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2時1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林楚茵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楊瓊瓔 何欣純 蔡易餘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杜怡靜

                  總經理    羅俊瑋

      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祈文中

      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司長     陳進生

      法制處         處長     許宏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江瑞堂

                  副總經理   邱鴻恩

      壽險處         處長     簡詠涵

      法務暨法令遵循室    法遵長    楊蕙華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謝祐昀

主  席 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 審查「簡易人壽保險法」2案: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5案:

(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各案合併詢答。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椒華委員、委員沈發惠、林楚茵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就行政院提案報告並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高嘉瑜、羅明才、陳椒華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交通部常務次長祈文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江瑞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杜怡靜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均照行政院提案(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一)審查結果:

1.第三條:照委員沈發惠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三項「…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機構及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之業務。」修正為「…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2.第十一條之一:照委員沈發惠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刪除第三項句中「…協調後…」之文字。

3.第十九條:照委員林楚茵等3人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及第二項同現行法,增列第三項「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4.第四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鑑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事業除依洗錢防制相關辦法規範事項外,長期未納入監管,為免衍生交易糾紛,行政院於112年3月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相關管理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國際監理趨勢,於112年9月26日正式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作為監理依據,期以循序漸進之方式,透過業者自律,加強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對客戶之保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述指導原則之執行概況,包括輔導業者簽署相關聲明落實法遵、成立公會加強自律之進度,以及平台業者資訊揭露、查核等辦理情形提出說明,並於2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9月7日提出推動高齡者權益保護措施,於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保護措施、友善對待高齡客戶、友善爭議處理及防範金融詐騙等四大面向強化高齡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於保險業部分,除加強修訂相關法規,並於112年3月、9月兩度備查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盼由業者加強自律以確保高齡投保者之權益。惟查,仍有部分業者未充分落實相關自律規範。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對高齡投保者之權益保障,並於2個月內針對以下事項提出書面報告:1.盤點業者之法遵及相關自律規範實施情形,並說明保險業推動高齡者權益保護措施之政策成效;2.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將高齡者投保申訴案件,納入保險市場之統計指標,或責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每季公布高齡保戶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及處理情形摘要;3.評估要求高齡者投保爭議案件遭裁罰的業者,除裁罰外,於後續針對改善情形提出報告,並公布改善情形之必要性。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郭國文 

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惟查,近期有上市櫃公司以公司電腦系統故障為由,於交易日連續更正公告營收,造成股價劇烈波動,引發市場議論,恐有損及投資人之正當權益之疑慮。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類似事件處理之相關規定加強宣導,並就相關事件做出必要之處置,以及如何加強業者法遵、避免有心人士操縱股價影響投資人信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鍾佳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