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3時45分

     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羅美玲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陳琬惠 張宏陸 莊瑞雄 王美惠 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玉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陳椒華 邱顯智 廖婉汝 林俊憲 洪申翰

     王定宇 羅明才 何欣純 高金素梅 蔡易餘 李貴敏

     鍾佳濱 張其祿 楊瓊瓔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

10月23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營建建設基金主持人花敬群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主持人花敬群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主持人林右昌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召集人 沈哲芳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主持人黃駿逸

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主持人黃駿逸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藍士博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 孫斌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崔懋森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董事長沈景鵬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黃宏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

基金預算處 科長 江衍陞

10月26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吳銘修

主  席:羅召集委員美玲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研 究 員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10月23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

(一)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之「其他長期投資-政策性開發不動產」預算凍結5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各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三、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委員游毓蘭、林文瑞、鄭天財 Sra Kacaw、黃世杰、王美惠、陳琬惠、張宏陸、賴品妤、李德維、洪申翰、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椒華、邱顯智、羅美玲等15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玉珍、王定宇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性不動產」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含所得稅費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部分。

三、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四、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五、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六、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七、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等5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

八、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九、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壹、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2項 內政部178萬6千元,照列。

  第63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2,690萬7千元,照列。

  第67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439萬4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4項 內政部5,771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5,739萬元,照列。

  第59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5,705萬元,照列。

  第61項 建築研究所2,881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5,517萬元,照列。

  第77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4,097萬3千元,照列。

  第81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7,987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4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5項 內政部1億0,206萬8千元,照列。

  第76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8,667萬元,照列。

  第80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1,024萬9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21萬3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25億4,75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為建立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合理之關係,避免過多法律上原本屬於法院或檢察機關管轄之業務,卻由警察機關辦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予廢除或檢討,以釐清院檢與警察間合理的工作分工,落實依法行政。內政部應以警政署上級機關之地位,積極與法務部溝通,推動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或檢討修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廢止或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具體期程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據112年10月1日媒體報導,司法院、法務部合建並編列約2.87億預算之科技監控中心,至今僅監控26案,以致多數人犯防逃機制,仍採取指定到派出所報到。司法院同年月4日召開行政聯繫會議,為化解法官擔憂裁准科技設備監控後,需長時間待命,而於會中達成精簡告警通報、建立層級化處理機制、視情況通報他機關之結論;另同年月11日法務部長蔡清祥於立法院答詢時,亦表示將鼓勵檢察官多加使用,檢察官與法官實不須24小時監控人犯,法務部將研究放寬相關條件。綜上,院、檢方面未積極運用科技監控之原因,似為害怕須全天注意防逃對象之情況。難道院、檢所謂司法官,就可以因為害怕全天注意而不善盡法定權責,而將責任交由警察分攤?內政部應以警政署上級機關之地位,積極與司法院、法務部溝通,讓院檢多適用法定科技防逃條款,避免業務不當落到警察機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案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聯繫協調及改善期程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經查,113年警政署規劃派員赴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國考察歐盟內政總署等機關,編列10天1人9萬9千元;相比而言,數位發展部赴比利時,出席臺歐盟數位經濟對話會議,編列7天6人181萬5千元,經費充裕。整體觀之,據警政署113年度預算書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計有29項計畫預算編列762萬7千元,而數發部之預算書表則計有34項計畫預算編列3,733萬6千元。無論是個別計畫檢視還是整體概覽,警政署出國經費顯然偏低。何以其他機關可合法編列較為寬裕之經費,警政署卻無法?是否內政部審核預算編列時,能再更支持出國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案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查打詐國家隊成立至今,司法機關分別拋出請增人力需求,法務部更以第二預備金聘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司法院則訴求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請增7,000人,倘若獲通過將是該法於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施行後,再度修法增加司法人員。反觀身處打詐第一線之警察,又逢112年保障健康權之勤休新制上路,須保障休息時數,警力更形吃緊,但112年除新竹縣、臺南市小幅請增外,並無全國性之專案請增。次查,性平三法修法後警政署評估請增員額需求128人;112年初警政署規劃增置警監職務40人,調整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機關職務40人;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時指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有上升趨勢,恐增加全國警力勤務負荷,警政署復稱須配合警專學生畢業分發,才能解決。但上述警力缺口,都尚無法補齊。足見,政府對警力缺乏視而不見,內政部作為警政署上級機關,對積極爭取人力,更有責無旁貸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積極具體爭取請增警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查112年2月銓敘部完成「編制公務人員及特定類別人員平均餘命表」之精算分送相關機關,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所定第一次法定檢討,於112年6月底到期。據上,內政部作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管機關,應研析上述平均餘命表,並納入整體政府之年金法定檢討機制。然內政部112年7月17日台內人字第1120321752號函、112年8月14日台內人字第1120321924號函稱,該部僅在112年2月至6月間電洽銓敘部相關統計技術問題,並於該年7月間行文銓敘部。以上函文所述內政部就爭取警察年金改革續辦情形,顯非合理,倘若真有與銓敘部洽詢相關問題,何以延宕逾4個多月之久?況且延宕逾6月份,即逾第一次法定年金檢討期限,退休警消族群竟因此失去年金制度檢討之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檢討,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六)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有鑑警察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考改革方案。綜上,內政部作為警政署、消防署之上級機關,應承上啟下,密切掌握用人機關需求,並橫向與考選部、考試院妥為聯繫溝通,以便完成該文官改革白皮書之警察特考專章。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就權責範圍內,積極聯繫溝通文官改革白皮書中納入警察特考改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七)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有鑑自112年4、5月間起,警察保衛關鍵基礎設施、淪為第二陸軍的政策規劃反覆,先後歷經新設保安警察第八總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調訓等等,警政署又將相關訓練計畫列為密件,直至最後一刻,基層員警才獲知人員調用情形,嚴重打擊士氣。政府分官設事,警察與軍人應有區別,亦為法治國基本精神,現行混淆、倉促之政策,對警察人事權益保障不週。另警政署111年8月19日召開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記者會,黃明昭署長公開表示與美國國土安全部有相關合作。既然如此,政府應利用與美國國土安全部之良善互動,借鏡檢討整體規劃,整合各種警察、調查、國安部門之機關業務整合提升,新設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參照先進國家完整規畫政策後,始能順利處理軍警混淆的議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設立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之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八)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1,993萬4千元,內政部新增「中央機關公西聯合檔案庫房興建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經費27億0,820萬9千元(分5年辦理),惟未於預算書說明新增原因及詳細用途,為撙節預算使用,爰請內政部針對新增原因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九)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國土測繪中心部分編列4億9,372萬1千元,經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2年度聘僱測量助理人數285人,負責我國國土利用調查更新維護與測量內外等複雜業務,需專業技術跟豐富實務經驗,對於我國內政事務是不可或缺的存在。然測量助理作為國家僱工,已逾40年未調整俸額上限。根據人事總處之「基層職工調薪評估報告」指出,測量助理「久任一職又無級可升,嚴重打擊工作士氣…倘調高年功餉級數,將有效鼓勵測量助理報考及現職人員留任意願」。由此可知,調整俸額上限一事為影響測量助理人員表現重要的保健因素,有助於形塑良好的工作環境。爰此,國土測繪中心應儘速研擬可行之俸額調整方案,提高測量助理俸額上限。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測繪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列560萬元,其中編列150萬元用於大數據成果展示區隔間裝修費用。然內政部未明確說明此展示區預計成效及花銷之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屏東明揚大火後,各界對於地方消防機關首長檢討其專業適任性。就法制上原因,係因消防人員非屬「地方制度法」第56條所定消防一條鞭之人員。但從地方制度之角度,消防、警察性質相似,消防卻無一條鞭之規定,似有檢討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消防人員是否採行人事一條鞭之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我國係採選政、選務分立制度,選政部分由內政部主管,相關經費編列於本預算計畫中。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於112年5月24立法院答詢時,稱一定要先等公民投票部分通過,然後才可以研議一般選舉票能否推動不在籍投票,以致警察的不在籍投票權迄今仍然延宕。次查,李進勇主任委員於同日答詢時,回復有關罷免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稱有42項待改進事項。而直至112年7月間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電子連署系統仍有22項待改善事項,改善進度緩慢。另之前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亦因技術及社會爭議等因素進度遲延。綜上,至今警察仍未能以包含電子投票在內之不在籍投票之方式,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憲法基本權,內政部既是選政機關,又是警政署、消防署之上級機關,實在責無旁貸,應予檢討加速推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不在籍投票之權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推動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辦理研修(擬)選舉、罷免、政治獻金法制,並辦理相關法規釋疑。茲按,原住民族人因為就業、就學等因素遷居都會地區,人數占比已達49.35%,又因與原部落傳統血緣關係常於選舉遷回進行投票,容易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相繩。雖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有關幽靈人口案已經肯定是項規定合憲,然而面對「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戶籍制度中「戶籍與居住不合一」現象卻沒有解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在選舉公正的前提下,兼顧原住民族人傳統文化,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本於權責研修「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戶籍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辦理研修(擬)選舉、罷免、政治獻金法制,並辦理相關法規釋疑。茲按,原住民族人因為就業、就學等因素遷居都會地區,人數占比雖已達49.35%,卻是散居於各處,造成在選舉投票時發生孤鳥投票所(選舉人數僅一人)或,類孤鳥投票所(選舉人數雖有兩人但僅一人投票)現象,形同強制亮票,嚴重侵害族人選舉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如何確保族人秘密投票前提下,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戶籍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依據「民防法」第4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以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惟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建構民防體系所投入資源似有不足,如部分鄰里仍未設相關編組,所提供訓練亦未盡完善等。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針對精進民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六)內政部在辦理「轉型正義權利回復」時,於113年度預算編列考察西班牙威權象徵處置,所需經費22萬8千元。然查民進黨政府在處理威權象徵時,為鼓勵縣市政府、學校,以移除或改名等方式,將公共建築中的威權象徵清除,內政部已祭出拆除一座兩蔣銅像,給予10萬元補助。如今卻又借考察之名,前往西班牙考察威權象徵處置,頗有浪費公帑之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七)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其中「殯葬管理-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編列5億1,000萬元,係包括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國內火化量能、增加殯儀館服務量能、增設環保葬園區及賡續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更新等。

近年,環保意識抬頭,環保自然葬法之民眾接受度越來越高。經查,108至111年度,公墓遷出數為公墓埋葬數之6.96至8.56倍間,顯示公墓土地需求大幅減少;又環保葬件數自108年度之1萬2,788件增為111年度之2萬3,943件,增幅達87.23%。惟查111年底傳統未規劃公墓仍有2,724處,為已規劃並啟用公墓271處之10.05倍。鑑於時代變遷、傳統葬禮觀念不斷改變,公墓遷出數趨增及國人環保葬接受度成長,允宜儘速檢討降低傳統未規劃公墓比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有效利用公墓土地」,提出具體規劃及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6億1,559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6億1,559萬7千元,全球面臨極端氣候致災問題,我國亦面臨嚴峻考驗,為此推出各項智慧防災計畫,內政部編列「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總經費2億6,000萬元(分4年辦理)。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中央政府112年關於智慧防災相關計畫實現率,至5月底止僅17.65%,計畫應付保留數偏高,如何確保計畫如期如質執行成為關鍵,且應適時檢討是否有效提升防災量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針對「水災智慧防災計畫」執行預期成效及如何與其他部會共同治理以提升防災量能等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8,580萬6千元,辦理包括不動產交易之輔導及管理工作等業務。惟經查,109年10月起媒體陸續報導民眾漏夜排隊搶買房、預售屋快速完銷及全國新案房價創新高等,似有刻意營造購屋熱銷現象,內政部爰於109年第4季迄112年8月底辦理6次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但稽查結果違規比率偏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如何強化預售屋建案之稽查與違規態樣之宣導,以健全預售屋市場及維護交易秩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土地登記管理與訓練」編列149萬4千元,用於辦理研究改進地籍登記法令、維護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等事項;然相對於112年度土地登記管理及土地登記業務規劃督導與訓練二項目,112年僅編列預算87萬5千元,前後兩年度於工作內容相似情形下,預算卻大幅增加,內政部亦未有具體說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225萬2千元,台灣租屋現況分租套雅房多為房東另向房客收取所用電費,並自行於各房間架設分電表,多數房東為求計算方便,往往直接設定每度統一單價收費,房東調漲電費時亦直接調漲每度電費費用。內政部112年6月14日公告修正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房東不論收取夏月或非夏月電費,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在此規定下,常發生房東將電費每度計價定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當月電價最高級距,導致房客繳交給房東的電費和實際上使用的電費仍有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研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定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之合理機制(例如以房東實際電費支出為基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3,752萬4千元,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所為之徵收,然根據媒體調查,全台已完工的區段徵收中,有超過7成的區段徵收案所在村里,房屋供給大於需求,低度使用戶數高於平均,有6成新建餘屋戶數超出平均,顯示有部分區段徵收規畫案過度樂觀,並未如預期達到開發、更新之目的。

此外,區段徵收之配餘地標售,目前並未訂定上限,然若以回收政府投資成本為標售制度之目的,應於相關法規訂定配餘地標售總金額之上限不得超過該次徵收之投資金額,以避免政府透過侵害人民財產權之方式獲利。

綜上,考量區段徵收乃是強制徵收人民土地,影響民眾財產權甚鉅,必須具備足夠必要性及公益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強化區段徵收之審查標準,以及訂定配餘地標售之上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四、金寧鄉自106年起,就已經躍升為金門縣第二大的行政區,鄉民一直期望將「金寧鄉」升格為「金寧鎮」,然礙於「地方制度法」之規範,內政部一直未能同意金寧鄉改為「金寧鎮」。惟金寧鄉轄內目前設有「國立金門大學」,是金門縣的第一所大學,同時金門大橋又完工通車,成為大、小金門交通樞紐,亦是金門交通、觀光重點區域。雖金寧鄉人口數僅次於金城鎮為金門縣第二多人口數,但是受「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4條規定限制,員額編制依然維持編列25個員額(目前金城鎮編制29人;金沙鎮編制26人),扣除縣府的政風、主計、人事3員,實際只有22個員額,統籌分配款也未隨著人口數增加而調整,相對造成該鄉財政負擔和員額工作量不堪負荷,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研議「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編制員額標準,使鄉(鎮)公所法定編制員額,能符合鄉(鎮)內人口數之服務人數,避免產生現有員額人力工作量無法負荷之窘境。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五、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甫於110年制定,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並導入書面告誡、保護令、刑事訴訟三道防線,當被害人報案後,由警政單位開立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明確告知已違法,若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若再違反保護令,將以刑責處罰。然,書面告誡是於核發保護令前宣示「警方已介入」,常有跟騷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雖然暫時消停,但經常隔段時間又故態復萌,書面告誡效力及告誡後之再犯率有待評估;另,於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後等待核發期間,如何提供被害人一定程度保護,亦然亟需策進法制之完善。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六、鑑於我國近年公墓遷出及環保葬件數逐增,內政部亦推動「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自111年度起迄114年度,總經費計15億1,400萬元,113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5億1,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增加火葬場及殯儀館主要設施設備量能、增設環保葬園區及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然經查,我國迄今傳統未規劃公墓數量仍過高,又近年亦多起殯葬設施規畫引起民怨之事件,使各縣市政府多以現有殯葬設施用地「立體化」或「重建」方式爭取補助,以此避開居民抗議。爰此,請內政部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利用各種措施改善殯葬設施。

提案人:莊瑞雄

進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甫於112年度業已修正通過,對於參選人之消極資格皆有更進一步規範。惟經查,「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2條,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備妥申請書一份、連署保證金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無其他對於被連署人之資格審查。

又查「政治獻金法」第2條所規定,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之公職人員,既為擬參選人,依法申請後,即可開始收取政治獻金,意即視之為參選人。

為完備我國選舉制度,同時避免被連署人完成連署,並經審查通過後,卻因消極資格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規定而無法參選,以致行政資源浪費等情事發生,爰此,請內政部針對上開情形,於6個月內,檢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連署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公報所列之學歷,需繳交畢業證書,若為非我國之學歷,大學以上則需經外館驗證,此舉乃為保證選舉公報刊登之真實性。惟現行選舉公報僅針對學歷部分所規定,經歷部分則無任何查核機制,經歷之編撰皆由當事人自行撰寫,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及第55條規定,僅規範不得有擅惑他人犯內亂外患罪、擅惑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及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為使所列印之公報,避免出現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或明顯非屬事實之經歷,爰請內政部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否增訂選舉委員會對選舉公報有關候選人經歷之查核機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張宏陸

  九、國防部自113年起回復徵集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役期,替代役役期亦依規定調整。惟因應此次役期調整,服義務役之役男,服役期間視為個人職涯一部份,由國家為役男提繳退休金,以累積其職涯退休所得。

現擬規劃,役男服役期間應由主辦機關為提繳單位,按其支領每月薪額(俸)及加給的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規定,按月為其提繳6%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爰此,請內政部研擬替代役相關退休金提撥方案,及6%退休金預算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鑑於嘉義市殯葬園區服務量能遍及雲嘉嘉地區,另接獲民眾反映,告別廳舍時常不敷使用,且火化爐具、空氣污染設備、製冷設備、除塵設備皆不足。另,因應時代變遷、傳統葬禮觀念不斷改變,應持續推動增加規劃環保自然葬之區域,為下一代留下一片淨土。爰此,請內政部協助嘉義市殯葬生命園區整體之規劃,包含納入環保自然葬之場域,並協助不足之設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66億7,769萬3千元,辦理健全殯葬法制、落實殯葬管理等業務。其中,山地原住民族地區公墓已滿葬或近滿葬者情形嚴重,內政部之前推動有「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該計畫結束後,現內政部推動「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113年度編列5.1億元,但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僅為該計畫辦理項目之一,請內政部就如何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提出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地方建設」編列496萬6千元,用於督導地方行政業務、推動公共造產業務等事項;其中410萬元係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事業參加工作競賽績優核發之獎勵金,其餘用以辦理表揚活動等,惟未說明補助成效。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三、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辦理戶籍作業及管理等業務。經查,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原住民使用傳統姓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應不限於取用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得選擇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請內政部研議台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十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為維資訊安全,110年1月暫緩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惟根據審計部調查,因暫停執行契約增加衍生費用為1億3,862萬餘元,內政部應秉保障個人資料安全,積極審酌未來換發政策,並減少公帑浪費。爰請內政部針對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之檢討及未來身分證換發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其中「辦理戶政綜合計畫及研習活動」編列454萬3千元,係包括辦理戶政為民服務、人口統計研習會、督導門牌編釘、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舉辦全國戶政日活動、加強推動本部人口政策及推行本部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等。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之問題,內政部持續辦理單身聯誼活動,據統計資料顯示,107至111年共6,006人次參加,截至112年6月為止,107年參加者計有377人結婚,生育239位子女、108年參加者計有290人結婚,生育155位子女、109年參加者計有120人結婚,生育37位子女,惟110及111年活動參加者共計有46人結婚,生育5位子女。爰此,請內政部就聯誼活動,於3個月內,向立院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六、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066萬3千元,其中辦理「戶政綜合計畫及研習活動」編列計454萬3千元,辦理戶政為民服務、國籍法規與實務、人口統計研習會、督導門牌編釘、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舉辦全國戶政日活動、加強推動本部人口政策及推行本部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等業務。

我國於107年訂頒「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中為提升國人婚姻機會,內政部配合上揭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經查,截至111年底共辦理70梯次,共錄取參加者共6,006人次,其中711對配對成功。惟,我國已連3年人口呈現負成長,按內政部統計,112年度上半年出生人口僅6.6萬人,少子女化狀況仍為我國嚴峻考驗。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十七、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測量及方域」編列4億9,226萬7千元,測量助理作為國家僱工,負責我國國土利用調查更新維護與測量內外等複雜業務,卻已逾40年未調整俸額上限,影響相關人員權益甚鉅。據查,112年6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曾針對測量助理調薪議題召開勞資會議,內政部並向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薪資待遇問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各縣市有多達7種不同意見,且因意見分歧導致俸額調整工作未能推動。內政部作為中央督導單位,應積極協助整合各方意見,以避免影響相關人員之權益與士氣。爰此,內政部應積極研擬對策,與各地方之測量助理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提出有效調薪方案,以提升測量助理之工作權益。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八、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837萬1千元,為杜絕房市違法炒作,從109年起,內政部多次辦理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

經查112年10月的內政部稽查結果有4成建案違規,111年度各縣市辦理聯合稽查結果合格率僅為55.36%,顯見違規比例依舊偏高。爰此,內政部應強化預售屋建案之稽查與違規態樣之宣導,以健全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九、桃園市政府為落實先建後遷,按照航空城期程規劃,訂於112年10月分梯次進行土地點交作業,但安置街廓點交現場其公共設施及五大管線均未完成,拆遷戶卻得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8條後段:「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而被迫強制點交,造成民怨。內政部應針對該辦法重行研討,區段徵收點交作業應考量到公共設施及民生管線的完整性,不應以該法強制民眾點交。爰此,請內政部提出修法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莊瑞雄

  二十、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19億6,812萬3千元,為強化全民國防,替代役備役役男須進行「演訓召集」訓練,惟現制為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至5日,相對國軍14天新式教召,內政部允宜針對召訓內容妥適規劃,以有效提升全民國防能量。爰請內政部針對提升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訓練質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一、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役政業務」編列19億6,812萬3千元。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15億8,588萬3千元,係包括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備役管理及教育訓練、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相關業務等。

據內政部資料顯示,110至112年8月底止,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分別為8、9人及26人,且呈年度趨增,惟關懷次數卻未隨之增加。允宜加強辦理,關懷役男之身心狀態,完善諮商輔導作為。爰此,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如何完善役男適應不良及輔導教育之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廿二、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6億9,190萬7千元,本計畫內容4.為「…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經查,行政院於112年10月3日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等召開「探討工廠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精進機制會議」,決議請經濟部統籌協調,舊工廠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全場配置圖等資料,盤點整合訂定統一申報規定,以利精進化學雲平台資料品質。本預算計畫辦理內容,與上述決議請經濟部統籌事宜有所相關,據此,內政部應積極配合經濟部之統籌,精進整合工廠危險物品配置資訊,藉以完善防災資訊,落實消防員之資訊權。請內政部就案揭事項,持續配合辦理精進化學雲之相關措施。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廿三、為升級數位政府之服務,內政部推行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惟有學者研究指出,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民眾的數位足跡,恐因集中化架構的設計而致任何環節均不允出現任何資安破口,否則可能出現大規模個資外洩之嚴重問題。爰請內政部針對如何降低行動自然人憑證之資安風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四、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8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6億9,190萬7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續編第4年經費4,362萬8千元,及「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編列8,029萬元,合計1億2,391萬8千元,係辦理包括推動自然人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及智慧自動化客服、強化身分認證服務等。

經查自然人憑證實施迄今已10餘年,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9年之決議,110及111年度自然人憑證使用人次目標值分別為8,000萬人次及1億人次。另,據內政部統計,110及111年度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數自110年度704個,增加至111年度734個,增加30個;使用人次110及111年度分別為3億7,138萬2,988人次及3億1,465萬8,302人次,雖均達成目標值,惟111年度自然人憑證使用人次較110年度減少5,672萬4,686人次,減幅15.27%。另,112年8月底,符合申請自然人憑證資格人數,仍有逾5成民眾尚未申辦。爰此,請內政部就「如何鼓勵民眾踴躍申辦自然人憑證」,提出具體規劃及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廿五、113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93萬元,行政院為期於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除應鑑於車齡,尚應考慮使用里程數,車況功能及安全性是否尚佳等,綜合審酌汰換車輛。爰請內政部針對汰換公務車輛之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第2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602億2,014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為促進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透過主導與投資公辦都更案件,充實公共設施,引導民間投資開發並創造公共利益,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可就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等4類型案件提出申請,再由國土管理署及內政部核定補助案件及額度。

然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近年來補助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公辦都更案件,惟截至110年度止,已連續4年度預算執行率未及4成,且110年度僅23.47%。

國土管理署應持續鼓勵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主導辦理投資公辦都更案件,俾提高計畫成效,並帶動民間共同參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辦理國土計規劃等業務。在全國國土計畫提出後,各地方政府刻正辦理地方政府層級之國土計畫的擬定,惟國土計畫農四之劃設條件中,關於原民部落(微型部落)之認定不得少於3戶,顯未考量到泰雅族等住民族人傳統散居習性及慣習。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原民部落(微型部落)認定以一戶為原則,以避免遵循傳統散居慣習之獨戶族人漏未劃入農四因而影響其土地使用的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三)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112年發生安裝室外冷氣機時不慎掉落,造成民眾傷亡之意外,然國土管理署前身之營建署僅訂定空調家電安裝與維修空間規劃設計指導原則(草案),並無相關罰則與強制力,恐無法有效排除相關安裝工程之危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室外冷氣機之安裝,包含是否可以增設在雨遮上等,訂定有強制力之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四)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預期以計畫合理配置資源與產業區位,促進鄉鎮市均衡發展、落實住宅政策等。

國內房價持續上漲,國人同一價格能買入之房屋愈發愈小,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12年第2季之交易資料,住宅平均交易坪數為31.47坪,與102年第2季的42.65坪,已縮小11.18坪。又目前國內係以虛坪制之概念交易不動產,而新建案公設比普遍已高達30%至40%,使國人體感認為購買坪數與實際使用面積不合比例,大幅影響國人之居住正義。

故內政部於112年年中,表示將進行「虛坪改革」與「調降公設比」之政策,惟因涉及多項法案與需廣納各方意見,迄今尚未提出具體規劃,延宕國人居住福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虛坪改革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五)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國土管理署之「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透過比對衛星影像,可找出地表變化且疑似違規使用的點位。若能進一步公佈違規事件與裁罰金額、日期等違規態樣,使民眾得以監督查處進度,將能有效遏止違規使用的發生。惟過往囿於非都市土地違規檢查紀錄受內政部地政司所管,故僅整合於供內部使用的「土地使用圖資整合應用系統」之中。然內政部已於112年9月20日施行組織調整,違規土地利用將由改制後之國土管理署主管,相關查處資料應可透過國土利用監測系統進行公開,將使政府裁罰狀況更加透明,並改變我國過去國土使用紊亂之狀況,建立更好的國土秩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組織調整後「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使用效益之提升,提出相關方案,其中應包含「非都市土地違規檢查紀錄」之整合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洪申翰

  (六)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其中「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編列227萬6千元,係包含都市計畫案審核、研訂都市更新政策,及解釋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經費等。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112年第2季全台平均屋齡達33年,總計有912.1萬宅,其中僅有11.4%的住宅屋齡低於10年,高屋齡之房屋數比例略高。

另至110年11月止之統計資料,全國6樓以上耐震能力不足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數量分布情形,全台就有9個直轄市、縣(市),共107件,耐震能力不足之房屋件數過高。尤其台灣位於地震活躍帶上,災害發生時,高屋齡及耐震能力不足之房屋,更容易對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如何加速全台都市更新之腳步」,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七)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編列227萬6千元。

有關城鎮風貌及創生營造計畫,於110到115年投入60億元,持續協助地方城鄉環境整體改造,支援在地創生產業,對於地方發展不可或缺。但如今前瞻特別預算即將到期,城鎮風貌及創生營造計畫應回歸使用公務預算編列,如此常態化才有經費預算的保障。爰此,國土管理署應儘速研議,將城鎮風貌及創生營造經費回歸至公務預算,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八)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住宅法」110年6月9日修正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國土管理署於該法修正公布後,即應著手依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等「實際收入能力」估算社會住宅承租者應繳納租金。惟至今「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仍停留在草案階段,導致現行身分別為「一般戶」,且入住於同社宅、同房型之承租者,不論其收入多少,皆需繳納相同租金,收入較低者之房租所得比反而較高,無法如實反映承租者之負擔能力,亦無法完整落實社會住宅之社會扶助精神,此狀況對多為未具福利身分之承租青年尤為不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社會住宅分級收費原則,使包括青年族群在內之「一般戶」,其繳納社會住宅租金得以「實際收入能力」估算,以真實反映承租者負擔能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九)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按「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規定,社會住宅招租機制以公開抽籤為原則性規定,對於多次未中籤者未設計相應配套措施。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名古屋市營住宅之多次未中籤優待制度,係在抽籤時依家戶申請之未中籤次數,給予相應較多的籤數,使多次未中籤者擁有較高中籤率,其精神在於更加考量多次申請社會住宅卻未中籤者在居住上之迫切需求,及進一步落實社會住宅本應具備之一定公平性。國土管理署應參考前述制度,檢討現行社會住宅入住機制,以加籤方式提高多次未中籤者入住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擬定改善機制及預計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政府為照顧青年族群居住權益,持續推動社會住宅等各項居住協助政策措施。按「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9條規定,現行社會住宅招租機制採「抽籤制」,但中籤率過低及入住時程不具確定性等負面因素,影響青年居住政策推動成效。參考國際主流國家,如荷蘭、韓國等國,其社會住宅採「輪候制」,即有需求之民眾登記後,政府將依據家戶類型、身分條件、工作地點等資料,排序申請者入住順序,使申請人較能提前確認入住時程,且政府亦可依此些資料進行更妥善的社宅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參考國際經驗,研議修正現行社會住宅招租機制為「輪候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一)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其中包含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及住宅補貼等事宜。

租金補貼政策為政府致力於達成居住正義所推行各項居住政策之一,為使減輕租屋族負擔以及降低租屋黑市之狀況,112年上路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更為大眾所期待,國土管理署亦宣廣租金補貼新制申請將無梯次限制、申請隨到隨辦等,核准也將會回溯至租約簽約日。

然經查,112年度自7月1日起受理申請迄今,有眾多申請民眾反映,遲遲尚未收得撥款。為策進行政效率,加以維護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精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核撥進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十二)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其中「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係包含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經費。尤以執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一事,為施政重點。

經查,112至113年度租金補貼申請,雖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惟截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總申請戶數為486,127戶,已撥款戶數為253,054戶,且大多為舊案帶入申請,尚未審查完成及撥款戶總數達233,073戶。另,原先不動產資訊平台公告之補貼專案內容,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惟接獲眾多民眾反映,審查速度延誤過久及諮詢電話經常無人接聽,眾多問題已引起民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改善租金補貼專案之審查與核撥速度,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三)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獎補助費」編列200億5,600萬元,係以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業務。

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網站顯示,申請人自申請日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或駁回申請案件。然經查,112年7月申請租金補貼之第一批申請民眾,至今(10月17日)案件仍在審查中,現行專案執行效率未臻理想。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土管理署盱衡現行執行效率,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四)我國已宣布2050淨零碳排目標,並規劃目標入法。住商部門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56.58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MtCO2e),占全國總排放量約19.85%,在六大部門中排名第二。國土管理署編列預算辦理強化法制規範以促進建築節約能源設計、綠建築業務等。

建築部門淨零已是全球趨勢,惟目前零耗能建築及建築能效等相關的規範,未訂定明確目標期程,腳步落後全球,如德國2020年起為因應烏俄戰爭,通過建築能源法案,要求新建物能源需求不得超過參考建築的75%,再生能源供應之電力,必須滿足至少15%的暖氣及冷氣的能源需求。

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7,140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提出淨零建築推動進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洪申翰

(十五)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7,140萬1千元,包含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與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

112年7月,發生一個約30公斤的窗型冷氣機,從17樓掉落直接擊中底下之大學生,學生最終宣告不治之案件;同年10月亦發生冷氣掉落事件,所幸無人受害,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台灣氣候潮濕多雨,裸露之設備恐會生鏽腐蝕,影響設備結構與穩定性,更危及國人安全。

經查,外牆裝設物品的行為,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公寓大廈外牆面,其變更構造、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法另有規定外,受已備案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於外牆裝設冷氣應屬條文中「其他類似之行為」。惟僅廣告訂有特別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限制廣告看板的尺寸大小、應具備設計圖說等資料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等,冷氣卻僅需經公寓大廈同意,程度實屬有別。綜上,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公寓大廈外牆設置物之管理(除廣告外)以及此事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策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新增「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15億元。其中包括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修正、工程督導及委託辦理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案件提案。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有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亦盼強化行人交通機能與安全性。惟中央提供縣市政府經費後,並非能全程監督現場施作狀況,施作品質不一。曾發生人行道改善施工期間,騎樓與施作之人行道有巨大落差,且未提供踏板,不利長者或身心障礙者通行,故應注意如何減少施工期間造成附近居民之不便。 綜上,國土管理署負責人行安全之工程督導,為避免施工期間造成附近居民之不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如何加強維護各縣市人行道改善工程之管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國際媒體批評我國道路交通如行人地獄,行政院多次宣示以人本交通理念改善交通。國土管理署職司市區道路人行道建設,亦為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設計規範之主管機關,現有相關法規有關人行道之設置卻仍容有太多的但書及例外,市區道路缺乏設置必須設置人行道之強制力,經歷次要求亦未能修正完備相關法規,致各道路主管機關有各種理由拒絕設置人行道,市區道路到處可見住宅區市區道路未有人行道,嚴重影響行人安全,並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修正完備人行道設置相關法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三)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市區道路不僅人行道建設不完整,現有人行道上普遍設有電箱、電桿、電信箱等障礙物,阻礙行人通行,對肢障視障者更是不便,造成極大危險,國土管理署應主動督導各地方政府,並協調各項障礙桿箱之主管機關構及業者,進行遷移、地下化或縮小量體等措施,以有效改善行人通行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改善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四)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國土管理署自99年起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騎樓整平工作,112年訂定「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優化計畫」,要求各縣市政府提供轄內總長度(包含計算方式)、訂定推動騎樓整平計畫及考核年度目標值,旨在推動騎樓整平,改善高低落差問題,但1.整平後仍常遭占用,未能真正提供行人通行,成效明顯打折,應尋求有效改善方法。2.針對問題更嚴重之完全封閉阻隔,未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之騎樓未能優先處理,顯有輕重緩急不分之情形,影響改善友善行人空間計畫整體成效,應請檢討政策執行之妥適性並做必要之調整,以提升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五)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全國各級中小學位於市區道路週邊範圍,校園交通環境影響學童安全甚鉅,但仍有不利之環境,例如人行道缺乏或不連貫、標誌標線不足、速限不合理等問題,國土管理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參考區洲行之多年之交通寧靜區,通盤檢討中小學之交通安全環境,尤其應以國小優先辦理,爰凍結項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訂定完整改善計畫期程,並落實施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六)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第3年經費續編列72億5,400萬元,係用於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為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國土管理署擬透過「系統管理、斷鏈補缺」及「打通瓶頸路段」等方式,提升系統性交通改善功能及友善環境,爰於110年5月間經行政院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期程為111至116年度,總經費420億元。「人本交通」乃目前市區道路規劃管理之主要原則,有別於以往強調車流順暢「以車為本」之道路規劃,尊重弱勢、保護行人、讓人與車皆能公平合理使用道路之觀念,已成為現代市區道路規劃重點。惟據國土管理署之統計資料,悉查108至111年度嘉義市區道路人行道之普及率,3年下來,僅成長1.43%,比例略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提高嘉義市人行道普及率」及檢討年度增額普及率速度緩慢之原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七)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案計畫),編列72億5,400萬元,欲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

本案計畫以「效率、安全、傳承、綠色、品質」等五大面向執行,欲提升運輸效能、改善民眾生活並創造永續環境,將針對危險路口或路段進行改善。惟全國市區道路人行道普及率至111年底,僅有44.01%,未及5成;六都與非六都之平均普及率各為57.72%與36.75%,差距甚大,不利各縣市均衡發展。綜上,國土管理署負責本案計畫,為健全各縣市之路網,均衡提升各地道路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如何提升人行道普及率(包含各縣市狀況及六都與非六都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八)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93億7,900萬9千元,其中「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15億元,係包含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修正、完善街道法規機制、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案件提案及設計審議等經費。

根據交通部「道安精進作為」專區,112年9月份發布之「112行人安全改善管制表」中,「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112年預計完成數1,218處,截至八月底為止,完成數為726處;校園周邊路段(口)改善,112年預計完成799校,截至8月底為止,完成數為138校。惟年底將近,改善之效率略顯低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行人安全各項目未改善之部分,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三、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93億9,986萬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6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93億9,986萬元,預期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改善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污染,確保河川潔淨。

經查,110年度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係以提升接管戶數為目標,111年全國新增接管數已有17萬2,905戶,已達計畫目標。惟仍有四縣市政府未達預期,其中嘉義縣達成率僅有四成。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未達目標值之縣市政府,提出督促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93億9,986萬元,其中「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50億元,係包含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委託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等經費。

經查,112年8月底國土管理署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41.74%、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9.24%、整體污水處理率為69.48%;同時,嘉義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有9.72%、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3.54%、整體污水處理更只有30.98%,整體普及率與全國平均值仍有不小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積極協助嘉義市污水下水道建設之推動,並檢討全國各縣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之差距,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四、為提昇校園周邊行車安全,內政部「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訂下明確的改善方式與補助標準,並請各縣市盤整校區需求提案改善。而校園周邊道路的設置與調整關乎學童的出入安全,而每位學童平安上下學是父母最為關心的事項,透過行車道路的改善,也能提升保障每一位行人和駕駛人的安全。目前金門縣已有15案獲得補助,核定總經費高達6,605萬4千元,爭取到中央的補助金額5,416萬元,補助比例約82%,惟尚有金寧鄉古寧國小、金湖鎮正義國小、金湖鎮多年國小、金沙鎮述美國民小學、金沙鎮何浦國民小學、烈嶼鄉卓環國小等校園通學環境改善計畫,因故未能通過審查。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未來待金門縣府針對前述六校校園通學環境改善計畫進行修正後,積極協助納入「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中,以確保學童上下學交通安全。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五、政府爲有效減輕租屋民眾生活負擔,宣布「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將租金補貼戶數從目前12萬戶,大規模提升補貼戶數至50萬戶,並對初入社會單身青年、新婚夫妻、育兒與社會經濟弱勢家戶的補貼金額給予1.2倍至1.8倍加碼,總經費也從目前每年57億元增加至300億元。而從111年金門地區共提出申請4,973戶,租金補貼金額達1,552萬1,900元,遠超過澎湖、連江等離島,顯見在離島地區中,金門青年、新婚夫妻、育兒與社會經濟弱勢家戶對租金補貼之需求很大。爰此,請國土管理署積極協助金門地區辦理租金補貼專案,以期更多金門青年受惠。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六、考量金門地區房價不斷飆升,讓青年及新婚家庭經濟難以負荷,興建尚義社會住宅一直是地區引頸期盼的重大建設。金門縣政府評估尚義住宅興建成本過高,難以符合鄉親期待,興建成本若由政府部門吸收,恐將衝擊地方財政。後經實地現勘及評估後,國土管理署已正式回覆,將由中央接手興辦尚義社會住宅,後續包括社宅正式營運後的其他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如日照中心、托兒中心及幼兒園等,也請縣府一併評估辦理。爰此,請國土管理署積極辦理興建金門尚義社會住宅一案,讓金門首宗社會住宅順利興建完成。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七、金門地區2-29號道路是因應金門大橋興建完成後,為健全地區路網的暢通性,並加強金門東半部發展,縣府計畫以慈湖路口為起點,往東延伸至瓊安路與環島西路二段,而「金寧鄉瓊安路道路改善工程」則接續銜接2-29計畫道路之終點,工程計畫起點為環島西路二段,終點為環島北路二段瓊林圓環,整體路段開闢與改善能大幅提升往來烈嶼和東半島通車時效性。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未來待金門縣府正式提案後,積極協助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111-116年)之中,讓金門交通網絡更為通暢。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八、根據公路局所統計,截止至112年9月,我國約有1,452萬輛機車,平均每百人就有98.6人擁有機車,接近人手一輛機車,也顯見我國大多數國人仍就大量仰賴機車作為代步或通勤工具。台灣屬於經常下雨之氣候環境,多數機車騎士曾反應,若於下雨天騎乘機車,若經過畫有道路標線路段,經常會有打滑之情事發生。為完善我國道路環境,爰請國土管理署評估將我國道路標線材料,自熱拌漆之規劃方式,改為熔融噴射式畫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賴品妤

九、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過往也曾發生不幸公安憾事,政府亦於111年進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法並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然,除危險公寓大廈及一定樓層以上之大樓有管理組織設立之必要性,持續且定期性維護與提升建物整體安全亦極仰賴管理組織及相關管理維護公基金之投入,加以促進人民居住安全。爰此,請國土管理署積極持續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設立,提供政策誘因予區分所有權人,並研議建置管理組織成立民眾諮詢專線。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十、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爰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期於113年底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8年20萬戶政策目標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106至109年,由地方政府主辦,第二階段為110至113年,由中央與地方政府皆投入直接興建;此外,政府業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住宅法,賦予中央興辦社宅之權,並於106年1月11日施行;其後於107年8月1日成立住都中心,並於108年11月成立住都中心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門,第一個由中央直接興建之社宅亦於109年6月20日決標,110年2月5日開工,預計114年3月完工。政府致力於提升社會住宅之覆蓋率,也見持續之具體行動與方案。然經查,我國之社會住宅總量占全國住宅存量比,105年為0.17%,截至112年8月底粗估為0.64%,相較於其他國家水準仍有差距,更顯我國社會住宅數量容有增加空間。爰此,請國土管理署持續積極強化推動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縮短我國達到居住正義目標之期。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賴品妤 張宏陸

十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主要針對各縣市政府既有道路功能不彰、危險及交通瓶頸路段進行系統整合,透過新闢或拓寬工程,健全整體市區道路路網。

宜蘭市都市計畫第11號計畫道路與台九線、國道五號及壯圍地區相互連通,此道路位於密集住宅區內,周邊鄰近宜蘭火車站、宜蘭轉運站、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員山榮民醫院等重大設施,平日上下課尖峰時段車流量高,假日則因轉運站使用更是頻繁造成周邊路口交通瓶頸,為亟需改善之交通問題。其符合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補助範疇,且為國土管理署「盤查建議優先提報計畫」,此案已申請112年度生活圈道路補助1節。爰此,國土管理署應儘速進行後續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二、我國先前遭外媒評為「行人地獄」,因地狹人稠,汽機車數量密度大,且111年於交通事故中身亡者首度突破三千人,平均每日有8.2人死於交通事故,引發大眾高度關注。許多政策與法令相繼而出,期望能改善現況,提供國人安全之道路。

惟我國在交通建設上,最初係「以車為本」之概念執行,並非「以人為本」,故現有人行道普遍不友善行人。為儘快提升人行道之改善與持續打造健康的行人國度,爰請掌管人行道改善之國土管理署,研議設置「人行道改善標章」之可行性,讓一個里或一個區域內,改善人行道狀況達一定程度時,授予認證標章,使行人或社區因此改善路段,感到光榮,賦予在地民眾榮譽感,並提升共同維護、爭取標章之誘因。如新北市辦有「里環境認證」,將針對環境美化、低碳永續等七項評比指標,評選優秀的里,此即為在地居民共同維護或改善某事項之積極展現。綜上,爰請掌管人行道改善之國土管理署,研議設置「人行道改善標章」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三、全國公園綠地數量超過4,000處,面對高齡化社會,內政部持續推動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使我國綠地無障礙之設施能夠落實「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及接軌國際身權公約(CRPD),有關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與重視。國土管理署每兩年為一期,持續辦理「都市公園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考評作業。

112年度督導重點包含公園出入口淨空、通路平整、廁所無障礙及兒童遊戲場可及性、保障各族群使用權利,提升無障礙設施與設備的安全性及服務品質,打造友善公園環境,讓民眾可以享有安全、舒適的休憩空間。經查,112年度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考評,於3月啟動,並早已完成考評作業,惟時隔逾半年,遲未公告考評結果。爰此,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無礙遊憩之權益,及督促地方縣(市)政府針對不足之處儘速加以改善,請國土管理署應儘速公布「111年及112年都市公園無障礙環境督導計畫考評結果」,並將結果公布之具體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四、「人本交通」乃目前市區道路規劃管理之主要原則,有別於以往強調車流順暢「以車為本」之道路規劃,尊重弱勢、保護行人、讓人與車皆能公平合理使用道路之觀念,已成為現代市區道路規劃重點。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中,眾多條嘉義市道路,人行道、機車道、汽車道劃分不符合民眾使用需求,危險且不便利。爰此,為保障民眾通行之安全,請國土管理署協助全面檢討並改善嘉義市行人道、機車道、汽車道之規劃相關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五、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行政院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惟實務上發生,部分房東為避免其出租事實曝光,於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正式實施前,便拒絕與房客再續簽新的紙本定期租賃租約,僅以舊合約備註或通訊軟體約定等方式續約,雖於法律上舊合約備註或通訊軟體約定都屬有效租約,但租金補貼以形式書面審查,若無完整租期,便不符合申請資格,致使眾多房客遭受阻礙、無法申辦租金補貼。為落實居住正義、建構更完整之租屋福利體系,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房東刻意規避簽訂紙本定期租賃租約使房客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之情形,就以下事項進行研擬,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國土管理署難以「租屋事實」作為申請租金補貼之依據和相關分析,以及是否有其他措施得以協助此類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二)如何持續向房東宣導「不定期租約」利弊,以及規避簽訂定期租約產生之問題。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六、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行政院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內政部表示,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之權利,不須取得房東同意,若房東要求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進而要求調漲房租或提前解約等不當手段,房客可提出申訴,房東如不改正可處以罰鍰。惟房客於租屋市場中處於弱勢,若被要求調漲房租或提前解約,即使提出申訴,往往仍被迫限期搬離原租屋處,生活因此受到衝擊。為加強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合法權益、防止少部分房東以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補助,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前述情形,就下列事項進行研擬,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防堵房東不當手段之勸導或政策工具。(二)提供被迫解約房客法律扶助、租賃相關法令諮詢。(三)協助被迫解約房客媒合包租代管業者之措施。(四)其他協助被迫解約房客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七、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200億5,600萬元,行政院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其中申請補貼條件之「家庭成員」規定為「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不計入同戶籍成年直系親屬。計畫推出後持續有民眾反映,此規定未考量部分青壯年扶養父母之負擔,亦未考量三代同堂共同租屋等型態。鑑於前述情形,台北市政府亦於日前公布放寬申請者之家庭成員範圍,擴及至同戶籍內成年直系親屬。為進一步落實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協助減輕沉重租屋負擔之目的,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前述情形,評估適當協助措施,以及研議適當放寬申請補貼家庭成員範圍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八、113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202億1,364萬3千元,其中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經費200億5,600萬元,查行政院於2023年5月26日核定修正「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並自同年7月份起再次開辦。惟自開辦以來,不少民眾反映向國土管理署電話諮詢時無法獲得相關協助,究其原因,國土管理署並未確實盤點房客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之所有態樣、未全面整理民眾申請租金補貼過程中可能遭部分房東不當刁難之情形與因應措施,也未針對提供民眾電話諮詢之服務人力進行完善之教育訓練。爰請國土管理署就前述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電話諮詢服務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九、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2,702萬9千元,市區道路中到處可見缺乏人行道建設,行人及學童被迫行走於車道中,險象環生,危及行人安全。究其原因,於都市計畫中,道路規劃缺乏人行道空間配置,導致後續闢建人行道,必須騰挪既存有限空間調整設計,徒增工程難度及高昂工程經費,均不利友善人行空間建設進度。國土管理署職司全國都市計畫業務,未能善盡職責督導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妥善規劃人行空間配置並落實管理,及督導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即應妥善考量並留設人行空間。國土管理署更可於都市更新案件已給予相關容積獎勵,促請增設開放空間應落實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建設行人友善都市。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十、113年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2,702萬9千元,其中新增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編列2,000萬元。

民國81年,新北市汐止區白匏湖山區原為女子看守所預定地,現則為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預定地,預計興建1,200戶社會住宅、多功能運動園區、日照或托幼嬰之社福設施及規劃聯外道路等,計畫規模甚鉅,與國人權益密不可分,為落實居住正義之一大步。計畫除涉及內政部,另涉教育部、衛福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及縣市政府,極仰賴國土管理署之多方溝通與整合協調。 綜上所述,因白匏湖社宅計畫龐大,跨足各部會及地方機關,為維護計畫期程之推進,請主責此計畫之國土管理署就如何有效跨部會溝通協調之措施與相關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第6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31億1,34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60萬元,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經查,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指出雪霸國家公園截至112年3月,尚未訂定與民眾遊憩使用相關之收費標準,據機關聲復將於113年年底完成。另查,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揭牌,對國家公園整體政策之專業自應有所提升。綜上,為因應近來疫情趨緩、遊客回流之情況,收費標準訂定或檢討,可能不只雪霸國家公園有此需求,國家公園署宜予全盤檢視,否則訂定單一公園收費標準需113年年底完成,期程是否過於遲延?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二)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查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指出有關壽山自然國家公園保育巡查、石灰岩洞環境巡守工作,成果報告管控機制有其問題。詳言之,110年度保育巡查成果報告,未依限於111年2月底前提送,遲至111年11月始提送,而委託廠商進行巡查次數,於109至111年8月,亦有未達要求情形。以致對依該園區資源特性與經營管理需求擬訂計畫,以及提升園區保育、遊憩服務品質,均有不利影響。另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揭牌,對國家公園整體政策之專業自應有所提升。除上述壽山自然國家公園外,是否其他國家公園亦有相類成果控管不佳之情,亦應一併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三)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有鑑內政部為執行溼地保育法之工作,委任(辦)機關辦理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之規劃、經營管理、審查及處分等作業,簽訂之協議書有各受委任(辦)機關應定期函報成果之要求。查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指出有15個機關未提報經費收支情形,不利成果監督。另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揭牌,溼地保育業務自前營建署移出,專業自應有所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強化落實各機關委任(辦)經營之監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四)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為了盤點並管理全台露營區,觀光署於2018年首次公布全台非法露營場,以保護國土及消費者權益。然經當時營建署盤點,全國9座國家公園,便有27處違法的露營場,其中25處位於墾丁國家公園。雖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積極輔導,然考量設置國家公園之目的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國家公園署應盤點現存之非法露營場,儘速協助業者將有違國家公園設置目的或有重大違法事實之營區遷移至國家公園外,並輔導情節輕微之業者轉型合法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五)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國家公園作為保護國家特有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的公園,每個國家的公園都各有特色,也因此往往是各國吸引國際觀光客的重要來源。

以日本為例,環境省統計,2019年約有667萬外國旅客到國家公園遊玩,約是日本當年國際觀光客3,188萬人的21%。而美國VISA也統計,西美最多外國人觀光客的國家公園中,前三名均有大約10%是外國旅客,6到l0名也有約5%左右的外國旅客。相較之下臺灣2018年外國觀光人次為1,106萬人次,前往國家公園的國際觀光客卻只有約20萬人次,比例約1.8%,顯然來臺國際旅客中前往國家公園的人數並不多。

國家公園作為臺灣最重要也最有特色的自然資產之一,在保持園區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國家公園署應與觀光署合作大力向國際推廣,成為臺灣觀光產業的推動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就如何向國際推廣推銷臺灣之國家公園,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六)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計畫內容包含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臺灣自古有「福爾摩沙」之稱,壯碩豐饒的山景,吸引大批國內外人前來攀爬。惟依據消防署「110年山域事故案件概況」報告,近兩年事故發生人數較過往多,而事故熱點有25%位於國家公園署之管轄區域。又104至110年山域事故求援態樣第一名係「迷路」,占整體38%。

鑑於我國氣候多雨、地震頻繁,自然景觀之地形樣貌千變萬化,應定期更新指示路標,或提升路標之可見性。現多有熱心民眾自行在無路標之岔路綁上布條,以提醒其他登山客,惟無痕山林意識崛起,自行綁布條之作法引發爭議。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就如何定期精進其管轄區域內之指示路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七)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業務」編列1億8,924萬9千元,其中「保育解說業務」編列4,732萬8千元,係包括辦理國家公園署全球資訊網站建置、辦理臺灣國家公園入口網站改版及維運經費、及辦理國家公園數位典藏應用及行銷計劃等費用。

國家公園擁有豐富多元的自然景觀,不僅作為本國人的遊憩勝地,也是保育生態的重要區域,對外宣傳我國的觀光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惟根據國際知名旅遊網站(TripAdvisor LLC)統計,來臺灣的外籍旅客最愛的觀光地點,僅有太魯閣國家公園,顯見宣傳行銷不足,應儘速檢討宣傳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通盤檢討如何打造國際品牌,增加國際能見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二、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1億7,321萬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國家公園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1億7,321萬1千元,近年來頻頻發生遊客在國家公園內餵食野生動物,或未將帶上山之垃圾、廚餘妥善處理、帶離下山,導致野生動物出現翻找垃圾習慣、甚至乞食之行徑,此已嚴重影響野生動物之覓食行為及國家公園生態。雖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皆已採取相關勸導或處置,但問題仍持續發生,為落實國家公園法、無痕山林原則及保育野生動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針對執法、勸導、宣導教育等面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整體性改善策略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二)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1億7,321萬1千元,各節計畫皆包含「經營管理計畫」,辦理園區內設施之維護與更新。

鑑於我國自然風景幽美,吸引廣大之國內外旅客朝聖,如112年3月韓國慶州國立公園所長率團至臺,與陽明山國家公園交流,除談論兩國的經歷與技術,陽管處更提及刻正規劃韓文之宣導與導覽服務。承前所述,園區內若提供多國語言服務,俾利提升國家知名度,且增加旅客之便利性。故應將園區內設施皆標明外語翻譯,如英文。目前各國家公園應盤點觀光旅客之國籍別,依籍別數量增加相關語言之設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就園區內各設施語言現況與未來更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三)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億7,886萬1千元,其中「保育研究計劃」編列2,590萬元,其中包括辦理台江國家公園外來種、生物性危害防治業務費用。

根據報導,外來種亞洲錦蛙入侵台江國家公園,繁殖力驚人,族群數在臺灣快速擴張,已對本土的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為保護臺灣的生態環境,應儘速擬定加強防治措施等相關規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公園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外來種生物防治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三、國家公園署自112年9月20日升格後,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也改制為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整體預算規模理應擴大,否則就失去了升格為署的意義。惟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未來3年之預算編列,扣除掉「亮點計畫」之預算,金管處從114年度預算規模實際上僅增加4,900萬元,如此用以管理佔金門近四分之一之土地,預算規模是否稍嫌不足,有待商榷。爰此,請國家公園署應秉持升格為署的規模,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預算,加大對各國家公園之預算規模,以利有效的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維護國家公園特殊的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四、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06年起辦理金門國家公園第3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間歷經近3年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作業程序冗長,而依目前草案準備劃出的面積分別為古寧頭區為11.93公頃、太武山區4.72公頃、古崗區9.35公頃、馬山區1.64公頃、烈嶼區1.8公頃,合計為28.99公頃。換言之,這當中有部分鄉親土地刻正等待由金門國家公園範圍裡劃出。爰此,請國家公園署宜加緊腳步,辦理金門國家公園第3次通盤檢討作業,讓法制作業順利完成,也恢復金門鄉親使用自身土地的權利。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五、近期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多處設施因颱風過境而傳出災損,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統計,包括鵝鑾鼻公園臨時辦公室倒塌、八角亭損害;滿洲南仁山管理站200棵樹倒、多支電桿傾倒;墾丁牌樓至森林遊樂區路樹多棵斷倒;永靖至新莊電桿整排斷倒;後壁湖往海巡隊樹枝斷落、遊客中心往停車場步道樹木阻斷;社頂公路多處樹木倒塌、4-1道路與砂尾路段大型指示牌傾倒;龍鑾潭步道眾多樹木傾倒等多起災損事件。墾丁國家公園為我國享譽國際之觀光熱點地區,夏季又為觀光熱潮之盛,爰此,請國家公園署持續就現有園內受損設施進行整修、重建,並藉此同步盤點、推動各項設施之強化工程。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張宏陸

  六、近年入山人數大幅成長,登山熱潮也連帶山難救援案件大增。按消防署統計,近8年共有2,318起山域救援,以迷路和遲歸為大宗,顯見民眾登山前應備資訊及行進中能獲得之資訊仍有不足,精進現有迷途防制措施為當務之急。爰此,請國家公園署積極持續推動迷途防制措施,改善步道、牌示等設施,針對易迷途地區加強牌示或反光條等防迷設施;另,應建立迷途山難好發處等資料庫,並透過網站、社群媒體及現地牌示等媒介,加以強化揭露環境資訊,供民眾做為登山路線選擇與風險評估之參考。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張宏陸

  七、近年國家公園內之野生動物遭路殺之事件頻傳,如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合作的「玉山國家公園路死動物自主調查監測計畫」即顯示,從2018迄今5年來,園區累計已有34物種被路殺,其中以青蛙與蛇類為大宗。特生中心「路殺社」2019年公布的路殺熱點,其中國家公園也有18個路殺熱點,陽明山國家公園便有8個熱點。

為保護國家公園區內之野生動物及生態環境,減少野生動物之路殺事件,國家公園署應強化各國家公園之路殺監測,並研議除提供熱點地圖、減速標示等以外之強制措施,以確實防止路殺事件。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八、113年度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050萬1千元,係為推動國家公園署之一般行政業務。政府設置國家公園,有其推動大眾環境、生態、自然教育之意義,然各國家公園普遍幅員廣大,人力缺乏,若僅依靠少量編制人力,豐富之自然資源難以維持,並加以推廣。國家公園署應宜因地制宜,結合國家公園在地機關、學校、民間團體等資源,以解決推動大眾教育的人力困境。爰請國家公園署就案揭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九、108年11月間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宣示山林開放政策,並於109年7月間核定教育部體育署提出之「山林開放暨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推動民眾於國家公園內違反國家公園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訂定區域內禁止事項,即屬違規行為。高山型國家公園入園管制影響較大應強化登山教育與宣導、加強園區巡護與查核,以預防違規行為。

民眾於國家公園內違反國家公園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訂定區域內禁止事項,即屬違規行為。觀察高山型國家公園違規事件情形,106至108年度高山型國家公園總違規事件各為217件、156件及181件,自行政院109年7月間核定「山林開放暨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並執行以來,109至111年度總違規事件概呈增加之勢,至111年度達802件,112年1至7月仍有286件,顯示相關配套措施容有改善空間。

考量到民眾之違規行為對園區之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國家公園署應要求各國家公園加強對遊客之教育宣導,目標113年度違規件數須相較112年度減少。爰此,請國家公園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善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十、查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汶水服務園區之原生植栽苗圃閒置,荒廢已久且未妥為管理維護」一案提出檢討及改善建議。據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回覆,原生植栽苗圃相關枯萎植栽及雜物等已清理完畢,該區預計轉型為環境教育區域,已進行規劃將利用現有工具、材料及場地,聘請專業人員辦理原生植物研習營。為加速此苗圃之妥善使用,爰請國家公園署針對相關規劃、轉型進度、教育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第8項 建築研究所2億9,978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2億0,404萬元,計畫內容包含建築防火科技、建築工程技術精進與應用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希透過科技,輔以前瞻視野,秉持研究創新精神(參照建築研究所施政目標與重點)。

建築研究所官網有陳列所內歷年專利統計資料,截至110年9月3日,應有26項專利。經查,網站陳列之專利資料,其中有3項專利權期已滿,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有2項於112年底前將過專用期限;且105年至今,僅有一件專利向外授權,供外界使用。

綜上,建築研究所應為我國建築相關技術之先驅,然參照近年專利數據,如111年未取得專利件數、已有3項專利權無效或僅有1件專利向外授權,顯示建築研究所之研究量能有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精進其研發成果應用,就專利技術之增進與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貳、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49億9,69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05億5,16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55億5,470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65萬6千元,照列。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住宅基金113年度預算「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64億8,063萬2千元,主要係用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簡稱「300億租金補貼計畫」)。

為減輕租屋家庭負擔,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300億租金補貼計畫(111-114年)」預計每年租金補貼300億元。該租金補貼開辦後,111年度受理32萬6,707戶,僅核定27萬8,369戶,核定戶數僅占預計50萬戶之55.67%,實際執行顯然不如預期,應持續研謀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國土管理署研謀精進各項租金補貼機制,俾提升計畫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2.113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2億0,373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1,937萬3千元,係用於推動都市更新發展計畫、辦理都市更新法令研擬與函釋、都市更新政策規劃與推動等業務。

為推動都市更新,政府87年起陸續推動各期都市更新計畫,近年國土管理署統計自87年受理都市更新案件(以下簡稱都更案件)以來,截至112年8月底已核定發布實施1,106件,其中尚有277件、占比25.05%仍未動工。實際執行效率顯不足,應持續研謀、協調解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研謀協調輔導方式,提升動工效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2)113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億5,045萬元,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委外成立輔導團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業務等業務。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根據統計,112年第2季我國平均屋齡達33年,惟補助危老重建案件,核准嘉義市之案件僅有47件,相比於其他縣市顯然過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研謀協調輔導方式,提升補助危老重建之效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3.113年度營建建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405億3,388萬6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368億6,562萬8千元,增加36億6,825萬8千元(約9.95%),主要係住宅基金增加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所需經費及補助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等所致。國土管理署統計迄今社宅直接興建部分達8.5萬戶,112年底將可達9.5萬戶,113年預計達成12萬戶,惟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截止112年9月底統計,中央及地方合計既有及新完工戶為28,075戶,規劃中38,278戶。政策推行進度雖難謂未達標,仍有持續努力之空間。為提升民眾居住品質,實踐居住正義,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推動社會住宅興辦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620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7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3,450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3,133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16億8,516萬2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項:

     1.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自109年12月31日期由行政院授權設立,充實中央行政量能,重要政策目標之一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並推動市地重劃。惟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除涉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實則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係預設分擔災害韌性功能,如公園、綠地等亦帶有減災之功能,若解編允應考慮設置其他相關之韌性設施補充之,以強化都市抗災韌性。爰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研議相關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參、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1億4,747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6,947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4億7,799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用途」編列6億6,947萬4千元,其中「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6億6,929萬4千元,國土計畫法於104年三讀立法通過,將於114年實施,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用途即為辦理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之全國國土計畫相關作業等,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民眾權益至為相關,主管機關允應督促及協調地方政府進行審議等法制程序,且應確保民眾意見充分表達,兼顧國土規劃遂行及民眾權益。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國土計畫法相關配套子法訂定時程及如何協助地方政府確保民眾權益並完善法制程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1,94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3,360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14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基金用途」編列4億3,360萬元,其中「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3億9,605萬4千元,112年底政府宣布94年次後出生之役男將恢復一年兵役,並取消專長與研發替代役,經推算最快於117年度後,業界將無研發替代役得錄取為研發人力,恐衝擊我國民間科技研發能量,亦影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收入來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針對研發替代役之取消政策正式施行後之影響及基金收入短少之因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肆、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千元,照列。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業務(工作)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1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千元,照列。

伍、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5,864萬元,照列。

2.支出:5,86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二、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53億6,045萬元。

2.支出:53億5,960萬元。

3.本期賸餘:85萬元。

三、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3億2,511萬7千元,照列。

2.支出:3億2,28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24萬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台灣建築中心113年受捐助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推廣計畫及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輔導計畫」,此項計畫近年均獲捐助執行,歷年效益略有不同,如112年為「完成防火標章資訊管控系統,協助政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113年則預期為「輔導經營者進行風險辨識,並輔導改善提昇」云云,相關計畫成果或效益或以「建築物防火安全性能輔導計畫」等方式邀請醫療、照護機構參與,而為提升機構防火安全,爰請台灣建築中心針對如何擴大參與及本計畫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四、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6,830萬元,照列。

2.支出:1億6,802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7萬8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臺灣營建研究院為推動有關營建產業與經營管理之研究與服務而設,近年執行營建管理相關專案,其他包含物價調查、造價成本估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可行性評估等,期能提供先期規劃與細部設計價格參考資訊,減少流、廢標狀況產生等。鑑於近年工程受通膨、缺料等因素影響,公共工程常有流標等問題,以致工期延宕。爰請臺灣營建研究院針對近年執行本專案經驗及成果,針對公共工程如何提升預算編審品質,期能適度撙節公帑並能如期如質執行公共工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五、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753萬5千元,照列。

2.支出:687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6萬元,照列。

陸、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一)營運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21億9,384萬6千元,照列。

2.支出:21億2,563萬2千元,照列。

3. 本期賸餘:6,821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32億5,878萬2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7億6,13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業務範圍包含推動辦理危老重建。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截至111年底,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約為462萬戶,佔全國房屋總量之51%,顯見房屋老化程度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危老重建預算執行率低落之原因及未來如何提升參與危老重建案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旨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近年全力推動興建社會住宅。惟審計部調查指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似高估租金、低估建築費用與管理費用,若無改善恐致鉅額虧損。為避免此情形發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積極提升營運效率,亦應務實評估各項收入與成本。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已完工、已發包興建中,及未來規劃中之社會住宅,進行整體評估與風險管控,並針對如何提高營運效率及降低財務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旨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近年積極推行包租代管政策。惟依內政部社宅統計數據,至112年8月為止,包租代管全國「累計媒合數」為8萬0,079戶,「有效契約數」為5萬8,954戶,而有效契約數較能反映真實出租情況,且細析媒合數的內涵,代管件數約占8成,其餘2成是包租件數,或可認為受惠於此政策則為一般戶,弱勢戶受惠較小,對於完善居住正義仍待更多努力。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如何提升包租代管之有效契約數及嘉惠弱勢租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4)113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出租資產成本-出租住宅成本」水電費、郵電費等相關費用編列1億9,529萬4千元,係為多面向建構地區生活機能,以期成為推動社會住宅典範。

根據研究指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的用途包含:國際創業聚落455戶、開放市民申請的住宅2,670戶、公開招租的店鋪55戶以及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10戶。至112年9月底,已出租的數量分別為455戶、2,605戶、55戶和142戶,而還未出租的部分包括65戶的市民申請住宅,以及369戶的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惟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出租率僅45.81%。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置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機制,俾精進管理效能、增進公共服務品質並確實提升招租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2.內政部為達成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目標,於全台各縣市積極開辦社會住宅,嘉義市近年來高度發展,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也日漸提高。目前嘉義市西區已在建立友忠好室、博愛安居等兩處共350戶;嘉義市東區則有安寮好室。惟為使嘉義衡平發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規劃增加一處位於東區之社會住宅,相關增加方案規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柒、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總支出及餘絀:。

1.收入:100億4,035萬元。

2.支出:100億3,830萬元。

3.本期賸餘:205萬元。

捌、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113年度有關內政部各單位之預算處理,作以下三點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援例處理到「目」項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

玖、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壹、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參、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拾肆、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10月26日

報告事項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委員游毓蘭、黃世杰、羅美玲、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陳琬惠、李德維、王美惠、莊瑞雄、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椒華、陳玉珍等13人質詢,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賴品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部分。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部分。

決議:

壹、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1項 海洋委員會,無列數。

  第212項 海巡署及所屬7,422萬5千元,照列。

  第213項 海洋保育署127萬元,照列。

  第21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萬2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2項 海洋保育署1,245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0項 海巡署及所屬857萬8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9項 海洋委員會17萬元,照列。

  第230項 海巡署及所屬215萬3千元,照列。

  第231項 海洋保育署8千元,照列。

  第232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8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9億1,55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之「辦理國內外海洋政策情勢蒐整研析專案等經費」委辦費135萬元,「辦理編修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等經費」委辦費250萬元,「辦理海洋事務與政策宣導等經費」委辦費137萬4千元,「辦理海洋重大議題研討會等經費」委辦費200萬元,惟此4項作業之效益應詳列述,另「政策情勢蒐整研析」於112年於一般事務預算編列46萬元,而113年度改委外並增列91萬4千元;「海洋資源作業」之「海域遊憩活動法令資訊統合平臺等資訊系統維運所需之伺服器主機及網路儲存空間等雲端服務費」編列141萬9千元,較112年度該項預算增列91萬2千元,須說明增列原因;「海域安全作業」之「辦理海線安全國際會議等經費」編列630萬3千元,應說明其編列細項與其預期效益;「科技文教作業」之「辦理海洋教師研習營等相關經費」編列146萬4千元,較112年增列81萬5千元;「國際發展作業」之「辦理協助我國海洋廢棄物產業鏈建置,並構築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台等經費」編列2,000萬元,應詳述此作業之專案KPI及計畫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二)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108年11月20日,「海洋基本法」公告實施,該法第16條第1項明定2年內各級機關應修訂相關法規。自108年底,海洋委員會啟動海洋3法法制作業,惟截至112年10月,僅「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完成立法,海域管理法草案與海洋保育法草案仍未送至立法院。爰此,海洋委員會應加速中央與地方意見整合、專家學者意見諮詢,以精進完成立法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域管理法草案與海洋保育法草案的推動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三)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海洋委員會較112年度增列強化海洋產業永續發展及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計畫等經費958萬6千元,海洋地方創生應涵括推動我國海洋文化,重視海洋文化資產等面向。惟根據海洋委員會委託學界最新研究顯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對於海洋文化資產似缺乏具體共識,恐不利推展相關合作與發展,又地方創生已是我國安全戰略層級之國家政策,允應針對海洋提出地方創生的新思維,避免重複挹注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針對海洋地方創生之內涵及具體發展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四)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海洋委員會為「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總經費編列6,260萬元(分4年辦理),此一計畫乃於「向海致敬」政策脈絡下,培養人民親海並維護遊憩安全,亟需海洋主管機關針對「風險海域」持續進行科學研究,並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如何適度開放海域。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針對開放海域之政策方向與具體方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五)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海洋委員會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總經費編列11億3,362萬2千元(分6年辦理),113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3億1,095萬元,較112年度增列1億2,265萬3千元。近年公共工程雖受缺工缺料等影響,營建成本提高,惟為撙節公帑,海洋委員會允應洽相關單位預為規劃,掌握細部設計價格等資訊,持續提升預算編審品質,俾利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如期如質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委員會針對合署辦公新建工程計畫之執行現況與未來如何確保預算撙節使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六)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辦理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與推動等業務。經查,海洋委員會為符合海洋基本法對於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的規範要求,持續分別進行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海洋保育法草案等海洋3法之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立法。鑑於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之後,對原住民族人傳統海域及經濟漁業影響甚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對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之後,對於原住民傳統海域及其經濟漁業活動可能產生影響進行研究調查,預作輔導措施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七)113年度海洋委員會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辦理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與推動等業務。經查,海洋委員會配合「向海致敬」政策,包含辦理國家海洋文化與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推動及協調,以達成培育海洋人才,厚植海洋文化力,傳承海洋文化等工作。鑑於原住民有其優良的傳統海洋文化,包括台東蘭嶼雅美族(達悟族)有其傳統拼板舟與飛魚季文化、長濱有阿美族長者保有傳統部落炒鹽技術文化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就協助輔導原住民保留、發展與促進傳統海洋文化提出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八)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近來中國抽砂船頻頻越界抽砂,造成我國海岸流失退縮、陸地沉陷及破壞海洋底棲生態暨海底電纜等,影響生態資源、漁民生計與臺馬間訊務,海洋委員會應協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運用必要措施,積極主動辦理海岸災害防治及海岸資源保育等海岸整合管理作為,完善海岸地區之規劃,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另海巡署應擴大巡護範圍,加強巡邏密度,除透過無人機輔佐偵蒐、監控等空勤任務,另應建置我國海巡空勤執法量能,以符合我國海上執法需求,以利遏止非法抽砂之情事。綜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王美惠

(九)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海洋資源作業」編列1億0,240萬9千元,係辦理海洋空間功能區劃之統合、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政策之統合、海洋事務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及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台系統維護等。

經查,為鼓勵國人知海、近海及進海,海洋委員會於全台設置海洋驛站,展示海洋文化、科學研究、產業、保育、海域治安等領域宣教資源。惟網站內之海洋驛站導覽線上預約系統,實際操作後,全台共13處海洋驛站,可預約之驛站僅有4處,其餘9處皆無法進行預約,網站之便利性與正確性,令人質疑。為徹底落實「開放海洋」之目標,打造海洋社會教育友善休憩場域,便於民眾線上預約導覽,藉以深化國人海洋意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檢討導覽預約系統之便利性與正確性,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海洋資源作業」編列1億0,240萬9千元,辦理海洋空間功能區劃之統合、協調及審議,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政策之統合、協調及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海洋委員會近年積極投入海洋事務規劃與執行,並在112年度業已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工程,惟後續條例中所揭之各工作事項牽涉層面之廣,有待海洋委員會發揮具體政策之統合、協調及推動能力。為策進後續相關子法及配套規劃之完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後續推展規劃及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6,202萬6千元,新增「籌組海洋廢棄物治理國家隊布建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台發展計畫」,主要辦理協助我國海洋廢棄物產業鏈建置,並構築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臺等業務。

行政院112年7月核定計畫書載示,有關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部分,我方與美國正進行推動簽署臺美合作協定。有鑑該計畫書未提及我國現有海洋資料庫NODASS,爰有關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部分,可比對前揭臺美合作架構有關海洋監測系統之技術合作內容,研謀介接國家海洋研究院已建立NODASS,俾利資源分享。海洋委員會應評估介接NODASS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金門為四面環海島嶼,海岸線長達133公里,民眾活動也從貝類採集發展至獨木舟、衝浪等各式水上活動,為提升意外事故搶救能力,以保障民眾人身安全,請海洋委員會針對金門提升轄內水域救災能量,能提高重視。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三、鑑於各地方政府(除高雄市政府外)皆未成立海洋專責機關,導致各地方政府對海洋業務認知及範圍都不同,於審核民間社團計畫難保會標準不一且有所侷限,相對海洋委員會於海洋業務具有更全面性之視野及輔導經驗,爰請海洋委員會研提海洋教育文化社會發展中長程計畫,將補助民間社團共推海洋文化事務納入工作項目,並盡力爭取預算俾相關計畫研擬推動,除使海洋委員會更全面了解海洋民間社團運作外,亦可使社會更熟悉海洋委員會政策目標及規劃,以永續台灣海洋教育文化發展。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四、2023年6月19日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該協定內容主要確保公海與區域的海洋生物資源能長期的保育與永續利用,並透過有效的履行海洋法公約與相關的國際合作之規範。

BBNJ協定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包括我國未來海洋科學研究與醫藥生技產業鏈之發展、我國公海商業漁捕利益、海洋外交政策與作為等,爰請海洋委員會盤點我國涉海部會可能受影響之相關法規,並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如劃設公海海洋保護區、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可能對既有活動、行為或機制等產生之衝擊,預擬具體應處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五、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國際發展作業」新增「籌組海洋廢棄物治理國家隊布建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台發展計畫」,係以辦理協助我國海洋廢棄物產業鏈建置,並構築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臺等業務。

國家海洋研究院建置全國海洋資料庫並於111年5月30日正式啟用「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NODASS),至112年9月,已匯聚了來自國內外共30個單位、104個資料集子項,且每月瀏覽人次持續增長,顯現出該資料庫深受國內外研究團體以及民眾喜愛。

行政院於112年7月所核定智慧海洋系統建置計畫中所揭示,需建置離岸流監測系統、海廢微塑膠監測研究、海洋污染物偵測系統等系統,但未將我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納入計畫中。海洋委員會目前雖未確定建置智慧海洋系統之細目與範疇,為避免資料庫資料不齊全,爰請海洋委員會針對智慧海洋系統中,須介接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臺一案,納入考量,俾利民眾使用。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六、112年國外發生民間水下載人載具失事造成多人罹難之事件,在英國的科學媒體中心(Science Media Centre, SMC)專家意見以及台灣的SMC專家意見中,都提到制定水下載具,特別是載人載具的相關規範,如設計規範、建造標準等的重要性。尤其是近年除深水觀光逐漸發展,水下養殖業以及風電等設備的水下維修需求亦很可能逐年增加,爰請海洋委員會儘速協調交通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推動水下載人載具安全規範,以保障相關水下從業人員及用戶的安全,俾利我國水下載具產業發展。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七、海洋委員會於111年度「海洋業務-科技文教作業」預算數編列6,409萬9千元,係辦理包括海洋文化資產保存、國家海洋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海洋科技專案計畫研究成果之推廣與應用等。

為充實海洋文化內涵,形塑海洋民族之文化認同與傳承,海洋委員會於110年起分年分區針對台灣各地區之涉海文化資產進行逐項研究,藉此納入各地尚未列冊但具有潛力之海洋文化資產項目,悉查之,迄111年底完成北部、南部地區合計324件具潛力海洋文化資產之盤點,其中295件已登錄為文化資產,登錄占比為91.05%;北部地區計有29件尚未列冊但具有潛力之海洋文化資產,惟南部地區則尚未盤點完成,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接續辦理並宣導推廣海洋文化資產,並提出具體規劃辦理時程,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近年屏東縣琉球鄉(小琉球)成國內觀光熱點,按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平均計百萬人次登島,為當地帶來經濟成長與知名度。然,人流量遽增亦漸衍生環境生態、海洋活動安全等問題。對此海洋委員會多次於琉球鄉舉行大平台會議,召集相關單位討論自由潛水與船舶作業範圍重疊問題。

根據媒體刊載所述,海洋委員會曾提出由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劃設專區或熱區並訂定管理辦法,亦獲得漁民青睞;然,自由潛水業代表方主張專區為正面表列許可之自由潛水活動區域,與政府「向海致敬」政策之「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精神不符,引此建議設熱區。

海洋委員會作為我國綜理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機關,應持續設法廣納社會各界意見,並兼顧各方之權益;又,海域劃分為海洋事務管理之明確依據,琉球鄉更為海域劃分示範區之妥適地點。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小琉球海域劃分現況及展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我國「向海致敬」五大政策主軸-「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責任」及其意涵「淨海」、「知海」、「近海」、「進海」,依此海洋委員會統合各部會相關海域遊憩資訊,跨部會開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資訊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海域遊憩資訊及民眾活動申請許可SOP之服務管道,便利民眾從事海域活動,迅速獲得該海域遊憩相關資訊。

按現行服務資訊平台所提供之服務,包含海域海情海象資訊、水域活動申請及相關海域遊憩法令等,皆有所助益於民眾從事海域遊憩活動;海洋委員會亦於113年度編列多筆預算應用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之資訊操作維護、雲端服務、業務宣導、功能擴充等。為考量不同使用者之需求態樣,以及加速推廣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之使用率。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上架APP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海洋事務權管複雜,現海洋活動如海洋運動之管理權責與相關法規更實分散於多個單位,致使各類海洋產業發展、從事海洋活動者等皆有不利影響,有需協助時更求助無門。

經查112年初,有民間自由潛水單位欲辦理自由潛水競賽,然因法規範不明確,使其無法辦理相關保險,也不知何為該事項之權責主管機關,無從尋得申訴、協助渠道。

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事務的主掌機關,對於各類海洋業務應持續積極予以挹注,以及適時輔導、協調各目的事業機關,攜手推動我國海洋事務發展及管理;另,「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甫三讀通過並施行,其中海洋運動更為重點發展項目之一。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於3個月內,就如何策進海洋運動發展及管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海域安全作業」編列4,842萬6千元,辦理海域及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海事安全維護事務等;其中「辦理中國海上及水下無人載具發展對我國海域安全威脅與挑戰之研究等經費」委辦費59萬7千元。鑑於目前各國無人載具朝向多元化發展,美國、中國及日本在無人機研發領域激烈競爭,發展無人攻擊載具之防禦能力將成各國國防新課題;又查110年外媒報導,時值中國研究單位公布一艘水下無人載具(UUV),已具無人操縱即可辨識、追蹤和攻擊敵方潛艦。另,據報告中10年前測試之地圖部份座標來看,中國軍方疑似於接近台海或是在台海範圍內投放水下無人載具,顯見中國海上及水下無人載具發展對我國海域安全存有高度威脅與挑戰。爰此,請海洋委員會就「如何因應中國海上及水下載具發展對我國海域安全威脅與挑戰」強化與國防部等單位之跨部會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現況研析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二、我國海洋區域劃分及相關管理規範,目前仍有待進一步會商盤點與檢討,視近年部分事件肇因,皆為海域劃分未臻明確與合理,各項遊憩活動之間衝突性,以及遊憩活動與漁業產生之扞格,除易釀紛爭與安全問題,也不易於各項海洋產業發展。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持續積極就海洋區域劃分及相關管理規範進行跨部會、跨縣市會商;另,相關管理規範除應保持因地制宜之彈性外,各項活動規範建議統合規劃一致性原則,避免部分遊憩進行,於跨不同主管機關轄管海域時,因各主管機關分區劃設之規定不同,而於海域狀況相符之鄰近區域產生適用規定差異。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三、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8,348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024萬6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027萬7千元,較112年度增列公文系統維運等經費336萬1千元。惟預算書內無列出其相關公文系統支出,為撙節支出,請海洋委員會說明增列原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十四、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953萬元增加729萬4千元(增幅76.54%),係辦理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等業務。惟查,依據「海洋基本法」,攸關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法案之制定,迄112月8月底,海洋3法僅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又已公布未定施行日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尚待界定有關產業之內容與範圍,顯有立法怠惰之嫌。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加速完成海域管理法及海洋保育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陳琬惠

十五、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於112年5月26日三讀通過,條例內容主要有「統合各部會海洋事務」與「建構產業扶助架構」二大範疇,惟依「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該條例所稱海洋產業共計16項產業,而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據此,前揭海洋產業範疇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定後,權責機關始能據以推動相關產業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為促進台灣海洋產業發展,並擘劃長遠、宏觀且整體性之海洋產業政策藍圖,以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目前辦理情形(例如相關產業及內容與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後之結果)、以及預計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六、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係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及法制推動。

「海洋基本法」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實施,明訂2年內各級單位應修訂相關法規,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於112年6月三讀通過,惟迄今該法尚未公布施行日,致使從事海洋產業以及活動的民眾灰心喪氣。

有鑑海洋產業龐雜多元,業務涵蓋航運、漁業、海洋觀光及工程等面向,所涉主管機關眾多,海洋委員會須儘速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確認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各部會共識後,報請行政院發布施行。爰請海洋委員會針對「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施行日期,提出時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七、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辦理海洋政策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及評估,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海洋基本法」第4條第2項:「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統整至112年,海洋委員會業已陸續積極完成海洋3法其一「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工程,惟剩餘攸關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尚未送至立法院審議。為策進立法進程,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十八、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3,685萬元較112年編列預算多出2,484萬3千元,預算金額大幅增加。查海洋委員會為完善我國海域遊憩活動環境,輔導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以確保從事海域遊憩動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透過該項預算,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計畫及海域安全課程。然海域救生救難服務案件,近年持續呈現增加趨勢,就112年5月發布之111年度海洋統計年報之救生統計,111年救生案件291件,救生人數389人,分別較上年增加68件、83人。因此,海洋委員會應設法透過是項計畫,持續強化救生及救難之防護能量,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結合民間力量,加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陳琬惠

十九、以新北市金山區「磺火捕魚技法」為例,台灣具有許多特色海洋文化亟待保存,惟該類海洋文化資產皆多數面臨存續危機,必須開創新發展模式,使包含「磺火捕魚技法」在內的傳統文化技術得以存續。海洋委員會預算「海洋業務-科技文教作業」編列8,013萬1千元,其中計畫內容包含國家海洋文化與教育發展策略規劃、推動及協調以及辦理瀕危及佚失海洋文化之發現、保存及推展策略(台灣北部區域)等。海洋委員會除應持續與相關機關及社教館所合作外,並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據以舉辦人才培育、推廣教育、體驗課程與展覽活動等,以永續地方特色文化推動及傳承外,亦應辦理海洋文化資產調查,建構海洋文化知識體系,以利各區居民及文史工作者據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在地文化保存、傳承與發揚之地方創生工作。請海洋委員會就前述海洋文化資產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6,202萬6千元。查海洋委員會擬透過國際合作交流方式,將我國貢獻及影響力推展與發揮,爰於113年新增「籌組海洋廢棄物治理國家隊布建印太區域海廢治理平臺發展計畫」,其中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部分,允宜研謀介接國家海洋研究院已建立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臺」,以達資源共享效益。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推動介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廿一、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預算6,202萬6千元。聯合國193個成員國於112年6月19日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不小,所涉部會眾多,恐對我國現行海洋治理產生影響。目前BBNJ協定尚未生效,海洋委員會允宜審慎盤點我國涉海部會相關法規及作業機制,如劃設公海海洋保護區、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可能對既有活動、行為或機制等產生之衝擊,預擬具體應處對策。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廿二、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其中「國際發展作業」編列6,202萬6千元,辦理蒐整、研析海洋國際最新發展趨勢,運用我國海洋優勢領域,結合公私協力模式,統合、協調及推動參與海洋國際雙邊及多邊交流合作事務。其中一般事務費4,626萬9千元,項下業務之一為推動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含BBNJ協定)。按海洋委員會資訊顯示,BBNJ國際協定之談判完成,預期可促進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30x30承諾」履行(在2030年前保護30%的海洋);然,公海海洋保護區劃設倘開始進行,我國所參與或加入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職權,以及公海商業漁捕利益恐有被迫受影響之虞。另,該協定內容,是否應於「海洋保育法」訂定相關機制及規範,以及我國於公海相關產業之權責分工,海洋委員會長年編列經費辦理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海洋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動態研析等業務,是以有肩負釐清與說明之責。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三、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6億2,690萬9千元。2023年6月聯合國通過的BBNJ協定於第2條揭示:「本協定旨在透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之有效履行及國際合作與協調之促進,確保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在當前及長期的保育及永續利用。」該協定係為聯合國為有效處理「國家管轄外區域-公海」於海洋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治理缺口(條約制定前,各國皆有公海捕魚與航行自由等權利),鑑於BBNJ協定具有國際法律拘束力,倘該協定生效後對台灣海洋治理政策(如公海商業漁捕利益、海洋環評外交政策與作為等)影響甚鉅,允宜審慎盤點台灣涉海部會可能受影響之相關法規,並檢視相關作業流程等等,預擬具體應處對策。爰此,請海洋委員會就邀集可能涉及部會及專家學者,針對BBNJ協定對台灣可能造成之影響與因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四、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編列預算3億1,095萬元。海洋委員會等3機關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計畫於110年底修正經費遽增4成,又迄112年7月底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強化工程進度控管。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257億7,71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110年立法院通過「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法,加重非法抽砂的刑責等,希冀減少我國金門、馬祖海域遭非法抽砂之威脅。現行執法仍以強制驅離為主,查扣違法抽砂甚至移送法辦之比例較低,此或囿於我國港口基礎設施良窳、海巡稽查量能及避免衍生風險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針對合理增加我國執法量能、全盤檢討海巡任務如研議減少非本務工作,得以精進本務並兼顧同仁執法安全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二)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海巡署職司海岸巡防,攸關國家安全,惟監察院調查認定海巡署岸巡隊偵蒐裝備不足,監控我國領海內船舶動態之實作人員,逾半數似未達專精標準等,顯示我國海巡亟待添購夜視系統、守望哨探照燈器材等,以提升海岸巡防能量。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裝備升級評估與策進作為,並精進偵蒐能力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三)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岸巡隊設有206處安檢所,轄屬234處守望哨及31處機動巡邏站等單位,惟現有編制人力短缺,恐影響任務推展並使同仁工作負擔增加。海巡署允應持續精進招募作為,積極提升招募成效外,並應合理規劃勤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優化人力及勤務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四)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24億6,224萬5千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理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惟據審計部查核,本計畫曾因事前評估落差,以致未能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型式檢驗而停用,致相關設備閒置。海巡署允應積極招募合格人力,落實訓練計畫,以有效提升海域巡護能量。且中國近年無人載具發展包含海上及水下無人載具,已落實對我海域之偵蒐,恐將對我國海域安全形成威脅,海巡署允應審慎研議監控等相關實務對策及預警機制,降低對我國安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提升我國無人載具巡護能量及中國無人載具偵蒐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五)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12億3,240萬4千元,辦理強化海域治安、落實維護漁權等工作。鑑於海巡署查獲私運農林漁畜產品統計,查獲總量自108年之4萬5,368公斤增為111年之48萬832公斤,呈現增加趨勢,又中國船隻越界違法捕漁、採砂的情事時有所聞而且不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研擬違法走私、越界捕漁與採砂的防備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六)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12億3,240萬4千元,辦理強化海域治安、落實維護漁權等工作。鑑於海巡署整體預算員額自108年之1萬1,726人增為112年7月底之1萬2,300人,增加574人、增幅4.90%,只是實際員額自108年之1萬1,647人減為112年7月底之1萬1,195人,減少452人、減幅3.88%。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人力補充(含人才培育、訓練與進用)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羅美玲

  (七)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預算3億4,270萬元。

海巡署所屬單位各類隊長職缺,僅艦隊分署的隊長職務區分為「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及「單列第九職等」二類,組織法上並未就此加以區別,同為海巡署所屬隊長職務,何以編制表如此差別規定。經海巡署研議多年,迄今仍無所進展,嚴重影響單位士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八)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3億4,270萬元,海巡署岸際雷達透過雷情資訊系統可監控12海浬內船舶動態,達到早期預警效果及落實海上目標偵知。惟雷達效能之發揮,仍需經由雷達操作員透過專業知識結合實務經驗判斷,始能勝任。

雖海巡署現有雷達操作員均可獨立執行業務,然逾半數未達該署認定專精雷達操作員標準。且雷達操作員因勤務繁重、受限編制編缺升遷受阻、無支領海巡部隊加給等多重因素,雷達操作人員陸續流失,離職率約為1成,不利經驗之累積。雖雷達操作員已納入「國軍戰航官兵勤務加給」適用對象,惟海巡署應持續檢討雷達操作員之教育訓練,藉以提升雷達偵知與監控效能,並持續改善雷達操作員之工作環境與薪資福利條件,以達留人、留才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就前述應持續檢討之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九)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後勤作業」編列9,319萬1千元,係辦理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及衛生勤務等後勤支援。

海巡署身肩維護臺灣周邊海域之重責大任,且近來因別國漁船時常越界捕撈或是破壞我國海岸生態,因此,為了及時驅離別國船隻,海巡署基層官士兵不分晝夜的保衛我國周邊海域。

近年來,天氣逐漸炎熱,許多民眾為感謝海巡人員長期對轄區的保護捐贈冷氣,讓海巡弟兄可以在舒適的辦公環境辦公。原是美意一樁,但據許多官士兵反映是看的到吃不到,多數冷氣不能開啟,當海巡同仁下勤後,只能待在中山室、備勤室休息和待命,但因隊上長官規定,不能開冷氣,中午只能留著汗吃飯、下午濕著衣服常訓,到了晚上還要繼續執勤,也傳出幫海巡署節省電費,可是能當作幹部升遷的功績等消息,讓許多基層弟兄對此有諸多不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巡署針對冷氣是否可以依氣溫開啟,提出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

為加強海域緝毒工作,海巡署已完成港區及聯外道路車牌辨識系統之建置,惟與警政署暨所屬刑事警察局、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交通局等相關機關車牌辨識系統之介接事宜仍未完成,涉案車輛如離開漁港進入市區、鄉間或行駛一般公路,現有系統即無法持續追蹤。爰此,海巡署應儘速完成與警政署暨所屬刑事警察局、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交通局等相關機關車牌辨識系統之介接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十一)海巡署為因應組織再造及募兵制推動,基層執勤人力大幅減少,以無人機輔助勤務執行,但因具備業操作證照人力明顯不足、訓練狀況未盡妥適,且使用頻率偏低,肇致無人機使用效能不彰,影響勤務遂行。依海巡署統計,110至111年6月期間,艦上無人機飛行起降訓練天數僅執行7天,直到監察院立案調查訓練天數始有增加趨勢,海巡署艦隊分署疏於辦理無人機操作訓練,應有效提高無人機勤務及任務效率,俾發揮無人機設備之效益。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海巡署為軍警文並用之機關,並依任務需求及勤務而定。為因應海巡署之任務繁雜,自108年起海巡署預算員額逐年調高,然而現員卻逐年減少,且近3年缺額呈倍數成長,缺額逐漸擴大。爰此,海洋委員會應責成海巡署研擬有效人力增長策略,持續強化人員之招募與留才,並結合第一線岸巡單位執法實務需求,運用科技設備之輔助,降低岸巡人力之依賴及人為疏失機率,減輕岸巡人員工作負擔,藉以增進執勤效能,有效管控海防管理之整體安全。

海巡署人員配置情形表 資料來源:海巡署

編制員額

預算員額

現員

缺額

108

13,476

11,726

11,647

79

109

13,480

11,726

11,629

97

110

13,480

11,870

11,553

287

111

13,480

12,021

11,450

571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海巡署為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維護我國海域安全,研擬「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依計畫載述,其中4艘4,000噸級巡防艦規劃擔任遠程巡護任務並建立3D立體救護能力,並設置直升機甲板、機庫及附屬設備、輔降設施供海軍使用之反潛直升機起降及駐載,並與空中勤務總隊(下稱空勤總隊)研商直升機駐艦政策,惟海巡署對於與海軍商議航行落艦之方案以及空勤總隊之黑鷹直升機駐艦方案,目前尚無具體進度,不利達成建立3D立體救護能力之計畫目標。海巡署除應持續洽詢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空勤總隊,以研商後續落艦、駐艦之相關事宜,辦理相關訓練作業。另應同行政院重行檢討空勤一元化之政策,建立海巡機關之空中執法量能,妥適發揮海空聯合勤務效能,提升海上執法及救生救難效率。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海巡署負維護台灣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海洋安全之責,在執行海岸管制及安全維護任務時,惟長期以來該署岸巡隊執行守望及巡邏勤務偵蒐裝備配賦普遍不足,又未積極編列經費支應補充,恐影響海面與岸際目標監控效能,並增加海巡勤務之風險。海洋委員會允應督導並協助海巡署儘速籌列適足經費,用以購置所需裝備器材,提升海岸管控及偵蒐之執行效益。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艦隊勤務」編列102億2,369萬8千元。海巡署一般船艦約使用30年汰換,小型巡防艇則使用20年汰換。截至112年8月底止該署艦船艇數量計164艘,包括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自108年起取得艦艇計65艘、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自99年起取得船艦計36艘,及63艘舊型艦船艇係於80年起取得,不少艦船艇使用逾20年甚至達30年;爰此,允宜審酌維修費用情形及控管巡防(護)艦船艇籌建時程,以維人安、物安,確保任務執行順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控管艦船艇汰建(維護)時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六)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編列112億2,984萬1千元,其中「艦隊勤務」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第7年經費52億9,968萬元;「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第3年經費5億7,458萬7千元;「海巡艦艇碼頭強化計畫」第3年經費1億7,783萬8千元及「新增海巡碼頭113-116年整體發展計畫」第1年經費7,700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各噸級巡防艇艦之籌建。

經查,一艘船艦約使用30年汰換,小型巡防艇則使用20年汰換。截至112年8月底止,海巡署艦船艇數量計164艘,包括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自108年起取得艦艇計65艘、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自99年起取得船艦計36艘,及63艘舊型艦船艇係於80年起取得,部分艦船艇使用逾20年甚至達30年,船齡略高。

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確保漁民作業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提升整體執勤能量,及強化海洋治理,爰此,凍結該項業務,俟海巡署審酌維修費用情形及控管巡防(護)艦船艇籌建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七)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工作-偵防查緝勤務」編列2億8,943萬4千元。

近年海巡署查獲私運農林漁畜產品之數量概呈增加,主要以漁民等走私至大陸地區之高經濟漁產品為最大宗,雖該署已加強規範,諸如高雄商港及料羅商港自112年5月起查獲螺螄粉走私輸臺案件不斷,允宜強化橫向食安相關通報管理機制,以維護國人食安權益,及避免造成動植物防疫漏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巡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強化橫向通報機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針對金門、馬祖、澎湖等重點海域,透過超前部署及彈性勤務調度,提升查緝大陸及外國籍漁船越界作業成效,尤其是金門海域,中秋節過後是黃魚捕撈季節,請海巡署加強驅離取締大陸漁船,全力維護金門海域漁業資源,保護漁民權益。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三、根據海巡署之統計,自112年5月起至8月19日止,查獲螺螄粉走私輸臺案件共計27案,總重為毛重3,293.92公斤,走私模式主要係利用小三通自中國先以人力輸入金門地區後,由業者收買集中後,再利用金門高雄國內貨輪航班運回臺灣本島(貨櫃或包裹)。

為維護社會治安及守護邊境安全,允宜擴大邊境查緝、強化橫向食安相關通報管理機制,以維護國人食安權益。爰此,請海巡署就如何加強宣導,避免走私行為頻繁發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四、東、南沙島位處台灣南方疆域最末端,肩負起保衛台灣於西南、南部之海域主權及東南海區域安全;海巡署亦設有東南沙分署,執行東南沙海巡勤務,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安全調查及維護、非法犯罪走私登檢查緝等事項。是以,東南沙島海巡人員應當擁有更妥善、適宜之照顧。爰此,請海巡署持續就東南沙島之內部管理、組織運用、回報制度、島上設備、物資運補等面向予以精進,加以勉勵海巡弟兄,並確保島上人員日常生活之水準。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五、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131億7,830萬8千元,係辦理海巡署及所屬單位人員之人事費。海巡署近年人員缺額逐漸增加,從海巡署所提供的資料人數來看,其人員缺額逐年都有上升的趨勢,從108年的79人到112年人員缺額已達到1,105人。行政院為增加海巡人員,減輕海巡同仁之負擔,雖於111年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11至115年軍職人力計畫」,預計分5年逐年增調方式,來達到人力目標1萬3,091人,但年度目標皆未達成。請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針對人力編制缺額逐年增加,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六、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9萬7千元。

查近年海巡署人力進用退離,除108年進用人數大於退離人數,自109至112年7月底進用人數均低於退離人數,致各年分別減少18人、76人、103人及256人,且幾近倍數成長,顯示海巡署每年持續進用人力,然退離人力遠高於預期,人力缺額情形未獲適當管控,112年4月19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亦提及海巡招募不佳等情。爰此,請海巡署提出如何運用、招募人力之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七、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9萬7千元。

89年1月31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歷經多次組改,惟現仍依「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按實際出海日數,及海巡人員職等及職務,區分「遠洋」及「近海」,每日分別支給550至1,200元數額不等之海上職務加給,均未檢討調整,隨著海巡任務改變,國內物價指數波動,顯不合時宜,海巡署應加以檢討調整,以維官兵權益。爰此,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八、台灣與菲律賓海巡單位自2008年簽署「海難搜救及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迄今已15年左右,有必要根據現況作適當調整。例如,針對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的漁撈行為目前尚未納入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合作項目。有鑑於台灣及菲律賓週邊海域海事違法案件漸增,雙方應就雙邊聯合海事執法合作及相關資訊交換進行全面檢視並針對合作瞭解備忘錄作調整、更新。爰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九、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3億4,270萬元。馬祖岸巡總隊肇生參謀主任貪污、澎湖海巡副所長放任陸客偷渡等情,顯見官兵法紀觀念淡薄,法治教育不足。爰此,請海巡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廉政案例宣導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十、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編列3億4,270萬元。

鑑於目前巡防區勤指中心的編制,除中心主任屬實缺之外,其餘執勤人力,如指管長、管制官、通信員等等高達40名人力,均是要求各分署擇優派遣支援,而各分署目前人力吃緊,又需支援巡防區勤指中心,而且各分署所屬的岸巡隊、海巡隊接獲狀況,一個案件卻得分別向巡防區勤指中心與各分署勤指中心回報,此似為疊床架屋的組織架構。

又各分署長為12職等,而巡防區主任則為10職等,顯然分署長位階高於巡防區主任,但執行海上搜救之類的任務時,依照巡防區勤指中心實施計畫,巡防區負責勤務指揮、管制,運用責任範圍內岸海單位,似有點矛盾,巡防區是否有存在必要性,必須加以檢討整併,讓指揮鏈單純化。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一、海巡署肩負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安全之重要職責,該署為執行海岸管制及安全維護等事項,本應配置相應之各類偵蒐裝備,始能有效遂行法定職掌任務,惟監察院調查報告112內調0026字號指出海巡署岸巡隊部分偵蒐裝備明顯不足,例如固定式探照燈尚缺180台、自動照相機尚缺290台、數位攝影機尚缺143台、微型攝影機尚缺100台、夜視鏡尚缺105台、手持式熱顯像儀尚缺98台,前述裝備雖近5年有所增補,惟差額仍明顯不足,恐影響海面及岸際目標監控效能。

雖海巡署針對「固定式探照燈」表示因其有機動性不足問題,已修正相關作業規定將「手持式探照燈」列入裝備並搭配其他資訊設備及系統,目前並無因缺少探照燈而影響岸際監控勤務之問題。惟海巡署僅針對探照燈進行說明,然監察院調查報告內所指未達配賦標準之裝備中,仍有5個裝備項目未達標準,海巡署除應儘速購置所需偵蒐裝備以應實需外,亦應重新檢視現有偵蒐裝備之適宜性。爰此,請海巡署重新調整項目及應配置數(例如將「固定式探照燈」改為「固定式/手持式探照燈」且有各自的應配置數)、盤點仍不足的裝備數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各類偵蒐設備之配賦、管理及使用效能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情報蒐整作業」編列5,530萬1千元,係辦理情報政策計畫研擬及督考、涉外事務協調、海巡情資蒐集指導研整運用及諮詢部署與績效考核等工作。

海巡署身肩維護臺灣周邊海域之重責大任,且近來因別國抽砂船以及漁船時常越界捕撈或是破壞我國海岸生態,因此,為了及時驅離別國船隻,海巡署的偵蒐裝備尤為重要。

惟據監察院所提供的報告顯示,海巡署相關單位如岸巡隊,在執行守望及巡邏勤務偵蒐裝備配賦普遍不足,雖海巡署近年有陸續增補相關設備,但扣除淘汰品後,僅望遠鏡達標外,其餘如夜視鏡、熱顯像儀、攝影機等皆未達標,且未配置探照燈的哨所多達180處,占全部哨所75.95%,已造成台灣海域安全出現漏洞。爰此,請海巡署針對相關設備之增補時程,提出規劃以及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三、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後勤作業」編列9,319萬1千元。鑑於海巡同仁長時間於艦艇值勤,海洋折射陽光對於同仁視力影響甚大,惟未配發墨鏡等裝備,以維同仁身體健康。海巡署近期換發勤務服裝,更應全面檢討同仁相關裝備,以維執勤安全。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四、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通信資訊管理作業」編列7億4,083萬元。

因為海峽情勢的緊張,東沙島上的海巡官兵比14年前多,惟通信頻寬不足,嚴重影響駐島官兵通訊,海巡署應統一檢討各外離島通信狀況,協請有關部會研議解決之道。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五、為針對公海遠洋巡護及遠距救援任務需求,提升遠洋巡護量能,強化海域執法實力,提升救援能力,並提升我國海洋產業競爭優勢,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於110年7月30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編列129億3,409萬4千元,分10年辦理,111至112年度已編列12億0,637萬元,113年度第3年經費續編列5億7,458萬7千元,預計辦理第1艘安龍建造作業,並於114年完成第1艘下水事宜,並完成第2艘安龍開工事宜。

經查,遠洋巡護船採購案原訂112年4月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因適用軍用品免稅方案,故重新研擬招標文件並延後上網公開招標作業。惟截至今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僅15.08%,海巡署應強化控管船艦籌建時程,以利善盡國際漁業管理責任及保護我國漁民作業安全。爰此,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造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六、113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車輛購置(汰換)計畫」編列9,036萬元。

113年原計畫汰換及新購海巡任務用車計401輛,惟受限年度預算規模,僅得汰換既有車輛234輛,尚無法增購籌補;爰此,112年8月底現有車輛1,079輛,配賦數1,830輛計,配現率僅58.96%,如113年僅得以1對1汰換既有車輛加上非預期耗損車輛,113年配現率恐低於58.96%,為近年最低。

為維持海巡勤務正常運作及適時汰換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不符成本效益之各式海巡任務用車,海巡署新增辦理「海巡任務用車汰換(增購)計畫」;惟113年僅編列汰換既有車輛而未增購籌補,致配現率恐為近年最低,允宜妥為因應。爰此,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車輛汰補具體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第3項 海洋保育署8億0,428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海洋垃圾對海洋生物造成直接生態衝擊,進而影響民眾生活及危及生命健康等。海洋面積廣闊,監測海洋垃圾實屬不易,惟若乏持續監測,則難以確認海洋垃圾究係如何從陸地流向海洋,無法從源頭進行減量管制,造成嚴重海廢問題。根據民間團體調查,我國海岸海廢垃圾量近年雖有降低,但部分地區卻不減反增,形成海洋保育隱憂。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保育署針對提升海廢監測量能及與相關機關共謀海廢源頭管制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二)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112年5月「海洋污染防治法」通過修正,針對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海洋保育署並新增「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總經費20億1,947萬元(分4年辦理)。海洋保育署允應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招募海污防治人才,以有效強化污染應變量能,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海洋保育署針對防制海污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三)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其中「綜合規劃作業」之「補捐助各地方政府、團體辦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所需經費」編列803萬3千元,係辦理海洋保育教育宣導。

經查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已補助13個地方政府之14項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計畫。惟109年至今,海洋保育署皆無補助嘉義市政府及團體,辦理海洋保育教育計畫。為了讓民眾更能了解目前海洋所面臨的問題,及海洋生態保育的重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針對補捐助嘉義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之方案及推廣方式,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4,084萬7千元。

澎湖大義宮飼養的5隻海龜在2022年11月於馬公市嵵裡沙灘野放,海洋保育署人員也在龜背上裝置衛星定位器,以追蹤海龜野放後的適應狀況。而海龜野放後,即有里民發現牠們在沿岸活動,差點誤闖漁船沿岸放置的漁網,如此引人擔憂。

經查「iOcean的海洋生物標放資訊」:赤蠵龜(衛星標示代號:ID9)及綠蠵龜(衛星標示代號:ID10),2隻澎湖海龜的訊號,於2022年12月就無衛星訊號回傳。爰此,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於網站或臉書等官方窗口告知民眾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海龜洄游動態資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五)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4,084萬7千元,辦理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查海洋保育署所提供資料指出,109至112年之海龜擱淺數量分別為109年通報擱淺335隻(死亡276隻、活體59隻);110年通報擱淺359隻(死亡289隻、活體70隻);111年通報擱淺315隻(死亡240隻、活體75隻);112年(截至第2季)通報擱淺183隻(死亡154隻、活體29隻)。

海洋保育署於111年度補助16個地方政府、5處救傷收容中心辦理擱淺救援,強化相關保育措施及海龜擱淺救傷資源。按歷年擱淺統計資料顯示,111年度全年度海龜擱淺數較前一年度同期隻數減少,另109至111年平均擱淺數海龜約336隻,顯見近兩年擱淺死亡隻數有望逐漸降低;然,經查109至112年第2季,通報擱淺之海龜及死亡數,109年死亡率82%、110年80%、111年76%、112年84%,死亡比例仍過高。

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宗旨,期望加強和補充現有保育生物多樣性和永續使用,海洋保育署允宜持續研謀對策增加存活率,並強化相關保育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就如何增加海龜存活率及強化相關保育措施、推動友善海龜環境等面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

擱淺總數

擱淺總數(隻)

擱淺狀態

隻數

109

海龜

335

死亡

276

活體

59

110

海龜

359

死亡

289

活體

70

111

海龜

315

死亡

240

活體

75

112 (至第2季)

海龜

183

死亡

154

活體

2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六)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6,337萬5千元。

海洋保育、海洋生態維護,為當前重要課題。海洋保育署雖積極投入辦理生態調查、多樣性巡查、中小學生態教育、救援海洋生物等重要的生態保育工作。政府組織人力、資源有限,如海洋保育署澎湖海洋保育站僅有4名人力,海洋保育署應積極研議與其他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充分合作,發揮公私協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七)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6,337萬5千元,內容包括海洋廢棄物查察。據聯合國環境署統計,全球每年製造約3億噸塑膠廢棄物,其中約有高達800萬噸塑膠廢棄物流入海洋,而塑膠廢棄物受到海浪衝擊和陽光照射等因素,會分解成直徑5毫米以下的微塑膠(Microplastic,又稱塑膠微粒,指直徑或長度少於5毫米的塊狀、細絲或球體的塑膠碎片),除對海洋生物造成危害,亦會被人體器官吸收並累積。鑑於清除海洋塑膠廢棄物、釐清微塑膠於臺灣周圍海域及生物體之空間分布及現況,為減少海洋微塑膠重要手段之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針對以下事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海洋微塑膠於臺灣周圍海域及生物體之空間分布及現況。2.海洋保育署針對微塑膠之解決措施。3.提高海洋塑膠廢棄物再利用比例及經濟價值之措施。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八)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2億9,437萬2千元,主要辦理精進海域環境品質、提升海污應變量能及強化海廢治理。然而漁港廢棄物回收與再利用作業未臻周全,尚待提升海廢治理效能。

海洋保育署應與漁業署共商改善廢棄漁網回收之系統化,如何落實刺網實名制、提供漁民更方便的廢棄物處理流程,乃至於生活垃圾的清運等,建立系統性的機制,提升廢棄網具回收比例,一同守護海洋環境及生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大陸沿海有許多垃圾與「保麗龍」隨著海流和風向漂向金門海域,不僅影響金門海域景觀,更影響海洋生物生存,希望海洋保育署能針對金門海洋廢棄物的治理與防制,提出相關報告,以利金門海洋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三、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然針對金門縣海洋保育教育的推廣補助明顯偏低,請海洋保育署通盤檢討,加強對金門海洋教育的推廣。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李德維

四、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關於海洋污染事件統計,107年通報案件72件、108年通報案件82件、109年通報案件73件、110年通報案件97件、111年通報案件154件,主要係經加強稽查及核實通報,並納入其他機關通報案件,顯見近年海洋污染通報案件大幅增加。

依照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海洋污染樣態包括海難事故、油輸送設施洩漏、化學品輸送設施洩漏、陸源污染、離岸風場發生事故、船舶偷排廢油水等海洋污染之樣態。有鑑於海洋污染嚴重傷害海洋生態,對海洋環境危害甚重。爰此,海洋保育署應加強相關部會整合及提出具體因應作為,確保海洋資源永續。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五、臺灣為一四面環海之海島國家,海洋事務與我國國家整體發展更是休戚與共。2018年4月底,歷經政府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正式掛牌,並成立海洋保育署。

有關海洋相關之政策規劃與法律制定,2019年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2020年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2023年上半年也三讀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已顯可看出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實質努力。

回顧攸關海洋保育之「海洋保育法」的推動過程,自2019年起推動制定本法,期間由海洋保育署召開14場次學者專家分區座談、跨部會協商等,並於2020年7月報行政院審查、2022年召開3次草案審查會議,並審查完竣,後與學者專家座談後,條文修正經行政院6月召開會議審議完竣。惟自推動立法至今已逾3年,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尚未送至立法院。

為擴大保育海洋生物,強化規範及整合海洋保護區,允宜儘速完備海洋保育法之立法。爰此,請海洋保育署就目前溝通情形及進度,提出書面彙整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為了提升民眾海洋保育意識,海洋保育署近年來致力於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推動海洋保育教育中心、製作海洋保育教育出版品,舉辦海洋保育新知講座及活動及辦理海洋保育巡迴教育活動。

其中,「小海龜的逆襲」與「臺灣鯨讚」為法務部廉政署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合作出版之海洋廉政繪本,以輕鬆、易懂之詞語介紹臺灣可見的保育類海龜、臺灣鯨豚及行政透明、內控制度等廉政業務。查海洋保育署僅於108年辦理一場「小海龜的逆襲」及110年辦理一場「臺灣鯨讚」說故事工作坊,以培育海洋推廣之學員志工。惟,後續參與工作坊之推廣學員志工,至全臺各縣市推廣,但並未至嘉義市。

嘉義市雖未直接鄰近海洋,惟海洋教育應不分縣市及臨海與否,爰請海洋保育署加強海洋保育志工之培育,並協助海洋保育志工於各縣市推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七、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綜合規劃作業-補捐助各地方政府、團體辦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所需經費」編列803萬3千元。

鑑於近年全球保護珊瑚、減少海洋污染及復育珊瑚礁等觀念倡議盛行,珊瑚養殖及復育亦成為近年我國海保推廣業務目標之一。經查新北市貢寮鮑養殖場池內常有附生之珊瑚長於池壁和養殖設施表體,致使養殖業者採收、餵食困擾,故過往業者會將珊瑚予以移除。新北市政府海洋資源復育園區與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協調業者,由漁業處將該等珊瑚移植至復育園區內,並由海洋大學海洋環境與生態研究所教授及其實驗室團隊與漁業處合作,於園區進行珊瑚養殖及復育,部分珊瑚則用於進行海洋教育的活動。

據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顯示,108至110年於園區開辦「珊瑚小學堂」課程活動,3年共計超過1,500人次參加;在海洋資源復育園區將珊瑚基座直接放置孔洞內進行養殖之珊瑚養殖桌,截至111年已累計達10張珊瑚養殖桌、1,516株珊瑚。

鑑於新北市政府海洋資源復育園區辦理珊瑚教育,園區內海底池珊瑚養殖桌珊瑚生長狀況良好後,會在新北市卯澳地區調查移植場域後進行移植,並推動珊瑚保育。爰此,請海洋保育署持續推動珊瑚海洋保育教育與復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八、屏東縣琉球鄉(小琉球)為我國觀光熱點,按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平均計百萬人次登島,為當地帶來相當之經濟成長。然,人流量遽增亦為海洋保育帶來嚴峻挑戰。如何兼顧觀光與環境永續,有賴海洋保育署及各相關單位共同持續努力。又經查,地方政府於108年度在小琉球3處進行水質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海洋保育署111年度自行於小琉球海域執行水質檢測結果亦良好,海洋保育署續規劃112年比照105處海域水質監測內容,持續於小琉球海域執行海域水質監測,顯見海洋保育署對於小琉球海域生態維護之投入不遺於力。

海洋保育署作為我國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主管機關,應持續以科研為基礎,以潔淨海洋、健康棲地、永續資源為目標,以達成海洋永續利用之願景;而小琉球之地理環境及發展現況,更是體現如何藉由政策與公私協力達到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爰此,請海洋保育署持續偕同地方政府關注及維護小琉球海域水質環境,同時強化補助地方政府海域水質監測需求及自行規劃安排海域水質監測,並定期提出說明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九、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251萬3千元,海洋保育法包含劃設與整合海洋保護區,並制定管理、執法、監測措施,此涉及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如漁民之社會溝通,海洋保育署除持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亦應預做立法通過後之配套規劃,俾利未來順利推展海洋保育工作。爰請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保育法立法配套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十、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6億3,087萬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290萬6千元,其中「辦理資訊管理系統現有終端軟體及伺服器軟體維護、防毒軟體終端軟體授權更新及海洋保育署業務用軟體使用費所需經費」編列169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列101萬4千元,惟系統軟體之license是否增加,增加數量為何,應說明增列原因。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十一、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4,084萬7千元。我國屬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海洋保育署也自108年起即投入盤點與規劃海洋碳匯之相關作業,惟我國土壤、海洋、濕地等重要碳匯量資料尚未收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允宜積極建立海洋碳匯量測方法與本土係數,以提供環境部評估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建立海洋碳匯量測方法與本土係數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二、鑑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為臺灣因應全球淨零趨勢重點政策之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13年度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目前臺灣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報告僅盤點收納森林碳匯資料,尚未依台灣環境條件建立相符MRV機制,爰臺灣土壤、海洋、濕地等重要碳匯量資料尚未收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惟「自然碳匯」為淨零排放路徑中12項關鍵戰略其中1項,為使重要碳匯量資料收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以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海洋保育署應積極建立海洋碳匯量測方法與本土係數,以提供環境部評估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三、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環境管理作業」編列1,747萬1千元。海洋污染防治法業於112年5月修正通過,海洋保育署盤點所涉子法及行政規則達38項,截至112年8月底僅完成3項(占7.89%),相關事務涉交通部、國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漁業署、環境部及地方政府等眾多部會職掌業務,亟待依限管制如質完成;又預計113年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及114年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允宜賡續推動辦理。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四、「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於同月31日修正公布,期待透過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效能,達成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永續利用之目標,而海洋污染防治法完成修正後,應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行政規則等配套措施,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取得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之平衡。

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環境管理作業」編列1,747萬1千元,計畫用途包含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法規制(訂)定等事項,惟海洋污染防治法涉及行政規則共計38項,截至112年8月底僅完成3項,為求該法如期如質完成,請海洋保育署就該法尚待辦理事項、尚未完成原因、目前進度及預計完成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五、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6,337萬5千元。

海洋保育署係海洋保護區整合機關,自108年度起建立整合溝通平臺及評估各海洋保護區成效,據以挹注資源,提升海洋保護區在地管理量能。

又海洋保護區被公認係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最簡單且有效之方法,為能積極推動全球海洋保護區之劃設,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重要國際會議訂定目標及要求有效管理;迄112年8月底我國計有47處海洋保護區面積約占8.17%,又依111年度總體檢45處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其中20處僅屬中低度保護,允宜積極推動聯合國30x30相關措施,提升海洋保護區管理效能,以營造健康棲地。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六、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2億9,437萬2千元。

臺灣四面環海,多元之自然環境及資源孕育許多生態,然受大陸沿岸流、黑潮和季風影響,臺灣成為東亞與南亞海漂物質之攔截區域,海洋廢棄物持續危害海域生態環境;檢視近年漁港廢棄物再利用情形成效未顯著,海洋廢棄物之減量,有賴海洋保育署會同漁業署、環境部建立統一回收與再利用機制,擴大交易量規模,集結各市縣共同進行廢棄漁網回收與再利用,以提高回收再生廠商意願,俾利達成顯著減量效益,以提升海廢治理效能。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提升海廢治理效能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七、113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2億9,437萬2千元,係依行政院112年5月26日核定之新計畫,主要辦理精進海域環境品質、提升海污應變量能及強化海廢治理,總經費20億1,947萬元,執行期間113至116年,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0,937萬2千元,本科目編列2億9,437萬2千元。

經查本科目計畫之各子項目業務,包括辦理海上化學品污染應變機制評估建置及人力訓練計畫、海洋污染應變人力培訓,皆編列經費為進行相關人力訓練培訓。鑑於我國海洋事務日益繁瑣,且多部海洋相關法律將陸續立法上路,相關人力需求及培力養成規劃需具更明確計畫。請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就前述相關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賴品妤

連署人:羅美玲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1億5,51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第2年經費編列5億7,550萬元,預計辦理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專案管理含監造小型調查船(100噸及300噸)統包案設計、模型試驗及開工與安放船舶龍骨作業,及4,000噸級大型調查船統包案設計、船舶模型試驗及申報開工等。

為落實我國各海域之水文、地形及生態調查,國家海洋研究院正在興建3艘海洋調查船,包括4,000噸、300噸及100噸各1艘,允宜考量大型調查船泊靠水深及船席之限制,妥適規劃泊靠碼頭,並參考先進國家整合發展海洋調查研究船隊之趨勢,強化整合國內相關研究船量能。爰此,國家海洋研究院應進行建構國家調查研究船隊的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二、113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10億1,837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列4億1,587萬7千元,其中「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作業」編列1億2,398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列6,495萬2千元。請國家海洋研究院撙節支出。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三、為防範海岸及海洋災害,我國應持續完善國家全海域基礎調查等,國家海洋研究院是以編列相關預算如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作業,進行海域地形底質調查、國家海洋資料庫及海象監測站等。上述調查結果形成基礎海洋大數據資料庫,亦為行政院於112年10月19日公布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2023至2026年)」所重視,預計擴大進行海域長期作業化風波潮流監測,完善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調查。爰請國家海洋研究院針對增列海洋大數據競賽之預算效益,及未來擴大進行海洋調查工作之預規劃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品妤

貳、捌、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113年度有關海洋委員會各單位之預算處理,作以下三點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援例處理到「目」項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