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5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2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琬惠 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黃世杰
林文瑞 莊瑞雄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羅美玲 李德維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湯蕙禎 陳椒華 楊瓊瓔 孔文吉 賴香伶 廖國棟 陳明文 張其祿 林岱樺 賴惠員
委員列席10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消防署署長蕭煥章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郭任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簡任技正盧家惠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陳義昌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暨相關人員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專門委員張麗雪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張孫福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科長洪培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科長陳育靖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消防法」: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張育美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3、 繼續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
決議:
一、「消防法」修正草案等19案:
(一)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增訂第十五條之五、增訂第十五條之六、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二、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三、增訂第四十二條之四、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委員陳明文等21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提案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四)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五)第七條(含行政院、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及第三十八條(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均暫行保留。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同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各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以使其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設備皆應能立即啟動,確保各項功能正常,以因應火災時緊急應變使用。
為確保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設備皆應能立即啟動,確保各項功能正常,以因應火災時緊急應變使用,請內政部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落實要求各類場所管理權人確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並請各消防機關加強檢查。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陳琬惠
(七)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等12案: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六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三條,暫行保留。
[條文暫行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三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由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十四條,暫行保留。
[條文暫行修正如下:
第三十四條 未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四)委員游毓蘭等19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7165號)分別提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提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五)第三十五條(含行政院、委員、黨團提案及修正動議)、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八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提案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含行政院、委員及黨團提案),均暫行保留。
(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1.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應盡妥善管理及保存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提案人:賴品妤 羅美玲 莊瑞雄
王美惠 黃世杰
2.鑑於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許多團體對於工作權之保障仍有疑慮,爰要求消防署訂定相關子法時,應主動邀集有關工會共同討論子法內容,不得影響現有人員權益。
提案人:王美惠 陳琬惠 莊瑞雄 羅美玲
游毓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七)暫行保留條文及尚未討論條文(以上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人民請願案計3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