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3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1時5分

112年3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李德維 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羅美玲

陳琬惠 黃世杰 張宏陸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陳玉珍 莊瑞雄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劉世芳 陳椒華 林德福 洪孟楷

陳以信 邱臣遠 楊瓊瓔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羅致政 鍾佳濱 陳明文 呂玉玲 孔文吉 林俊憲

廖婉汝 何欣純 蔡易餘 洪申翰 邱志偉 翁重鈞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3月20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周鳴瑞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暨相關人員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戴副處長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專門委員林佳靜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賴家仁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副組長莊博閔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林勇如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教育副參事廖高賢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李炳樟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楊博文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簡任秘書吳春芳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專門委員趙偉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鍾怡如

3月22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徐燕興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莊銘池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任視察楊明傳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蘇淑貞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副組長劉明興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呂虹霖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蕭惠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長劉福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陳義昌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謝偉智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組長曾美杏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黃巧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儲雯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蔡獻緯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黃厚輯暨相關人員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及第九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八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第七十四條、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均暫行保留。

(五)通過附帶決議3項:

1.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其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本人道考量,酌减或不予禁止入國。

提案人:羅美玲 王美惠 張宏陸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賴品妤

邱顯智

2.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當事人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律師代理。惟移民署現就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之部分規定,律師不得到場(如第65條第1項,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等申請在台灣停留、居留或定居,得於受理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之程序)時,有時會發生爭議之情事。爰此,建請移民署應考量當事人人權,除有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之虞外,得於第65條中,研議經裁量後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賴品妤 王美惠

吳玉琴

3.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另有關蒐集逾5年資料應封存一節,另應規範相關解封條件。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六)討論事項暫行保留部分(含本次及第4次會議共10條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3月22日

報告事項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海洋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第2目項下「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第2目項下「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海洋研究院「國外旅費」凍結1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海洋研究院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7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二、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莊瑞雄、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委員陳琬惠、羅美玲、游毓蘭、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黃世杰、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德維、林文瑞、賴品妤、洪申翰、陳椒華、邱臣遠、蔡易餘等16人質詢,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玉珍及楊瓊瓔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第2目「海巡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本案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廖婉汝等33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決議: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8案:

(一)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除首句「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等文字,照委員王美惠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三章章名及第十六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七條、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四)第九條,除將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第二項「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等文字,增訂為第三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除將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增訂為第二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十一條,除將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第十條第四款「四、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增訂為第四款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委員游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八)通過附帶決議2項:

1.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之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各機關應予以配合。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黃世杰 賴品妤

2.海洋委員會在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海洋產業時,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

提案人: 賴品妤 王美惠 莊瑞雄

(九)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