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3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13分
112年3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6分
112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琬惠 黃世杰 羅美玲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李德維 陳玉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林文瑞 游毓蘭 莊瑞雄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江啟臣 陳椒華 張其祿 劉世芳 廖婉汝 林楚茵 吳玉琴 李貴敏 楊瓊瓔 林德福 湯蕙禎 羅明才 羅致政 鍾佳濱 邱顯智 廖國棟 孔文吉 邱志偉 高嘉瑜 陳亭妃 江永昌 何欣純 王鴻薇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3月27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曾興中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周玫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李炳樟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隆欽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黃子菡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長王耀慶
3月29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曾興中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周玫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陳淑君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胡仕賢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隆欽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黃子菡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長王耀慶
3月30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
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潘榮耀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林慶堂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3月27日、29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2、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6、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7、 繼續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8、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9、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0、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1、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2、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3、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4、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5、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6、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增列第四十六案,3月27日有委員吳玉琴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30案: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二十六條,修正如下,其中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及委員賴品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暫行保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十一、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二、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十三、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及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及增訂第一百十條之一,均暫行保留。
(六)第七十四條,除第二項首句「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修正為「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及中段「經判刑確定者」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第三項末句「經判刑確定之情事」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情事」,及第四項末段「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情事者」修正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情事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增訂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八)第一百十條,除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暫行保留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一百二十條,配合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增列第一項之訂定,原審查結果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十)通過附帶決議1項:(第2項)
為確保民主選舉之公平、公正,針對妨害選舉之犯行應明訂給予檢舉獎金,且該獎金免納所得稅,鼓勵民眾積極檢舉。
為鼓勵檢舉賄選,法務部於八十一年即頒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對中央及地方各類公職選舉賄選犯行,訂定高額檢舉獎金,並均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支應,對打擊賄選之成效卓著。然該要點僅針對賄選,未及於其他妨害選舉之犯罪類型,例如以選舉(網路)賭盤、或透過不實影音、文字傳播不實訊息等,此等犯行破壞選舉公正、影響選舉結果之程度實不亞於賄選,故為健全法制,且使之包含賄選以外之所有妨害選舉犯罪類型,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明訂法律授權依據,為第一項規定。
所得納稅固為所得稅法之一般原則,然基於特殊政策目的時,仍得於其他法律明訂排除免納所得稅,如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等,均有免納所得稅之明文。是為鼓勵民眾更踴躍積極檢舉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明訂依前項所為檢舉獎金,免納所得稅,即毋庸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取稅款,爰為第二項規定。惟其仍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不待言。
有關檢舉案件之獎金數額、分配方式、保密措施、審查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明訂由法務部定之,至於所需預算仍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爰此,特提出本附帶決議意見供相關主管機關參酌修正。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張宏陸 賴品妤
(十一)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二)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6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3月30日
報告事項
邀請內政部部長、營建署署長、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高房價民怨下政府加速興建社會住宅進度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其抑制房價之住宅政策相關配套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潘榮耀、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林慶堂報告,委員陳琬惠、游毓蘭、張宏陸、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品妤、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德維、莊瑞雄、王美惠、江永昌、林德福、邱顯智、高嘉瑜、廖國棟、廖婉汝等17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黃世杰、湯蕙禎、楊瓊瓔、林文瑞及王鴻薇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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