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0時23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 蘇治芬 蘇震清 邱議瑩 陳明文 賴瑞隆 蔡易餘 陳亭妃 呂玉玲 楊瓊瓔 邱志偉 翁重鈞 林岱樺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陳超明
列席委員:劉世芳 陳椒華 邱顯智 江啟臣 鄭正鈐 蘇巧慧 張其祿 林楚茵
委員列席8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常務次長林全能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張書豪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3) 第七十五條、第九十四條、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新增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一百零七條條文,照委員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5)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