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賴香伶 鄭運鵬 王鴻薇 林思銘 湯蕙禎江永昌 吳怡玎 吳琪銘 劉建國 林淑芬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吳玉琴 游毓蘭 鍾佳濱 陳亭妃 孔文吉 陳椒華

鄭正鈐 張其祿 楊瓊瓔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莊競程

邱顯智 高嘉瑜 李貴敏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廖康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 何燦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賴香伶、鄭運鵬、王鴻薇、林思銘、湯蕙禎、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游毓蘭、邱顯智、林淑芬、吳琪銘、吳玉琴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三條,除將第一款末句中「由商業法院管轄」刪除;第二款予以刪除;第三款遞移為第二款,並將首句中「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修正為「第七十 條至第七十 條」;第四款遞移為第三款,並將首句中「因著作權法」修正為「因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第五款遞移為第四款外,餘照案通過。

(二)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六條,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句末修正為「簡易或協商程序之 第一審刑事案件。」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五)第十五條,除將第一項末句修正為「應 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外,餘照案通過。

(六)第十七條,除將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中「行政院經濟部」均修正為「經濟部」及第四項首句修正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 及第四款所稱成績優良」外,餘照案通過。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一)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五十七條,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八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九十四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 檢察分署。」、第五款修正為「五、高等 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及第七款修正為「七、地方 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