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1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游毓蘭 羅美玲 陳琬惠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世杰 陳玉珍 賴品妤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洪孟楷 陳椒華 王婉諭 何欣純 張其祿 劉櫂豪 趙正宇 蔡易餘 楊瓊瓔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檢察官謝祐昀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張世昌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惠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翊柔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報告,委員李德維、游毓蘭、羅美玲、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莊瑞雄、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琬惠、陳玉珍、賴品妤、林文瑞、邱顯智、洪孟楷、陳椒華等16人質詢,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楊瓊櫻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

(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保留。

(二)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三,各提案及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予以保留;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於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增訂第四項為:「第二項情形之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殯葬設施經營業承接經營者,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團體應將其開設專戶內之賸餘款項轉存至該承接業者開設之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

(三)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各提案及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予以保留;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日常支出專戶。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將賸餘款項按已提撥金額比例存入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急難支出專戶,或第三十五條之三之公共造產基金專戶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五年未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提撥至急難支出專戶,或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補列應有費用;有財務困難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三年內分期提撥。

違反前項規定未足額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三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並移送行政執行;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四)第三十五條、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條,均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

(五)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除刪除第三項句末「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文字,及第四項修正為「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外,其餘均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

(六)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均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均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

(八)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 繼續審查南投縣草屯鎮草屯殯儀館為建請修法增加水化(水葬)相關規定,以配合聯合國主張之碳中和宗旨請願文書1案。

決議: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