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中午12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陳椒華 李昆澤 邱顯智 陳素月 傅崐萁 蔡培慧 何欣純 林俊憲 陳歐珀 許智傑 劉櫂豪 魯明哲 趙正宇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鍾佳濱 林德福 孔文吉 楊瓊瓔 王婉諭 邱志偉 謝衣鳯 林楚茵 羅明才 蔡易餘 邱臣遠 劉建國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陳雪生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航政司

司長

何淑萍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人事處

處長

陳焜元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主計室

主 任

林甄郁

航港局

局長

葉協隆

主計室

主任

邱姮瑜

觀光署

署長

周永暉

主計室

主任

杜曉縈

中央氣象署

署長

程家平

主計室

主任

連小瑩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賢義

會計處

資深處長

陳振偉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范孝倫

會計處

處長

楊秀蓉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局長

邱文亮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黃子菡

專門委員

戴群芳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何召集委員欣純代理)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陳品華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三、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航港局單位預算。

四、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五、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單位預算。

六、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七、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單位預算。

八、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九、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本次會議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民用航空局局長林國顯、航港局局長葉協隆、觀光署署長周永暉、中央氣象署署長程家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賢義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范孝倫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陳椒華、李昆澤、邱顯智、陳素月、傅崐萁、蔡培慧、許智傑、林俊憲、陳歐珀、何欣純、林德福、李貴敏、孔文吉、楊瓊瓔、魯明哲、劉櫂豪、蔡易餘及劉建國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趙正宇、李昆澤、邱臣遠、楊瓊瓔及何欣純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113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港局、觀光署及所屬、中央氣象署單位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港建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進行處理,委員提案於11月2日(星期四)下午5時截止收件。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2014年修正警察制服條例,讓女警於夏季可著長褲上班。而目前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女性乘務人員也可以著褲裝制服。然航空業女性員工傳統的裙裝造型儼然成為性別的差別待遇與刻板印象。雖然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即不分男女全部穿褲裝,有助於實際執勤的方便性,但迄今仍有許多航空公司仍堅持裙裝造型,尤其近日遭點名的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願破除職業性別刻板印象,此為關乎性別友善及性別平等問題。爰此,請交通部重視職業刻板印象,於1個月內全面盤點航空業等交通運輸行業目前還有哪些職業類別、公司仍堅持女性員工需著裙裝造型,有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定,並於2個月內積極協調這些公司及單位進行改善,3個月內將盤點及協調結果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洪孟楷 何欣純 

二、我國露營場多達1790多處,其中未合法者約佔8成,中央主管機關稱修法、輔導合法需要時間,又面臨地方執行人力不足等,但其中有113處露營場位於不應開發的環境敏感區(土石流潛勢區、河川區、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國有林、保安林、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等),山林已遭違法剃頭整地開發成露營場,對於國土保安及消費民眾具極高風險。

爰此,針對這些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的露營場,應儘速處置不應再延宕,請交通部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環境敏感區違法露營場退場,並於113年1月10日前將執行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洪孟楷 何欣純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