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56分
112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2時21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游毓蘭 李德維 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黃世杰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琬惠 林文瑞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賴品妤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邱臣遠 林德福 李貴敏 湯蕙禎 劉世芳 楊瓊瓔 邱顯智 洪孟楷 陳椒華 羅致政 陳亭妃 林靜儀 廖婉汝 賴香伶 何欣純 張其祿 孔文吉 蔡易餘 江永昌 曾銘宗 陳明文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3月15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洪玲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又菁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許育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蘇瑞慧
3月16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洪玲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又菁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許育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簡任技正陳玟良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蘇瑞慧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9、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6、 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7、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8、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9、 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0、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1、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月15日有委員羅致政、湯蕙禎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27案:
(一)第四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四)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增訂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增訂第一百十條之一、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均暫行保留。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立法說明第一項後段文字「為貫徹清廉參政本旨,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後增加「為使法律用語更為明確,」等文字。)
(五)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六)第三十二條,除第四項第三款末句「投票人數」修正為「選舉人數」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五十條,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八)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除中段「並隨物價水準調整」等文字,修正為「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外,其餘均照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通過。
(九)第六十二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十)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除增列第一項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第一項、第二項依序遞移為第二項、第三項,並將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第一百二十四條,除第一項第三款中「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等文字,修正為「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針對選舉委員會委員組成,規定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惟目前各級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尚未設有黨籍比例限制,故為提升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之公平與公正,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修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並比照前開相關規定文字修訂之。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三)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4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