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15分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36分
下午1時30分至下午2時4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10月25日)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10月26日)
出席委員:陳培瑜 陳靜敏 吳思瑤 鄭正鈐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鄭麗文 張其祿 萬美玲 范 雲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貴敏 鍾佳濱 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李德維 莊瑞雄 邱顯智 王婉諭 林俊憲
何欣純 羅明才 林為洲 蔡易餘 莊競程 林德福
賴惠員 蘇巧慧 余 天 高嘉瑜 廖婉汝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人員:(10月25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李文彬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執行長 黃啟煌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小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李政道
(10月26日)
(上午)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蕭宗煌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小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周明政
(下午)
文化部部長 史哲率同有關人員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計畫組科長 許嘉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任技正 周富晨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科長 張瓈云
海洋委員會科技文教處科長 羅斯平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專門委員 瑪勒芙勒芙‧杜妲利茂
Maljeveljeve‧Tiudjalimaw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10月25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審查113年度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三、審查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
四、審查112年度及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
五、繼續審查或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解凍案6案。
(一)教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第3目項下「推展競技運動」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教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預算繼續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三)教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預算繼續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教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教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輔導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健全組織並強化競賽成績」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教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運動訓練場館及強化場館維護與經營管理、訓練環境改善事項」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第一案至第四案僅進行詢答)
(本日議程有委員陳培瑜、張廖萬堅、陳靜敏、吳思瑤、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林宜瑾、鄭麗文、張其祿、萬美玲、范雲、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陳椒華、邱顯智、林為洲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莊競程、 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112年度及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相關提案請於10月30日下午2時前提出,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解凍案6案,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鑑於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近期發生之運動心理事件處置上,突顯出內部缺乏相關通報機制與處理教育,業務人員對於相關倫理規範仍有需明確要求之必要,爰請教育部體育署輔導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邀請國內心理諮商專業單位,修訂「運動心理倫理準則」,規範相關從業人員,同時考慮訓練單位內部之不對等權力關係,準則不只適用於運動心理人員,同時亦適用於管理階層的權力節制。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范 雲 陳秀寳
吳思瑤
二、鑑於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選手零用金制度之發放係以賽會結束、任務解編為限,然針對放下工作投入訓練之選手,在賽會結束後即須面對生活壓力,相關狀況同時亦為目前許多選手投身長期訓練前的猶豫之處。為落實政府照顧選手美意,完整選手支持制度,並同理選手解編後之困境,爰請教育部體育署輔導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後續選手零用金制度修正時,應併同討論大學畢業之選手長期集訓選手零用金於賽會結束任務解編後延長給付1個月以上之可能,不以是否奪牌作為協助選手之標準,讓政府對選手的支持不應只停留在賽會當下,相關政策評估請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10月26日)
上午
報 告 事 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蕭宗煌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三、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5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2目「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4目「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5目「新故宮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第一案及第二案僅進行詢答)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吳思瑤、黃國書、陳靜敏、陳秀寳、張其祿、鄭麗文、林宜瑾、陳培瑜、張廖萬堅、鄭正鈐、范雲、李德維、萬美玲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蕭宗煌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相關提案請於11月8日中午12時前提出,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下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一)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6項:
1. 請文化部應會同有關機關、各縣市政府溝通協商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納入主管機關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及其土地價購,以及土地交換機制;另並研議考古遺址比照古蹟、歷史建築辦理容積移轉,於下會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范 雲 張廖萬堅
2. 為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對土地所有人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之補償。惟本次修法後,未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補償機制將比照古蹟辦理,然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責任(如:毀損之罰則等)仍不比古蹟。爰要求文化部,應於下會期前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研商是否需要配合此次修法,擬定強化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之相關配套措施。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3. 請文化部應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協商檢討,納入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為容積移轉;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策定之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應有一定比例為古蹟、歷史建築等容積移入;並研議容積代金機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范 雲 張廖萬堅
4. 有鑑於本次行政院僅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13號解釋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規定有關修正有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然而,文化部在107年召開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多場分區論壇及全國大會後,曾預告更全面的修正草案,整體強化文資保存體系,然而後續卻未有更進一步推動。綜上,請文化部應儘速針對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機制檢討、文化資產推廣及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比照有形文化資產納入租稅優惠事項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黃國書 鄭麗文
5. 鑑於根據「都市計畫法」、「水利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我國現況至少有三類容積移轉的相關辦法可辦理容積移轉,由於三者價值換算公式不同、申請程序困難度及因此產生的交易成本也不盡相同,基於成本考量,當前容積移轉市場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供應為主,導致古蹟坐落之土地難有優先性,所有權人難以藉此獲得補償,修法後增訂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亦得辦理容積移轉,此問題仍有待解決,爰此,要求文化部應會同內政部檢討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補償機制,例如放寬容積移轉限制,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所策定之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應有一定比率來自於文化資產等,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6.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對於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得於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規定,由於各縣市減徵比例均有不同,請文化部強化與各縣市政府協商溝通,以減徵比例一致為目標,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范 雲 張廖萬堅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