工程經費合理性,肇致多次流標,耽延計畫執行進度,爰要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順利進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780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3,952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731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3,407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億6,388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5,331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218萬8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1,945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480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2,778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793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528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545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97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7億0,2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2億9,65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752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三)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編列5,3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2,374萬6千元。查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延長辦公和正常上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特殊勤務單位可排除,新制將於112年元旦實施,惟調查局所屬人員未排除適用,恐影響日後勤務遂行。
因勤務特性緣故,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安全局、內政部移民署都排除適用,仍可超過12小時值勤,但兼具情報人員與司法警察官身分的調查局人員,勤務特性與這些人都相同,卻未加以排除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新制上路後,恐發生調查官執行外勤滿12個工作時數,將如何打擊犯罪?新制上路,原本1天1人值班24小時制將改為2人各12小時,值班者隔天還不能上班,再扣掉1個值晚班人力,每天外勤就少3個人力,調查局所屬應如何應處?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洗錢犯罪及電腦犯罪防制」編列992萬元。因應陸製資通訊設備對國家安全之危害,且伴隨網際網路等智慧應用興起,資安風險也逐漸提升,政府機關及民眾生活遭駭大增,恐成為駭客進入國家重要資訊系統之跳板。爰請法務部調查局主動掃描偵測公務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積極研究資通訊設備漏洞,以降低資安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六)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編列「衛星定位裝置電話費及無線網卡等數據通訊費」450萬元,較111年度無端增加113萬元。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79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38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58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48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6,776萬2千元。臺中於111年7月間查獲大規模大麻毒品91包、混合性毒品咖啡包603包等,毒品氾濫問題極為嚴重,前端偵查、後端戒治問題,應同步重視。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法務部於執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時,應瞭解第一線同仁之困難加以檢討,積極向行政院請增觀護人力,請法務部就相關人力經費資源規劃減少觀護人業務過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2.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3,820萬6千元。本項經費係衛生福利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請法務部督導考核衛生福利部執行經費情形,是否確保各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機關構,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追蹤輔導;特別是未進入司法,未必需要戒治之兒少,是否需要其他種類之輔導協助,俾利落實及早防制毒品之作為。請法務部督同衛生福利部就本項計畫案由所揭推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3.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其編列「補助毒品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計畫」(2,500萬元,該經費係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贓證物),為111年立法院審議本附屬單位預算時要求,始新增編列。法務部為相同目的,於本基金編列共6,339萬7千元。但從毒品扣押來說,內政部警政署為偵查之前端,警察機關之地點也較各檢察署數量更多地點更廣,經費卻較少,資源分配是否合理?不無檢討餘地。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就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毒品扣押數位化經費分配是否合理,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4.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緣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將於112年7月上路,主要由社會安全網及本基金支應相關經費。惟查本基金資料,似乎以單次宣導、輔導為主。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如果再加上未進入司法及勒戒程序,毒品曝險程度較低、尚能及早防制之少年,僅以個別場次之宣導輔導諮詢是否足夠,似宜檢討。綜上請法務部與相關中央地方執行單位密集討論,作為未來編列此項經費之檢討參與。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毒防諮詢輔導服務方式是否恰當,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9,603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9,603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20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8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8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4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7,871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7,871萬9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0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