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時 間: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溫玉霞 徐志榮 莊競程 林為洲 吳玉琴王婉諭 邱泰源 吳欣盈 洪申翰 賴惠員 黃秀芳 張育美 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鍾佳濱 陳椒華 鄭正鈐 楊瓊瓔 廖婉汝 王美惠 李德維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范 雲 賴香伶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
勞動部 |
部長 |
許銘春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副署長 |
朱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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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 |
司長 |
王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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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長 |
黃維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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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司 |
司長 |
傅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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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 |
法官 |
劉素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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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汪南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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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專門委員 |
易秀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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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副署長 |
鄒宇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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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發展署 |
科長 |
鄭茜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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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科長 |
陳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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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 |
簡任秘書 |
張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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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
副司長 |
陳真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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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簡任視察 |
王燕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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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李璧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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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統計處 |
專門委員 |
梁冠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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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專門委員 |
胡仕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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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
專門委員 |
張一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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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
處長 |
徐肇晞 |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科 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徐志榮等25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楊瓊瓔說明提案旨趣;並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說明後,進行廣泛討論,委員林為洲及溫玉霞等2人發言,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本次會議有委員蘇巧慧等3人提出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莊競程、吳玉琴(范雲)等4人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最低工資法草案」等12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二、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法案名稱、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二、不予採納: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十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四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
三、保留條文:
(1)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2)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第十一條。
(3) 委員江永昌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徐志榮等25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范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四條。
四、保留之修正動議:
1. 委員蘇巧慧等3人所提之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一條 為保障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權,確保勞工及其家庭合宜之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法。
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1. 委員洪申翰、莊競程、吳玉琴(范雲)等4人所提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
三、勞方代表三人
四、資方代表三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研究小組為蒐集研究資料,得視需要辦理相關團體之諮詢、聽證、座談會議。」
散會