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3月1日(星期三)9時5分至13時30分 112年3月2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4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溫玉霞 蘇巧慧 吳玉琴 洪申翰 王婉諭 莊競程 邱泰源 徐志榮 張育美 黃秀芳 陳 瑩楊 曜 林為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陳亭妃 陳椒華 楊瓊瓔 林德福 鄭正鈐 張其祿 洪孟楷 孔文吉 王美惠 高嘉瑜 蘇治芬 賴瑞隆 李貴敏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國棟 Sufin.Siluko 蔡易餘 廖婉汝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3月1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張子敬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蔡孟裕

水質保護處

處長

顏旭明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賴瑩瑩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技監

黃偉鳴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

簡慧貞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謝炳輝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李健育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王嶽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劉瑞祥

環境檢驗所

所長

張順欽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代理所長

葉俊宏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局長

謝燕儒

法規會

參事

林 芬

秘書室

參事

梁婉玲

會計室

主任

鍾美娟

人事室

主任

邱怡璋

政風室

主任

王永福

統計室

主任

譚文玲

(3月2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薛瑞元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蘇昭如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社會保險司

司長

商東福

心理健康司

副司長

鄭淑心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副司長

蔡誾誾

醫事司

專門委員

彭美珍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副執行長

李新民

法規會

參事

兼執行秘書

周道君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李丞華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賈淑麗

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

法官

郭任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家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蔡獻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專門委員

劉慧君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副主任

陳佳容

地政司

簡任視察

張則民

營建署

副署長

徐燕興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

樓美鐘

國有財產暑

副署長

王彩葉

國庫署

專門委員

邱美齊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專門委員

蔡嘉華

勞動法務司

專門委員

蔡寶安

勞動力發展署

專門委員

王麗雯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簡任秘書

魏仕哲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周弘偉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專門委員

徐振邦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林淑敏

青年發展署

副組長

趙由靖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

專門委員

施乃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處長

董靜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簡任秘書

廖美菊

法規會

簡任視察

陳貞蘭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3月1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後,委員賴惠員、溫玉霞、蘇巧慧、吳玉琴、洪申翰、王婉諭、莊競程、張育美、徐志榮、邱泰源、黃秀芳、楊瓊瓔、洪孟楷、孔文吉、楊曜、陳瑩、蘇治芬及蔡易餘等18人提出質詢,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吳欣盈、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及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3月2日)

討論事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吳玉琴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說明後,委員蘇巧慧、賴惠員、溫玉霞、邱泰源、莊競程、洪申翰、王婉諭、吳玉琴、張育美、黃秀芳、楊瓊瓔、林為洲、陳椒華、楊曜、高嘉瑜、陳瑩及游毓蘭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徐燕興、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副處長董靜芬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蔡嘉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靜敏及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3、 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