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星期三)9時3分至11時35分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星期四)9時至11時45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賴士葆 李貴敏 

     鍾佳濱 林楚茵 高嘉瑜 余 天 費鴻泰(書面)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洪孟楷 游毓蘭 陳亭妃 陳椒華 鄭正鈐 張其祿 楊瓊瓔 莊競程 王鴻薇 王美惠 張育美 江永昌 鄭天財 Sra Kacaw 蔡易餘 廖婉汝 賴瑞隆 邱志偉

委員列席18人

請假委員 羅明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112年3月1日(星期三)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業務局           局長    潘榮耀

發行局           局長    鄧延達

外匯局           局長    蔡烱民

國庫局           局長    賀培真

金融業務檢查處       處長    蘇導民

經濟研究處         處長    吳懿娟

秘書處           處長    梁建菁

會計處           處長    郭淑蕙

資訊處           處長    李瑞枔

人事室           主任    張淑惠

法務室           主任    吳坤山

中央印製廠          總經理   喻家聲

中央造幣廠          廠長    周盛商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國良

     112年3月2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政風室           主任   陳范回

銀行局           副局長  林志吉

              (局長莊琇媛請假)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浩民

              總經理  鄭明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自心

              總經理  周建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德鄉

              (董事長朱漢強請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  李愛玲

              (董事長陳永誠請假)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張心悌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總經理  張麗真

              (董事長林丙輝請假)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林棟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董事長  郭建中

              總經理  張國銘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院長   黃崇哲

              (代理董事長邱淑貞請假)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  林榮宏

              (董事長蕭翠玲請假)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董事長  李松季

              總經理  何 以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林銘寬

              總經理  陳昌正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董事長  桂先農

              總經理  簡仲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志潔

              總經理  洪令家

主  席 林召集委員楚茵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劉雅欣 科 員 簡廷育

112年3月1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率所屬單位主管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賴士葆、李貴敏、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王鴻薇、洪孟楷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國良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中央銀行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中央銀行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國際清算銀行(BIS)2020年提出「綠天鵝」(Green Swans)一詞,指出氣候變遷將是影響全球金融穩定的重大因素。為此,我國中央銀行於111年12月30日首度發布「中央銀行因應氣候變遷策略方案」(以下簡稱氣候策略方案),並提出2大政策目標、3大核心策略及5大類11項政策措施。惟查,中央銀行提出之政策措施,其中1至2年内完成之短期措施,如將天候因素納入預測模型及評估其對總體經濟變數之影響、運用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助促進永續金融發展(含研議將銀行發行之永續發展金融債券,列入本行小規模附買回測試操作標的、研議以銀行辦理永續金融績效作為受理轉存款續存參考指標)、將綠色債券納入外匯存底管理運用考量、積極參與氣候變遷風險相關之國際交流等,均未於提出氣候策略方案時併同提出具體計畫時程及進度,規劃定期揭露政策成效,亦未於例行業務報告中主動說明。爰此,中央銀行應於1個月內1.盤點氣候策略方案之相關工作計畫及時程。2.研議各項政策執行及成果之揭露。3.並就目前策略方案之規劃或執行概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二、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2023年2月28日通過「台灣衝突嚇阻法案」(Taiwan Conflict Deterrence Act)、「保護台灣法案 」(Pressure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To End Chinese Threats to (PROTECT) Taiwan Act)與「不歧視台灣法案」(Taiwan Non-Discrimination Act)等三項挺台法案。其中「不歧視台灣法案」旨在呼籲美國政府支持台灣加入IMF、參與IMF 有關台灣經濟與金融政策的定期監管活動、提供台灣民眾在 IMF的工作機會,及讓台灣接受IMF技術援助與培訓等,且台灣加入IMF將能以自身經濟成長經驗提供非凡貢獻。「保護台灣法案」之要旨則強調,若台灣人民的安全、社會或經濟制度因為中國的行動造成威脅,美國應在最大可行範圍内將中國代表排除於20國集團(G20)、國際結算銀行(BIS)等國際金融機制與組織之外,有助我國對於國際貨幣金融相關組織之參與。此外,該委員會亦通過「中國貨幣問責法案」(Chinese Currency Accountability Act)、「中國匯率透明法案」(China Exchange Rate Transparency Act)、「減輕中國金融威脅法案」(China Financial Threat Mitigation Act)等法案。爰此,中央銀行應評估上述挺台法案及美方針對中國貨幣金融相關法案評估其政策影響,並積極回應,並就上述評估及回應情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112年3月2日

報告事項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率所屬機關首長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相關機構有關之財團法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賴士葆、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高嘉瑜、曾銘宗、游毓蘭、王鴻薇、陳椒華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李愛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林銘寬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金融機構結合金融科技是現今趨勢,如機器人理財(人工智慧理財),然促進普惠金融的同時,仍應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26日同意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要點,做為業者自律之規範,法制上仍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為監理之準據。惟查,機器人理財(人工智慧理財)或因自律不足,或商業競爭,而於實踐上仍有監理漏洞,如要點參演算法之監管、要點肆瞭解客戶作業、要點柒要求事業內部或集團應組成專責委員會。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加強監理之具體作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二、社群平台投資詐騙廣告樣態多,常見知名人物照片、名稱遭盜用投放釣魚廣告,許多名人身受其害求助無門,只能趕緊向民眾澄清,請民眾不要上當。111年12月更赫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被冒名投放股票推薦廣告,可見詐騙情事之嚴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證券投資主管機關,接獲非法投資廣告檢舉案件後,現行處理流程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案情判斷,如屬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如屬投資詐騙業務,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然前揭處置僅能被動處理詐騙案件,對於頻繁多變化的詐騙樣態仍防不勝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從源頭阻斷。例如,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將數位平台視為廣告媒體業,向數位平台課責,要求其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數位平台之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研擬對數位平台就其允許非法投資廣告究責之作法,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三、台灣約有73萬名外籍移工,若移工欲將薪資匯回母國,常選擇較便利快速方式-利用App轉帳匯款。除銀行機構外,現行合法匯兌管道尚有2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小額匯兌業者及勞動部核准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機構需收受移工款項後,經由銀行代結匯申報,始得匯出。然而,現今許多就業服務機構亦自行開發App進行直接匯兌,無論平日白天、夜間或周末皆能快速匯款,母國家人也能收到匯款。仲介公司未經由銀行代結匯,恐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然而地下匯兌App在線上平台比比皆是、屢見不鮮。移工欲尋求匯兌管道,通常僅能從朋友口耳相傳或從YouTube教學影片取得資訊,無法分辨合法與否。雖然勞動部已在移工文宣品上呼籲「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卻未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許之合法名單,使移工無法可循。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處理違法匯兌機構之作法,並會同勞動部大力宣傳合法匯兌機構名單,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四、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目前已有提供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樣態」,銀行透過此數據判斷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加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針對這樣的交易樣態進行各細緻的分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建立檢警調窗口平台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要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洗錢風險進行研究,並研議針對高風險跟嚴重程度高的樣態依據銀行法進行處理。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五、有鑑於近來詐騙猖獗,根據統計111年詐騙金額就高達70億元,其中被追回金額不足三分之一,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尚未成立單一窗口提供檢警調與各家銀行聯繫,造成調查過程中行政資源之浪費,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建立各家銀行與檢警調聯繋之單一窗口平台。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