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王鴻薇 賴香伶 吳怡玎 鄭運鵬 湯蕙禎
吳琪銘 林思銘 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劉世芳 游毓蘭 李德維 陳椒華 江啟臣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邱臣遠 張其祿 陳明文 廖婉汝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柯建銘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立法院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廖康如
外交部國會事務辦公室總領事回部辦事 羅美舜
衛生福利部簡任技正 李中月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簡任秘書 吳春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小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世萍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一)民進黨黨團、(二)國民黨黨團、(三)時代力量黨團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李德維、吳怡玎、王鴻薇、湯蕙禎、吳琪銘、游毓蘭、賴香伶、江啟臣、江永昌、謝衣鳯、劉建國、林淑芬、林思銘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逕行逐條審查。
三、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四、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五、第二十四條,除將第二項中「護士長」修正為「護 理 長」外,餘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業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雖係以勞保方式聘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之狀態,立法院應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
此外,亦新增每位公費助理每一會期1,000元之文康補助費用,並由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擬具活動計畫,向立法院人事處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核通過,於活動完畢後依規定進行核銷。
爰此,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000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賴香伶 吳怡玎 湯蕙禎
吳琪銘 游毓蘭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