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12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下午3時43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王美惠 李德維 莊瑞雄 陳玉珍 賴品妤 黃世杰 林文瑞 游毓蘭 陳琬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陳以信 陳亭妃 劉世芳 楊瓊瓔 江啟臣 廖婉汝 邱臣遠 羅明才 廖國棟 陳 瑩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許靜芝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副處長
李昌富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素如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廖倪妮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副處長呂世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胡培中
主 席:游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研 究 員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科 員 徐雪茹
科 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消防署署長、海巡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法務部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列席備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內政部部長林右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委員賴品妤、陳玉珍、張宏陸、王美惠、陳以信、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莊瑞雄、江啟臣、游毓蘭、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椒華等14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林文瑞、陳琬惠、邱臣遠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原住民身分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現行法第三條、第六條刪除。
(三)第三條第一項序文之「得申請」文字刪除,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二點如下:
「二、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採行血統兼認同主義,亦即父母有一方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凡具原住民血統者,其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均採一致性標準並依本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採登記生效主義,爰予釐明。」
(四)第四條第一項序文之「得申請」文字刪除,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三點如下:
「三、第二項移列修正為第一項,並分款規定被收養之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鑒於原住民所生子女須具一定認同表徵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亦應採相同基準,爰除第一款規定被收養者被收養時之年齡外,第二款定明應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另第二款所定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之登記形式,適用姓名條例有關規定,併此敘明。」
(五)第六條增訂第三項文字為「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補充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五點如下:
「五、養子女因本生父母具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得原住民時,本即得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調閱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惟為便利申請相關行政程序,爰增加第三項規定。」
(六)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七)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
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三、姓名條例:
(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