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4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14分至12時

112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44分

112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王美惠 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張宏陸 賴品妤

陳玉珍 陳琬惠 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賴香伶 鄭正鈐 陳椒華 孔文吉 張其祿 楊瓊瓔

洪申翰 陳亭妃 羅明才 林楚茵 李貴敏 湯蕙禎

洪孟楷 王鴻薇 謝衣鳯 陳明文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莊競程 邱臣遠 林思銘 翁重鈞 邱顯智

賴惠員 劉櫂豪 劉世芳 蔡易餘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4月17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周鳴瑞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專門委員黃進順暨相關人員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戴副處長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專門委員盧星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賴家仁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副組長莊博閔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林勇如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專門委員劉素妙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陳淑君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楊博文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證照科科長葉帝余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專門委員趙偉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鍾怡如

4月19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暨相關人員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賴建良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物資源處簡任技正傅增渠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王素英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志清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組長劉福昇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張世昌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儲雯娣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謝偉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張書豪

4月20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陳盈蓉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賴建良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物資源處簡任技正傅增渠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王素英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

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陳建堂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組長劉福昇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王麗惠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科長簡良達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謝偉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張書豪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鄧瑋宜

4月17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2案:(審查暫行保留部分)

(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均予以保留。

(二)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五條,均照委員莊瑞雄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前項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許可律師、通譯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十五條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面談於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者,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許可律師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八、第七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七十四條之一,照委員莊瑞雄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如下,並予以保留。

第七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前三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前項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有鑑於外配若因遭受家庭暴力(包含:遭受配偶或三等親內之姻親之身體或精神等虐待)而離婚,而離婚之後即須離境,喪失居留權。爰此,建請移民署應依特殊理由,實際詳查並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障其權利裁量後,得繼續居留。

提案人:莊瑞雄 張宏陸 羅美玲 王美惠

賴品妤 洪申翰 林昶佐

2.有鑑於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樣態多樣,亦可能有為避免自己己或他人面臨酷刑、殘忍或不人道待遇而不得不逾期。爰建請移民署應於減免標準中,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納入相關減免事由。

提案人:羅美玲 賴品妤 莊瑞雄

(六)保留附帶決議2項:

1.查移民署現行遇有尋求庇護案,皆係以個案方式處理。惟移民署不僅應遵守「不遣返原則」之消極規範,更應盡積極義務,保護尋求庇護個案有自力更生之基本權益。

鑒於臺灣尚欠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遣返原則之具體生活照顧機制,難謂已盡「執行公政公約不遣返原則下之締約國義務」,爰要求移民署應會同「全民健康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與其他主管機關,盡速針對尋求庇護個案研擬暫時安置之因應方案與具體生活照顧機制。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羅美玲 洪申翰

2.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及落實移民輔導」,顯見建構完善通譯制度為落實本法重點輔助措施,而維持通譯服務品質、因應通譯需求儲備適當專長人才,是完善通譯制度之關鍵。

移民署應根據以下建議,持續改善現行「通譯人才資料庫使用平台」之管理運用,強化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以符本法之立法精神:

(一)強化辦理不同專業領域、不同地區、不同語系之通譯

人才培訓,建立更利於使用之專業人才資料庫。

(二)鼓勵已在臺之外籍人士參與通譯人才培訓,以使通譯

服務更貼近移民者所需。

(三)通譯費用應提高酬勞,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以利吸

引人才投入通譯服務。

(四)加強辦理通譯人才在職訓練,提升通譯人才專業素養

(五)設置專責通譯服務機構、建立通譯能力認定制度。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羅美玲 洪申翰

(七)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月19日、20日

報告事項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一)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凍結2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3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客家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發展工作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語言發展」項下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藝文傳播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6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三、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聯絡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2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四、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國外旅費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選舉業務」、「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之物品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3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港澳蒙藏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羅美玲、游毓蘭、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陳琬惠說明提案要旨,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委員游毓蘭、羅美玲、陳玉珍、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賴品妤、王美惠、李德維、黃世杰、張宏陸、莊瑞雄、林文瑞、湯蕙禎、賴香伶、劉櫂豪、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質詢,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陳盈蓉及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國內視察督導旅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討論事項一、二,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湯蕙禎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共13案: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第六章章名、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七章章名、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九章章名、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三)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之三、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四)第十三條,照委員王美惠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十三條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及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五)第十八條,照委員羅美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十八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四、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前項廢(污)水排放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設施停用、排放紀錄製作與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三十九條,照委員莊瑞雄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其求償權優於抵押權、留置權及一般債權。

為保全本法之損害賠償債權、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依本法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三條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或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七)第四十條,除第一項中段「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等文字,修正為「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四十二條,除末句「一百萬元以上」修正為「三十萬元以上」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四十四條,除末句「一百萬元以上」修正為「五十萬元以上」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第四十七條,除第一項末句「一百萬元以上」修正為「三十萬元以上」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4項:

1.「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訂明陸域與海洋以外地面水體之轄管機關應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惟目前陸域污染源廢(污)水排放與廢棄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建立相關機制,納入環境保護署,以及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等相關轄管機關,共同研擬陸域污染源之海洋污染預防、應變、清除、處理、裁罰等具體管理措施。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莊瑞雄 洪申翰

2.鑒於現階段各地方政府多未成立海洋專責機關,且各地方政府之海洋業務管理範圍與認知皆有所不同,導致各地方政府於審核捐補助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海洋教育等海洋治理計畫時有所侷限,而海洋委員會相對於海洋政策上具備更全面性的視野及輔導經驗,為避免各地方政府因業務管理範圍不同而產生審核捐補助之認知差異,並為使海洋委員會能更直接連接在地海洋治理社團,俾利海洋政策之推廣,並增進政府與民間的雙向交流。爰此,建議海洋委員會積極爭取預算,提高執行補助金額。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莊瑞雄

3.鑑於本法已獲得高度共識,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盡速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

提案人:王美惠 莊瑞雄 張宏陸 賴品妤

洪申翰

4.「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至第六十一條訂明違反本法規定者,處以有期徒刑與罰鍰。惟目前違反本法之裁處紀錄均未對外公開登載,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參考其他環保管制機關之作法,研擬違法事業名稱、裁處時間、違反事宜、違反法令、裁罰金額、改善結果等相關裁處資訊公開之機制與時程。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賴品妤 莊瑞雄 洪申翰

(十二)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共3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