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35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林楚茵 鍾佳濱 高嘉瑜 羅明才 余 天 費鴻泰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邱顯智 游毓蘭 陳椒華 李德維 楊瓊瓔 洪孟楷 邱志偉 張其祿 王美惠 江永昌 廖婉汝 吳欣盈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蕭翠玲

 銀行局          副局長   林志吉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副局長   林志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劉雅欣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

三、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108年9月9日召開「研商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稅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蕭翠玲分別提出報告,並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羅明才、楊瓊瓔、游毓蘭、邱顯智、李德維、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蕭翠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法務部參事林豐文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費鴻泰、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等4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108年9月9日召開「研商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稅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中重點之一為提升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比例:為強化董事多元化,且考量女性董事推動為國際趨勢,將於112年起推動公開發行(IPO)公司應至少委任一名女性董事,113年起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委任至少一名女性董事。另為推動薪酬合理化,以合理的績效評估與薪酬制度落實永續發展,爰將於112年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鼓勵高階薪酬與ESG績效連結,並另硏議董事酬金提報股東會報告之可行性。相關政策修訂本為推動企業性別平權,鼓勵企業加強ESG,積極與國際趨勢接軌,立意良善且方向正確。惟査,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之章程修訂,必須先召開董事會,作成決議召集股東會,股東會方可決議變更章程。然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多於每年5、6月召開,加上停止過戶期間60日,且須於16日前(12個營業日)進行公告,而召集董事會則須於7日前寄發通知,整個程序通常需約3個月作業時間,故董事會多在3月底前召開,因此,大多數公司應已開完董事會。是以行動方案規範IPO公司113年度須至少委任一名女性董事,如若干未符標準之公司須待次季董事會始能討論修章,需召開臨時董事會或迄下一年度方能召開董事會始能完成聘任女性董事程序者,不僅有干擾公司經營之嫌,且限期調整恐力有未逮。次查,董事會為公司最高執行機關,董事資格條件之規範變更,包括保障女性董事名額等制度變革,攸關公司治理政策,主管機關事前應廣泛聽取企業意見,經過充分溝通,說明保障女性董事名額、研議董事酬金提股東會報告等,之於提升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之必要性。另實務上,宜先採取鼓勵方式(如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或ESG評鑑之加分項目),或依據產業別、企業現況設定階段性目標或給予一定緩衝期或寬限期,以減少對公司經營上之不當干擾,或企業為修改章程而須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成本,招致股東訾議,甚而影響股東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2週內就行動方案新政策之實施及溝通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郭國文

二、針對AI(人工智慧)及ChatGPT快速發展,國內外金融業應用相關討論蔚為風潮,國內亦有金融業者積極研議或評估導入應用,甚而已實際進行應用ChatGPT提供部分金融服務,或將其技術納入或結合既有之金融服務項目(如ChatBOT聊天機器人),此一新科技之導入或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業之效率及服務品質,有助金融服務業發展,但亦有道德風險,個資及隱私洩露之資安問題,或產生數據歧視、損及客戶權益之漏洞,業界對自律規範亦尚無討論,且亦可能影響金融從業人員之就業權。惟査,各國對ChatGPT之金融監理情況亦有所不同,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趨勢之發展及相關風險評估,對既有法規體系之衝擊,以及對金融監理可能之變革與精進,亦尚無一定之評估及定論。為免該項金融科技(FinTech)之導入或落地產生政策空窗期,或因相關法令闕漏,衝擊金融市場穩定性或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ChatGPT對金融業之影響層面、衝擊及調適,包括:1.了解業者應用情況,盤點並檢討法規適用問題;2.責成公會要求業者自律,並加強內控丶人員管理與公平待客;3.積極考察國外監理經驗,適度調整監理作為等三大面向,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或研究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郭國文

三、現行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仍具有相當程度之法律風險,爰請財政部評估修正遺産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明定公益律師擔任遺産管理人者,僅於遺産範圍內就遺産稅及罰鍰負繳納義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四、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此項規定本為吸引觀光客來臺購物,促進經濟發展之政策考量,惟自109年起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外籍旅客無法來臺,致使退稅件數及金額大幅減少,自疫情前一年(108年)的186萬件、14.3億元,至111年僅5.1萬件、1.3億元,且現階段全國1,966家提供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僅1,022家完成教育訓練及測試,財政部委辦之臺灣退稅APP亦有使用率偏低之情形,所設置之80部電子自動化退稅機具及4處市區特約退稅點亦有不足或分布不均之疑慮,凡此種種均不利於政府於疫後開放,拚國際觀光客來臺之各項政策及相關特別預算推動。爰此,財政部應儘速就外籍旅客來臺退稅之相關規範及上述配套措施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俾便利外籍旅客來臺購物退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五、鑑於新創産業透過合法之商業中心借址登記並非少見,且新創產業無須實際辦公地點,或於疫情後在家工作也已為一種常態性的營業模式。再者,稅務員進行税籍登記核准之審理、調查時,得實地勘察是否有實際營業行為,進而准駁其登記,惟就此財政部並無明確之作業規範,産生稅務員於認定是否有實際商業行為一事判斷標準不一,恐導致稅務勘查與新型商業模式發生脫節,另可能造成民眾與税務稽徵單位間的爭議。財政部應針對此事進行檢討,以符合現行商業行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六、有鑑於近年因貨幣緊縮、區域政治不穩定、全球經濟預期衰退,以及近期矽谷銀行倒閉等因素,對本就難以取得資金的新創產業,無疑是更難獲得投資。對此政府應有相應之作為,設法鼓勵資金進入新創産業,俾利扶植我國的新創產業發展。故而,以租稅優惠的方式激勵個人、法人投資新創事業乃係政府應研議之事,財政部應針對如何提供賦税優惠刺激資金進入新創產業一事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七、財政部於108年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規劃109至114年持續加強處理被占用的國有地,計畫預算數為13億4,410萬9千元。經查,雖該計畫執行迄今每年預算執行率皆破百(109年執行率112.54%、110年執行率104.63%),但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計畫執行期間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筆數逐年增加,且已處理之土地筆數逐年減少,明顯與預算執行率超標之情形不相符。爰此,建請財政部提交「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産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執行迄今之書面檢討報告,特別針對預算執行完成,但已處理案件減少、被占用土地增加之情形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並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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