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1時4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鍾佳濱 林德福 李貴敏 吳秉叡 費鴻泰 余 天 羅明才 賴士葆 郭國文 林楚茵 沈發惠 高嘉瑜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楊瓊瓔 李德維 張其祿 高金素梅 邱臣遠廖國棟
委員列席7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洪久雅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副局長 林志憲
檢查局 副局長 賴欣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小娟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決議: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9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萬4千元,照列。
第226項 銀行局49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8項 保險局9萬9千元,照列。
第229項 檢查局34萬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萬9千元,照列。
第225項 銀行局22萬6千元,照列。
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16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保險局8萬3千元,照列。
第228項 檢查局15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4,942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20萬元及「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842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6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819萬9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3,065萬3千元,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共3,065萬3千元,用於金融監理政策研擬、規劃及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公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規劃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企業ESG平台,由銀行鼓勵企業自填問卷,主動揭露碳排等ESG資訊,協助銀行進行綠色授信評估。該平台已於112年9月25日上線,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統計,至今僅9家國內銀行協助約200家企業送報問卷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有必要鼓勵銀行請企業客戶填報問卷,以利ESG平台發揮最大功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企業ESG平台113年預期實施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共3,065萬3千元。惟查112年度國外旅費編列預算數為285萬6千元,113年度增列國外旅費53萬元。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五)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從過往財政部主管時期,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整體組織框架皆以除弊為主,缺乏興利、除弊兼具的設計理念。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1項第4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執掌為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各局執掌,四個核心業務局僅有監督、管理與檢查,並無市場發展的法定業務,進一步細查各局組織法亦未有市場發展執掌。107年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順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訂定,將原金融科技辦公室改設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但仍限制於金融科技之範疇,且多由會內官員兼任、員額亦有所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會內各金融產業發展量能,研議調整組織、設置金融市場發展局,負責金融市場之興利與發展,提升台灣金融市場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六)因美國升息因素、美債殖利率攀升,加以國內股匯走勢疲軟,根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112年7月以來外資持續出走不停歇,7月淨匯出70億美元、8月淨匯出金額擴大至90億美元,9月匯出70億美元,3個月來累計匯出金額高達230億美元(約新台幣7,450億元),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投資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監理作為,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強化金融韌性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具有重大影響。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投資人信心,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及穩定提出具體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七)政府已針對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自願揭露相關資訊,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等決策。該指引可提供一致性標準以防止企業漂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關注國際相關制度推動情形,進行我國政策之調整,以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市場有效運作之基礎與架構,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6日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主要涵蓋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但有高達70.3%金融業者反應ESG量化資訊不足,成為金融業者在決策流程導入ESG時面臨的最大挑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類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ESG資料庫,讓金融機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導授信戶落實減碳,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證機制,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九)有鑑於中央政府五院及各級機關,以及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為處理各項事務,依法律或是依組織規程所成立之委員會,為獲取更多不同意見,皆有加入外聘之專家學者。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給予各該機關參考後做成的決議,對各機關施政、採取的措施均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然民眾卻無從得知被機關指派的專家學者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於處理專業事務而成立之委員會時,應將外聘之專家學者之學、經歷,以及受聘期間所提建議與參採率,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與檢查業務,負責掌理全國2,300萬人民及公司法人金融資產資料,為積極推動我國資通安全政策,落實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全面清查各業務單位負責資訊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符合數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及人數,上述單位資安人員持有證照比率若低於3%者,應於113年12月前取得足夠比例之國際資格認證人員,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一)按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112年7月發布之2023年台灣同志職場處境調查結果,LGBTIQ+專業工作者感到可以自在地跟同事坦承同志身分的產業別,以金融財經、公務人員等業別落於最後兩名。此外,據該調查,LGBTIQ+專業工作者主要面臨之壓力如:影響職場人際關係(42%)、影響工作升遷或職涯發展(34%)、遭到同事或主管刻意刁難(32%)致自己遭受職場霸凌(29%)等。據報載,2021年8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提案,規範未來於那斯達克上市之所有企業必須至少有二位多元化董事,包含一名女性及一名代表少數族裔或LGBTQ+,促使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促使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觀點之跨國比較(至少三個國家)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二)AI浪潮襲捲全球,生成式AI更將進入日常生活及企業運行。據媒體報導,對於金融業是否可以採用AI及生成式AI,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訂出六大核心原則,銀行公會理監事會亦已超前部署,通過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並送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對AI規管的範圍,其中包括將風險審視與建立風管機制的責任交給各公司自行評估,並明訂金融機構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營業規模及運用AI的程度,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及定期檢視機制。由於科技金融是趨勢,對於未來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是否與傳統金融毫無二致,不無疑義。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科技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提出相關風險分析說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三)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我國金融業之壓力測試,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四)金融機構資安防護乃為金融科技趨勢下必須注意的重點項目,為此金融業於112年辦理兩階段防駭演練,第一階段金融資安攻防演練7月3日至9月29日,第二階段金融資安攻防評比10月11日至10月31日。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兩階段防駭演練情形,及113年度規劃辦理的金融演練時程、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五)111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滾動檢討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版,持續增修訂資安規範並導入國際資安管理及驗證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擇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8家金融機構辦理資安檢查結果,銀行、保險、電子支付等金融機構均存有未落實辦理各主機系統及物聯網設備之弱點掃描作業等12項共同性缺失,顯見各業別金融資安缺失仍多,且指標性銀行亦未確實遵循,金融機構針對相關資安規範之落實情形仍有相當強化空間。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措施,並請金融業同業公會配合資安現況適時增修訂相關自律規範,供金融機構遵循,及就金融檢查發現之缺失事項,要求業者確實改善,以強化金融業資訊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近年資安情勢、監理趨勢及執行成效,賡續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並將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精進方向之一,截至112年6月底止,實際設置家數及其占比皆已較110年成長,其中證券業及保險業設置比例相對較低,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11年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恐不利綜理資訊安全政策之推動及協助董事會對資安情勢之掌握,亟待增進經營階層之資安管理職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視推動現況,滾動調整並適時採行相關措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七)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督促相關業者確實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亦應研議如何關注後續自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形,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八)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VASP)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行政院亦指定其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30日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督促VASP業者確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應密切關注後續自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形,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適時採取相關措施,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九)自95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113年起將進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識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關懷。考量到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熟悉的民眾者,容易受騙上當。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路新住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二十)台灣將於114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有超過20%民眾年齡會在65歲以上,除了高齡金融詐欺外,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化現象衍生的問題,一般詐欺主要為不特定對象詐騙;而金融剝削的加害人多數是認識的人。為防止金融業者亂賣商品給高齡者,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以高齡客戶能理解之溝通方式說明資訊、建立高齡客戶申訴案件資料庫避免相同態樣發生,以及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措施,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一)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情況,110年金融各業別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皆較109年減少,111年部分,金融各業別之申訴案件數較110年增加,惟其中保險業案件數增幅達2.7倍,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復又回升,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及其占比分別為842件及5.46%,若與111年同期數額相較,則分別增加87件及1.5個百分點。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外,並應持續推動相關監理保障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俾保障高齡者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二十二)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逐年上漲,高齡者消費權益意識相對較低,亦缺乏相關法律金融資源,導致爭議發生時居於弱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推動高齡者權益保障,但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據108至112年7月底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統計,112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比例上升,尤以防疫保單爭議案為主。據上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重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懲處及罰鍰,揭露過往多爭議之同類型商品,並針對高齡社區加強活動宣導,避免同類型案件發生數量增長。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前述所提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羅明才
(二十三)高齡化時代來臨,如何透過友善金融政策來因應高齡化社會問題,備受重視。隨著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二十四)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我國針對高齡者金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政府應更重視高齡者的金融消費問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制度,在年長者開立新帳戶或更新帳戶時,要求填寫第二聯絡人,以便日後做金融交易時,可以聯繫通知第二聯絡人或取得對方同意,加強把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五)自95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113年起將進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識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關懷。惟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熟捻者,即容易受騙上當。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路新住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二十六)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0日及同年6月17日新聞稿指出,111年1至12月之詐騙案類,假投資詐欺案財物損失高達24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成,金額龐大,而111年詐騙財損前3名,則分別為假投資、假檢警及解除分期付款,占全般詐欺案件近70%;復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於108至111年間,該會受理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包括定期移送情資案件及個案移請檢調偵辦案件)呈遞增趨勢,增幅介於26.51%至59.17%間,112年截至7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獲408件,亦較111年同期增加,有鑑於事前預防可降低民眾因投資詐騙而承受之損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依法執行外,並應持續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以強化投資人風險意識,及督促網路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以期溯源阻絕詐騙廣告,俾有效落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二十七)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106年以來,每年平均約有2萬多件詐欺案,案件量持續成長,110年飆升至近3萬件,根據統計民眾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將近70億元。部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境外,實務上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常以贓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轉匯的虛擬資產平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理由,而僅供民眾備案,造成難以保障民眾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線承辦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蹤方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情形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二十八)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堵銀行約定轉帳功能成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推動建置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平台,透過交叉比對篩選可疑高風險設定行為進行管理。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12月公布110年有68%受僱員工年收入未達平均總薪資67萬元,每月轉帳金額應按國人平均總薪資金額予以限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應查詢其近5年餘額平均數、平均總薪資金額,規範等級限定每月累計轉帳金額,避免約定轉帳者之年平均餘額、薪資收入或資產有偏低情形,以有效遏止詐騙犯罪損害繼續擴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二十九)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突破10萬戶,為防制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約定轉帳及數位帳戶進行款項詐騙,應將相關量化資料彙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案件金額及金融機構透過臨櫃關懷阻詐件數金額,每月彙整累計按銀行別、詐騙別、被詐件數金額、攔阻件數金額、一般帳戶戶數金額、人頭帳戶戶數金額、警示帳戶戶數金額,置於防詐騙專區網站,以供全國民眾瞭解分析攔阻詐騙資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三 十)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已突破10萬戶,創逾13年新高,為防制詐騙集團以詐騙方式取得受害人帳戶及提款卡作為後續詐騙工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匯款進入私人帳戶後,以簡訊方式通知當事人知悉,藉以提高受害人被盜用警覺性,並利用新聞廣告方式將本作法宣導民眾周知,達到防堵詐騙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三十一)金融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上半年就收到328件金融詐騙陳情,較111年的323件、110年的127件都來得高,而111年全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民眾陳情金融詐騙案件數多達636件、平均每月有53件詐騙案。投資人對理財的需求殷切、但理財觀念不足,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往往輕忽了可能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提高對民眾的防詐與理財教育,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三十二)近來有近百名大學生遭無卡分期話術詐騙,有多所大學、上百名學生因此受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透過分齡分眾,依不同族群特性強化民眾識詐能力,同時針對不同詐騙態樣,檢討並更新宣講教材,納入最新詐騙手法及相關提醒事項,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三十三)隨著詐騙問題備受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針對打詐提出新措施,根據統計,111年我國銀行臨櫃阻詐共7,979件,攔阻金額高達42.41億元。惟相關統計僅限於臨櫃,而目前尚未公布使用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的阻詐成績,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網路銀行APP的阻詐金額、案件、以及表現優良之銀行。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十四)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106年以來,每年平均約有2萬多件詐欺案,且案件量持續成長,110年更飆升至近3萬件,民眾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高達69億6,159萬元。其中部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境外,惟當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有以贓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以該轉匯之虛擬資產平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由而僅供民眾備案之情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線承辦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蹤方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之情形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三十五)詐騙案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的投資詐騙陳情案中,以4種態樣最顯著,1.冒名金融業者或名人,2.以電話、簡訊或LINE群組勸誘買股,3.鼓吹下載非法金融商品交易平台APP,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詐騙案。由於各類型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政府機關必須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正確投資方式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目前已推行防詐騙作法提出說明,並研議有無其他精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三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提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目前已有3家純網路銀行開業營運,為協助其業務發展,該會已就其經營特性修正相關規定,惟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持續虧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密切注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其競爭力及金融服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七)目前實務上銀行辦理授信時,仍有徵取保證人之現象,惟保證人於作保後,對於債務人之清償狀況往往並不清楚,以至於當銀行向保證人催收或求償時,保證人有遭受突襲之感,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召集銀行公會修改銀行法第12條之1及之2的相關作業準則,明定銀行承作房貸、信貸時,若借款人有延遲還本付息逾1個月,銀行需在逾期後的30天內通知保證人,等於最晚60天內需讓保人知悉,惟公會決議該新制不溯及既往,對於過去承作案件仍不進行盤點通知,則此類銀行多年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之爭議仍未能解決。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改相關規範,不論是否新舊案件都應一併盤點通知,以避免爭議重複發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來,逐步將虛擬資產、P2P網路平台等,具有金融特性的產業納管,惟目前同樣進行放貸業務,卻不受金融規範限制的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未有主管機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同樣涉及放貸業務,為什麼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納管。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十九)有鑑以房養老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至112年9月核貸7,446件,僅有426億元,顯示核貸條件仍有不符民眾期待,以實務案例說明,房屋為丈夫所有,申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後,在20年後丈夫離世,將被迫要求繼承人進行清償,年老體衰妻子將無處安身。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增訂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配偶權保障條款,藉以讓夫妻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時,能兼顧配偶生存居住權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羅明才
(四 十)有鑑於民眾使用網路匯款數量激增,時而發生匯錯帳號情事,相較於銀行臨櫃匯款發生錯誤的機率高出甚多,二者匯款模式差異在於臨櫃匯款時,要求提供受款人姓名,在進行匯款時會進行比對,故降低錯誤情事發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網路匯款時增加受款人姓名欄位,並進行比對作業,藉以降低匯款錯誤情事,減少法律糾紛事件,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四十一)為推動永續金融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力推永續發展債券。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112年已發行39檔,發行金額為1,328.43億元,已超越111年全年發行金額,創下歷年新高紀錄,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規模並已連續3年突破千億元大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賡續加強推動永續金融債券,健全市場發展,並積極針對113年度永續金融債券市場之展望(包括發行與流通之挑戰與契機)預作評估,另就協助財政部儘速規劃我國政府綠色債券發行及乙類公債永續認證予以協助。針對上述事項及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成效,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四十二)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之一,惟查:1.現行具有證照之投顧業及證券及期貨投資市場分析師藉由社群媒體及電視分析股票及期指市場,未善盡告知其客戶風險之義務而引發糾紛,甚而影響證期市場交易秩序;2.部分未具執照之財經網紅藉由網路社群進行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之推薦已涉及違法,以上二大亂象均有待主管機關加強監理、整頓。爰此,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加強監理,並要求業者自律,針對投顧業者及分析師是否研議投顧業者評鑑、從業分析師違規記點制或證照更新制,以維護金融專業,淘汰不肖業者及從業人員,確保投資人權益。2.就如何強化檢舉機制及法規罰則,並訂定具體標準,以嚇阻未具證照之分析人員或財經網紅違法從事投資顧問業之行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述改善亂象之建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四十三)隨著我國壽險業接軌IFRS 17時間將近,屆時壽險業者財務將面臨更嚴格標準的挑戰,然而在目前機制下,112年上半年總共有3家壽險業者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導致保戶與投資人無法安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評估接軌IFRS 17後,預計有多少家壽險業者將跌出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的法定標準。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四十四)112年截至7月底,台灣金融業海外暴險總額較111年底增加;整體獲利雖相比111年同期成長,但壽險業之稅前損益較111年同期減少1,182億元,經查保險業占海外暴險金額比率將近70%,有鑑於近期國際政經情勢持續動盪,例如俄烏戰爭、以巴衝突加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市場相關風險,以維持台灣金融市場穩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四十五)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最新公布的112年9月業績,保費收入(加計負債)合計達1兆6,158億元,較111年度減少8.8%;其中新契約保費為5,158億元、年減17.6%,續年度保費1兆0,999億元、年減4%。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112年前8月全體受僱員工中,總薪資衰退最多的行業中,過去是鐵飯碗招牌的保險業名列其中;由於保險業整體保費收入下滑,直接影響業務員的獎金、佣金,有業務員透露,必須改賣高保額保單才有辦法攢到佣金,只是能夠擁有高端資產客戶及快速轉型的業務員算是少數。在保單難賣、總薪資縮水情況下,未來壽險業者要留才,恐怕越來越難。保險業目前面臨的窘境,等到3年後IFRS 17上路,會不會更是雪上加霜,也就是除了衝擊保險業經營獲利外,更可能影響到幾十萬保險業務員的生計。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IFRS 17接軌後的影響評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之說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四十六)近年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逐年遞減且減幅逐年擴大,保險給付則呈現增加趨勢,導致保險給付占保費收入之比率逐年升高,截至112年6月底止,保險給付已逾保費收入157.64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適時採取相關措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4,473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443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870萬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514萬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171萬4千元。查112年度預算數為2,029萬9千元、111年度預算數為1,048萬6千元,按112年度預算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解釋為辦公場所搬遷所需之新、舊辦公處所租金費用與管理費用,惟其搬遷計畫辦理期程應為111至112年度執行完畢,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編列827萬2千元,其預期成果之一為健全銀行業監理法規業務。近年銀行不動產超貸、詐貸案件頻傳,銀行自辦不動產授信評估容易出現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甚至多間公股銀行連一件委外估價都沒有。雖然超貸、詐貸個案發生原因各異,但人為因素常是主因,不外乎不實資訊或造假資料、行員刻意高估提高貸款金額、行員不熟悉不動產相關專業知識與市場行情而誤估或高估等。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皆有要求銀行辦理委外估價之規定,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對自辦估價衍生問題視而不見,實非健全的銀行監理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6月17日來函說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要求建立獨立風控機制,由銀行自訂鑑價標準,報董事會通過,據以核定擔保品鑑估值及放款值,亦得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是否委外辦理。現行制度未能確保專業、公正估價,仍未能避免超貸事件頻繁發生。為強化銀行業不動產授信估價品質,避免超貸詐貸亂象。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沈發惠
(五)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萬2千元,其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近日頻繁發生民眾因誤信詐騙廣告,提供信用卡卡號、OTP簡訊碼後,竟遭綁定詐騙集團行動信用卡(如Apple Pay)或第三方支付APP而未獲通知,被盜刷多筆金額致損失慘重。查現行信用卡綁定電子支付系統已有門號驗證機制,而行動信用卡僅8家銀行設有該機制,而第三方支付卻仍未建置。第三方支付乃受數位發展部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數位發展部比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門號驗證機制,要求銀行需驗證信用卡是否為本人留存銀行之門號,否則應不允許綁定。為防堵信用卡綁定漏洞,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建置行動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門號驗證機制期程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萬2千元,其工作計畫之一為審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推動國際金融業務。受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升息等影響,109至111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稅前盈餘逐年遞減(見下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11年3月鬆綁OBU帳戶限制、增加運用彈性,然112年前8月稅前盈餘仍較111年同期減少17.75%,顯見OBU財務狀況仍力有未逮。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OBU經營績效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 |
稅前盈餘 |
較前一年同期增減 |
109 |
1,037.5億元 |
4.63% |
110 |
901.3億元 |
-13.13% |
111 |
702.2億元 |
-22.09% |
112年1至8月 |
427.7億元 |
-17.75% |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七)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編列827萬2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我國目前已有3家純網銀開業營運,惟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持續虧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注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同時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其競爭力及金融服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八)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預算編列827萬2千元,用於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鑑於金融科技日新月異,包括銀行結合BIG TECH、導入生成式AI等新科技及相關應用等,雖有利於普惠金融之推動,然亦對於銀行風險及內部控管構成挑戰,是以如何透過法規及自律,加強金融機構之內控、風險管理及公平待客甚為重要。惟查,該局之年度計畫未詳述相關預算之應用及計畫效益評估。爰此,凍結該項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九)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150萬元,係委託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經費,編列經費所費不貲,在政府有限資源下,應撙節支出,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近十年來委外研究之項目、檢討、建議及確實落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查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其工作計畫「銀行監理」項下之分支計畫「銀行監理」編列委辦費150萬元,列有委託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該項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研究,是項費用可予精簡,以節省公帑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10月19日宣布,未來金控公司若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配息,需滿足資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及財務結構及槓桿度等相關條件,此四大準則之實施對於113年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銀行股利政策,以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甚鉅。為免金融機構經營或股東因資訊不對稱信心受衝擊或對政策有誤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提出進一步監理作為,並透過銀行公會加強溝通,掌握政策實施之進度及就可能情況評估,適度揭露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13年4月前,了解並彙整各家金控業者就上述配息新制對業者股利發放政策之可能影響、金控業整體調適之評估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二)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的金融服務不斷創新尋求轉型契機,將科技與金融做結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塊鏈、API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為顧客解決全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理、與投資理財等切身問題,以拉開與純網銀距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運用數位金融促進ESG永續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三)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銀行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四)112年10月24日電支跨機構平台購物功能正式上線並推出TWQR,解決市面上各種支付QR Code規格各異、無法互通的問題,目前共有37家金融機構與4家電支業者參與,預計113年將有其他規模較大的電支業者亦會加入,然現處開辦初期其平台各面向和功能辦理之成效,是否達成該平台設置目的之效益尚無法評核。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開辦後3個月內,就民眾、商家使用人數,平台辦理情況與成效,及後續平台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8,003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1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7,953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97萬3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90萬3千元、決算數約為35萬7千元,又無特別說明前後年度教育訓練情形是否有所差異,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79萬9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1萬9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244萬9千元。按其編列預算說明為檔案庫房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證券期貨局現有庫房使用狀況、檔案歷年成長幅度、管理情形、電子化之計畫進度與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編列1,008萬9千元,係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等。我國證券業資安長設置比率相對較低,近年來金融業資安事件頻傳,陸續發生多起駭客攻擊、撞庫事件,加上5G世代來臨,在高速的發展下,大數據與人工智慧藉由數以億計的裝置與全球進行連結,各類新興攻擊手法層出不窮,顯見資安長的重要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研議如何督促證券業設置資安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五)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008萬9千元,主要用於強化公司治理,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維護投資人權益。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考量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甚高,因此要求一定規模以上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確保能提供投資人安全的服務環境。惟根據統計,截至112年10月底止僅22家證券商設置資安長,占所有65家證券商比率不足35%。為期能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證券業設置資安長,精進證券業資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008萬9千元,計畫預期成果包括配合兩岸政策、持續研修兩岸往來相關規範。惟查,近年來中國政經情勢變化劇烈,連帶影響台灣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尤其部分台灣上市櫃公司其及子公司、關係企業受中國法規變化及查稅影響,造成股價劇烈波動;證券相關法規是否必要針對暴險之揭露、財務資訊透明、以及保護涉及兩岸公開發行公司之投資人權益進行盤點並研議修正,以強化證券及期貨監理與投資人保護作為,穩定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實有強化預算執行效能之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七)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83萬8千元。惟查112年度國外旅費編列預算數為421萬6千元,113年度國外旅費增列62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八)永續發展為全球及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2050淨零排放亦為政府重要政策目標,為順應潮流、強化法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於116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營造健全永續發展(環境、社會、治理,ESG)生態體系。惟針對ESG平台之整合、優化及利用情形,以及協助或協調已成立之碳權交易所有關金融商品規劃、投資人保護相關之法制、規範等,均未見於證期監理機關之工作計畫及預算項目。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執行情形及協助碳權交易法制作為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九)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持續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範圍;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等經費。近期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擬定自律性十大指導原則,再由業界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針對合法之虛擬資產通貨平台業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強化推廣合法業者名單,保障民眾清楚合法業者名單,以及提供過渡期名單予民眾分辨正規平台,避免遭尚未合法、非法業者詐騙。此外,特別加強鼓勵各平台業者申請合規,提出懲處方案,調查現有平台業者名單,未在時限內完成申請者,將予以懲處。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是否訂定時限,供虛擬資產通貨平台業者於時限內完成申請,此外加強推廣合法業者名單,納入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持續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範圍;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等經費。近期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擬定自律性十大指導原則,再由業界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惟原則並未納虛擬資產為特許行業,且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管制,若幣商倒閉,投資人無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根據上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加強督促VASP業者確實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措施、培育專業人員外,允宜加速推動公協會成立與訂定自律規範進度,加強指導原則落實,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滾動式調整相關措施,以保障業者與國際法規方面保持一致性,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促公協會成立,落實指導原則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一)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證券期貨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422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402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 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938萬元,主要用於推動施政要項,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理。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將營造保險數位化環境列為年度施政要點,惟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及經營有關之法規修正於111年6月29日發布施行至今,業者申設純網路保險公司意願極低,尚無純網路保險公司問世。顯見該業務推行成效不彰,有礙便利消費者投保、落實普惠金融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08萬6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1萬5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08萬6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403萬6千元、決算數約為352萬元,又無特別說明前後年度資訊服務費是否有所差異,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編列預算666萬7千元,用於掌理保險監理政策規劃,保障民眾權益。查不肖保險業務員挪用保費案件頻傳,112年迄今已有5起通報、申訴案件,總金額高達744萬元。顯見現行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存有不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能善盡監理職責。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五)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編列666萬7千元,係為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及健全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103年開放線上投保,惟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研討如何宣導,藉由網路投保便利性鼓勵民眾適度投保分散風險,以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六)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編列預算666萬7千元,主要用於健全保險業經營、保障民眾權益。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考量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甚高,因此要求一定規模以上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確保能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服務環境。惟根據統計,截至112年10月底止僅13家保險業設置資安長,為期能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保險業設置資安長,精進保險資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七)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編列666萬7千元,計畫內容包括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以保障民眾權益。鑑於過往住宅火險與地震險保單業務之連動性,住宅火險保單顯仍有待提升;另住宅火險保單將推行電子化,預計112年底前完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先導銀行與16家產險公司端資訊流系統測試及提供銀行住宅火險保單資訊的查詢平台,加速作業流程並節省人工、耗材,以符合綠色金融。將保單電子化的同時,亦須注意系統資安的防護,避免保戶個資外洩,造成保戶權益受到損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住宅火險保單如何提升,以及火險保單電子化系統測試預計辦理時程、測試情形、保單資訊平台的建置及保單系統資安防護與維護狀況之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八)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52萬4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371萬8千元、決算數約為34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九)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52萬4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371萬8千元、決算數約為34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微型保險開辦目的為協助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及社會機制不足的缺口,納入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分為特境家庭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等11類。惟查,截至111年底止,承保對象集中於特境家庭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3類,覆蓋率分別為85.55%、63.09%、30.10%;至農民、漁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者等3類,覆蓋率則僅3.39%、3.08%、3.39%。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討部分類別對象保險覆蓋率偏低的原因,及如何提高微型保險的投保率,以達到協助弱勢民眾之目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保險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9,480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460萬3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國內爆發缺蛋危機,政府啟動專案進口雞蛋,112年3月到7月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4000多萬顆雞蛋,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所需資金,據農業部表示係由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貸款15億元,其中5成由農信保基金擔保、5成無擔保。茲為確保全國農業金庫承貸作業適法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規定,就全國農業金庫對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貸款業務進行檢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366萬1千元,用於辦公房屋及消防安全保養維修16萬1千元、辦公區域高架地板汰換350萬元。查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該科目編列預算166萬1千元,然決算數僅115萬5千餘元,執行率僅69%,為確保財政如實編列、有效運用公務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1,000萬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860萬3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編列2,423萬9千元,係為促進金融機構改正經營缺失,維持金融秩序之安定,進而達到金融紀律化之目標。金融科技發展已衍生出多樣化服務型態,國際間已陸續將雲端運算、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興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研議如何精進辦理相關檢查及申報作業,以提升監理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業務費」2,423萬9千元,其預期成果為促進金融機構改正經營缺失,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為促金融業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啟動第一屆永續金融評鑑。首屆先由35家銀行、9家證券商、13家產壽險業、1家再保險業,根據170題評鑑指標進行自評,並由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聯合組成評鑑作業小組書審評鑑。然評鑑結束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規劃公布評鑑結果前20%名單,不公布成績高低排名,恐無法有效促使金融業正視永續發展。為期金融業落實掌握氣候相關風險並積極推動永續金融,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擬金融檢查納入永續金融評鑑指標,並針對評鑑較差之金融機構加強相關金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06至112年7月間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進行數次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惟依業別及抽檢比率,其中證券業進行專案檢查之次數相對較低,僅分別於106及110年進行專案檢查,抽檢比率皆為20.8%,次數相對較低,有鑑於近年證券期貨業曾陸續發生駭客入侵或受電信業者網路異常等影響致系統發生異常之情事,專案檢查較一般檢查亦更具深度,而檢查具缺失稽核功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近年發生資安事件之頻率及態樣納入考量,滾動檢討資訊安全檢查強度及成效情形,以引導業者強化資安防護能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六)查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360萬4千元,列有辦公環境管理保全等費用,較112年度增加684萬元;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是項費用編列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臺灣碳權交易所於112年8月成立,礙於相關子法規未定,目前碳權交易所的業務僅集中在教育訓練、與相關的國際機構或學術單位合作,針對與碳盤查、碳中和等議題做企業宣導、教育訓練、培育碳盤查人才。惟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59萬家,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中小企業就業人數920萬人,占全國就業人數八成以上。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中小企業的參與不可或缺,對於碳盤查、碳足跡、徵收碳費、碳權交易等議題及相關規定,中小企業則充滿了碳焦慮。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事業積極輔導企業做好相關碳議題政策溝通,並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實際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散會
※備註
112年11月9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委員鍾佳濱、沈發惠、吳秉叡、林楚茵、郭國文等5人,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支部分通過決議第(四)項提出復議,嗣經復議通過如下: 修正該項決議為「……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