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4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李貴敏 鍾佳濱 郭國文 羅明才 林楚茵 高嘉瑜 費鴻泰 余 天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劉世芳 游毓蘭 李德維 洪孟楷 楊瓊瓔 陳椒華 莊競程 陳亭妃 張育美 江永昌 邱志偉 廖婉汝 張其祿 蔡易餘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張子敏
(局長張振山請假)
保險局 副局長 蔡火炎
(局長施瓊華請假)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立忠
(董事長林修銘請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漢強
總經理 陳德鄉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蕭旭東
主 席 林召集委員楚茵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沈發惠、林楚茵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報告,並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曾銘宗、羅明才、林楚茵、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陳永誠、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簡立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漢強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余天、費鴻泰、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一百八十條之二:不予增訂。
三、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楚茵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已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未來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衡諸國際間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理重點包括:客戶資產保管、交易公正透明、市場誠信、利益衝突管理及資訊揭露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表達前期監理原則,將以業者自律為主,指導而不納管,包括於112年第三季底前完成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此加強對客戶之保護;至於如何納管及修專法,將待中長期再予研議。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強調將加強落實業者申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措施,表明將啟動金檢機制,然該會於支持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依法納入業別及籌組同業公會,以強化業者自律態度,一年多來態度仍過於消極,倘身為主管機關監理曖昧拖延,法制規範僅僅侷限於洗錢防制,恐無助於市場秩序,又如業者資本額之登記規模是否於前期應設立門檻、是否比照金融相關產業規範營運提撥金或準備金,乃至資安要求等,迄今均無明確規劃,亦未公開與業者討論之情況,實無法強化國人對相關產業監理之信心。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市場之監理計畫,積極盤點法規,並與平台業者充分溝通,與相關部會加強協調,妥予評估後精進監理作為,並就上述政策方向之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二、鑑於防疫險理賠破2,000億元,再保公司因損失慘重而將多數險種費率往上提,數家產險業者於111年底坦言:「考量再保費率調漲墊高保險成本,無論火險、傷害險、車險等,112年都將出現漲費潮,是防疫險的外溢效果。」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12年3月6日已檢送說明產險業者是否有集體不合理漲價之書面報告,然而歷時3個月的調查卻僅有2頁說明,且內容未包含各類產險商品損失率及費率調整情形,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5年內產險業之各類產險商品損失率與費率調整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三、有鑑於我國延後至115年接軌IFRS 17,而國際上部分國家已於112年開始接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整理出韓國、香港、新加坡接軌IFRS 17之在地化措施,作為我國制定在地化措施之參考依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四、近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證實將透過指導原則與業者自律規範等措施,將虛擬資產業務納管。惟納管對象受限於在國內登記之公司,國際大型業者因未在台落地,成為監管漏洞,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協助國外平台落地之窗口與輔導措施,確保虛擬資產市場的健全發展。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五、112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在行政院的指示下承擔虛擬貨幣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的主管機關。查目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仍然是以國外平台為主,惟全球前10大平台無一在台灣落地登記,而且這些平台多設有中文介面,讓台灣的消費者能夠很輕易的在外國平台進行交易。若境外平台未於台灣落地將造成金融監理機關難以監管,並對我國投資人保障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現行境外平台難以落地之障礙,並就如何推動境外平台落地發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余 天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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