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4月12日(星期三)9時13分至15時5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溫玉霞 吳玉琴 蘇巧慧 吳欣盈 洪申翰 王婉諭 林為洲 邱泰源 徐志榮 張育美 黃秀芳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賴香伶 王鴻薇 洪孟楷 王美惠 湯蕙禎 吳怡玎 鄭麗文 鍾佳濱 廖國棟Sufin.Siluko 楊瓊瓔 邱臣遠 林淑芬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白麗真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 長

李柏昌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傅慧芝

秘書處

處 長

丁玉珍

人事處

處 長

姜碧琳

政風處

處 長

邱宏達

會計處

處 長

何依栖

統計處

處 長

梅家瑗

資訊處

處 長

劉醇錕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執行長

何俊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碧珠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

陳思荔

內政部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

副組長

李界瑩

警政署國際組

副組長

林妙齡

經濟部工業局

組 長

顏鳳旗

國營事業委員會

副組長

劉起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執行秘書

楊欣佳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組長

趙志寶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司 長

祝健芳

社會及家庭署

科 長

周宥麒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副處長

郭殷孝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更正討論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立法說明」如下,議事錄更正後確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計畫審查後之同意與否,與該開發計畫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進行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屬於政府機關對於開發行為所為之多階段行政程序,然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僅規定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對開發行為之構成要件效力,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計畫之廢止後,是否影響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之效力,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並無規定。為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及本法兼考量環境保護和經濟開發之衡平之意旨,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之效力應有規定,爰針對已公告後之環說書、評估書或環現差報告之審查結論,增訂其開發計畫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已失其附麗,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之規定。

三、第二項為落實維護國土有限資源之目的,爰規定對於本法修正前已公告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之效力,亦適用前項規定。」

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21案。

(1)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合併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2)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合併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3)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第3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4)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第5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5)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6)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2目項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

(7)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二)第2目項下「綜合規劃」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8)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三)第2目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9)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四)第2目項下「就業服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0)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五)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11)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六)第3目「分署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2)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3)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決議(二)第2目「保險業務」合併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4)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決議(一)第2目「基金運用業務」合併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15)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

(16)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三)第4目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17)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四)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18)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五)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30萬4千元書面報告。

(19)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六)第4目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0)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二十)「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1)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決議(一)第2目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凍結14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處理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1案。

(1) 勞動部函,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業務報告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王美惠、游毓蘭、楊瓊瓔及溫玉霞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及說明後,委員賴惠員、溫玉霞、吳玉琴、蘇巧慧、洪申翰、王婉諭、林為洲、邱泰源、徐志榮、張育美、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王鴻薇、吳怡玎、黃秀芳、陳椒華、楊瓊瓔、楊曜、吳欣盈及陳瑩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淑芬及湯蕙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9案。

(1)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合併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2)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2目項下「特別費」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3)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合併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4)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合併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

(5)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5目項下「勞動基金監理」合併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

(6)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合併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7)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決議(一)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8)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一)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9) 勞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決議(七)第4目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決議: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審查

(1) 委員陳素月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鄭正鈐等2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委員馬文君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洪申翰、蘇巧慧、賴惠員、吳玉琴、溫玉霞、王婉諭等6人提出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婉諭、洪申翰、吳玉琴等3人提出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委員陳素月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五十八條,照委員洪申翰、蘇巧慧、賴惠員、吳玉琴、溫玉霞、王婉諭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二、第五十八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近年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工作人口約減少十八萬人,且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均已改變,配合產業需求及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以及基於人道考量、被照顧者家庭之經濟負擔,及考量外國人行蹤不明原因眾多,非全然可歸責於雇主,遞補等待期間可適度縮短,並兼顧外國人聘僱管理。

二、產業人力包含國內勞工及外國勞工,外國勞工行蹤不明期間之人力需求,尚可由國內勞工及外國勞工互為調配,且於遞補等待期間,勞動部可依產業人力需求,提供求才推介服務及專案媒合,對於國內勞工提供就業獎勵等促進就業措施,及對雇主提供僱用獎助,協助雇主補實人力、促進國人就業,爰將遞補等待期由6個月調降為3個月。

三、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期間之人力需求,家庭難有人力調配立即補實,在居家照顧服務量能有限下,失能者家庭增加照顧需求、家庭經濟及人力負擔,未能及時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將導致勞工須離開原有職場,不利我國就業率,應盡速補充照顧人力,以滿足家庭照顧需求,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在等待遞補期間,被看護者如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第2級以上,可申請長期照顧及喘息服務,紓解家庭照顧壓力,爰將遞補等待期由3個月調降為1個月。

四、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外國人等待轉換期間,與外國人行蹤不明之家庭同樣面臨無人力替補或足夠照顧資源情形,其遞補等待期間應一致,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於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一)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二)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10 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110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的行業,以「製造業」(15.82%)比率最高,其次為「營造業」(15.30%),而男性以從事「營建工程業」比例占24.76%為最高,其次為「製造業」占15.61%。我國過去曾開放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為不妨礙原住民就業,於是在民國90年勞動部毅然決然除了百億以上公共工程以外,停止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近年因少子化勞動力減少及許多重大工程開工等因素,營造業頻受缺工之苦,勞動部陸續下修公共工程及公益性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等門檻,使營造業外勞人數已增加2.5倍,勞動部更於112年3月6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同意一般營造業專案引進外籍勞工。基於保障原住民就業機會,額外引進外勞已提高現行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案就業安定費,原民會前曾報行政院就提高原住民參加勞工保險之比率,補助雇主聘僱原住民投保勞保保費一案,建請勞動部協調原民會,基於提高原住民投保勞工保險比率,並鼓勵雇主僱用原住民,重新評估上列補助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雇主申請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是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若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為便於民眾儘速獲得許可遞補移工,爰建請勞動部簡化現行申請及遞補程序,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簡化申請及遞補程序之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洪申翰 吳玉琴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