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中午12時47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顯智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椒華 洪孟楷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魯明哲 蔡培慧 劉櫂豪 陳雪生 傅崐萁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林德福 李貴敏 李德維 游毓蘭 鍾佳濱 鄭天財 Sra Kacaw 郭國文 王鴻薇 張宏陸 謝衣鳯 劉世芳 楊瓊瓔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廖國棟Sufin‧Siluko 王美惠 鄭正鈐 高嘉瑜 湯蕙禎 邱志偉 廖婉汝 蔡易餘 陳亭妃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4月10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主任秘書 |
黃文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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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 |
詹文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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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處 |
處長 |
陳春木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詹懿廉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林慧玲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蔡志儒 |
數位發展部 |
部長 |
唐 鳳 |
韌性建設司 |
司長 |
鄭明宗 |
資源管理司 |
司長 |
牛信仁 |
數位政府司 |
司長 |
王誠明 |
多元創新司 |
司長 |
莊明芬 |
法制處 |
處長 |
張學文 |
數位產業署 |
署長 |
呂正華 |
資通安全署 |
署長 |
謝翠娟 |
副署長 |
鄭欣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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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
院長 |
何全德 |
法務部檢察司 |
副司長 |
簡美慧 |
主任檢察官 |
李仲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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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 |
廖江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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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副局長 |
黃壬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副局長 |
童政彰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謝繼茂 |
法務副總 |
魏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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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技術分公司 |
副總 |
賈仲雍 |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
副秘書長 |
劉莉秋 |
4月13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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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副主任委員 |
葉哲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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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林 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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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處 |
處長 |
羅天健 |
技術處 |
處長 |
曾鈞敏 |
工程管理處 |
處長 |
黃順昌 |
秘書處 |
處長 |
邵治綺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陳韻石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執行秘書 |
陳尤佳 |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林耀淦 |
法規會 |
執行秘書 |
張明珠 |
資訊推動小組 |
執行秘書 |
張兆琦 |
人事室 |
主任 |
王佳玉 |
主計室 |
主任 |
林佳欣 |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4月10日)
陳召集委員雪生(4月13日)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薦任科員 林立偉
4月10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中華電信針對「新型態冒名釣魚詐騙猖獗現狀之檢討與未來防治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及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椒華、洪孟楷、李昆澤、趙正宇、何欣純、邱顯智、許智傑、陳素月、林俊憲、陳歐珀、魯明哲、游毓蘭、李貴敏、蔡培慧、廖婉汝、王鴻薇、劉世芳、高嘉瑜、賴香伶、郭國文及劉櫂豪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張其祿、傅崐萁、陳琬惠、吳欣盈及邱臣遠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討論事項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4月13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椒華、洪孟楷、趙正宇、陳歐珀、邱顯智、林俊憲、李昆澤、陳素月、楊瓊瓔、蔡培慧、陳雪生、魯明哲、劉櫂豪、許智傑、鄭天財Sra Kacaw及張其祿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傅崐萁及何欣純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公共工程屢傳弊案,甚至包括前瞻計畫補助之工程,地方政府為爭取前瞻預算,倉促評估、草率規劃,工期太趕導致品管頻出漏洞,如桃園地下停車場大崩塌、新竹市棒球場挖出廢棄物等,而廠商夜間趕工偷偷運進不合契約的廢棄物,再覆蓋一層符合簽約的土方,工程主辦單位沒有實際開挖,根本難以查核;草率規劃的公共工程常遭遇招標時頻頻流標,地方政府則以減項發包方式,促使工程動工,但未編列機電、室內裝潢、空調、景觀工程等設施,只蓋出「空殼」宛如毛胚屋,無法使用形同蚊子館,若要全套完工還要增項追加預算,墊高工程經費,耗費更多公帑,此類先減項再增項蓋出空殼的公共工程恐會益增。前瞻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工程之預算超過一百億元之縣市高達九個,其中新北市和桃園市更超過三百億元,案件量多但地方人力不足,工程查核、品管難以落實。爰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對公共工程進行總量管制,強化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加強施工品質查核及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確實依法驗收。並研議修法加強結構安全之外審把關程序,低矮樓房之公共建築物亦應委託第三方土木技師工會審查。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洪孟楷
二、阿塱壹古道遭水泥工程破壞,造成陸蟹遷徙生殖路線受阻,恐引發土石流與海水沖刷。經查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執行之工程,未落實生態檢核,而現正研議拆掉水泥步道恢復原狀。監察委員已於112年4月11日主動申請調查。
有鑑於前揭案例未落實生態檢核,施工不當造成環境生態破壞後,仍能請領預算,毫無罰則,甚至後續「恢復原狀」工項還能再花公帑,等同於狠剝人民納稅錢以及生態環境兩層皮,實不應再助長此風,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個月內協同審計部共同研商將生態檢核納入預算管控機制之可行性(譬如將工程各階段之生態檢核納入核撥預算之依據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洪孟楷
三、有鑑於近年廢土問題嚴重,北廢南倒、摻雜營建廢棄物案件層出不窮,造成許多農地變棄土場及濫倒場址,影響土地保育及利用。然營建廢土的管理在中央僅有「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方案」,遲未立法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且內政部營建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土石方濫倒究係資源或廢棄物之認定有差距,形成長年互推之難解困境。爰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內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組改過程中,研議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納入未來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管範圍,而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土石方視為可循環使用資源,由環境部統一事權管理,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增設土方交換中心,加強監督公共工程土方處理。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洪孟楷
四、為加強水庫集水區之保育,行政院於民國95年即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明訂長期推動水庫集水區(流域)配合組改成立管理局。且在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面,各政府單位可有效運用生態工法原則,加強生態工法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落實生態工法應用於水庫集水區治理。
由於水庫屬人為之構造物,上游集水區之泥砂流進水庫為必然現象,單純以傳統式的「阻」、「擋」工法或自然式的「疏」、「導」工法,實無法有效減輕泥砂沖蝕強度。必須以「生態工法」原則,綜合功能、安全、生態、環境、景觀等考量,採行適當之整治工法,才能有效治理水庫集水區。
爰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訂加強推動水庫集水區各項工程全面落實生態工法原則,除不可以柔性工法施工者外,須加強生態工法技術之研究及落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洪孟楷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