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星期一)9時至12時38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星期四)9時2分至14時42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林楚茵 費鴻泰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劉世芳 陳椒華 鄭天財 Sra Kacaw 游毓蘭 王鴻薇 廖國棟 張其祿 江永昌 邱顯智 李德維 洪孟楷 陳琬惠 何欣純 吳欣盈 蔡易餘 邱臣遠 羅致政 江啟臣 何志偉 黃秀芳 陳超明 楊瓊瓔 黃國書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5月22日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六廳 廳長 李錦常
資訊處 處長 邱團寶
會計室 主任 王雪齡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張倍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副局長 林志吉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張心悌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志潔
總經理 洪令家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小娟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專門委員 許根魁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5月24日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外匯局 局長 蔡烱民 法務室 主任 吳坤山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
(部長莊翠雲請假)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副署長 陳慧綺
關務署 副署長 劉莉莉
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王彩葉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昭義
(部長王美花請假)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王必勝
會計處 專門委員 賴慶純
疾病管制署 組長 周玉民
食品藥物管理署 科長 黃玫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 高晶萍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友聰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
產業發展處 簡任視察 陳志閣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組長 施明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融資處處長 柳世紘
銓敘部退撫司 專門委員 邱德明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長 陳銘賢
財務組 組長 呂明珠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局長 劉麗茹
交通部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陳佳莉
5月25日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何英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主計長 陳慧娟
內政部民政司 副司長 鄭英弘
警政署 組長 戴台捷
消防署 科長 張惠雁
教育部體育署 專門委員 蘇錦雀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司長 周雅菁
經濟部能源局 組長 林文信
專門委員 游翔瑋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專門委員 鍾景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計室 主任 蘇文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 專門委員 廖珮清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專門委員 姚惠文
會計處 科長 王佳瑜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組長 陳振輝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專門委員 蔡嘉華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胡曉嵐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林秀鳳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黃育民
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陳正輝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蔡美淑
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許瑜玲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游麗玲
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簡淑芬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邱保華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黃淑貞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曾子玲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溫碧蓮
財政處 科長 蔡仕晃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吳芳貞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林倖祺
財政處 副處長 游孟樫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蕭源廷
彰化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楊素祝
雲林縣稅務局 副局長 陳淑惠
雲林縣政府財政處 科長 劉惠玉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王美藝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副局長 莊美英
科長 魏妙芳
科長 邱郁淳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蔡玉娩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廖美惠
花蓮縣政府財政處 科長 曾張恩
臺東縣稅務局 副局長 鄭春祝
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副處長 葉正鶴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局長 林宏城
財政處 副處長 呂政聰
連江縣財政稅務局 科長 張壽明
基隆市稅務局 副局長 歐宥辰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謝妙蓮
新竹市稅務局 秘書 楊星華
新竹市政府財政處 科長 楊子嫻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秘書 何季嬬
主 席 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5月22日
報告事項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審計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1案:
一、該部決議(一)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該部決議(二)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審計訓練」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該部決議(四)凍結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該部決議(三)凍結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縣市地方審計工作」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五、該部決議(五)凍結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六、該部臺北市審計處決議(一)凍結第2目「審計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七、該部新北市審計處決議(一)凍結第2目「審計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八、該部桃園市審計處決議(一)凍結第2目「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九、該部臺中市審計處決議(一)凍結第2目「審計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該部臺南市審計處決議(一)凍結第2目「審計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一、該部高雄市審計處決議(一)凍結第2目「審計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上列11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保險法4案: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分別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2、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各案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就各案回應黨團、委員法律提案,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鍾佳濱、郭國文、費鴻泰、林楚茵、高嘉瑜、羅明才、游毓蘭、陳椒華、曾銘宗、王鴻薇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志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陳永誠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一至四案均 另擇期繼續審查。
5月24日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吳欣盈等64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吳欣盈說明提案要旨,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回應委員法律提案;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鍾佳濱、高嘉瑜、費鴻泰、林楚茵、羅明才、張其祿、江永昌、吳欣盈、邱顯智、蔡易餘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王必勝、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昭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高晶萍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陳琬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本院委員吳欣盈等64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另擇期繼續審查。
5月25日
討論事項
一、娛樂稅法12案: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各案合併詢答。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顯智委員、委員賴士葆、李貴敏、羅明才、高嘉瑜、黃秀芳、陳超明、何欣純、羅致政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回應黨團、委員法律提案;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賴士葆、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羅明才、費鴻泰、邱臣遠、黃秀芳、陳椒華、張其祿、江永昌、邱顯智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副局長溫碧蓮、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副局長林倖祺、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秘書何季嬬、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蔡美淑、基隆市稅務局副局長歐宥辰、新竹市稅務局秘書楊星華、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胡曉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游麗玲、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何英明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楊瓊瓔、何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結果: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四)保留附帶決議1項:
隨著時代演變,高爾夫運動在台灣已成為越來越多人從事的運動,且沒有年齡限制,屬於大人、小孩皆適合的運動,許多學校均有開設相關課程,高爾夫更已是奧運的比賽項目之一,本次修正《娛樂稅法》,擬將高爾夫運動取消娛樂稅,讓高爾夫運動不再有別於一般運動項目。另外,當前的企業治理都強調應遵循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及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精神,高爾夫球場經營業者也應基於土地正義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精神,在取消高爾夫娛樂稅後,積極回饋社會大眾及協助我國高爾夫運動之發展,再者,《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於民國88年8月25日修正至今均未再修改,且規則中並未明確規定球場設立後之管理事項,爰要求教育部於三個月內修正該規則,將下列原則納入管理規則中,並規範定期督導高爾夫球場執行狀況,及公告相關結果以彰顯其公益性。
1.各高爾夫球場需對所屬縣市居民開放參觀及體驗高爾夫運動,每月不得低於一次。
2.各高爾夫球場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高爾夫運動實施計畫」,積極培育我國高爾夫選手並給予擊球優惠。
3.高爾夫球場應優先提供我國國家高爾夫競賽、訓練等場地使用權。
提案人:高嘉瑜 羅明才 沈發惠 林楚茵 羅致政 黃國書
二、所得稅法2案:
(一)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均照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2案:
(一)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
1.第十條:照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三項前段「第一項所稱時價,除納稅義務人得檢據證明其市價者外,…」修正為「第一項所稱時價,除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檢據證明其市價者外,…」。
2.第五十九條:照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五、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
1.第二條之一:照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句中「…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並修正立法說明。
2.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3.第六條:照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四款句末「…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修正為「…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並修正立法說明。
(二)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六、財政收支劃分法8案:
(一)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7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七、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江永昌等23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擬廢止「印花稅法」等6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鑑於日前娛樂稅課徵爭議及臺灣社會文化變遷,娛樂稅寓禁於徵已不合於現今風氣,再加上娛樂型態早已不僅場所、設施或活動,娛樂稅存廢及修正亟需檢討。雖財政部業於111年11月25日提交娛樂稅評估報告,但因111年適逢全國九合一大選,許多地方政府市(縣)政團隊業已更迭,考量各地方政府或有不同於前屆團隊建議。爰建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再次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修正方向以及印花稅存廢,以利更新各地方政府之建議並協助研擬替代財源,並於前述會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羅明才
二、我國自107年實施所得稅優化方案,調升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等,並於所得稅法規定,當年度CPI較前一次調整時,累計漲幅達3%時,依據漲幅調升下一年度免稅額。然查我國所得稅中,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金額比率為71.42%,高於美國的56.3%,也高於OECD各國的48.8%,顯示我國薪資所得占所得稅比重仍居高不下,優惠結果仍不理想。爰此,要求財政部研議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將我國薪資占比部分降低至70%以下,以達實質優化,減輕民眾負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三、現行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是財政部於75年7月12日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20萬元,然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歷年物價指數,75年7月時物價指數為54.82,而111年12月底物價指數已達103.78,顯見此36年間物價上漲劇烈,然而就店家開立發票之銷售額標準卻從未更動。爰此,請財政部研議參酌物價指數修正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四、查105年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以不動產持有期間長短適用所得稅率,導致可能會出現遺產繼承人在繼承不動產之後,於短期內再出售該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因取得成本是以不動產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取得成本,加上因持有期間較短,需適用較高稅率如35%,而致須繳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唯此類非自願性出售不動產的例子,雖財政部出具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但並非可適用在所有繼承取得不動產的案例,實對於納稅義務人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的不公平。有鑑於不動產壓縮資產傳承的效果,因房地合一稅實施,恐導致繼承子女在出售不動產時加倍奉還的政策缺失。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房地合一稅與不可抗力之遺產繼承間的可適性解方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五、查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涵,所得稅法均須作性別影響評估,而對婚前個人享有免稅額,婚後配偶二人則共享免稅額,不啻對婚姻之懲罰,有違婚姻家庭應受國家保護,才作成違憲之宣告。而110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即為個人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雖立意於享受各項租稅減免、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唯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其強制合併申報明顯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的不公平。有鑑於此,為免稅法政策窒礙難行,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有關之具體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六、分析世界各先進國家均面臨少子化問題,其鼓勵生育租稅優惠措施,以所得稅之租稅優惠最為常見,台灣亦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補貼民眾托育費用,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之負擔。唯教育部訂定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幼兒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而所得稅法第17條,所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實有阻礙國安政策推行與所得稅優惠措施之未臻完善。此外,據統計顯示,若育兒負擔低於可支配所得15%,民眾方有意願生第二胎,足顯租稅優惠措施是鼓勵生育的重要誘引。有鑑於此,爰要求財政部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幼兒之定義,於3個月內針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檢討暨擴大認定範圍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七、查當沖交易租稅優惠自106年4月28日起施行;歷經4年於到期前,又再修法延長至113年底。其中爭議聲浪不斷,指出當沖交易租稅優惠是鼓勵投機、打擊投資,使整體資本市場愈發曝露於系統性風險,且應落日的減半稅率一再延長,恐有違反財政紀律法與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的疑慮。但據學者研究股票投資之各類交易均有其市場角色,除增加流動性,亦可落實價格發現功能,應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據此,為確保股市租稅優惠措施達成刺激景氣,提振經濟之成效,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歷年當沖交易租稅優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檢討報告,以作為政策適切性之參考。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其他事項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