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4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2時48分

112年4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1時37分

112年4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8分至10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游毓蘭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陳琬惠 莊瑞雄 賴品妤

王美惠 黃世杰 林文瑞 陳玉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林德福 李貴敏 鍾佳濱 邱顯智 洪孟楷 陳椒華 王鴻薇 江啟臣 謝衣鳯 劉世芳 楊瓊瓔 張其祿 賴香伶 廖國棟 何欣純 林俊憲 鄭正鈐 湯蕙禎 邱志偉 廖婉汝 蔡易餘 劉櫂豪 王婉諭

翁重鈞 邱臣遠 趙正宇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4月10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張忠龍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林錦村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翁柏宗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子敏

4月12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曾興中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周玫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陳淑君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長王耀慶

4月13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洪玲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周玫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科長陳淑君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副處長吳宜倫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楊純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長王耀慶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4月10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移民署署長、警政署署長、海巡署署長、法務部次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近來不法偷渡集團橫行、新興黑道幫派崛起及詐騙案件猖獗,導致民心不安之各部會相關措施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張忠龍、法務部常務次長林錦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翁柏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子敏報告,委員李德維、羅美玲、游毓蘭、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宏陸、莊瑞雄、黃世杰、王美惠、賴品妤、陳玉珍、林文瑞、林德福、洪孟楷、王鴻薇、楊瓊瓔、邱顯智、劉世芳、邱志偉、湯蕙禎等21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張忠龍、法務部常務次長林錦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翁柏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子敏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張其祿及廖婉汝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4月12日、13日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2、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6、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7、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8、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9、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0、 繼續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1、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2、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3、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4、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5、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6、 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30案:(審查暫行保留部分)

(一)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第七款及委員賴品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第十款不予增訂,其後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移列為第十款至第十五款。

(二)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五項,均予以保留。

(三)第一百零四條,修正第二項後段「影像之方法」為「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並予以保留。

(四)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及增訂第一百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五)第五十三條,除第二項修正為「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6案:

(一)第一條、第五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五節節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增訂第九節節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增訂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條及第四章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三)第二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十一、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二、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十三、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第二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七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第三十一條,除第二項末句「投票人數」修正為「選舉人總數」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四十一條,除第六項中段「經判刑確定者」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除第二項中段「應查證是否屬前項各款情形」修正為「應查證委託者是否屬前項各款情形」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二、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及委員高嘉瑜等24人提案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九)第四十八條,除第四項中段「各政黨或候選人應公平合理使用」修正為「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第五十二條,除第二項修正為「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除於首句「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後增訂「,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等文字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增訂第八十八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八十八條之一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三)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三,予以保留。

(十四)第九十條,行政院提案修正第二項後段「影像之方法」為「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並與委員高嘉瑜等24人提案一併保留。

(十五)第九十六條,除第三項、第五項,均予以保留;第八項「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及第九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中「第五項」等文字,均修正為「第六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確保民主選舉之公平、公正,針對妨害選舉之犯行應明訂給予檢舉獎金,且該獎金免納所得稅,鼓勵民眾積極檢舉。

為鼓勵檢舉賄選,法務部於八十一年即頒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對中央及地方各類公職選舉賄選犯行,訂定高額檢舉獎金,並均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支應,對打擊賄選之成效卓著。然該要點僅針對賄選,未及於其他妨害選舉之犯罪類型,例如以選舉(網路)賭盤、或透過不實影音、文字傳播不實訊息等,此等犯行破壞選舉公正、影響選舉結果之程度實不亞於賄選,故為健全法制,且使之包含賄選以外之所有妨害選舉犯罪類型,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明訂法律授權依據,為第一項規定。

所得納稅固為所得稅法之一般原則,然基於特殊政策目的時,仍得於其他法律明訂排除免納所得稅,如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等,均有免納所得稅之明文。是為鼓勵民眾更踴躍積極檢舉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研議檢舉獎金免納所得稅的可行性。

有關檢舉獎金之獎金數額、分配方式、保密措施、審查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明訂由法務部定之,至於所需預算仍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爰此,特提出本附帶決議意見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研議可行性。

提案人: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黃世杰 陳玉珍

三、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均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均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玉珍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