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33分

112年5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2時1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游毓蘭 羅美玲 王美惠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林文瑞 賴品妤 黃世杰 李德維 陳玉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邱顯智 陳椒華 陳歐珀 林俊憲 林靜儀 邱臣遠 江啟臣 楊瓊瓔 王婉諭 孔文吉 廖國棟 何欣純 鄭正鈐 莊競程 張其祿 林德福

劉櫂豪 廖婉汝 湯蕙禎 馬文君 邱志偉 鍾佳濱 羅明才 陳秀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5月3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暨相關人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副執行長柯茂榮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吳銘修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賴錦珖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又菁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處長羅赫踛Helu Chiu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李佩儒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許慧卿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楊博文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李炳樟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長梅碧琦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李世明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科長蔡文峰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吳秀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稽核王麗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胡培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組簡任技正劉啟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科長陳育靖

5月4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專門委員柯麗貞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李佩儒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又菁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朱華君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許慧卿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盧清泉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彭美珍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長梅碧琦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李世明

國防部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副處長何景文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吳秀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稽核王麗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胡培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組簡任技正劉啟超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黃財振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參事李世德暨相關人員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鄧瑋宜

5月3日、4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8案。

(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

(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四)】

(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土地測量」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項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內政資訊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七)】

(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

(十)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內政部主管第2項決議(三十七)】

(十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預算凍結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役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3目「警務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十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十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18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三、處理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支出」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2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四、邀請內政部部長就「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委員王美惠、羅美玲、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陳琬惠、邱顯智、張宏陸、黃世杰、莊瑞雄、邱志偉、賴品妤、林靜儀、孔文吉、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5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林文瑞、張其祿、李德維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

(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實施平均地權」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三十九)及(八十)預算凍結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

(十)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十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

(十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討論事項一、二各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照委員莊瑞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或警察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四、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等19案:

(一)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但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中刪除「於」之文字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除照委員賴品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款、第九款為:「八、交通主管機關:人口販運之交通保護措施規劃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九、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之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教育、知識宣導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及第八款遞移為第十款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三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五)第九條,除第一項中「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等文字修正為「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十條,除句中「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等文字修正為:「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台或報案專線」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八)第二十二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三十九條,除增訂第五項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通過附帶決議3項:

1.本次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各項協助,又修正第五條並新增農業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負責被害人屬我國籍漁船經營者雇用非我國籍船員時,其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然而,據美國2022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臺灣部分之「優先要務的建議」指出,除上述非我國國籍船員外,私立大學招募外籍學生、逃離工作環境虐待而失去簽證之外籍勞工、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等,亦屬非我國籍之脆弱族群,有待加強鑑別及保護,而本次修正草案未能全部涵括,對潛在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機制尚有強化空間。爰提出附帶決議,請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盤點檢討現行非我國籍之被害人保護機制是否完整,並於本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2.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多涉有非我國籍人,礙於語言之隔閡,並為確保案件偵辦以及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如不通曉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所用語言,應備通譯協助之。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3.人口販運議題國際相當矚目,且新型犯罪樣態不斷更新,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關注國際犯罪情勢發展,每年定期檢視防制成果並做成檢討報告及公開。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十一)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