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曾銘宗 黃世杰 陳歐珀 江永昌 陳玉珍 林思銘
陳以信 劉建國 鄭運鵬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李貴敏 李德維 謝衣鳯 陳椒華 邱顯智 洪孟楷
廖婉汝 林德福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劉世芳
張其祿 賴士葆 邱志偉 羅明才
委員列席17人
請假委員:周春米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第三組參事兼組長 龔癸藝(秘書長請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阮清華(主任委員請假)
財政部政務次長 阮清華(部長請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張振山(主任委員請假)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國際金融動盪,維護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措施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進場護盤使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狀況暨111年度盈虧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陳歐珀、黃世杰、劉建國、游毓蘭、陳玉珍、林思銘、陳以信、李貴敏、邱顯智、江永昌、張其祿提出質詢;委員楊瓊瓔、周春米、陳以信、鄭運鵬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有鑑於公務人員將於112年7月1日重行建立新制退撫儲金,惟考試院配套提出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政府撥補之責任,僅限於補足建立新制所造成財務之缺口,而非全面針對虧損。草案有所不當,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規定,政府撥補勞保虧損,未有上述限制。111年撥補經費已高達新臺幣300億元,相形之下新制建立後,原先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無新成員加入,財務恐有憂慮。爰由銓敘部研處案揭事項之改善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黃世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攸關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應由利害關係人充分參與決策並監督責任。經查,自100至110年,本基金有7個年度未能達成精算報告建議之8.1%目標報酬率,績效表現不穩定;次查,媒體頻頻報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共同進場,達成政策護盤股市任務,造成退休軍公教之憂心,且退休軍公教團體因僅為該基金監理會之成員,而未能參與管理會之投資決策。末查,112年7月1日政府即將重行建立之新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提供自主投資選擇權,然而原先適用該基金者,卻未一併納入。綜上,應研議退休軍公教團體之相關參與措施,爰由銓敘部研處案揭事項之分析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黃世杰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