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0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蔡培慧 陳椒華 李昆澤 洪孟楷 趙正宇 邱顯智 陳雪生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魯明哲 許智傑 劉櫂豪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游毓蘭 李德維 賴士葆 陳琬惠 王鴻薇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謝衣鳯 陳明文 費鴻泰 莊競程 邱臣遠 張其祿 鄭麗文 張育美 林思銘 翁重鈞 林文瑞 王美惠 吳怡玎 楊瓊瓔 陳玉珍   

委員列席23人

請假委員:傅崐萁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耀祥

參事

詹文旭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溫俊瑜

 基礎設施處

處長

陳春木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長

詹懿廉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長

林慧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蔡志儒

 北區監理處

處長

蔡國棟

 秘書室

主任

劉得延

 人事室

主任

林文益

 政風室

主任

李淑芳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針對「鏡電視申設及營運管理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未進行報告及詢答。)

經表決未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身為媒體特許事業之專業獨立監督機關,於鏡電視執照許可後,面對諸多爭議問題,怠忽監督職責,未進行積極調查之作為,而僅以鏡電視公司方之說明、股東之說明就概以認定無違反給予執照時「附款」之規定。

如人頭股東代持股份、代表大股東陳泰銘、陳致遠的三董一監發文予NCC 指控鏡電視內部欺騙NCC之陳述及辭任、經營資金呈現負數等狀態等等均已嚴重違反「附保留廢止權許可」之附款等情事,均怠於積極調查。

顯示NCC於主委陳耀祥主導下,放任對於核准鏡電視執照所負擔之附款成為空殼,毫無核實之能力與調查作為,已喪失媒體特許事業獨立監督機關之地位。

爰此,為避免NCC失能,建請本委員會退回NCC於112年4月18日向本委員會委員提交之密件調查報告,並要求踐行積極調查作為。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雪生 洪孟楷 魯明哲 邱顯智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1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散會動議

通過委員許智傑等7人所提之散會動議。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1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3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