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2月11日(星期一)9時至10時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瑞隆 陳亭妃 楊瓊瓔 翁重鈞 蘇治芬 蔡易餘 邱議瑩 邱志偉 呂玉玲 陳明文 林岱樺
委員出席9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陳超明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貴敏 謝衣鳯 王美惠 游毓蘭 廖婉汝 邱臣遠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農業部漁業署 組長 劉福昇
內政部地政司 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防部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 副處長 王家駿
交通部航政司 簡任技正 鄭鴻政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 陳思荔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 組長 李佩儒
海洋委員會主任秘書 劉國列暨相關人員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賴瑞隆、陳亭妃、楊瓊瓔、翁重鈞、陳椒華、邱志偉及蔡易餘等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農業部漁業署 組長 劉福昇及海洋委員會主任秘書 劉國列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呂玉玲、陳超明及蘇治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第三十六條條文,除第三項句中「其經判決沒收確定」,修正為「其經判決沒收確定 者」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2)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蔡召集委員易餘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