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1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游毓蘭 曾銘宗 鄭運鵬 江永昌 黃世杰 陳玉珍

林思銘 陳以信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江啟臣 陳椒華 邱顯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呂玉玲 洪孟楷 何欣純 楊瓊瓔 陳亭妃

王美惠 廖婉汝 陳明文 莊競程 張育美 張其祿 鄭麗文

羅明才 何志偉

委員列席21人

請假委員:周春米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第二組首席參事兼組長 周秋玲(秘書長請假)

銓敘部部長 周志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郝培芝

勞動部政務次長 王尚志(部長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院長 陳明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勞動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改善政府約聘僱人員職場安全及合理薪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決議(二)「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三案及第四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智慧創新人事服務」預算凍結7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決議(一)「人力資源研究發展」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游毓蘭、陳歐珀、江永昌、黃世杰、 陳玉珍、林思銘、陳以信、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張其祿、 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周春米、鄭運鵬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茲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在111年10月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詢時,表示有關退休警察遊行訴求──警察年金給付應比照國軍人員,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院長已經聽到有在研究這件事情,惟尚涉及考試院等等。然而,退警團體早向總統府、銓敘部、內政部多個機關陳情多時。經查,銓敘部109年9月25日(部退五字第1094974571號)函,表示須待社會形成共識,並且函轉由內政部研議;再查,內政部109年12月31日(台內人字第1090071346號)函,則表示正在研議。綜上,徐國勇部長稱總統、院長聽到、研究之說避重就輕,各相關機關早在109年就研議多時無果,均應依下列事項確實研處,面對退警團體訴求,真正體恤警察工作之危險,並避免傷害蔡英文總統公開發言之威信:

一、銓敘部應會同內政部,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履行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之責,自行依權責研議警察年金比照國軍議題。

二、為避免退警團體須流轉於多機關間仍未獲致具體成果,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內政部統籌辦理警察、消防、海巡以及政府機關與退警團體間形成共識。

爰此,要求上述各機關分別處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曾銘宗

陳以信 黃世杰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近年來物價變動劇烈,現行年金法律卻規定退休撫卹給付與現職人員脫鉤,危及政府對退休軍公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之保障。111年整體之CPI,1到8月有5個月均突破3%。至於17項重要民生物價,統計111年1月至8月,年增率達到4.4%,雞蛋更達30.1%、沙拉油、調理油達10%。但礙於年改後法律規定,退撫給付無從調整。另外,由於退撫給付是為了保障老年經濟安全,亦須研議物價指標是否有針對高齡族群,分門別類不同品項。爰由銓敘部會商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現行以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正、負5%是否恰當進行檢討,考量是否有必要改採對物價更有敏感性之其他指數、5%是否過高…等各種面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陳玉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現行警察機關官等結構不合理,警監職位比例過少,人事調度缺乏調節空間。經查,110年一般簡薦委制公務人員中簡任官有10,144人,占全國總公務人員5.2%;惟相應簡任官等之警監職務則僅有454人,占警察人員0.52%。次查,內政部警政署積極推動提升警階職務比例,並在職權內先行盤點職務41人。末查,銓敘部基於其認為警察機關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勤務主要由基層執行,人力配置必然數倍於主管、規劃人員,而立場傾向不支持,因此,僅憑內政部警政署單方面推動,頗有阻力不易有成效。上述認知顯有偏頗,每當提及警察退休撫卹待遇,政府就主張與一般行政機關之衡平性;但有關職務協助其他一般機關,血汗超時加班問題,或本案案旨之官等結構……,復又認為警察機關性質特殊而切割處理,國家對警察極不公平。爰由銓敘部研處,請銓敘部會商內政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案推動提升警監職為整體比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曾銘宗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四、有鑑於現行警察機關有下述違背銓定官等保障之人事作業實務,傷害文官體制甚鉅,亟待檢討改善。經查,內政部警政署長年要求警察官一旦陞遷警監職務,即在整體人事作業時要求事前預簽一般性、未針對任何具體事件之同意書,致服務機關得隨時降調其職務。銓敘部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有監督指揮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之責,應終結案揭警察機關違憲違法之警察機關人事作業。爰由銓敘部研處,請銓敘部會商內政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陳玉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1年3月30日通過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研處調升自民國89年至今,未曾調整之外勤警消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17,000元超勤加班費上限。據悉,內政部近日研議並有調升2,000元、調升5,000元二項腹案,最終決定將調升2,000元之方案(即調整至上限19,000元)送至行政院並待核定。然而,據警消基層團體試算,倘若以自89年至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並以89年為17,000元計算,數額應為21,043元,據此,應以調整5,000元之方案較合乎物價變化。另外,就研議物價調整之過程,警消基層團體期盼有關研議勤休狀況以及加班費,有更加制度化之溝通協調管道,而非在個別議題下,被動等待相關機關邀請召開會議。爰此,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處案揭加班費上限之調升方案以及相關事宜,並於2個月內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陳玉珍

陳以信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