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29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昶佐 林靜儀 何志偉 江啟臣 陳以信 邱臣遠 劉世芳 王定宇 趙天麟 廖婉汝 羅致政 蔡適應 馬文君 吳斯懷(出席委員14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椒華 張其祿 王美惠 賴香伶 李德維 林思銘 溫玉霞 湯蕙禎 林淑芬 謝衣鳯林為洲(列席委員14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所屬人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
內政部役政署權益組組長蔡清治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惠娟
主 席:蔡召集委員適應
專門委員:李淑娟
主任秘書:張景舜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黃姵瑜
專 員 王世義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各案分別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及12次會議;第4會期第6及7次會議;第5會期第7、12及13次會議;第6會期第4、11、12及13次會議;第7會期第1及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委員江啟臣(並代表國民黨黨團)、洪孟楷、賴香伶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溫玉霞及林淑芬說明提案旨趣;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委員林昶佐、林靜儀、江啟臣、陳以信、王定宇、劉世芳、邱臣遠、廖婉汝、趙天麟、羅致政、蔡適應、溫玉霞、陳椒華、何志偉、李德維、湯蕙禎及馬文君等17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常務次長房茂宏、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楊海明、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冷金緒、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服務照顧處處長曹東發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全體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吳斯懷及張其祿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通過。
五、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作補充說明。
六、法制用字、用語調整,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有關兵役法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部分,委員所提提案中服役4至9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是否列入,請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研議,列入下次修法參考。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眷遺族之規定因與本次修法之規定不盡相符,亦請併案研議,列入下次修法時參考。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羅致致 趙天麟林昶佐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