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46分、下午2時至2時2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陳歐珀 游毓蘭 黃世杰 江永昌 林思銘 陳玉珍陳以信 劉建國 鄭運鵬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廖婉汝 陳椒華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陳明文
江啟臣 洪孟楷 李德維 楊瓊瓔 林德福 呂玉玲 陳亭妃孔文吉 何欣純 鄭正鈐 謝衣鳯 廖國棟 張育美 許智傑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呂文忠(檢察總長請假)
立法院法制局第三組組長 廖曼利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李炳樟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陳玉珍、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許智傑、周春米、鄭運鵬、黃世杰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百八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四百八十一條 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
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
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 監護,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施以強制治療,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第九十九條許可 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 ,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 ,第九十九條許可 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 ,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三)增訂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及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七,均照案通過。
(四)增訂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二,除將第一項序文首句修正為「檢察官 依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聲請為下列處分」及第一款修正為「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 或許可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外,餘照案通過。
(五)增訂第四百八十一條之四,除增訂第六項為「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閱卷規則。」外,餘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
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除條次修正為「第七條之 十四」,並將第一項予以刪除,第二項遞移為第一項,及首句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 ○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施行前」外,餘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
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