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3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3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游毓蘭 陳琬惠 張宏陸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賴品妤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莊瑞雄 陳玉珍 林文瑞 黃世杰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賴士葆 洪孟楷 鍾佳濱 陳亭妃 邱臣遠 孔文吉 陳椒華 楊瓊瓔 賴香伶 鄭正鈐 張其祿 林靜儀 蘇震清 陳明文 莊競程 湯蕙禎 邱顯智 高嘉瑜 何欣純 翁重鈞 蘇巧慧 羅致政 高金素梅 李貴敏 曾銘宗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又菁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李炳樟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李怡萱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國民黨黨團代表李德維、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陳琬惠、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顯智,及委員何欣純、洪孟楷、林靜儀、羅致政、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法務部參事廖江憲、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又菁、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報告,委員游毓蘭、陳琬惠、張宏陸、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品妤、莊瑞雄、賴士葆、賴香伶、洪孟楷、陳玉珍、李德維、孔文吉、邱顯智、林靜儀、邱臣遠、黃世杰等20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文瑞及林為洲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尚未宣讀)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