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1分

     112年1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4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羅美玲 莊瑞雄 陳琬惠

     賴品妤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世杰

     張宏陸 李德維 陳玉珍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鄭正鈐 劉世芳 湯蕙禎 張其祿 邱臣遠

     廖婉汝 蔡易餘 李貴敏 楊瓊瓔 吳玉琴 鍾佳濱

     林思銘 吳怡汀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人員:

11月8日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暨相關人員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王前鎧

11月9日

內政部 部長 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 法官 林芳華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社工司 科長 李璧如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專門委員 朱衛華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 倪麗心暨相關人員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黃薏庭暨相關人員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總工程 司程靜如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專門委員吳信儀暨相關人員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主任秘書 謝文娟暨相關人員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正工程司 趙慶昇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處長 賴碧瑩

主  席:羅召集委員美玲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研 究 員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游秉睿

11月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報告,委員賴品妤、陳琬惠、羅美玲、王美惠、鄭天財 Sra Kacaw、游毓蘭、黃世杰、莊瑞雄、張宏陸、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德維、張其祿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玉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壹、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5萬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120萬5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4億3,66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4,749萬4千元,查打詐國家隊成立迄今,司法機關分別提出請增人力需求,法務部更以第2預備金聘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司法院則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請增7,000人,倘獲通過將是該法於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施行後,再度修法增加司法人員。反觀身處打詐第1線之警察,又逢112年保障健康權之勤休新制上路,須保障休息時數,警力更形吃緊,但112年除新竹縣、臺南市小幅請增外,並無全國性之專案請增。次查,性平3法修法後警政署評估請增員額需求128人;112年初警政署規劃增置警監職務40人,調整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機關職務40人;審計部審核111年決算時指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有上升趨勢,恐增加全國警力勤務負荷,警政署復稱須配合警專學生畢業分發,才能解決。但上述警力缺口,都尚無法補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督促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於112年5月24立法院答詢時,稱一定要先等公民投票部分通過,然後才可以研議一般選舉票能否推動不在籍投票,以致警察的不在籍投票權迄今仍然延宕。次查,主任委員李進勇於同日答詢時,回復有關罷免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稱有42項待改進事項。而直至112年7月間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電子連署系統仍有22項待改善事項,改善進度緩慢。另之前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亦因技術及社會爭議等因素進度遲延。綜上,至今警察仍未能以包含電子投票在內之不在籍投票之方式,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憲法基本權,應予檢討加速推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責請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警消不在籍投票之權利,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二)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建立完整的吹哨者保護法制已成國際社會奉行的重要基本價值,包含美國、英國、紐西蘭與日本等國家皆已建立相關法制,而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建立吹哨者保戶之法制。

106年,蔡英文總統任內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要求制訂「吹哨者保護法」;111年,我國也自主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然而,我國「吹哨者保護法」立法進度落後,對吹哨者的保護不足。

爰此,行政院應加強與各公私領域單位協調,儘速將「揭弊者保護法」院版送至立法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督促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三)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行政院近期公布編列「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未來4年將撥4,116億元,進行興建淡化廠、強化海洋環境監測等措施,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派員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9次締約方大會、京都議定書第19次締約方會議暨巴黎協定第6次締約方會議,顯示我國政府重視氣候變遷問題,並接軌國際提早預擬因應計畫。惟所涉層面極廣,行政院允應研議現行協調機制是否已足,且應避免未來政務推動工作疊床架屋,且部分計畫亦應思考其可行性,如未來沿海地帶恐受氣候變遷致海平面上升劇烈影響,興建海水淡水廠是否妥當,實非無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如何有效落實「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四) 我國為落實居住正義,並保障居住權益,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及租金補貼等各項措施。我國青年族群在高房價及低薪資的環境下,購屋已然成為高攀不起的居住難題,僅能透過租屋解決租屋需求。但根據主計處統計顯示,最新6月房租指數103.66,再創歷史新高,年增2.11%,租金指數不斷創歷史新高,令青年族群在租屋市場上受阻,青年及經濟社會弱勢家戶多仰賴住宅租賃市場解決居住問題,惟租屋黑市長期普遍存在,致使房客權利難獲保障,亦讓政府所推租金補貼等協助措施未能確實發揮政策效益,行政院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因應對策,逐步改善租屋黑市,保障租客權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 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五)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111年人口統計數據,總人口數為2,326萬4,640人,是連續3年負成長。其中,全年新生兒人數僅13萬8,986人,是有統計數據以來的史上新低;同時,死亡人數更超過20萬人,是歷年來最高。總生育率也是歷年最低,僅有0.87(人)。

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危機,推動相應政策卻未能改善低生育率情事。行政院應督促研謀,應積極以國家整體觀點由上而下規劃政策及配置資源,打造國人願婚、敢生、能養之友善婚育環境。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 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三、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136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2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136萬4千元,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允應持續積極發揮區域治理及跨域整合之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如何增進與各地方政府間政策溝通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之宣傳與可及性,以聯合跨大服務量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中部聯合服務業務」編列614萬2千元。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陳錦倫被揭露於雜糧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任內詐取差旅費,根據後續經濟部所做的查核報告,也證實陳錦倫詐取差旅費,至少有3筆出差違反程序。

然而,行政院卻未對陳錦倫有任何的檢討與究責,恐敗壞公務人員官箴,致使不肖人士有樣學樣。爰此,行政院應提出對於陳錦倫的檢討與究責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四、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問題,如何優化育嬰環境,減輕父母負擔成為重要政策發展方向。我國於91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增「育嬰留職停薪」制度,98年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迄後對於優化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缺乏革新。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彈性育嬰假」制度進行跨部會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其中「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編列908萬元,係包括辦理向民間推動性別平等及相關性別議題座談與落實國際會議重要會議、交流培訓及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等費用。

隨著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遷,「女性勞動參與率」逐漸成為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的1項重要指標。它不僅反映了女性在職場上的活躍度,更是社會性別平等的1個鏡像。而依資料統計網站資料分析,目前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香港52.9%,日本54.3%,美國56.8%,新加坡63.4%,我國僅有51.6%,又嘉義市女性勞動參與率更僅有49.7%。顯見性別平等業務辦理不力,應全面檢討推動規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全盤檢討如何落實並強化性別平等運作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五、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提升食安首重溯源,蓋若發生食安問題,即時掌握問題食材之來源與流向,方能儘速控制食安風險與傷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建立「食藥戰情中心」落實5非系統,茲如「非報不可」(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透過大數據等科學溯源追蹤方式,且與地方政府分享相關資訊,希能共同預防並有效控制食安問題。惟不同系統相互勾稽程度似待積極整合,以利因應複雜之食安事件。爰請行政院針對督導優化食安溯源系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其中包括辦理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督導考核、有關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督導協調會議等業務費用。

檢視近年消費爭議申訴情況,106年度受理總數為54,255件,107年度58,962件,108年度52,975件,109年度因疫情影響,受理案件數攀升至72,747件,110年度74,686件,111年度70,626件。可知111年度申訴案件雖有下降,惟降幅僅有5.4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應全面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降低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六、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22萬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22萬元,行政院已提出「新世代打詐行動綱領1.0」及1.5版本,並完善相關法令修正,成立打詐辦公室等,顯示政府打詐決心及行動,113年度亦增列「加強防詐騙及防制錯假訊息宣導」等經費,積極宣導反詐。打詐攔阻金額雖有成效,惟112年9月底止,詐騙案與財損卻較111年同期增加。為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行政院允應針對打詐提出與時俱進之新反制方案,並應珍惜善用公務人力,避免非必要行政負擔,務實投入打擊詐欺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打詐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22萬元,為了打擊詐欺犯罪,行政院於111年7月頒布「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版)」,並於112年6月研訂「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而112年8月底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也已借調跨部會人員進駐辦公。

惟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從111年7月起至今,詐欺犯罪仍居高不下,甚有持續攀高的趨勢。行政院應加強打詐跨部會協調以及防詐相關宣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七、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中國政府近年公布數部法律如「反間諜法」等,並收緊政治控制,使台灣人民在中國境內或與中國政府簽署引渡條例之國家,有高度人身安全之疑慮與侵害人權之風險,此前已發生類似個案。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擬定對策,預防與降低相關人權風險,且若再發生類似個案,如何因應以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1年5月底任務完成解散後,迄今已逾1年,然轉型正義相關工作進度緩慢。另蔡英文總統於112年2月27日臉書發文向國民許諾表示將「以行政院的高度,加速整合督導各部會進行轉型正義工作」,隔日於228中樞紀念儀式致詞時更具體宣示希望「政治檔案條例」相關法案於1年內完成立法,讓轉型正義之工作在法制上更加完備。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儘速研擬相關法律修正案,如「政治檔案條例」、「加害者識別及處置草案」及「中正紀念堂組織法草案」等,以利轉型正義工作進行。

總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責成各法案主管機關研議上述修法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三)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人權及轉型正義」編列1,359萬3千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並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將辦理威權象徵處置業務轉交給內政部。但根據內政部處置進度統計結果,截止112年3月止,已完成處置者計68件,塑像移除計58件,命名空間改名計10件;尚待處置者計859件,中央機關計485件(其中國防部252件,教育部134件);另就處置情形,預估112至115年度處置佔比為30%。其餘70%屬推動困難,尤其高達45.5%持反對處置立場,顯示出威權象徵處理進度嚴重不足。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加強與相關管轄機關溝通協調,並研議精進法制以加速處置威權象徵。

總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責成內政部研議處置威權象徵之法制精進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八、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案3讀通過並於112年6月2日起生效,針對民間企業對消費者之個資保護,採取更積極管理作為。惟政府疑似發生全民戶役政個資外洩等重大情事,凸顯政府機關面對個資保護,允應有獨立之個資保護機關,整合各部會加以督導。是以行政院將設立個資保護獨立機關,專責個資保護相關政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行政院針對個資保護委員會如何具備充足量能擔負此重任,預防政府單位持有之個資外洩,減緩個資外洩對國人之損害,並維持其運作獨立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行政院為強化個資安全,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除增強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管,提高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罰則並落實非公務機關個資之安全,亦擬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行政院應於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及第2階段「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工作時,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加速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以強化公務機關個資安全,降低外洩風險。總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賴品妤

  (三)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1,780萬8千元,依憲法法庭111年8月12日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行政院籌備設立個資保護委員會此一獨立監督部門。預計112年成立籌備處後逐步研擬組織法修訂並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全盤檢討。籌備處成立後,應就機關之定位、權限、與其他執法機關之分工機制、個資外洩事件之通報流程與罰則之完備等做整體性修法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就「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及個資法修正之時程與方向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九、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督導協調、統籌推動跨部會食品管理工作;食品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負責食品安全相關法規、政策之擬定,並整合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稽查、檢驗、處分等食品業務之執行。

檢視國內近年食品中毒發生狀況,6年間共計發生2,931案,年均約488案,原因以食品不明占大多數。近期嘉義市首間公共托育家園,7月初遭檢舉檢查出有過期食品。2週後,社會局跟衛生局突襲檢查市內9家公私立托嬰中心及托育家園,又查出1間私立托嬰中心的綜合穀粉等3項食品過期,其中過期最久的長達9個多月。再再顯示食品風險把控不足,應加強「食安5環」,包括「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政策。

考量到國人食品安全健康,行政院應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落實執行監督。爰此,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111年5月完成總結報告後,完成階段性任務依法解散。惟轉型正義工作並未停歇,後續仍設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之任務編組,並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作為幕僚單位持續協調及監督各項轉型正義事項之執行。除「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外,後續之幾項相關法律如「政治檔案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修法據了解已經行政院通過將送入立法院審議。惟「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事關不義遺址後續保存及活用,對歷史之保存與未來就轉型正義教育有重要意義,據了解文化部已提報相關法規送行政院,行政院應責成文化部積極檢視條文內容有無須再修訂之處,並對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儘速完成審查後將法案送入立法院進行後續討論及立法工作。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十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4,749萬4千元。鑑於第10屆第7會期立法院網站改版,整合多套系統建置「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新增外機關上傳功能,有關各種會議會前資料、會後質詢答復、臨時提案辦理、考察紀錄…等相關資料,均可透過此功能上傳,各常設委員會公文亦會要求各列席機關辦理此項電子作業。惟此項功能甫新增未達2會期,實務上仍有諸多機關不熟悉漏未辦理電子上傳作業,導致國人難以完整瞭解立法委員問政成績,以及機關受監督情形。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13年3月底前明確以書面督導要求各機關,須確實配合立法院各種會議之會前會後資料電子上傳作業。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臺版Me Too風暴襲捲,立法院前經第10屆第7會期修正性平3法,其中對雇主知悉性騷擾後之糾正補救義務,有結構性之更迭。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性騷擾被害者最大的困境,為求助時明示暗示之不友善氣氛,因此申訴時能對被害者之需求(即雇主能提供之幫助),有系統性方式處理不致吃案,當對提升性別正義非常關鍵。各部會宜有下列配合:1.設計申訴表單時,明確就被害者主張懲處輕重、主張何種糾正補救措施-如調職、慰問金、公傷假、員工協助方案等,有具體欄位供填寫、勾選,並就此提供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機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前述表單內填寫之糾正補救措施,性質上視為對機關申請一定之行為,並明定於相關規定(勞動部),3.申訴人不服機關處理,提出後續救濟時,針對性騷擾是否成立、加害人懲處、涉及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之雇主糾正補救義務(即前述視同申請),在程序上給予友善協助,避免同一件事歷經諸多不同流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爰執行本項業務時,行政院就案揭各點盡力統籌聯繫各相關部會,將性騷擾申訴中加害人懲處與被害人請求糾正補救,程序面盡可能整合,並於113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三、有鑑警察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試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考改革方案。而用人機關詳加掌握用人機關需求之部分,則須行政院督導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並橫向與考選部、考試院妥為聯繫溝通,以便完成該文官改革白皮書之警察特考專章。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四、為建立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合理之關係,避免過多法律上原本屬於法院或檢察機關管轄之業務,卻由警察機關辦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予檢討,以釐清院檢與警察間合理的工作分工,落實依法行政。行政院應督導法務部及其他所屬機關,積極辦理。爰請行政院督促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廢止或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五、鑑於112年5月31日「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揭牌,112年6月9日行政院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許多工作仍由警察辦理。例如:該綱領明定Meta、Google等數位平台應建立窗口處理涉詐廣告,係由數位發展部辦理之具體措施,但最後投資詐騙窗口仍由刑事警察局辦理(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112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25015071號函參照)。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應強化各部會協調統合,減輕警察負擔,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六、鑑於國人愈來愈重視人本交通,行政院定期舉辦「督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專案會議」,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進度亦如火如荼進行中。惟警政署交通組人力不足,在人民關注、業務提升的情況下,難免有所困境。是否比照刑事警察局,成立交通警察局,宜加以評估研議審慎。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十七、鑑於外界關心期盼立法之法案,如揭弊者保護法、客家語言發展法,權責部會送入行政院後,外界無從得知相關立法進度。爰請行政院督促所屬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八、海洋委員會自108年開始推動「海洋保育法」,並在109年7月首次將「海洋保育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不過由於現行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育法規分屬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農業部等不同主管機關,遭行政院要求,草案必須再次檢討各部會相關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的現象。目前立法院皆已盡可能加速立法,請行政院需再強化社會溝通,期能使不同立場的人士形成共識。爰此,行政院應加強與各公私領域單位協調,儘速將「海洋保育法」院版送至立法院。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十九、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鄉地區警察單位服務之基層員警目前仍以漢人居多,鑑於原鄉地區特殊的文化傳統,原住民族人屢屢反應原鄉部落警察單位應由原民籍員警入駐服務,以期達到警民合作、有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除現有警察特考外,於地方特考、原住民特考增加「警察類科考試」,以期增加原住民族人透過多元考選管道返回原鄉部落服務之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原住民族人多有擔任警消工作,以期為原鄉服務並維持部落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理想。惟,目前原住民族人擔任警消工作除有考選障礙外,另有職涯受限的困境。原民籍基層警消經常反應在陞遷及返回原鄉服務的調動較一般基層警消困難。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在相同學經歷的條件下,原民籍警消人員之陞遷與返回原鄉服務調動的標準能夠予以加成(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廿一、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1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目前客委會業已提出「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並已研擬建立客家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手冊,洽邀族群事務相關部會,擴大族群影響評估範疇,增進族群主流化意識。爰此,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研擬整體性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與操作手冊,盤點相關法令並提出台灣族群平等促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廿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為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自111學年度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客語文、閩東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台灣手語教材等本土語教材已完成編輯,但目前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現職教師與專職族語老師實不敷各級學校族語教學所需。爰此,請行政院規劃原住民族本土語教學所需師資培訓規劃方案,並檢討相關教學人員之待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廿三、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我國原鄉農業經營型態多以小農家庭農場為主,經營規模小且產銷成本偏高。爰此,請行政院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盤點全國55個原鄉部落產業經營模式,提出原鄉產業發展促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廿四、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為原鄉地區農業一旦發生風災、水災等災損多仰賴政府災損補貼,卻因原鄉部落多為小農家庭農場為主,所耕作也多非台灣主流農業物,因而未必一定能夠獲得政府協助。爰此,請行政院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全國原鄉災損趨勢,檢討原鄉地區災損救助規定,並研議原鄉地區農業專案保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廿五、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341萬2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原住民族人已經近5成移居都會區,惟受限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應於戶籍投票之規定,致使原民籍公職選舉時,都會地區常有單一投票所只有1名族人投票的情事發生,嚴重損及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權利。爰此,請行政院責請內政部會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利,暨研議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先行辦理不在籍投票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廿六、AI已成為對未來具有重大影響性的科技,各國諸多研究中心皆投入大語言模型(LLM)的研發,其中不乏從頭打造自己模型的計畫,以掌握根基技術。然台灣目前相關計畫皆是使用Meta的開源模型Llama2來加以訓練,不僅先前曾發生AI回答「我的國籍是中國」等事件,更根本的問題是,未來Meta停止推出Llama2後續開源模型,亦或是中國開發出中文世界中最強大的LLM並進入台灣,台灣的AI競爭力恐無以為繼。

為保障我國未來數10年之AI國力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應督促政府機關積極與國內學界產業界合作打造國家隊,投入AI、LLM的技術研發與基礎建設。爰請行政院督促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研議開發自有開源模型訓練AI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廿七、近年手機及網路服務區域化的情況越見明顯,即使是同一款遊戲,在台灣或外國下載/登入的版本也可能不同,也造成部分民眾為使用特定版本,只好更改帳號設定位置。

然部分國家例如中國,對於遊戲等網路資訊監管慎密,帳號設備設成中國後,中國是否可以依該國法律合法取得該帳號/設備之資訊,仍有高度疑義。

以Apple的iCloud中國版為例,其官方簡介寫到「中國大陸由雲上貴州 (雲上艾珀 (貴州) 技術有限公司) 營運…iCloud 服務以及所有儲存於 iCloud 的資料,包括相片、影片、文件以及備份,均將受到新的 iCloud (由雲上貴州營運) 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復查該條款及細則,亦明確寫到本協議的解釋、有效性和履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為保護我國民眾資安,行政院應督促數位發展部就相關問題提出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廿八、無人載具研發已成為世界各國趨勢,台灣雖已在無人機(UAV)領域發展國家產業政策,惟無人水面載具(USV)、無人水下載具(UUV)之研發及產業發展仍未有國家層級的政策推動。

無人水面/水下載具使用場景多元,諸如海污海廢清理、海洋科研、海洋資源開發探勘、海洋巡護、交通運輸、國防、離岸風電施工維運等,且台灣具有資通訊、AIoT產業的發展優勢,台灣身為海洋國家,政府應將無人水面/水下載具項目,納入現行國家六大戰略產業其中一個發展重點,爰請行政院邀集產官學研研議提出無人水面/水下載具國家隊政策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廿九、近年俄烏戰爭爆發、全球供應鏈重組等國際情勢轉變,世界主要經濟體紛紛以「去風險」的角度發布經濟安全戰略,如日本於111年即推出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G7於112年提出7大經濟安全政策議題,歐盟於112年6月也提出歐洲經濟安全戰略,著重外來投資審查、出口管制與管控對外投資等3大面向;10月新聞報導德國也計畫立法擴大對外國投資進行審查;美國則已經發布行政命令,限制投資中國3大領域。

而台灣雖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與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列表等規定,但列表已經8年未曾更新;對於基金等有複數投資標的之資產運用,除境外基金有投資比例上限,也未有具強制力之規範。此外,目前台灣雖有新南向政策、針對高科技或關鍵產業實施投資審查、出口管制以及營業秘密保護等作法,但仍無以整體國家發展為視野、整合目前分散之各項措施的經濟安全戰略。

為確實因應動盪之國際情勢,行政院應擬定我國之經濟安全戰略,並修正基金投資規範之漏洞,以去風險並提高經濟韌性,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三十、至112年5月為止,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已經連續22個月年增率超過2%,雖然有國際情勢及疫情等因素影響,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曾在112年4月表示,111年上市櫃公司稅前淨利為歷年來次高;而且111年約51%上市公司和60%上櫃公司獲利都比前年還高。此外,112年亦有經濟學論文指出,疫情爆發後貪婪通膨(即漲價超過成本漲幅)的情況更加嚴重,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111年12月暨全年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統計結果也顯示,雖111年全年每月經常性薪資年增2.8%,但因為通膨原因,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15%。

行政院應儘速調查市場有無哄抬價格及聯合行為,造成貪婪通膨的情況發生,並提出改進、預防之策進作為。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卅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8月3日預告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有關傳統領域的範圍包含私有土地,並未限於公有土地。而行政院於同年11月7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研商會議,與會機關內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皆表示: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與部落的諮商同意參與權範圍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部落土地」及「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故劃設辦法所劃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土地不限於公有土地。

然而,行政院無視上開機關的專業意見,竟做出「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土地」、「規劃需劃入私有土地時,應先研議修正原基法第21條,弱化私有土地應辦理諮商同意之條件」等違法裁示,原住民族委員會遂依行政院裁示,於106年2月18日發布之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於傳統領域,限縮在公有土地內。

行政院所做之違法裁示將原住民族及部落諮商同意範圍限縮至公有土地,嚴重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並侵害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導致原住民族或部落就傳統領域內之開發行為欲行使諮商同意,卻因屬私有地而無法落實之事件頻傳,例如花蓮養牛場業者在阿美族傳統領域(Tafalong太巴塱及Fahol馬佛部落間)內之私有地設置養牛場、台糖公司欲在台東縣池上鄉及花蓮縣鳳林鎮之部落傳統領域內之台糖私有地進行光電開發等,均因前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致嚴重侵害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權。

為確保原住民族或部落行使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得完整行使,爰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陳玉珍

  卅二、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災害防救及國土安全」編列1,548萬8千元,查112年10月3日專案會議、同年月12日專案會議,均有請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配合辦理之決議。惟決議所涉事務,以工廠廠區危險物品配置圖資為例,其實107年10月、108年10月、110年1月已分有立法委員口頭或書面質詢,但迄今經濟部配合情形仍然不佳。綜上,行政院就執行力以及統整協調各部會,有加強改善空間。爰請行政院督促案揭工廠防災改善方案落實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卅三、行政院近期通過「災害調適」、「數位轉型」及「強韌復原」3大方針及19項策略,做為國家未來5年災害防救基本方針與策略推動方向,災害防救辦公室並規劃「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統合推動專案小組」,追蹤各項策略推動情形。惟既有知識體系與經驗恐無法完全涵蓋未來可能發生之複合型災害,是以如何從過去所知汲取要素,縱面臨不同災害,仍亟需落實災害管理的基本功能項目,並加強平時演練,以台中捷運事故為例,捷運公司既有SOP未包含檢查車底,致事發後51分鐘才發現車底仍有民眾未及時獲救,凸顯共通的應變作法仍待完善。爰請行政院針對整體戰略面如整備災害的方式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卅四、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595萬9千元,主要辦理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性別平等權益促進、權利保障等業務所需經費。

經查,106年起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逾5成且微幅增加,惟與其他國家相較仍有提升空間。且根據行政院總主計總處調查之勞動力參與率資料分析,北部區域111年女性勞動參與率51.2%,較110年下降0.5個百分點;但部分縣市111年兩性勞動參與率較110年差距擴大,如宜蘭縣差距增加1.3個百分點及嘉義縣增加1.2個百分點,行政院應提早因應並探究成因,研謀具體措施以縮短差距。爰此,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卅五、113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181萬4千元,主要辦理消費者保護及食品安全相關業務所需經費。

檢視近年食品中毒發生狀況,106至111年食品中毒案件原因以食品不明占大多數,食品判明案件數前3名分別為複合調理食品(含盒餐、桶餐)149案為最高,水產品28案次之,蔬果類及其加工品26案再次之,6年共計發生2,931案。顯示國內食品中毒事件仍頻,主管機關允宜加強「食安5環」政策宣導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維國人食品安全健康。

為降低民眾食品中毒風險,強化豬肉再加工製品流向管理及進口雞蛋源頭管理,行政院應研議改進並加強「食安5環」政策宣導及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守護國人健康。爰此,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卅六、政府宣示資安即國安,數位國土之安全不僅攸關國家安全,亦影響產業發展。行政院除督導各機關重視資安,鼓勵民間資安新創,允應針對可能發生之資訊戰,如政府機關官方網站遭受攻擊、虛假消息散播等,積極防止並持續更新因應方案,提升我國政府資安防禦。為加強政府體系資安意識,提升我國資安,行政院應督促數位發展部針對如何加強政府體系資安意識,建立零信任架構(Zero Trust)資安防護網絡,以提升我國資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卅七、查112年2月銓敘部完成「編制公務人員及特定類別人員平均餘命表」之精算分送相關機關,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所定第1次法定檢討,於112年6月底到期。據上,內政部作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管機關,本應研析上述平均餘命表,並納入整體政府之年金法定檢討機制。然內政部112年7月17日台內人自第1120321752號函、112年8月14日台內人字第1120321924號函稱,該部僅在112年2月至6月間電洽銓敘部相關統計技術問題,並於112年7月間行文銓敘部。以上函文所述陳顯非合理,倘若真有與銓敘部洽詢相關問題,何以延宕逾4個多月之久?況且延宕甚久,致逾第1次法定年金檢討期限,退休警消族群竟因此失去年金制度檢討之機會。另查,考試院、行政院完成上述法定年金檢討後,竟然要個別立法委員索取才有報告,對此種院際決定事務竟然沒有資訊公開,實有未恰。綜上,行政院均有檢討並督導所屬機關改善之必要。爰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卅八、自100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後,各級政府應依公約檢視法規內容,且每4年依據聯合國CEDAW委員會公布之一般性建議進行法規檢視。截至112年8月,各機關CEDAW相關法規檢視作業仍有16件不符合CEDAW各階段規定,為落實保障婦女人權應積極辦理法規修正;又行政院為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訂定「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管考規劃」,列有各權責機關應辦工作項數共計267項,雖其中26項指標解除追蹤,仍有241項待完成,鑑於該計畫原規劃於113年底前完成,行政院就剩餘項目應積極敦請各權責機關辦理。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卅九、行政院為期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除應鑑於車齡,尚應考慮使用里程數,車況功能及安全性是否尚佳等,綜合審酌汰換車輛。爰請行政院就車齡、行駛里程數及安全性等情形,評估公務車汰換之需求。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

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列數。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093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5,093萬2千元,經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雖廣泛運用推定財產不法取得立法技術,然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80號判決之見解,須申報義務人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不實說明,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推定不當,再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循公開聽證程序,始得為不當黨產認定及相關處分(理由欄五、(三參照))。次查,中華人權協會、台灣行政法學會、台灣法曹協會於113年2月24日,舉辦「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會中學者表達之見解(非針對上述個案評論),亦認為雖然立法技術採「推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仍應將完整調查之範圍均納入聽證程序中方屬適法。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於現行處分時調查、聽證是否完全符合本條例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仍有改善之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案揭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895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3,895萬6千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立新竹高中辦理「參與式劇場教師工作坊黨國體制與黨產議題及活動後座談」,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表示係為落實資訊公開、加深人民對黨產處理工作理解,並無行政不中立問題。惟目前黨產追徵情形,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於112年8月間媒體受訪時表示,處分累計530億元,惟涉及到行政訴訟,目前執行金額將近20億元。當中行政訴訟,就有111年度上字第180號判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指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處分亦非無懈可擊。就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據上述論,辦理校園講習,是否會充分呈現、討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本身調查程序不完備之處?抑或堅持原處分之見解?綜上,以大量司法裁判尚未最終確定之追徵案件為基礎,進入校園辦理講習或相關活動,難免有所不妥,是否應繼續舉辦,宜審慎考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案揭疑義充分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後續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3,895萬6千元,據審計部審核111年中央政府總決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始未辦理施政績效評估,而未出具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各機關自行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係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10月19日函所揭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予辦理,顯有不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三、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不合預算法相關規定。詳言之,審計部審核111年中央政府總決算,發現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未標示「廣告」,未「按季」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台公布(按:該平台連結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網站之專區,該專區僅有按月公布,未有按季公布)等情形有待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詳述改善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經查,110年10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斯坦-波蘭ê台灣囝仔」政策業務宣導經費9萬9千元,委託其於YouTube頻道上揭露波蘭轉型正義4支系列影片。惟該政策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有下述疑義,並值得作為未來檢討之參考:1.除系列第4支影片以片頭口白與影片加套會徽方式揭露外,其餘影片係以說明欄文字加註,揭露方式不一;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11年5月27日總統公布修正後,轉型正義相關任務分別由法務部、內政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管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則是負責不當黨產調查、認定、處分,上述系列影片主題為波蘭整體政權轉型歷史,而非僅聚焦黨產處分,似與現行法律各機關管轄權分工情形未盡相符;3.由網路意見領袖執行宣導經費,固可收吸睛之效,惟系列影片所涉團結工聯發展,實為政治、歷史相關研究經典主題,若以此為出發點,是否有更加合適之專家學者可以遴選或搭配?另外,112年8月又與同一位網紅執行宣導經費(4萬9,500元),並於112年10月10日上傳「『廚房』居然是拿來殺人的地方!…」影片,揭露方式更與上述不同,係全片套印會徽,未有文字加註或口白,可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方式頗為混亂。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執行宣導經費是否妥適,尚待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案揭事項,提出檢討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三)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1,001萬9千元,包括辦理財產查核、調查追徵及出國計畫等相關業務費用。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四)點:「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惟,檢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費執行情形,截至112年度8月底止,「調查追徵業務」預算執行率僅45.51%,預算執行未達5成。而113年度賡續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內容與111及112年度預算所列雷同,亦未敘明前往歐洲國家名稱及拜會機構。計畫執行內容顯有不足,應全盤依出國相關規定檢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赴歐洲國家考察」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四)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編列656萬6千元,其中42萬5千元係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根據Google臺灣內部統計,112年6月YouTube觸及超過1,800萬名18歲以上的臺灣觀眾,相當於超過臺灣18歲以上人口的九成;而Google和Ipsos合作的調查「WhyVideo-2022」,也發現 18歲到24歲的Z世代觀眾,認為YouTube是他們最不希望消失的影音平台。

然從111至112年YouTube的訂閱人數皆未有任何增加,且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所辦理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表中顯示,除112年8及9月份製作不當黨產外國經驗主題影片外,其餘月份皆未有任何宣傳活動,較111年所辦理媒體政策及宣導嚴重不足。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其政策宣導執行成效低落以及網站訂閱人數未有增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五)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業務費」編列571萬5千元。

據查救國團承租市有土地作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於112年3月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黨產,於同年6月30日退場,地上建築物交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營運數十載,乃民眾重要教育及休憩用地,具有重要公益與教育價值。然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權責牽涉多個機關,且經收回後欠缺管理利用,導致建物閒置,無法發揮應有效益。

爰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儘速協調國有財產署與新北市政府等權責機關,儘速完成園區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六)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所需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

經查,上揭預算科目以及預算書中附表,僅非常粗略提到歐洲國家,對於考察國家別、拜訪機構或組織,全無敘述,似有不當。各國轉型正義模式有非常大之差異,若考察前未確定如何對我國法制、社會產生啟發,考察恐無法獲致具體成果,形同浪費經費。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將1.考察行程國別、2.拜訪機構組織、3.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業務關聯、4.與我國法制社會背景關聯、5.預期獲致成果等,詳細補充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法定預算)之相應書表內容,始有動支經費之正當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考察案揭5點詳情補充於法定預算,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七)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157萬6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

歐洲各國於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上具有較多經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此編列國外旅費,赴外向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考察其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惟為撙節政府預算,相關考察允應考慮線上進行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國外旅費之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八)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擬考察歐洲各國調查及處理不當黨產、推動轉型正義之經驗以作為國內推動之借鏡。惟查112年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亦編列國外旅費至歐洲考察,連年至歐洲考察卻未能詳細說明預計至哪個國家或哪個機構參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說明考察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九)113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國外旅費」編列42萬5千元。

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及基金之派員出國計畫應注意「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等原則。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113年度之派員出國計畫內容與111、112年度預算所列內容雷同,且並未敘明前往之國家與拜會機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列明相關國家與機構名稱,以利大眾檢視考察中所汲取他國之法治設計與執行經驗。

爰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遵循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相關規定,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四、英國廣告公司We are social每1年都會針對不同國家地區做一份相對應的網路社群使用報告,112年2月We are social發佈了截至112年2月為止的網路使用量年度報告書,裡面提到臺灣人有超過2千萬人在使用YouTube,代表有超過8成民眾來接收資訊,因此,政府部會機關在宣傳時,可以多使用大眾傳播媒體來宣傳政策。

惟新住民人數已達至58萬餘人,且有許多新住民對於不當黨產以及相關臺灣歷史相當感興趣,但其網站或是大眾傳播媒體都未有其他語言,讓新住民選擇。

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於網站或是大眾傳播媒體增加其他語言文字,改善使用者方便性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五、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做出處分後,被處分對象應於一定期間內將不當黨產移轉為國有,不服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處分。且除聲請停止執行處分外,多數被處分對象也會針對自己是否為附隨組織、財產是否為不當黨產提出行政訴訟。

經查,目前行政法院駁回聲請、已執行處分的僅有中華救助總會的42筆不動產、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美齡樓及其土地,僅占被處分不動產總數的6%,其餘處分皆在行政法院等候裁決中。

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至113年8月底止,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可能於委員任期結束後,便會面臨解散,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及「訴願法」第11條規定,機關裁撤改組皆需有業務機關承受訴訟。

為避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6條及「訴願法」第11條等相關規定,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113年委員任期結束後,是否有其他業務機關承受訴訟,或是有其他方式,能讓案件繼續審理,讓不當黨產回復原有之財產秩序,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落實轉型正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張宏陸 王美惠

  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取回財產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應納入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促進轉型正義之基金。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2年度所辦理之活動,形式種類有黨產走讀、黨產沙龍、電影沙龍、參與式劇場、繪本推廣活動等。辦理場次約40場,惟辦理地點分布極度不均。如臺北市辦理類型有:書籍分享會、學術研討會、參與式劇場、新書分享會、繪本推廣活動等6種推廣形式,而嘉義市僅有參與式劇場、地區走讀、及繪本推廣等3種形式。另,亦有辦理新書分享會,僅有9人參加之情況,顯見推動力度明顯不足。

考量到民主深化之推廣及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辦理活動應平均分布並加強宣傳,目標113年度活動地點應平均且參與人數與112年度相比,提升25%。爰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活動辦理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羅美玲

  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多項案件仍繫屬於行政訴訟階段,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取得之現金與財產,俟定案後依規定移撥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且進展漫長。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密切關注訴訟進度,亦加速推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掌理之相關業務,以利後續之處理,落實轉型正義,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迄今所處理之各案件處理結果及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八、依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經費狀況,109年編列42萬元、110年編列3萬9千元、111年編列40萬5千元、112年編列42萬5千元,而113年度與上年度同編列42萬5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年派員出國考察之考察地區多為歐洲各國,為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黨產信託及黨產處理之整體歷史脈絡、相關法制完備及實際執行成效。然,相近歷史脈絡或社會文化等地區多重複考察之成效,有待評估。爰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近年赴歐考察之各年考察心得與啟發、未來考察不同國家地區黨產處理及轉型正義整體推動情形之可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105年成立以來,陸續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調查並認定不當黨產、下達行政處分後取得現金與財產,以利後續設置及移交予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惟部分行政處分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爭訟,尚未結案或勝訴導致無法順利收取,其中成功追討收回國有之不動產更僅6%。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積極研議訴訟策略,並留意訴訟進度,以利取得有利判決後,將現金或財產移交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供後續使用。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參、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113年度有關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預算處理,作以下三點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歲入部分,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援例處理到「目」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相關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11月9日

討論事項

1、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游毓蘭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住宅法」: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十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王美惠等25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游毓蘭、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陳椒華、林思銘、吳玉琴、李貴敏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長林右昌報告,委員黃世杰、張宏陸、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羅美玲、莊瑞雄、李德維、吳怡玎、林文瑞、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琬惠、陳椒華、楊瓊瓔、吳玉琴等16人質詢,由內政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游毓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8案:

(一)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及委員游毓蘭等21人提案第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委員羅明才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增訂第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游毓蘭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提案修正第六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四)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照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通過。

(二)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三、「住宅法」等22案:

(一)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修正行政院提案第四條之立法說明如下:

「一、有鑑於育有二人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育兒經濟負擔較為沉重,為營造友善居住環境,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二、為協助育有二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者解決其居住問題,內政部提供包括住宅補貼、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住宅協助措施。」。

(三)委員李貴敏等28人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委員江永昌等22人提案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提案第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五)委員吳怡玎等18人及委員林思銘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六)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八)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九)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及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委員江永昌等22人提案第三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1人提案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二)委員吳秉叡等18人提案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三)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四)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五)委員吳怡玎等18人及委員林思銘等1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六)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七)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八)通過附帶決議3案:

1. 為健全住宅市場,主管機關應輔導管理建築經理公司從事履約擔保,並健全公正第三方機制,以保障住宅市場交易安全。內政部應儘速研議在住宅法中增訂相關條文,合法化建築經理業辦理住宅興建工程管理與履約擔保等相關業務及行業管理,以促進住宅交易市場秩序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2. 有鑑於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須移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現行住宅法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並未包含住宅辦理信託之情形,造成住宅交付信託後,便無法享有公益出租的租稅優惠。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此依據為導管課稅理論。所以不管是自益或他益信託,該租金所得的所得稅核課對象,均為受益人。

為使信託財產(住宅),出租予領取租補之對象時,信託受益人可公平享有租稅優惠,爰請主管機關會商財政主管機關以函令解釋,將擔任信託受託人之信託業,納入租稅優惠的範圍。第二十三條的包租代管條款也一併適用。

提案人: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吳玉琴

3. 為解決我國少子化問題,並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內政部推出多項措施如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承租社會住宅、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為達成政策目的,爰要求內政部應研議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是否提供一定比率出租予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者。

提案人: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王美惠 羅美玲 吳玉琴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