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0時23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 蘇治芬 蘇震清 邱議瑩 陳明文   賴瑞隆 蔡易餘 陳亭妃 呂玉玲 楊瓊瓔 邱志偉 翁重鈞 林岱樺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陳超明 

列席委員:劉世芳 陳椒華 邱顯智 江啟臣 鄭正鈐 蘇巧慧  張其祿 林楚茵 

委員列席8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常務次長林全能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張書豪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3) 第七十五條、第九十四條、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新增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一百零七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5)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