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陳秀寳 吳思瑤 鄭正鈐 陳培瑜 林宜瑾

陳靜敏 黃國書 張其祿 范 雲 鄭麗文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游毓蘭 陳椒華 陳亭妃 廖婉汝 王婉諭

孔文吉 李德維 邱志偉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陳以信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強化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宜之督導查核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議程有委員萬美玲、陳秀寳、李德維、陳培瑜、陳靜敏、林宜瑾、張廖萬堅、吳思瑤、黃國書、張其祿、鄭麗文、高金素梅、楊瓊瓔、陳亭妃、洪孟楷、范雲、陳椒華、王婉諭、蔡易餘、陳以信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鄭正鈐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據教育部體育署統計各大企業聯賽球隊為球員加保勞工保險情形,發現近五成企業球隊球員未納勞保,其中又以企業女子壘球聯賽、中華射箭企業聯賽與台灣木蘭足球聯賽未加保情形最嚴重,近乎全數球員都未納保。

據體育署統計,部份球員未加保是因其為兼職學生球員,而遭企業球隊稱雙方並非「僱傭關係」。然而,球員訓練與比賽時遇到的風險,不因其身份是兼職、學生或全職而有所不同;且亦有實際案例指出,有未被企業球隊加保的學生球員,想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卻認定其有一定雇主,所以不能夠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反而使學生球員成為勞保孤兒。

為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保障教育部運動員勞動權益,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列入補助企業球隊之必要條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張其祿 王婉諭

二、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尚未通過、仍只能用「私立學校法」退場的時代,便已有許多專家學者指出安置學校良莠不齊問題。安置學生如果遇狀況不佳的安置學校,從一個倒閉學校轉到財務有問題、教學品質有問題的快倒學校,對學生後續完成學業只會更添阻力。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研議時已注意到此問題,並於「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中,規定情況最嚴重的專案輔導不得為分發學校,但分發學生仍可能被分本身財務、校務、師資等已出現問題,將來可能轉為專案輔導學校的「預警學校」。導致分發學生可能因為學校財務狀況不佳、無法取得必須之協助,或因學校教學品質不佳導致學習成效低落,因此提高放棄完成學業之可能。甚至,如該間預警學校後續不幸轉為專案輔導學校、並因此停辦,該名分發學生未來可能要面對再次分發的困境。

分發學生學習品質應有充足保障,進一步降低學生遭遇再分發之風險,爰請教育部研擬修正「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規定預警學校不得為分發學校,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陳靜敏 張其祿 陳秀寳

王婉諭

三、「大專校院專案教師勞動環境長期血汗、甚至淪為免洗筷」已是我國高教現場長期問題,在工會團體、關心委員長期批評,以及監察院糾正下,教育部終於在111年8月實施「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但原則對於專案教師的工作保障仍有不足,例如:缺乏續聘保障,專案教師仍可能遭受學校恣意不續聘,以及缺乏申訴救濟保障,權益損害時難以求助。

突遭學校恣意不續聘的問題,不是只發生在教學評鑑極差、本來就被學生認為教學有問題、早已被匡列的極少數專案教師,而是連已連續數年教學評鑑極好的專案教師,都可能遇到這類不公平對待,且遇到後還無法救濟,只能走向司法訴訟。專案教師在學校內的申訴救濟權益,甚至比學生兼任助理都還要少上許多。

專案教師工作保障不足的問題,不只對專案教師本身不公平,更將負面影響我國高教品質及大專校院學生學習。目前「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僅要求大學在不續聘專案教師後給予些微慰助金,無法解決問題。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亦對此問題提出3點明確建議:

(一)專案教師而兼有行政職者屬不定期契約,應予保障工作權。

(二)為避免恣意不續聘,建議增訂相關標準及程序。

(三)專案教師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爰請教育部就上述3點研擬修正草案方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陳靜敏 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張其祿 陳秀寳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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