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王鴻薇 謝衣鳯 賴香伶 湯蕙禎 鄭運鵬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淑芬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羅明才 賴士葆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上午9時至11時10分)

常務次長 黃謀信(上午11時10分至11時40分)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 張少威

銓敘部特審司專門委員 曹立倫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 黃秀琴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吳逸聖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佩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副處長 呂世壹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潘營忠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王鴻薇、謝衣鳯、湯蕙禎、賴香伶、林思銘、鄭運鵬、吳怡玎、江永昌、劉建國、賴士葆、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