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王鴻薇 謝衣鳯 賴香伶 湯蕙禎 鄭運鵬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淑芬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羅明才 賴士葆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上午9時至11時10分)
常務次長 黃謀信(上午11時10分至11時40分)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 張少威
銓敘部特審司專門委員 曹立倫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 黃秀琴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吳逸聖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佩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副處長 呂世壹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潘營忠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王鴻薇、謝衣鳯、湯蕙禎、賴香伶、林思銘、鄭運鵬、吳怡玎、江永昌、劉建國、賴士葆、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