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3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其祿 范 雲 陳培瑜 陳靜敏 鄭麗文 鄭正鈐

萬美玲 吳思瑤 陳秀寳 黃國書 林宜瑾 高金素梅

張廖萬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陳椒華 游毓蘭 林楚茵

謝衣鳯 羅明才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政務次長 林明裕率同有關人員

文化部部長 史哲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張家瑜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友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副處長 呂世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視察 黃財振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簡任技正 陳玟良

交通部郵電司簡任技正 鄭傑元

客家委員會藝文傳播處處長 廖美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組長 吳巧梅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劉慧君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一)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二)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三)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為教師法第四十七條草案提出意見請願案。(四)有關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建議請願案。

2、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請願案4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將各案請願資料併卷存查,於審查相關法律案時,提供委員參考。

三、「公共電視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條、第七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六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三)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四)第二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五)第二條(含委員林宜瑾等3人【 2案】、委員黃國書等4人、委員陳秀寳等4人、委員張廖萬堅等4人及委員鄭麗文等4人【 2案】所提第二條修正動議)、第十條(含委員黃國書等4人、委員陳秀寳等4人、委員陳靜敏等3人及委員鄭麗文等4人所提第十條修正動議)、第十三條(含委員黃國書等4人、委員鄭麗文等4人【 2案】及委員鄭麗文等5人所提第十三條修正動議)、第十六條(含委員黃國書等4人所提第十六條修正動議)及第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五章章名,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及章名。

(七)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第二十八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八)通過附帶決議6項:

1.為強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之公共問責,與公民社會產生聯結,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應定期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就有關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管理、計畫等議題之重大決策提供說明。

提案人:吳思瑤 陳培瑜 陳靜敏 陳秀寳

范 雲 邱顯智

2.公共電視台應研議週一至週五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1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每日至少各2小時,其時段由電台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提案人:陳培瑜 吳思瑤 陳靜敏 陳秀寳

3.根據98年「公共電視法」修法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人數由11人至15人,上修至17至21人,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各族群之代表性,擴大各族群之公共參與之權利。而本次修法又再次將董事人數下調,雖為符合「財團法人法」及國際趨勢之因應,然而,我國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客家族群在我國人口比例逐年增加。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總人數下降之情形下,更應保障各族群參與之權利,爰此,請文化部向行政院就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確保各族群參與之權利。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高金素梅

4.透過民眾直接參與公視的決策與監督,除了擴大民眾對於公共媒體的認識及利用,更能公共電視台能夠更加健全的發展,爰請文化部應檢討現行績效評估機制,研議納入民眾意見回饋指標,並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建置常態化之民眾直接監督機制。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思瑤 高金素梅

5.有鑑於我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選任非員工代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仍以行政院提名為主,缺乏一般民眾直接參與之機會。參考國外,為了加強公眾代表性,英國公共媒體英國廣播公司(BBC)將部分董事席次開放公民推薦或自薦,並公告上網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參與。綜上,請文化部研擬「公民董事」之可行性,拉近公共電視台與民眾的距離,保障民眾參與的機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萬美玲 高金素梅

6.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0%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得領受主管機關所編列附負擔捐贈。鑑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以播送多元、優質且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為己任,實須全民參與並受公共資源之挹注,故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政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股83.24%之中華電視公司,以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

提案人:林宜瑾 陳靜敏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九)附帶決議5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為促進公視基金會之自我提升,文化部應要求公視基金會,每年提出公共價值評量報告,落實全民監督,強化媒體問責,並將報告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經費之參據。

提案人:范 雲 吳思瑤 陳秀寳

2.放眼國際,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 1835億元、韓國KBS 329億元,盡皆遠超臺灣政府每年給予公視之9億元捐贈,顯見我國公視營運經費規模實有調整之必要,以期於全球公共廣電轉型提供全媒體、全平台、全通路服務的關鍵時刻躋身其列,並使臺灣國民同收其利。為保障公視履行法定任務,推動數位轉型,以及族群服務、國際傳播穩定運作,政府依本法每年捐贈之預算編列應不低於35億元。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陳靜敏 張廖萬堅

吳思瑤

3.公視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五年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受贈中華電視公司(以下簡稱:華視)七成以上股份,目前公視基金會持有華視之股份為83.24% (其他16.76%為民股),華視早已成為公廣集團之一員,但華視長期處於不公不民狀態,導致持續虧損,連帶影響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績效,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中華電視公司,製播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與頻道。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靜敏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4.鑒於我國公共電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公共媒體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預算明顯偏低。為使公視基金會落實公共媒體任務,每年政府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金額不得低於本法○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當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主管機關捐贈、補助及以招標採購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之業務總和。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靜敏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5.為保障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穩定與運作獨立性,文化部應使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服務頻道經費不得低於本法修正施行當年度,各該專屬頻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以確保各該頻道之健全發展,保障臺灣多元族群之權益、促進我國對國際傳播之效益。

提案人:范 雲 吳思瑤 陳秀寳

四、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復議案1案,不通過:

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及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討論事項: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委員會所做之各項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隨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陳靜敏 林宜瑾

吳思瑤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8人(不含主席);贊成者0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照原作決議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