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星期三)9時至11時2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費鴻泰 高嘉瑜 沈發惠 林楚茵 羅明才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張其祿 劉世芳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評估與輔導我國保險公司,在因應保險合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7)和國際資本標準(ICS)的關鍵」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曾銘宗、張其祿、林楚茵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沈發惠、羅明才、高嘉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台灣洗錢防制法於110年正式將虛擬通貨平台以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然而觀察現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僅於第11條針對法定貨幣之現金交易金額要求各交易平台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準此,對帳戶間以虛擬貨幣形式流通之情形缺乏法規訂定申報標準。倘任由各交易平台自律訂定規範恐造成洗錢防制之缺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就虛擬貨幣間之交易形式訂定洗錢防制及大額通報標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