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2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陳素月 蔡培慧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陳歐珀 陳雪生 邱顯智 魯明哲 李昆澤 洪孟楷 趙正宇 劉櫂豪 傅崐萁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林德福 王美惠 游毓蘭 李貴敏 張其祿 邱臣遠 高金素梅    蘇巧慧 洪申翰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明才 吳思瑤 曾銘宗 賴品妤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及道安司

司長

黃運貴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長

林福山

法制處

處長

許宏達

 會計處

副處長

潘清鴻

公路局

局長

陳文瑞

運輸研究所

所長

林繼國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

簡任技正

童建強

標準檢驗局

簡任技正

蘇柏昌

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組長

陳建堂

能源署

科長

周明輝

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副署長

於望聖

警政署

副署長

陳永利

消防署救災救護組

副組長

邱景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專門委員

賴純青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紀咸仰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組長

李嘉慧

醫事司

簡任技正

李中月

主  席:何召集委員欣純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陳品華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3人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

(委員李昆澤、洪申翰等4人及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2案併予討論審查。)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四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院會討論時,由何召集委員欣純補充說明。

四、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各條文說明欄文字之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各委員意見,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章章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三、第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四、第八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條 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

五、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六、第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七、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八、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九、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

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

十、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

十一、新增第二十七條,條文為: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調整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十二、原第二十七條,條次順移為第二十八條,條文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通過附帶決議6項:

(一)內政部及交通部目前所訂頒道路設計規範已不符現況需求,且與歐美等國道路設計規範有所不同,不少專家學者已一再報章媒體呼籲儘快修正,以讓地方主管機關能有統一適用標準,讓地方道路工程(例如某些特定地區之車道過寬應縮減,以避免車速過快,又如為因應2025年超高齡社會到來,應於過寬道路中間設置庇護島;以及相鄰兩街廓間人行道並不連貫,致生危害行人安全等情形。)得以儘早完成改善,並要求內政部及交通部於6個月內研議檢討道路設計規範之修正。

提案人:魯明哲 陳椒華 洪孟楷 陳雪生 游毓蘭  

(二)交通部應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併同檢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針對各地方政府哪些特定地區應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及其開閉時間之標準,以及哪些「無號誌路口」經常發生行人傷亡事件,而有於該路口增設「交通號誌」必要之基準,儘速於6個月內完成檢討,並發布施行。如有未涉及標準或基準修正之路口,有立即增設之必要者,亦請於6個月內研議設置之可行方法,以確保所有使用道路行人之安全。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陳椒華 陳雪生 游毓蘭     

(三)內政部應責請各地方政府分期、分區檢討重要道路繁忙地區的樓房騎樓被占用,導致行人被迫通行於車道,以致危及生命安全的這些騎樓應列為重要違建取締對象。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陳椒華 陳雪生 游毓蘭    

(四)我國交通環境被CNN封為行人地獄。交通事故常年居於兒少事故傷害死因首位,據交通部道安會統計,2018年至2022年間,全國12歲以下兒童交通死傷人數高達46206名,平均每日有超過25名兒童因交通事故傷亡。另根據2022年道安事故統計,去年一共發生37萬5632件交通事故,造成 3085人死亡,其中機車死亡人數占死亡總人數63%,學生遭遇的車禍事故中,更有85%是騎乘機車時發生。

提高學童行之安全,除了「改善交通設施」外,「交通安全教育」亦是關鍵,唯有交通安全觀念向下扎根,協助學童儘早建立交通安全意識,才能降低事故發生。然現下我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採用議題融入教學方式,將其塞入各領域課程,未訂有相關學習時數,亦無教學考評機制;再者,有關交通安全教育之授課,有別於他國透過交通警察或專業人士進行授課之案例,依教育部現有作法,是傾向透過學校教師進行授課,並透過研習來增加教師知能,然參與研習並不意謂著具備專業知識;此外,自108年課綱上路後,學校的教學方法及課程內容不斷更新,老師必須花費更多時間來設計新課程,教師本務除擔任導師還有各種行政職,再加上推動雙語、本土語教學及跨領域協同教學等新業務,在教育現場,要老師撥出時間參與交通安全研習,制定交通教育之校定課程,恐累倒教育現場之老師,亦可能讓交通教育流於形式,甚至影響教師原本之教學品質。

為確保交通安全觀念向下札根,爰請教育部偕同交通部,參照他國交通安全教育之授課經驗,共同研擬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時數之制定,另建立交通安全教育人員之教學資格及協力單位人才庫,並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交通安全通識課程,以提升國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

提案人:陳椒華 何欣純 李昆澤 陳素月 邱顯智 林俊憲      

(五)台灣交通環境被外媒形容是「行人地獄」,根據2022 年道安事故統計,去年一共發生37萬5632件交通事故,造成 3085人死亡、49萬8887人受傷,三項數據皆創下10年新高,造成約6300億元的社會成本損失。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的資料也顯示,我國近十年事故及受傷率持續增加,證實交通環境明顯退步。種種數據資料及交通事故新聞,在在提醒國人每天都處於「交通戰爭」中。

日前台南市一名女童在斑馬線上被撞倒在地、傷重不治,此事件引起國人公憤,民間團體於五月發起串聯快閃活動,希望終結「行人地獄」;而在今年八月,民團亦號召各地民眾上凱道表達「還路於民」之訴求,希望喚醒政府與社會對於交通安全的重視,企盼能改善混沌的交通亂象,採行正確的交通政策與道路設計,還予用路人安全的用路環境。

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不僅僅是交通部之責任,相關工程、政策、等跨專業利害關係人皆應共同承擔責任,然我國道路主管機關權責分散、破碎,交通部門負責標線號誌劃設,道路規劃由工務部門掌管,且各地方政府常各自為政,導致各縣市道路工程及標線劃設存在不一致的狀況;再者,道路權責分破碎化易致溝通、設計、政策規劃、政策推動上的障礙,且未必能符合實際使用需求,也容易產生三不管地帶,不利於課責。

爰此,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早達成「交通零死亡願景」,爰請交通部偕同相關部會,參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及《食農教育法》第七條,於《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相關條文之說明欄,明確訂定權責機關,唯釐清明確之主責單位,才能徹底去除各地各自為政之狀況,保障國人之用路安全。

提案人:陳椒華 何欣純 邱顯智 林俊憲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

查院版草案條文,前揭綱要計畫既訂位為長期性之政策規劃,事先應儘量公開、並加入社會大眾之意見,相關措施諸如:舉辦公聽會與民眾進行意見蒐集、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發言、並行計畫制定前之預告期間予社會大眾知悉並表達意見等。

2020年社會福利基本法審議時,衛福部當年於全國北中南東辦理至少五場次地方公聽會;2019年文化基本法立法前文化部於全國進行了超過12場次的分區論壇、3場專業論壇。這些廣泛蒐集意見、擴大各界溝通、均惟研議相關措施及後續制度之重要依據。

爰此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前,應先行邀請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代表等參與討論。

提案人:陳椒華 何欣純 林俊憲 邱顯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