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4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林宜瑾 黃國書 陳培瑜 鄭麗文 高金素梅

陳秀寳 張其祿 陳靜敏 范 雲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鄭正鈐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李貴敏 莊瑞雄 蘇巧慧 王婉諭 廖婉汝

     洪孟楷 劉世芳 邱臣遠 羅明才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呂美莉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鄭鴻志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陳星宏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組長        莊裕智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九、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 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鄭麗文、陳秀寳、陳培瑜、張其祿、范雲、吳思瑤、李貴敏、莊瑞雄、王婉諭、鄭正鈐、洪孟楷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劉世芳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以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計收取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非屬本條例規範之加價販售裁罰樣態。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培瑜 陳秀寳

        吳思瑤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通過臨時提案2項:

1、 近年來單側聽損對於當事人日常生活及學習之影響嚴重性逐漸受到重視,為保障單側聽損者之權益,並提供必要協助,衛生福利部業已於110年放寬聽損標準,並滾動式檢討單側聽損權益保障問題,教育部也針對單側聽損學童提供必要協助與資源,然而與實際需求仍有相當落差。有鑑於「特殊教育法」已於112年修正全文並公布施行,然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超過10年未曾修正,為保障單側聽損學童受教權,提供資源及協助,實有配合修正必要。爰請教育部研議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5條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純音聽力檢查結果部分修正為:

1.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2.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三十五分貝以上者。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思瑤 范 雲

    陳秀寳 陳靜敏 張廖萬堅 莊競程

2、 查2024台維斯盃世界組總決賽資格戰將於2024年2月3至4日登場,我國代表隊將在主場迎戰法國代表隊,此戰同時亦為隊史首度前進台維斯盃世界組總決賽資格戰。然據瞭解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目前無論就場地規劃、保險事宜與出場費的細節均尚未與選手進行說明,更遑論如何以宣傳製造主場優勢吸引觀眾入場之規劃。爰此,為確保選手權益與相關配套,請教育部積極輔導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規劃並與參賽之職業選手溝通相關升級保險(如運動員短期失能險)事宜,並於售票狀況下依「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5項:「…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與選手集體協商相關出場費規劃,同時亦應確保場地與觀眾席狀況。前述事項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培瑜 陳靜敏 陳秀寳 范 雲

吳思瑤 林宜瑾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