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4月6日(星期四)9時至13時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溫玉霞 蘇巧慧 洪申翰 王婉諭 吳玉琴 莊競程 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黃秀芳 邱泰源 吳欣盈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劉世芳 鍾佳濱 游毓蘭 李德維 洪孟楷 楊瓊瓔 羅明才 陳以信 蘇治芬 陳椒華 陳亭妃 廖婉汝 邱志偉 王定宇 張其祿(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署長 |
張子敬 |
綜合計畫處 |
處長 |
劉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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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處 |
處長 |
顏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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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
處長 |
蔡玲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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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
處長 |
簡慧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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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
處長 |
謝炳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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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督察總隊 |
總隊長 |
李健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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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處 |
處長 |
賴瑩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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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副處長 |
張根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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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
執行秘書 |
王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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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局長 |
謝燕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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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參事 |
林 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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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邱怡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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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
副局長 |
楊志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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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 |
副組長 |
夏峪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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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專業 總工程師 |
鄭慶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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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環境保護小組 |
執行秘書 |
沈蕓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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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
副處長 |
涂君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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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
組長 |
官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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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務資源處 |
簡任技正 |
傅增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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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總務處 |
處長 |
張剛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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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廖雙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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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 |
專門委員 |
蘇錦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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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
簡任視察 |
朱偉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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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
簡任技正 |
賴建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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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專門委員 |
彭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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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科長 |
黃鏡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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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 |
副司長 |
鄧巧羚 |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莊鴻基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王定宇說明提案旨趣,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說明後,委員賴惠員、溫玉霞、蘇巧慧、洪申翰、王婉諭、莊競程、吳玉琴、張育美、徐志榮、林為洲、陳亭妃、邱泰源、黃秀芳、楊瓊瓔、陳椒華、陳瑩及楊曜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副處長涂君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彭美珍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以信及吳欣盈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有委員洪申翰等3人及委員王婉諭(陳椒華)等4人皆提出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審查完竣,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 備註
本次會議議事錄經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更正討論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立法說明」如下,議事錄更正後確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計畫審查後之同意與否,與該開發計畫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進行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屬於政府機關對於開發行為所為之多階段行政程序,然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僅規定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對開發行為之構成要件效力,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計畫之廢止後,是否影響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之效力,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並無規定。為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及本法兼考量環境保護和經濟開發之衡平之意旨,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之效力應有規定,爰針對已公告後之環說書、評估書或環現差報告之審查結論,增訂其開發計畫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已失其附麗,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之規定。
三、第二項為落實維護國土有限資源之目的,爰規定對於本法修正前已公告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之效力,亦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